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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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苏住建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7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第四十四条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年度年检结论公告后一个月内收回,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逾期不交回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外,同时注销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申请监理资质的资格和注销所有监理人员在该企业的岗位证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二十条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已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建建管[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13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事项(一)核查对象凡于2013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1、2012年度工程结算收入;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3、安全生产许可证;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2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

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其中,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建筑资质管理,提高企业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质申报
1.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资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济财务状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等。

3.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档案,定期更新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2. 企业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3. 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四、资质奖惩
1. 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处罚信息。

五、资质监督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真实性。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访问量:101索取号:A14203000-2003-001文件编号:苏建工(2003)30号产生日期:2003-2-9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三年二月九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工程类别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十四个工程类别(附件1)。

江苏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江苏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江苏省发布重要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无【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年(卷),期】2021()5【摘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业绩核查及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资质审批权限业绩核查工作(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范围建设工程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所申报的项目业绩,包括企业和个人业绩。

【总页数】3页(P36-38)【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7号)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2号)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5.关于发布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0〕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苏建建管〔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我省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第一批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对接的省份之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对有关人员的考核指标,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如下:一、信息采集对象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二、信息采集内容注册建造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级别、注册证书编号;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职称专业、学历专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岗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技术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专业工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上述人员的聘用单位。

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采集。

三、信息采集途经和方法(一)注册建造师:以各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注册建造师管理子系统”内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为准。

系统内信息不完整的注册建造师可在资质申报前通过监管平台完善信息。

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指标考核仍以“预注册”方式进行。

(二)技术职称人员: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为载体,信息采集工作由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苏建建管〔2015〕239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规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我省于2015年2月28日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明确了全省统一实施时间。

综合实施情况及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精神,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下限承包工程范围的具体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投资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下限规定,即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得承接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除外)。

非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不受此限制,可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自行决定。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徐建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建发〔2008〕53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四月七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和《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徐州市建设局负责领导和监督在徐施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上传、使用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构成。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一)承接的工程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二)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三)在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工作或市政府重点工程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四)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它良好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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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在江苏建筑业网“遗失声明”专栏或市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市级主管部门官方 网站或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4、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发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或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 ( 号)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予以记录。资质许可 机关在资质审查中应将企业近一年内的上述行为作为是否予以资质许可的重要依 据。 25、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的查处,并在事实查实认定后一个月内,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 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 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涉及资质处罚的,由查处部门在 30 日内,将资质处 罚的建议报送该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 质处罚。 26、 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每年抽查率不低于 5%。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统计报表、 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 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7、省建管局应加强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主管部门实 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资质证书管理和发放
责实施。 (二)申报程序 6、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或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市级主管 部门核对、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 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 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 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请材料 7、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 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 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 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9、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⑵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 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明。 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需提供的材料由各市参照上述要求 确定。 22、由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 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我省的,企业应通过新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向省建管 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⑴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 书面意见; ⑵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⑶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3、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⑴申请补办报告; ⑵《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补办的报告;
括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 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 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1、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 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 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 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12、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 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 装订为第二册卷 1,卷 2……卷 N。附件资料,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并有 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3、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 附件资料二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 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 一套。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 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
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为 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应在主页上设置指向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的链 接。 18、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除提交纸面 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 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网上申报序列号和密 码由资质许可机关提供。 19、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资质许 可的决定报省建管局备案,省建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我省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情 况集中报建设部备案。 四、日常管理 20、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外,其余 自然信息变更均在省建管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1、省建管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省建管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 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 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 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 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 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⑽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 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 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 老保险凭证; 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 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⑷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级资质企业还应包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 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 程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 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级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 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 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 面的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 5 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 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 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区所辖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负
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 门保存。 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附件材料和申请表的份数由各市确定。 三、审查程序 14、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省建管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 审工作,报建设部审批。省建管局的初审工作程序为: ①材料初审②材料复审③业务处室会审④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⑤局长办公会审定 ⑥上报建设部。 15、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在收到市级主管部门的全部材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 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省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建管局送达的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省建管 局。 省建管局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①受理名单公示②材料初审③材料复审④业务处室会审⑤审查意见公示⑥补正核 查(实地核查)⑦局长办公会审定⑧发布许可决定。 16、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受理和审查程序由各市规定,具体方案或实施 意见报省建管局批准后实施。 17、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其中审查意见公示的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的形式可选择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设区市市级以上公 共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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