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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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有车辆冲洗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照明设备,污水不得外溢,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

第六条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证发放,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发放前必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车辆和驾驶员应证照齐全有效,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时,必须由运输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申请,以明确相关的各自职责。外地号牌车辆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前,必须经过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并核发号牌标志。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二)装载泥沙等细粒状物品必须使用后栏板,且装载物高度不得高于栏板上沿,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有扬尘及抛洒现象。

(三)装载水石灰等液态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装载设备,设备密封性能完好,不得有滴漏现象。

(四)装载散装固态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网套,网眼不得大于物品的单位体积,货物有序排放。

(五)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人行道板上,未经办理占道手续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积极举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的公民或单位,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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