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交通运输、市容环卫、住建、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并经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备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
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
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
第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4日苏府规字〔2011〕11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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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建筑固废处置方案最新昆山市建筑固废处置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处理方案,旨在有效管理和处理建筑固废,达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昆山市将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分类体系,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
根据建筑固废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可回收物、可燃物、有机物和有害物等不同类别,建立分类收集和运输网络。
同时,建立建筑工地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并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昆山市将鼓励建筑固废的资源化利用。
通过推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计划,引导企业和个人对建筑固废进行回收、加工和再利用。
建立建筑固废回收体系,提供相应的回收设施和设备,鼓励相关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固废回收加工厂,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此外,鼓励研发和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其功能和性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建筑固废的生成量。
第三,昆山市将加强建筑固废的处置和处理工作。
对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固废,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填埋、焚烧等方式。
建立和完善建筑固废处理设施,确保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的排放达到环境标准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严禁违法倾倒和非法处置建筑固废。
最后,昆山市将加强宣传教育和意识培养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固废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对建筑工地和企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废弃物管理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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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昆山市建筑固废处置方案旨在通过建立分类收集和处理体系、鼓励资源化利用、加强处置和处理工作,实现建筑固废的有效管理和处理,并通过宣传教育和意识培养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固废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
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定义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取填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适用范围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意见实施。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利用水平。
(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就地处置的监管体系。
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做好本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
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五、城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许可。
2.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擅自处置、道路污染、车辆运输滴漏抛洒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部门职责(一)经信部门负责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做好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过程的车辆监管。
1.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及运输车辆的监管。
2.协助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的落实。
(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布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苏府办[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161号)吴中、相城、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调研和借鉴外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终端综合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力争用1~2年的时间,构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机制与资源化利用平台,维护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一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管理队伍,高效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欠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一套管理运行制度,推进“全过程、全要素、全范围”管理,解决当前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三)规范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模式,着力解决运输市场因“散兵游勇”所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问题。
(四)规范运输市场的价格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收费制度,把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纳入有形市场单独招标,解决收费与管理不匹配的问题。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二章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材质进行分类,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中。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分类处置设施,并保证建筑垃圾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第三章垃圾处置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沉淀池等设备,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建
筑垃圾的;2. 随意倾倒或露天堆放建筑垃圾的;3. 擅自改变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苏州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结束
以上为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希本广大建筑单位和个人严
格遵守,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谐。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第八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二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渣土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围海造田、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输处置单位.运输消纳单位承接的项目不得转包.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第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建设部第2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和储运消纳场设置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除取消其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或不予办理储运消纳场登记外,可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运执照.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渣土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城镇化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doc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交通运输、市容环卫、住建、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园林和绿化、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并经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备案。
第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件,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提交下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备案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苏府办〔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5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区装修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态美好城市,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
苏州建筑垃圾处理规定
苏州建筑垃圾处理规定苏州市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快速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保护环境和城市美化,苏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处理规定。
一、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根据苏州市政府发布的规定,建筑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两类。
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包括混凝土、砖块、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包括沥青、化学品废弃物等。
在工地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需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分别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和处理。
苏州市政府将建筑垃圾收集点设立在各区,供施工单位方便存放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根据苏州市的规定,一旦建筑垃圾收集点容量达到上限,施工单位需要立即联系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进行运输和处理。
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封闭式车辆,防止垃圾洒漏对城市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建筑垃圾处理公司需对收集来的建筑垃圾进行再处理,将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环保处理,确保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三、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苏州市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实行监督制度,相关部门定期对建筑垃圾收集点和处理公司进行检查,确保建筑垃圾的分类、运输和处理符合规定。
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的行为,苏州市将给予处罚。
对于未按要求分类、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对于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吊销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苏州市的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的出台,为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美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理公司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为建设美丽的生态城市贡献力量。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苏州市的建筑垃圾处理得以有效规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以上是对苏州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共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美好。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篇: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
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有车辆冲洗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照明设备,污水不得外溢,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
第六条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证发放,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
发放前必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车辆和驾驶员应证照齐全有效,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时,必须由运输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申请,以明确相关的各自职责。
外地号牌车辆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前,必须经过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并核发号牌标志。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昆山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昆山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昆山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昆山市作为江苏省苏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国家级现代化制造业基地,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建筑垃圾产生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昆山市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在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时,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分类体系。
建筑垃圾的分类可以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钢铁、废铝、废塑料等,应重点加强回收。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等,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
其他垃圾则需要经过资源化利用或者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昆山市需要建立一套高效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首先,可以引入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如建筑废弃物破碎机、破碎筛选设备等,将建筑垃圾进行粉碎、筛分等处理。
然后,可以鼓励企业和单位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将可回收物加工成再生骨料、砖块、管材等建材产品。
此外,昆山市还可以与周边地区合作,共同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和分担处理压力。
同时,昆山市还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完善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理程序。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建筑垃圾处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可以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系统的透明度和效率。
此外,昆山市还可以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向居民和企业普及建筑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可以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的推广培训,鼓励企业和单位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昆山市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建立完善的分类体系、建立高效的处理系统、加强监管和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等几个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才能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昆山市的绿色生态建设目标。
昆山建筑固废处置方案
昆山建筑固废处置方案1. 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加快,昆山市的建筑固废产生量逐渐增加,如何有效地处理建筑固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现状分析昆山市目前对建筑固废的处理主要是填埋和焚烧两种方式。
填埋方式处理的建筑固废在运输和填埋过程中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焚烧方式处理的建筑固废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3. 解决方案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昆山建筑固废处置方案。
3.1 分类回收建筑固废通常包括混凝土、砖石、木材、金属等多种材质,通过材料分类回收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分类回收还能够对可回收材料进行再利用,降低建筑固废处理的成本。
3.2 渗滤液处理建筑固废中含有渗滤液,渗滤液中的有害物质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建筑固废处理过程中,需要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目前,渗滤液处理主要采用化学法和生物法,两种方法的优缺点不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理方式。
3.3 原材料再生利用建筑固废中包含的许多材料,如煤渣、废弃钢筋、再生混凝土等都可以用于再生利用。
通过回收这些材料,可以节约大量的原材料,降低新材料的生产成本,同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4. 实施效果通过分类回收、渗滤液处理和原材料再生利用等措施,昆山市的建筑固废处理方式将发生革命性的改变,达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降低成本的效果。
同时,该方案可以与城市的资源循环生态系统相结合,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5. 结论本文提出的昆山建筑固废处置方案可以有效的处理建筑固废,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保护环境,降低成本。
该方案的实施将为昆山市增添发展新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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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
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有车辆冲洗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照明设备,污水不得外溢,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
第六条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证发放,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
发放前必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车辆和驾驶员应证照齐全有效,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时,必须由运输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申请,以明确相关的各自职责。
外地号牌车辆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前,必须经过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并核发号牌标志。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二)装载泥沙等细粒状物品必须使用后栏板,且装载物高度不得高于栏板上沿,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有扬尘及抛洒现象。
(三)装载水石灰等液态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装载设备,设备密封性能完好,不得有滴漏现象。
(四)装载散装固态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网套,网眼不得大于物品的单位体积,货物有序排放。
(五)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人行道板上,未经办理占道手续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积极举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的公民或单位,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