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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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进行资金融通的票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法人或组织承兑。

银行办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客户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规定。

2、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第二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电子签名和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由银行承兑或托收的汇票业务。

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银行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确保商业汇票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在便捷性方面,银行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即时结算、快速到账等服务。

同时,银行应该优化业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在高效性方面,银行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例如,银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简化商业汇票的签发和背书手续,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总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包括承兑行、托收行、持票行、保证人等。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doc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doc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0第号公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接入方式。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自主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制定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保障系统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8.27•【文号】银发〔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汇票【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10.16【实施日期】2009.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 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 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 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 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 拒绝付款; 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 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 付款或拒绝付款。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 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 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 网点开通率。 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 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 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 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 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 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 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 限开通申请表》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 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 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 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 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 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 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 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 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 (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 周期的除外)。

媒体对224号文件的 解读与评论

224号文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21世 纪经济报道》、《北京商报》、财新网、 经济参考网、澎湃新闻网、华尔街见闻、 网易财经、路透社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管理,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定义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汇票交易结算平台,提供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结算等功能。

2. 电子商业汇票: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生成的以特定形式表示的票据。

三、业务流程1. 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票据信息,包括出票人信用等级、收款人信息、票面金额等。

(2) 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同时为其分配唯一识别码。

(3) 出票人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商业汇票,并加盖电子签章,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转让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通过系统选择转让对象,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

(2) 转让方在系统中生成转让通知,并通知受让方。

(3) 受让方确认转让通知,并进行相应的交易付款操作。

3. 兑付电子商业汇票(1) 出票人在票据到期前通过系统提前注销电子商业汇票。

(2) 收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后通过系统向银行发出兑付申请。

(3) 银行核实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进行付款。

四、业务管理要求1. 信息安全保障(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护票据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用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操作应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系统应定期备份票据信息,以应对数据丢失等意外情况。

2. 风险管理(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2) 用户在系统中的行为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或欺诈行为。

(3)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3. 客户服务(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2)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纠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积极协调解决,确保用户权益。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效、便捷、安全等优点,能够有效降低票据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防范票据风险。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出票环节,出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电子商业汇票,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给收款人。

出票人应当保证所填写的票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必须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应当在背书栏内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日期等信息。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出保证的记载,并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应答。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得,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得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得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得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得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与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得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得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得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与监管。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讯设备发行、持有、转让、兑付的一种电子合同。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数据精准、传输高效、安全可靠、资金流程透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已经成为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市场主体资质要求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能力。

2.受托人:应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机构。

3.承兑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应市场主体资质的金融机构。

4.核心企业:应为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财务指标的优质企业。

5.投资人:应为年满18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电子商业汇票发行和申购1.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应遵循自愿原则,发行人应通过公开的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发行,并明确票面金额、到期日、利率、承兑银行和支付方式等要素。

2.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申购,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自己的申购行为负责。

3.电子商业汇票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发行人注册资本的50%,到期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80%。

4.投资人应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理性投资,不得利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非法交易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三、电子商业汇票转让和贴现1.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投资人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进行转让和贴现,应当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应经过发行人同意,并按照电子商业汇票平台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贴现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四、电子商业汇票兑付和风险控制1.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兑付,缺乏支付能力的发行人应当负责偿还本息。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电子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电子汇票业务的安全、高效、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电子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电子汇票的基本规定(一)电子汇票的种类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二)电子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三)电子汇票的票据号码由 30 位数字组成,具有唯一性。

(四)电子汇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一)电子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参与者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四、电子汇票的出票(一)出票人应按照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签发电子汇票。

(二)出票人在签发电子汇票前,应确保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账户状态正常,资金充足。

(三)电子汇票的出票信息应包括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承兑人名称等。

五、电子汇票的承兑(一)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电子汇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

(二)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时,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记载承兑信息,包括承兑日期、承兑人名称、承兑人账号、承兑人开户行等。

(三)承兑人承兑电子汇票后,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六、电子汇票的背书(一)背书人应在电子汇票背面记载背书事项,并将电子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

(二)背书事项应包括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等。

(三)背书应当连续,且背书人的签章应当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预留的签章一致。

七、电子汇票的保证(一)保证人应在电子汇票上记载保证事项,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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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出票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贴出人名称;(二)贴入人名称;(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实付金额;(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一)原贴出人名称;(二)原贴入人名称;(三)赎回日期;(四)赎回利率;(五)赎回金额;(六)原贴入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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