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营销与挂牌交易服务合同(适用资产转让方与交易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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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营销与挂牌交易服务合同
资产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交易所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拟在乙方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资产营销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诚信、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营销转让标的资产
现公司(转让方)同意将拥有的公司等户债权资
产包委托乙方进行营销,并通过乙方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具体资产名录及相关权证情况详见附件。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约定业务内容
2.1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若甲方要求);
2.2甲方对营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存在的瑕疵等信息负责。营销资产情况披露资料
及瑕疵提示应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为准;
2.3乙方负责为甲方拟挂牌转让资产进行营销和提供挂牌转让交易服务,并为此积极进行
标的资产推介、寻找受让方。营销方式可采取多媒体(可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广告、报刊、微博、微信、短信、邮件、推介会、合作机构)等多种方式。
2.4双方约定的有关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其它相关事项(若另有书面约定)。
第三条本合同双方约定业务服务期限
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事项完成之日止。但本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过期自然终止。
第四条费用支付方式及要求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甲方应支付乙方营销费及相关交易服务资费,费用支付标准按下列第2条款项中约定执行:
4.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营销费元,乙方自收到营销费后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营销并于适当时机进行标的资产挂牌;
4.2资产营销完成且该项目挂牌成交后,甲方应按标的资产成交价款的%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若成交价款高于挂牌价格,甲方还应按高出部分增值部分的%向乙方支付增值服务费。
4.3除上述费用之外,甲方无需为营销该标的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报酬。
4.4本服务协议签订后必须在乙方交易场所进行挂牌交易,否则甲方仍应当向乙方承担比照前述第2条款项中约定交易手续费标准计算和承担支付交易服务资费的义务和责任。
4.5受让方向乙方缴纳本项目保证金5400万元,在签暑《签约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乙方在收到全部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清包括保证金和剩余价款在内的全部交易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应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成的,均只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提请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其它
6.1本合同一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6.2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6.3本合同未尽事宜,包括具体营销及挂牌交易程序、甲方应提供申请资料和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等,均应按乙方交易所有关该资产交易业务的业务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所有关该资产交易业务的业务规则未明确规定且双方认为确有必要的,均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
附件:资产名录及相关权证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