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开、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远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各类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1-各类住宅小区内,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贸易商厦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车站、机场、码头,候车(机、船)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市内轨道交通站点、配套交通公共设施,按一站一点的原则设置;各公共交通中转枢纽可根据出入口数量和占地面积适当增设,但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一)农村自然村(塆)、远城区一般街道,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最新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ⅩⅩ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本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及《Ⅹ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网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5000元以上,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寨地区所需经营资金在2000元以上)。
第六条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街道是指宽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
营业面积是指用户经营商品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九条城区街道合理化布局标准:繁华商业街道: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小于20米。
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文件编号:ASYC/ZH-QD-RL-07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人劳科审核:武明批准:徐铭2010年9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全市系统组织结构体系改革,建立科学、统一、效能的组织运行机构,适应薪酬改革后“两烟”生产经营发展与业务流程改进需要,根据国家局、省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系统人事用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公司)各县(区)局(分公司)、机关各科(室)、中心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
3.0职责3.1 局(公司)领导负责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准并开展对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的工作指导;3.2 人事劳资科负责拟订《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指导各单位、部门组织实施;3.3 各部门遵照实施方案进行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工作。
4.0基本原则4.1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市局(公司)根据“两烟”生产经营情况,在原有设置的基础上,确定各单位、部门机构设置、职数配备及人员编制。
4.2控制成本、科学高效原则。
进一步优化配置,整合资源,讲求实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4.3规范有序、调控有度原则。
结合各单位、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及管理特点,合理调整结构,做到张弛有度,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4.4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原则。
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鼓励广大员工积极支持和参与,充分体现改革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5分步实施、统筹调剂原则。
《选岗摘牌实施方案》须报市局(公司)审批执行,人劳部门负责过程指导。
各单位、部门富余人员由市局(公司)综合调剂。
4.6 “进得来、出得去”原则。
结合员工年度考试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条件且未能上岗员工可实行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确保企业逐步置换高素质人员,打通人员进出通道。
5.0基本原则编制范围及内容5.1机构设置(详见表)5.1.1市局(公司)设内设机构10个,专业部门7个,后勤服务部门1个,下设机构6个。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进行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为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第五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县城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2.其它街道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3.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沿线两侧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4.乡道、村道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5.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1.客运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2.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2个零售点;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4.农村自然村(寨)、搬迁点、安置点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设置3个零售点,以此类推;5.星级酒店不受间隔距离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国烟法〔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3月27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管理服务。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更高水平上推动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职责,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有力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依法行政,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工作指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细化要求,依法履行零售许可审批职责。
坚持便民利民。
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持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_百.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法规号:国烟专[2004]278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状态:有效各市烟草专卖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为了认真稳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的原则:1、谁发证谁制定的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由县级及其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
2、总量控制的原则,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总量应控制在本辖区人口的千分之三之内。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定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先申请原则,在有多名申请人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定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1、本辖区人口密度状况。
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与农村要有所区别;城市(含县城)的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与一般街道要有所区别。
2、交通状况。
对流动人口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交通便利的城镇,卷烟零售点设置密度可以适当大一些。
3、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县城)、乡镇与经济落后、消费水平低的偏远地区要有所区别。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几点要求:1、为了使零售户合理化布局的规定能够切实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前,对本辖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2、自7月1日起,对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凡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具备其他办证条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出具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
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宽进严管”为总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服务,结合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辖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原则;(二)符合规范、需求原则;(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符合申请、审核、许可原则;(五)符合配送、服务原则;(六)符合帮残、扶弱原则;(七)符合先申请先受理、择优核发原则;(八)符合遵纪守法、配合监管原则。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合理化布局细则是指:在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结合我市的卷烟可供计划和实际销量,卷烟零售户合理的平均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和配送卷烟,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合理化布局细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渭南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歇业、停业、注销和重新申办。
第二章合理化布局主要标准第五条零售点布局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分为八种类型。
(一)商业区1、城市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繁华街道: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
2、人流量较小的非商业繁华路段: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
3、非主要街道的偏僻街道:同街道临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距不少于20米。
(二)居民小区居民小区内设有集中商贸区,其中的卷烟零售点间距按标准设置,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0米,居民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武汉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我市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从而达到对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号令)(五)《湖北省卷烟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四、基本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标准条1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市场投放卷烟数量等因素,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的标准,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基本目标通过对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诚信等级评价、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新申办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合理布局规划审批等措施,使我市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长政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5日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科学规划、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布局标准第五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一)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烟草制品消费能力、地理交通条件、人口状况等综合因素,每年度测算、调整全市零售点规划数,通过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
(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Ⅹ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Ⅹ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ⅩⅩ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等因素,有计划、有条件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满足消费、有利经营、便于管理、公开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区、集镇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二)工业园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数在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四)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第六条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同一营业场所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陈列卷烟的柜台、货架不得临街);(三)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看守所、监狱、500人以上的企业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四)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申请的;(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南充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顺庆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设置标准:(一)城区、乡镇所属道路、小巷零售点单边间距(按照行人通行最短路径,下同)不少于20米。
(二)车站、码头候车(船)厅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户。
(三)农村、村社人口聚集地、公路沿线、交通要道且过往人口较密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零售点。
(四)为方便购买,300户以下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小区,每超过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开放式小区以及小区外围是街道的,按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五)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及周边零售点设置,适用“200户以下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200户以上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原则。
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周边街道零售点还需符合零售点设置标准的间距要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零售点设置标准限制,也不影响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一)城区内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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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特指卷烟和雪茄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二)和谐社会、先后有序的原则;(三)“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二)其经营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的合理化布局规定,又未达到依法撤回、撤销原许可证的,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由发证机关按本办法重新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续。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第八条零售点的布局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卷烟市场网格化管理模式进行规划布局,既满足消费需求,又防止恶性竞争,充分保障城镇、农村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覆盖到位、布局合理。
第九条按照交通状况、市场单元、区域功能、农村村组等为基础单元进行划分:(一)城市快速道路。
即:道路中央设有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又称为汽车专用道。
行车速度最高为60-80km/h;(二)城市一类道路。
即: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行车速度最高为40-60km/h;(三)城市二类道路。
即:各分区间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40km/h;(四)街坊路(小区路)。
道路无交通标识、标线,以行人为主,可通行车辆,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20-30km/h;(五)乡镇街道。
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横向或纵向街道;(六)大型开放式住宅区。
即:以小城镇模式实施开放管理,内部设有商业街区、市场、可供人车分别通行的道路,多楼盘组合开发的住宅小区;(七)封闭式住宅区。
即:以封闭式管理,内部建有商铺可开展经营的无道路设施的住宅小区;(八)旅游风景区。
即:核定的风景名胜区域或旅游景点;(九)市场。
即:符合政府规划建设的商品集中买卖的合法性场所;(十)厂矿。
即:具有职工食堂或职工休息区域的大型生产企业或大型矿产企业;(十一)高等院校。
即:大专、本科、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等学校性质的教育机构;(十二)交通枢纽站。
即:公共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十三)农村自然村(组)。
即:行政村下辖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第十条在遵循网格容积率饱和度的前提下,依据相关交通状况,商圈情况等因素进行零售点布局:(一)城市快速道路按照3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二)城市一类道路、城市二类道路、街坊路(小区路)、大型开放式住宅区,按照2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三)乡镇街道,按照1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四)封闭式住宅区,按照5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五)自然村(组)、市场,按照1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六)交通枢纽站、厂矿、旅游景区,不设距离控制。
第十一条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经营需求、政策规划、城市道路情况等为依据,测算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积率,同时加以适当距离限制进行布局。
(一)城市快速道路按照道路左右两侧分别布局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二)城市一类道路按照道路两侧统一布局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三)城市二类道路按照道路两侧统一布局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街坊路(小区路)按照道路两侧及周边辐射居民区、街巷统一布局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五)乡镇街道按照乡政府所在区域横向、纵向街道统一布局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六)大型开放式住宅区按照分区域、分段进行布局容积率=(区域住户数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七)封闭式住宅区按整体进行布局容积率=(住户数分值+小区内商铺分值)÷零售点容积指数。
(八)旅游景区按整体区域进行布局容积率=上一年度游客量÷零售点容积指数。
(九)市场按整体区域进行布局容积率=市场商铺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厂矿按整体进行布局容积率=企业职工人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一)高等院校按整体进行布局容积率=(学生+教职人员总人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二)交通枢纽站按整体进行布局容积率=上一年度旅客量÷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三)农村自然村(组)按自然村或村民组进行布局容积率=自然村(组)人口数×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第十二条容积率测算指标,按照下列标准:(一)道路长度分值:城市快速道路、城市一类道路按照道路单侧长度1分/每10米;城市二类道路、街坊路(小区路)乡镇街道,按照两侧道路长度1分/10米;(二)城市各类道路、城镇街道路面附属设施、场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计分;1.加分项:大型综合商场5分、超市4分、大型公园3分、广场3分、大型酒店(三星以上)3分、大型酒楼饭店(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分、大型娱乐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分、农村固定集市2分。
2.减分项:中小学校5分、政府规划拆迁5分。
(三)农村自然村(组)按照常住人口进行计分:1分/人;(四)小区住户按照设置住户数进行计分:1分/户;(五)景区、交通枢纽按照上年度旅客、游客量进行计分:1分/万人次;(六)市场,按照内部商铺数进行计分:1分/铺;(七)卷烟销售指数=单元网格持证零售户上年平均卷烟销量÷全区持证零售户平均卷烟销量;(八)零售点容积指数。
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各类单元网格具体情况,分类设置。
第十三条为保证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有序增长,每年两次对各网格区域卷烟零售点布局按网格实际、社会供需矛盾、消费需求等的因素变化合理进行全面调整或部分调整。
如国家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可实时进行调整。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每年两次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调整内容向社会予以公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网格具体划分及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见当期《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表》。
第三章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第十四条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依法向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方式(一)实地申请:申请人可在西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行政审批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脑、手机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多彩宝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注册,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三)其他申请方式: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第十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三)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四)符合属地管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经审查,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八条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下列标准合理配置。
初始申请发证。
按照城市1年、农村2年、边远山区3年的标准设置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含私立的同类学校)内及大、门侧门、后门、安全通道等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卷烟的。
包括但不限于营场所内长期存放各类油品、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经营化肥、化学物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经营场所地处油库、化工原料仓库、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距离内或者森林保护区内、国家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四)因违法经营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九)外商(含港澳台地区)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自动博彩、游戏设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雪茄烟污染物品的;(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十三)不能辨识是否未成年人的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