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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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现场制售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顾客健康,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现场从事食品制售的全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配送人员等。

2.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3. 管理标准3.1 食品准入管理1.所有食品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质量检测报告,并保持合法、规范的生产运营。

2.食品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杜绝使用过期食材和掺杂劣质食材。

3.食品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并做出处理。

3.2 食品仓储管理1.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仓库,定期检查和清理食品仓储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并确保防虫、防潮、防尘。

2.食品仓库内应按照不同类别、性质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置明确标识。

3.食品仓库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并保持适宜的储存温度。

3.3 食品加工管理1.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定期体检,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食品加工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如帽子、口罩、手套等。

3.食品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限量。

3.4 食品售卖管理1.食品售卖区域应干净整洁,禁止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2.食品摆放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秽、异物污染食品。

3.食品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

4. 考核标准4.1 食品供应商考核1.定期对食品供应商进行食品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包括食品的外观、味道、营养成分等。

2.对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追溯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抽查其食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2 食品仓储考核1.食品仓储环境检查:定期对食品仓库进行环境检查,包括室内温湿度、洁净度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是指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

第四条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该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所及不设所的工商分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以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行为,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不提供消费场所及餐饮设施服务的行为。

超市经营商品、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经营商品、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经营商品、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 销售流程规范1.1 销售操作规程:制定明确的销售操作规程,包括商品陈列、订单处理、收银等。

1.2 促销执行标准:确保促销活动按照既定标准执行,包括陈列、定价、宣传等。

1.3 订单处理流程:规范订单处理流程,确保订单准确、及时地传达给相关部门。

2. 销售人员培训2.1 产品知识培训:对销售人员进行商品、食品知识培训,提高销售技能。

2.2 服务技巧培训:培训销售人员的服务技巧,包括礼仪、沟通、解决问题等。

2.3 促销培训:对销售人员进行促销技巧培训,提高促销效果。

3. 价格管理3.1 定价策略:制定明确的定价策略,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

3.2 特价活动管理:管理特价活动,确保特价商品、食品的合理陈列和销售。

3.3 价格调整程序:制定价格调整的程序,确保价格变动合理、透明。

4. 库存管理4.1 库存监控系统:建立库存监控系统,实时掌握库存情况,避免断货或积压。

4.2 报损报溢管理:制定报损报溢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4.3 库存周转率分析:定期分析库存周转率,优化库存结构,降低滞销风险。

5. 销售数据分析5.1 销售报表生成:定期生成销售报表,分析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5.2 市场需求预测:基于销售数据进行市场需求预测,制定相应采购计划。

5.3 用户购买行为分析:分析用户购买行为,优化销售策略,提高用户满意度。

6. 退货与售后服务6.1 退货政策制定:制定明确的退货政策,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6.2 售后服务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流程,确保客户投诉、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6.3 退货品控:对退货商品、食品进行品控,确保不影响下一次销售。

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市食品的销售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超市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超市的食品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市的食品销售管理应遵循“安全、健康、方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四条超市应制定合理的食品购进计划,确保产品质量及安全。

对于到期产品一律处理退货或者清退,不得销售。

第五条超市销售的食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

第六条超市应保证食品的存储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虫害、霉菌、变质等影响。

第七条超市销售的食品应进行分类陈列,严禁将不同种类的食品混放并及时清理周围的卫生死角。

第八条超市应设置专门的食品销售区域,保持整洁干净,定期清洁、消毒。

第九条超市在销售食品时,应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保证价格合理公平、符合市场规律。

第十条超市应配备专业的售货员,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讲解、介绍,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超市应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审查、考核,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超市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抽样,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超市应定期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检查,消除过期食品并切实做到严禁销售。

第十四条超市应建立食品抽样检测制度,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超市应建立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受到投诉,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超市应制定专门的食品销售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售货员的服务要求和销售流程。

第十七条超市应对售货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升其食品知识和销售技能。

第十八条超市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对顾客提出的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超市应定期对售货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其提供更好的销售服务。

第二十条超市应设置专门的顾客意见箱,定期对顾客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规范商超食品销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超的食品制售管理。

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原材料、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实施全程追溯。

第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食品风险提示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处置,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商超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九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十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台账,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合作情况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商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定期进行原材料检测,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及时查封、淘汰。

第十二条商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检验食品的品质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的食品不得投放销售。

第十三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档案保存,确保能够追溯到原产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

第十四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及时处理过期食品。

第三章食品存储管理第十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存储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存放环境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温度管理制度,对易腐烂食品进行冷藏或冷冻保存,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存储。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并且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方式,但只适用于商场、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0%。

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

承租商场、超市场地、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出租方需为场地柜台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方书面承诺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并由出租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三条现场制售品种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明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仅限经营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明的产品品种,不得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未标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四条申请程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流通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待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后,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布局,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每个连锁分支机构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从事现场制售项目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从业人员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食品管理经验。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并且接受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制定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

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行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

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监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11、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

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

点击次数:1664次浙工商食〔2011〕26号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为做好全省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现场制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局研究制订了《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明确监管范围。

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其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以及餐饮服务许可。

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现场制售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要强化日常监管。

要将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状况、制售环境、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结合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对执行管理规范较差的商场超市要提高巡查频率。

做好巡查与监管记录,形成监管台账,并及时录入基层管理系统。

三要加强质量抽检。

督促商场超市做好自检与自行送检,将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的检验纳入年度食品检验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并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

对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予以依法处理。

四要注重行政指导。

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要予以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指导商场超市做好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台账记录、食品原料供货档案、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工作,使商场超市自觉并有效执行《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三、管理要求1.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2.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经营责任、食品采购、食品储存和食品加工等流程。

3.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制售,并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4.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批食品留取样品并储存备查。

5.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

6.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食品采购管理1.购买食品应选择合法经营、质量稳定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食品质量标准和数量。

2.对进货食品应进行验收,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识、生产日期等,并对食品进行留样并储存备查。

五、食品储存管理1.食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确保食品的新鲜度。

2.储存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防止有害物质和异味污染食品。

3.储存时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包装完整性和有效期。

六、食品加工管理1.食品加工工艺应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2.加工过程中应使用新鲜食材,并注意食材的储存及保鲜。

3.加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加工工具、设备应经常清洗和消毒。

七、食品销售管理1.销售食品的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销售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防止污染食品。

3.从业人员应佩戴专业工作服和洁净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4.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技能考核,确保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服务。

八、食品安全监测与检验1.经营者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和检验。

2.对食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对受影响的食品进行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2
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 中严格遵守。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原料等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3
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
推广食品安全科技应用
食品安全风险识别
01
02
03
原料风险
识别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是否来自可靠的 供应商。
加工过程风险
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 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交 叉污染等隐患。
存储和销售风险
确保食品在适当的温度和 湿度条件下存储,并防止 过期和变质食品销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等级,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特点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具有新 鲜、口感好、价格实惠等特点, 同时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需要 加强管理。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重要性
满足消费者需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满足了 消费者对于新鲜、口感好的食品 需求,丰富了消费者的饮食选择。
促进经济发展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业的发 展,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 进经济发展。
监管内容与方式
监管内容
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储存、食品销售等环节。
监管方式
现场检查、抽检、定期报告等。
监管处罚与改进
处罚措施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商场和超市,可采取罚款、警告、责 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改进要求
要求商场和超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 理水平。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现场制售行为,包括摊贩、地摊、流动摊贩等在特定时间地点从事售卖活动的商家。

第三条现场制售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管理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制售行为管理第五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许可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从事售卖活动。

第六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操作,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市场秩序,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售卖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第九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售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现场制售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制售行为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抽检,检测售卖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现场制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法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有关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现场制售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和义务1.经营者责任:必须具有合法的食品制售经营资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2.监管部门责任: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3.从业人员责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采购2.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新鲜、无污染。

五、食品储存1.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储存,不同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设置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定期检查和清洁存储设备。

六、食品加工1.食品加工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在加工区内吸烟、嚼食。

2.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佩戴清洁工作服和帽子,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加工工艺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违禁物质。

七、食品销售1.食品销售区域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2.食品陈列应避免直接接触露天环境,设置适当的保鲜措施。

3.严禁在销售区内吸烟、嚼食,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加热设备。

八、食品标识九、应急处理1.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疑似食品中毒事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警。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十、培训和宣传1.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十一、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食品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制度的执行与修订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制度修订建议,不断完善制度。

以上为《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作为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5、裱花间等专间要求 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裱花间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如设销售专间的,
分别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收银窗口,做到货 款分离,其他窗封闭。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应设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和温度监测设施;裱花间设专用 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 间.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6、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
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 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7、供水设施要求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
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 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 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8、厕所要求 厕所不设在食品加工场所。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 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 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 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 近设置洗手设施。 19、应相应的制度公示和加工记录台帐。
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冷藏设施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并
有明显区分标识。 食品及食品原料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防潮、
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食品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存放。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 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 称,并有专用称量工具。

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现场制售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品现场制售管理,是指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应当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贮存管理第五条食品贮存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贮存环境应当整洁、通风、干燥,保持清洁卫生;(二)应当对食品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应当对易腐烂的食品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其质量安全;(四)应当定期清理仓库、冷藏库等存储设施,保持其卫生;(五)应当建立食品贮存档案,记录食品的进货、出货情况,做到一清二楚。

第六条食品贮存管理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和监控,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对于过期食品、损坏食品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八条食品贮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食品贮存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食品加工管理第九条食品加工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加工过程应当做到规范、安全;(二)对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测和筛查,确保原料质量安全;(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四)食品加工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洁,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五)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当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条对于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食品加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销售场所应当整洁、有序,摆放合理;(二)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食品销售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对于到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废,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四)食品销售人员应当遵守食品销售流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五)对于进货渠道不明确的食品,应当谨慎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现场制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现场制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食品现场制售过程的安全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 规范食品现场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部门。

四、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食品现场制售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食品现场制售的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

(2)从事食品制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

2. 原料采购(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3. 储存管理(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按照分类、分区、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原料、添加剂、商品外观正常,单证齐全、有效,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温度、保质期均在允收期范围内。

4. 加工制作(1)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卫生。

(2)原料、添加剂和产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污染现象。

5. 包装与标识(1)包装应无损坏和受潮;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内包装应无破损,商品的形状完好无损;外包装的名称和包装内商品名称一致。

(2)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并且帖有正确标签。

6. 卫生管理(1)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7. 监督检查(1)食品现场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现场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责任追究1. 食品现场制售企业未遵守本制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现场制售要求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现场制售要求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第一条选址要求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等现场制售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条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及面积要求(一)场所面积与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种相适应。

根据不同加工方式,设臵适应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预处理、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销售等场所。

设臵更衣、清洁工具等存放场所,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食品原料仓库、制作、裱花和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为独立隔间,销售(不含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可设区。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清洁区包括裱花、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场所。

(四)售卖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有专用售卖和防蝇防尘设施(如食品柜),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臵。

(六)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

制售场所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三条地面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统。

(二)清洁区墙角、柱角的结合处应有一定的弧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条墙壁、门窗要求(一)墙壁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卫生、诚信、公平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管理,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保证食品销售过程卫生,防止食品变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保证食品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管理,保证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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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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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食〔〕26号
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 7月29日经过,自 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的现场制售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为做好全省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中现场制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局研究制订了《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明确监管范围。

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其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能够及餐饮服务许可。

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现场制售活动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要强化日常监管。

要将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状况、制售环境、食品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
日常监管范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结合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对执行管理规范较差的商场超市要提高巡查频率。

做好巡查与监管记录,形成监管台账,并及时录入基层管理系统。

三要加强质量抽检。

督促商场超市做好自检与自行送检,将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食品的检验纳入年度食品检验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并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

对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予以依法处理。

四要注重行政指导。

对商场超市的现场制售活动要予以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指导商场超市做好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台账记录、食品原料供货档案、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工作,使商场超市自觉并有效执行《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确保现场制售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应当:
(一)具有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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