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风险控制与后期处置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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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风险控制与后期处置法律问题研究“11超日债”的违约被学界称为打破债券市场“零违约”怪象的里程碑,但是从最后通过重组全额兑付的处置结果来看,我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并未被打破。而近几年债券违约事件又频频出现,债券违约趋于市场化,但是我国债券市场应对债券违约风险以及违约后期处置的相关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能从容迎接债券市场的风云突变。本文结合近几年发生的债券违约事件,提出了我国债券市场在违约控制中存在的发行人怠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的利益冲突、评级机构公信力不足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缺陷等问题;同时指出我国在债券违约后期处置中存在的债券违约条款欠缺、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虚空、债券违约保险的欠缺以及行政权力过度介入等问题。本文在第二章着重介绍了美国和欧洲债券市场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并对比分析了我国债券市场与境外成熟债券市场之间,在信息披露理论与投资者保护理论上的差异,发现我国债券市场乃至证券市场理论基础的偏倚之处。

笔者在第三章从债券市场的三大类参与者的角度出发,对发行人的风险自控,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风险把控,以及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制度创新,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结合第三章债券违约风险控制阶段中各项制度的完善,笔者在最后一章论述了在债券违约后期处置中政府隐形担保彻底退出的重要性,倡导债券违约后期处置逐步市场化,并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角度,提出了债券违约之后持有人与发行人自主和解的重要性和意义。笔者认为:在债券违约后期处置中,政府的隐性担保应当逐渐退出,进而我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应该而且必须要打破,使债券市场应回归“投资风险自担”的本质;在此前提下,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债券违约风险控制相关的制度才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发挥制度效用;与此同时,债券违约后期处置中涉及的和解、调解以及诉讼求偿制度才能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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