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安徽省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安徽理工大学人事处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确定。
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定设置的。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正厅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
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
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2024年是一个关键的时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将会面临一系列的调整和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2024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的可能的变化和发展方向。
一、机构设置1. 综合管理机构:在2024年,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将更加注重横向和纵向的协调。
这些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进各项政策的实施和执行。
此外,综合管理机构还将负责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专业技术机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专业技术机构在2024年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将聚焦于事业单位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推动事业单位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3. 人力资源机构:在2024年,人力资源机构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这些机构将负责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工作,确保招聘、选拔、培训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公平和公正,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4. 财务管理机构:在2024年,财务管理机构将继续负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这些机构将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管理,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健康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5. 公共关系机构:在2024年,公共关系机构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这些机构将负责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管理和形象塑造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职责任务1. 服务社会大局:事业单位将继续负责服务社会大局的职责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作出贡献。
同时,事业单位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提供优质的基础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 转型升级: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将积极推动转型升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将加强创新研发和科技应用,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公共服务。
3. 政策执行和监督:在2024年,事业单位将继续负责实施和执行各项政策,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一、概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编制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编制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原则: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人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2. 适应需要原则:编制规模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能需要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编制数量和质量的适度。
3. 现行标准原则:编制数量和分配应按照国家现行编制管理标准执行,确保编制结构的合理性和编制的稳定性。
4. 绩效导向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编制的配置和使用。
三、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编制规划:事业单位应制定编制规划,明确编制数量和结构,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2. 编制配备: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人员配备,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编制审核:事业单位应设立编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确保编制配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编制流动:事业单位内部编制的流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调整,促进人事资源的合理配置。
5. 编制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1. 编制调研:事业单位应进行编制调研,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人员编制的现状。
2. 制定编制管理方案:根据编制调研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编制管理方案,明确编制数量和分配原则。
3. 审核编制计划:编制管理机构应对编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编制配备和调整:按照编制计划,进行编制的配备和调整工作,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
5. 定期评估和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单位机关职工住房经费补贴工作。
(二)承担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直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进行指导,推动全省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2021年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标题: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 ___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 ___》( ___[20xx]3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 ___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xx]28号)的精神,经县委、县 ___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 ___理论、“ ___”重要思想和党的 ___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 ___纲要》、《 ___[20xx]35号》和十办发[20xx]28号文件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___和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 ___、 ___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 ___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以绩取酬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办事的原则。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并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按企业人事制度管理。
二、科学设置聘用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及人员结构、 ___职数,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岗位三类。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任条件和薪酬待遇等,作为岗位人员聘用、考核、培训的依据。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为了规范编制管理,促进人员配置合理、职能齐全、工作高效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管理制度包括编制数量、编制结构、编制分配、编制调整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编制数量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制数量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职能需要和工作任务的要求,在一定经费限额内招聘人员的上限。
编制数量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规模、功能和经费预算等多方面因素。
其中,规模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人员需求,功能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职能需求,经费预算主要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力状况。
在确定编制数量时,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同时,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和职能调整情况,定期进行编制数量的评估和调整,确保编制数量与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二、编制结构的优化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内各类人员的配置比例和结构分布情况。
优化编制结构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优化编制结构时,要注重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需求和工作特点,合理划分各类编制,确保不同职能岗位的人员配备数量与质量。
同时,要兼顾事业单位内部各个岗位的薪酬差别和职称晋升的机会,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三、编制的分配和调拨编制的分配和调拨是指将已确定的编制分配给相应的单位或岗位,并在需要时进行调整。
分配和调拨编制需要考虑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工作任务,以及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意愿等因素。
在编制分配和调拨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人员的公平竞争机会,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员的意愿和专业特长,使其能够发挥最大的工作潜力。
四、编制调整的程序和标准编制调整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变化情况,对编制数量和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编制调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的公平、合理和可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皖编[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2009〕1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八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和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对各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坚决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将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运行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2021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7]17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编发[1998]74号)的精神,为加强事业编制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促进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是指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编制的构成与比例。
第三条事业单位确定人员编制结构应遵循精干、效能、优化的原则,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与经营范围,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四条经、县政府或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
第五条县机构编制部门是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的核定、调整、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结构内容第六条人员编制结构主要分为对事业单位总编制进行管理的职类结构,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进行管理的专业结构和能级结构。
其构成比例,上级有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级没有标准的,依照下列各款执行。
第七条职类结构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取得专业职称但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70%—80%。
其中科技类、中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总编制的80%以上,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占30%—50%。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服务(如驾驶、打字、修理等)和生产经营的人员。
《2021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意见》
《202x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意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期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仍执行三年一聘期(此轮聘期为202x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在聘期内如有空岗,各单位可按聘用政策动态聘用。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个别超编人员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实有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类别设置问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做好各类岗位设臵工作,不再执行原市里制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职数一般不做调整。
领导管理岗位的设臵,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工勤技能岗位设臵,须是已开设的技术工种。
工勤技能岗位的二级、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25%设臵;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设置问题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doc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doc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从事公益活动并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公益性基金会等。
第二章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调整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其职能、和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划分,并按照程序设立。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能,划分职责清晰,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明;(二)合理设置层级,确保决策链畅通,减少干部机构;(三)适度设置综合部门,减少冗员,提高办事效率;(四)灵活调整机构设置,适应工作需要和变化。
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由机构主管单位提出机构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二)经协商一致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三)机构主管单位负责实施机构设置和调整后的工作。
第三章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安排、激励激励、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科学确定编制数额,合理配置编制资源;(二)依法确定编制核定方式,保证公平公正;(三)明确职务职级,建立合理晋升机制;(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九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编制开支,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的设置、调整和使用,应当根据编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反编制规范和程序。
附件:1.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方案2. 安徽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能:指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和宗旨所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和。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确定。
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定设置的。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正厅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
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1?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1?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21?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
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安徽省的机构设置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政府效能,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徽省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政府效能。
通过机构改革,优化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政府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 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机构改革,建立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3.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机构改革,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三、改革内容。
1. 优化机构设置。
对安徽省各级政府机构进行梳理和整合,减少重复、交叉的职能部门,合理划分职责,实现机构设置科学、合理、高效。
2. 职能转变。
对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和转变,强化服务职能,减少行政干预,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3. 人员结构优化。
对政府机构的人员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冗员,优化人员配置,实现人员结构科学、合理。
4. 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政府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四、改革措施。
1.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推动政府机构职能转变,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政府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效能。
2.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优化事业单位设置,强化事业单位服务职能,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
3.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4.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改革效果。
通过机构改革,安徽省将实现政府效能的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资源配置的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和保障。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投资兴办的,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市、县(市、区)、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第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经费部分或者全部自理,逐步推向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
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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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新增社会公益服务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设立目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机构类型等。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按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应当报有关机关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___、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 ___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应当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不再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配置和运行模式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规模、等级管理,一般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已经批准确定行政级别的,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股级确定。
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的;(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四)原定职责消失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一)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1.省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31至50名的,配备4名;编制51至100名的,配备4至5名;编制101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1至2名,但总额不超过7名。
2.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5名。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编制11至20名的,配备2至3名;编制2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不超过4名。
(二)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1.编制1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2名;2.编制11至30名的,不超过3名;3.编制31至50名的,不超过4名;4.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配1名。
(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1.编制5名以下的,配备1名;2.编制6至10名的,不超过2名;3.编制11至20名的,不超过3名;4.编制21名以上,可以增配1名。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四)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事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二)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的;(四)擅自设立、撤并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的;(五)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经费形式,改变事业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的;(六)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配、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 ___员的;(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办理录用、调配、聘用或者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八)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超越权限或者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名称、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自行设定、审批其他类别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违反规定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五)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及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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