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要素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93附件1

合集下载

《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文)

《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文)

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一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许可工作,严格了市场准入。

鉴于目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与《实施办法》配套的相关文件尚未全部出台,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根据我省实际,结合一年来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许可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我省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均应按照《实施办法》和《工作意见》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管辖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3)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各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2、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各省辖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省辖市安监局可以视各地实际,将其负责实施的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但不得将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需要通过政府设立批准的新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3、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政府批准。

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建设项目的范围4、新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现有企业原址重建,在原厂区内新建与现有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装置(设施)不同的建设项目,易地新(迁)建的建设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I、II类储存装置(设施)(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等建设项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评价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目前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评价的相关问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本市新建成但尚未办理安全设施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评价,以确保在投入生产前办理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条例》颁布实施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含单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已通过安全验收且投入生产、使用在半年之内(含半年,以验收批复的日期为准)的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专项安全评价,但应委托中介机构以验收评价为依据,补充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的相关内容,特别对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进行复核。

安全验收超过半年的仍应按《导则》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评价。

3.《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投入生产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厂房、建(构)筑物以及安全防护距离等曾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评价机构也应根据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种类,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或1999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进行评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园区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园区情况调查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园区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沪发改产〔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园区情况调查的通知沪发改产〔2012〕033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有关园区管委会:近日,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有关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园区情况调查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2]1861号)。

8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开会专题研究,决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安监局牵头开展调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园区,包括有关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提高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的日常科学监管,安全风险控制,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二、组织安排调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参与,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具体承担。

三、工作任务1、从国家布置任务看,本次调查工作需要完成7个调查表(见附件)。

结合本市工作,通过对7个调查表格的汇总,将建立信息库。

2、表格填写具体分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附表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情况调查表》(附表七)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企业负责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二)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填写,《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情况调查表》(附表三)由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填写,《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情况汇总表》(附表四)由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负责填写,《在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五)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企业负责填写,《在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情况汇总表》(附表六)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填写。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28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一、发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方式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一)零售(加油站);(二)零售(除加油站);(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三、许可机关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一)零售(加油站);(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三)仓储经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9.01
•【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22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6〕122号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并已上网(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公示。

请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向安监部门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受理点及受理时间如下:
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备案由市安监局受理。

受理地点:中漕路94号(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周二和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2.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由各区(县)安监局受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安监危化[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为了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做好《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制定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诚信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对象凡在本市地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科研、检验、实验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医院、学校(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均列入本次排查工作的对象。

排查工作的重点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已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列入本次排查范围)。

二、主要任务在2011年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掌握本市地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现状,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数据库,为制定《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诚信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特别是通过排查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三、排查时间本次排查时间为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8月31日。

四、排查内容本次排查的内容是: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底数、规模、分XXX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安全管理状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情况。

排查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

五、排查方法和步骤(一)自5月2日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按照2011年排查的范围,发动街道、乡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陆我局主页(),点击左下方专题栏目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栏目,通过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排查软件,进行信息录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六)《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二、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1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了指导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审查程序(一)审查范围按照《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属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且不适用简化审查程序和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企业申报的材料及审查的程序、时限等均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简化审查程序(一)审查范围列入《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实施简化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审查程序1.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1)申报材料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可从市安全监管局网http://表格下载栏下载);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④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对象)凡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从业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尚未通过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从业单位,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四条(监管分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市、区县分级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察单位包括:(一)上海化学工业区;(二)洋山保税港区;(三)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本部);(四)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五)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本部);(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本部);(七)上海新奥九环车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八)上海星城石油有限公司(本部);(九)上海东海石油浦东公司(本部);(十)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含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十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十三)上海船舶工业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南长兴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含正在搬迁的老江南)、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本部)、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本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沪安监执法〔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5〕40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开展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统称:有关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整治目标进一步督促本市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排查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石油化工、石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

重点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情况,企业全体员工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的掌握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重点是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是否做到了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纳入了日常考核。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沪安监危化[2018]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7.25【实施日期】2018.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8〕74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南》),并对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指南》对本市构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能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指南》,认真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指南》的科学内涵《指南》重点考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反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情况。

市安全监管局经过研究,在《指南》的基础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位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布的104工业地块外的、企业3年内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实施定置化管理的3种情形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指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再细化。

二、分类分级科学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纳入此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的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和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加油站除外),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沪安监危化〔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8〕74号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南》),并对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指南》对本市构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能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指南》,认真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指南》的科学内涵《指南》重点考虑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反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情况。

市安全监管局经过研究,在《指南》的基础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位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布的104工业地块外的、企业3年内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实施定置化管理的3种情形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指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再细化。

二、分类分级科学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纳入此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的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和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加油站除外),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按照2004年1月13日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并对申办时限作了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5年1月13日之前,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与颁发机构,要求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等规定的要求,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见附件)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检查评估),同时按规定准备各项书面材料,及时提出申请,以确保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专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专项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2]1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08.15【实施日期】2012.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1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了指导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86号),统一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审查程序(一)审查范围按照《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属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且不适用简化审查程序和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审查程序及申报材料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企业申报的材料及审查的程序、时限等均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简化审查程序(一)审查范围列入《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实施简化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二)审查程序1.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1)申报材料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可从市安全监管局网http://表格下载栏下载);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④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安监技装[2002]1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发布日期】2002.12.16【实施日期】2002.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技装〔2002〕120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安分(县)局防火监督处(科),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范围、分类和经营方式1、范围:上海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

不包括属危险化学品的储备物质储存及运输的安全管理(安监管函[2002]11号文)。

2、分类:危险化学品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生产用、农业生产用、建筑用、科教文卫用、家庭用、国防军工用、运输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特殊用途的监控化学品。

3、经营方式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企业外设立销售网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沪安监危化[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3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10月22日制定并公布了《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通知》中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其中,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由此导致发证机关无法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期决定的,企业不得在自有效期届满至发证机关作出延期决定的期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门牌号变更的,应当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门牌号变更,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随本文作相应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7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7〕59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可控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56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的基础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现状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促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完善措施、消除隐患,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水平,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通过安全现状评估,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实时监控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体系,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一)夯实基础,加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过安全现状评估,企业上报重大危险源数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采集和登记工作,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落实措施,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能力。

通过安全现状评估,对查实的问题,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2012年度网上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2012年度网上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2012年度网上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沪安监危化〔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2012年度网上年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3〕6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要求,做好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年报单位的范围本市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年报单位”)。

二、上报年报的内容年报单位的基本情况;2012年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产量、销量、自用量、库存量、年销售收入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收入等。

三、上报年报的程序(一)年报单位网上填报:年报单位在2月28日前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yzd)。

其中,首次年报单位应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说明见附件1),经发证机关(联系电话见附件2)进行用户审核后,登录系统在线填写2012年度年报表格。

其他单位可按照原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陆上述系统进行填报。

(二)发证机关审核上报: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年报内容进行初审,并核对年报单位的许可、备案证号等基础信息,初审合格后在信息系统中上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于3月22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
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监危化[2013]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沪安监危化〔2013〕32号)
各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要求,今年是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的关键年,为全面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专项行动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相关区县和控股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严禁超资质范围评价,禁止非本市评价单位不备案评价。
三级安全评价师不得担任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
评价报告对照评价机构资质范围,做出符合性结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条件论证报告
1
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应有描述,结论是否符合。
注明工业区(专用地块-经信委)的名称、地块,符合上海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工业区。
禁止在非工业园区(专用地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上述情形提供以下材料:1. 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实际确认安全,不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情况说明。2.45号令第25条规定的试生产(使用)备案须提交的文件资料(除前四项)。
3
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是否在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内,
禁止同一评价机构承担同一项目的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有相应描述和要求。
15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采取相关措施。
评价报告应当列表对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描述项目采用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6
评价报告是否有总体结论。
评价报告要有明确的总体结论。
其它
17
企业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计单位提供承诺书,承诺无此类行为。
7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经设计单位内审。
设计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2010)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部审查,并盖章。
8
是否提交了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的专家意见。
设计单位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提供专家意见。
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八类场所”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评价报告具体描述“八类场所”与建设项目的实际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八类场所”距离符合相关要求。
9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
评价报告按照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效版本)辨识,作出评价结论。
提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15
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6
是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7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部门,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设置保卫部门。
6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7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汇总表(应有有效期)及样张,全员教育培训成绩汇总表。
(5)爆炸危险区域,是否有防爆电气的检测报告。
提供防爆电气的检测报告。
(6)是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及检验检测报告(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电梯等)列表后附一份证书复印件。
提供相应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检测报告。
(8)是否有强检检定证书(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仪、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列表后,附一份证书复印件。
评价报告对是否有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做出判断;如涉及,则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承担单位进行说明或者有相关专家鉴定意见。
11
是否对“二重一大”及剧毒、易制毒、监控化学品和易制爆、重点监管、“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
应对以下内容辨识: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
建设项目内容和周边情况是否与安全预评价一致。
专篇是否有与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内容一致的描述。
4
是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根据设计专篇专家意见。
5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是否作出充分论证说明
列表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6
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提供强检检定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1
是否具有相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应有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批复。
2
是否具有试生产(使用)备案文件。
1.建设项目应提供试生产(使用)备案文件。
2.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实际确认安全,不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的下列项目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库、常压储罐;加油站;现场供气成套定型设备;物理混合、复配等建设项目。
验收评价报告有建设项目内容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内容一致的描述。
5
建设项目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评价单位必须辨识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危险化工工艺之一、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列入上述情况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6
是否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出具有无安全设施设计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7
是否有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安全设施施工报告。
8
是否有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企业提供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
9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严禁超资质范围评价,禁止非本市评价单位不备案评价。
三级评价师不得担任项目评价负责人。
评价报告对照评价机构资质范围,做出符合性结论。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内容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一致。
企业应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
建设项目是否有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有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审查要点
1
是否有安监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项目名称应与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一致,企业应提供本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13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是否进行分级,与“八类场所” 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控措施是否按照40号令的要求设置。
1、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2、评价报告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GB3035、GB3036)描述或提出相关措施。
14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相关文件作出描述、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2
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要素
序号
要素内容
备案要点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应有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批复。
2
是否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3
是否有试生产(使用)方案。
方案要素应有规定的七条内容符合要求。
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否符合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
提供安监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列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与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GB3035、GB3036)要求的对照,作出符合性结论。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认为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意见。
5
是否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意见;是否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的确认意见。
专家必须是市安监局认可的相应安全专家,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和试生产(使用)条件的确认书面意见。
18
其他
(1)企业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应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是否有气象部门对防雷系统的验收意见。
提供验收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