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出国(境)交流人次
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
编号:2019-25号
出访团组名称
肖述剑赴美国俄亥俄大学访学
团长姓名、所在单位、职务 、职称
肖述剑、马克思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出访人团组成员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出 访 国 家或地区
美国俄亥俄大学
拟 访 日期(含离、抵境日期)
天数
183
人数1Leabharlann 出访目的及预期成果从美国俄亥俄大学离境返回。
抵达武汉
事后汇报
请在回国后7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提交报告。
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请于2019年10月24日下午5:00前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电话:
以访问学者身份访问美国俄亥俄大学,通过相关学术交流及共同研究,深入了解美国政治学发展的历史演变、现状问题、经验教训、体制机制等。深入考察美国政党运行现状,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并借鉴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政治制度提供建议。完成课题项目并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促进学术交流与协作。
邀请单位
情况介绍
坐落于阿帕拉契山脉,占地面积700英亩,?现有教职工4780人,被美国基金评为"一类研究型大学",2017USNEWS美国综合性大学排名第146,在150多个专业领域授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在众多领域在全美领先。
经费来源及
拟支出金额
湖北省教育厅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经费 20000 元;
学校配套 20000 元;人事处报销国际往返机票20000元;
其他经费由个人承担。
出访任务及日程安排(包括出访途经城市线路安排)
, 由武汉出发前往美国俄亥俄大学。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第一条因公出国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公费留学、进修、考察、访问、开会、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种公务出境活动。
按照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因公出国分为公派出国(境)研修和短期因公出国(境)。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研修活动。
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境)外方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济资助或利用研究项目经费,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3个月以内。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研修分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是指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由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出国(境)研修形式。
单位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形式以外,由学校按需选派的其他出国(境)研修形式。
第四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某些特殊项目,根据需要,留学时间可按项目要求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研修派出类别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为主,根据情况可少量派出博士后。
除特殊需要外,学校一般不派出攻读学位。
第六条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3.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任务。
4.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条件1.对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师资博士后除外),方可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
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
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我校教职工的国际视野,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中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90天及以上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他类型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以下统称“派出人员”。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主要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出访期限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行为。
出访的任务主要包括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培训进修等。
第四条公派出国(境)根据派出渠道,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项目公派:(一)国家公派,是指获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或委派的出国(境)行为。
(二)单位公派,是指获学校资助或委派的出国(境)行为。
(三)项目公派,是指获财政拨款的项目资助的出国(境)行为,其中项目须有出国(境)访学预算。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二)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有序派出;(三)派出工作坚持“精选、优派”原则,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出国(境)深造;(四)派出工作遵循“从严审核、规范程序、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五)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派出人员的审核、教育、管理、评估、考核等负有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派出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二)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
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水平和境外生活适应能力;(三)进校工作2年及以上(截至申请日期),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不满5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均为合格及以上。
鲁东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鲁东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06〕28号为了加强对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因公出国进行访问考察、留学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及其他公务活动的行为。
(一)因公出访团组1.外事处依据上级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提出学校年度出访组团计划和来访接待计划。
该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外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出国访问考察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组团出访坚持“少、小、精”的原则。
3.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确定访问活动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分工。
4.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发〔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出访团组成员行前必须接受由外事处组织的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学习出国必读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6.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7.出访团组成员归国后,应在三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由外事处按规定交存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向外事处提供相关票据,配合外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核汇和核销手续;应在两周内撰写个人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出国工作照片需交外事处存档。
团组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撰写团组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上报。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研修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国(境)类型第二条按照派遣、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将出国(境) 研修人员分为公派和因私两类。
(一)公派出国(境)1、长期公派出国(境)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6个月及以上。
具体包括:(1)公派:指由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间协议由对方提供经费资助,按计划赴国(境)外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由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选派并资助赴国(境)外工作等。
(2)学校公派:指由学校及院(部)通过各种校、院(部)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进行讲学、进修、培训、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
学校公派原则上不资助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2、短期公派出国(境)指受国(境)外方面邀请,并从相关渠道取得经费资助,经学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合作研究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二)因私出国(境)指通过个人经费筹措渠道赴国(境)外留学、工作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未列入学校公派出国(境)计划,赴国(境)外学习或工作。
第三章选派原则和条件第三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按需选派。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选派。
(二)择优选派。
优先选派重点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选派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学术骨干。
优先选派赴高等教育发达或地区的大学、科研机构学习交流。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
8-30 莫斯科大学:大会交流,墙报交流,参加WASWAC理事会扩大会议
8-31 莫斯科大学:分组交流,闭幕式,返程
返程 CA882 23:30莫斯科出境-北京
9-1 11:55北京入境
事后公示
请在回国后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
和出访报告。
公示期5天,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7月11日下午17:00前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联系电话:010-62338095。
注:1、本表请各出访团组联系人填写电子版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陈老师,联系电话62338095,一页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注明有关事项内容继续填写。
2、“出访团组名称”:填写***等**人赴(如双跨团组,填写:**等**人随**团赴)**国家(或地区)***(公务活动名称,如: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等,不得是“参观”、“考察”)。
团长,墙报交流并参加理事扩大会议
宋吉红
水土保持学院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书记/副研究员
团员,学术交流与墙报展示
丁立建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常务副秘书长
/副研究员
团员,学术交流与墙报展示
郭雪芳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编辑
团员,学术交流与墙报展示
王彬
水土保持学院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副主任/副教授
团员,学术交流与大会口头报告,并参加理事扩大会议
王云琦
水土保持学院
副院长/教授
团员,学术交流与墙报展示
张守红
水土保持学院
副教授
团员,学术交流与分组口头汇报
冀晓东
水土保持学院
系主任/教授
延边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延边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3〕20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出国(境)时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出访目的为洽谈合作、友好访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因公”范畴,使用学校或国家经费等公务经费的出访行为视为因公短期出国(境),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出访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人员,按照学校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行政出访两类。
学术出访是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术人才为出访目的的出访行为,包含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研讨、学术培训等。
行政出访是指以拓展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或完成国家指定的出访任务为目的出访行为,包括洽谈合作、友好访问、行政能力培训、教育展、留学生招生等。
第二章申请原则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
单位组团出访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对外交流等实际需要制订计划,并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任务。
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般须有大会交流发言、小组讨论发言或口头报告等任务;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供大会组委会邀请其参会的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第四条校级领导以行政领导身份短期出国(境)的,应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限量管理。
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总结(3篇)
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总结(3篇)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总结(通用3篇)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总结篇1一、积极引进国外智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0__年度协同有关院系完成学校短期引智项目10项,共聘请11位外国专家来我校开展学术交流与访问,其中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1人,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人文学院院士1人,IEEE Fellow 3人次;组织申报20__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学校特色项目1项、学校重点引智项目12项;新聘请长期英语语言外国专家6人,与上一年度仅有2名长期英语语言专家相比,增长率为200%,有效地满足了学校英语语言与文学教学需要。
二、探索国际合作办学新模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在本科层次上与英国爱丁堡大学、曼彻斯特大学等五所大学及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密苏里大学合作举办“2+2”办学项目。
会计学专业在本科层次上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举办“2+2”办学项目。
20__年开始实施“4+0”合作办学新模式,营造了更好的国际化教学环境。
20__级61名学生已在国外完成后两年培养,获得外方荣誉学位及我校学士学位;20__级、20__级共计118名学生在国外继续攻读后两年学业;目前“2+2”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国内在校生158名。
在工作人员短缺的.情况下,本单位勇于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生管理和学风建设工作仍然取得了进步。
三、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为教职工顺利出访执行学术交流等任务提供支持。
20__年我校保定校区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18个团组,共计24人次,比上一年度有较大提高。
四、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做好商务部援外培训工作。
做好每一期援外培训项目的同时,注重挖掘和开发综合效应,把援外培训工作与推进学校的国际化战略、提升自身国际化能力结合起来,逐步在校际交流、能源合作和扩大影响等方面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7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通知根据上级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通知如下:一、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进行交流访问、开展学术或合作科研等需提前至少45天由所在单位报内部请示审批。
二、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一般因公出国(境),一国不超过5天,两国不超过8天,三国不超过10天。
如有特殊要求,需提供情况说明和外方相应邀请等证明材料。
三、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制度。
如临时出国(境)使用科研经费,需在内部请示中注明科研经费号。
四、各组团单位报送的因公出国(境)内部请示应包含:1、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可在国际处网站下载)2、邀请函和译文(如访问多个国家,需附各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五、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审批参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2014年5月14日附件: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此表适用于因公临时出访,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填写,需电子版打印)组团单位出访地出访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邀请单位(中外文)团组人数团长联系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出访人员姓名(可追加)性别政治面貌所在院系(部门)职务/职称在校工作年限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码出访事由日期(可追加)日程安排备注第一天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第五天费用来源在外费用□邀请方□本校□组团单位□科研经费号_______ □自筹国际旅费□邀请方□本校□组团单位□科研经费号_______ □自筹财务预算审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执行依据:鲁财行【2014】1号《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折算人民币备注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机票国内机票护照、签证费保险费其他费用费用合计团长签字单位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日期:年月日。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1 .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2 .“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3 .校内各单位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 .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第五条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 .品德优良的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和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2 .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4 .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5 .身心健康,年龄65周岁(含)以上者需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1 .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2 .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3 .因公出访人员配偶不能同团因公派出.4 .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5 .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6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7 .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8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或培训团组外;其中培训团组需按照国家外专局要求提前报批,获批后方可出行).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无故延长.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为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校领导和校中层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1 .校党委、行政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2 .校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并报送交书记、校长批准.校级领导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主管外事领导除外).3 .校级领导干部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4 .校级领导、同一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杜绝重复考察.5 .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重要的学术会议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向主管外事副校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申报.6 .正职干部出国每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次数不超过两次.7 .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九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1 .校正职领导因公出访,应按教育部规定,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2 .校副职领导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学校正职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四川省外办申请出国任务批件.3 .院、系(中心)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4 .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5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6 .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第十条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第四章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费用标准和规定执行.1 .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2 .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资助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公杂伙食零用补助.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第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于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因公出国期间,出访人员非公事务的任何费用均不得公费支付和报销,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持因私护照出访的,不得使用学校任何经费报销其出国费用.第五章出访成果总结第十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向各派出单位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交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第十六条校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书面或口头或向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参加双跨团归国后需将出访报告同时抄送四川省外侨办(川外侨发[2014]7号).第六章外事纪律第十七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第十八条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培训工作,出行前签署《西南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告知书》.第十九条二人以上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组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并承担责任.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与其所属的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请示,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并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二十二条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外执行公务期间,如在国外遇到较大困难,可以向中国领事官员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如有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可以根据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寻求领事保护.第二十三条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现象及相关处罚1 .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派出单位作通报批评;若同一单位当年发生两例超期,即刻停办该单位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2 .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向学校作通报批评..3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4 .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5 .我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它国(境)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前,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国(境)执行任务,未经批准的出访费用学校不予报销.6 .我校正在国(境)外长期访问学的教职工,如果计划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访学地之外的城市开展短期学术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处和学校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任务.事先未获得批准,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学校关于因公出国相关工作流程及具体实施细则.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细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河南大学文件校发〔2013〕233号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一)各部门各单位出访计划与人选须经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审议,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
未列入学校本年度出访计划者,原则上不予报批;(二)各部门各单位正、副处级干部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不含学术活动);(三)单位或个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团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由学校研究后复函。
不受理无出国(境)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组团通知和指定具体人选的双跨团申请;(四)申请6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者,原则上须在校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长期出国(境)回校后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行计划审批,须在出国(境)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个人申请书、邀请函、行程及翻译件等。
(一)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遴选,并与国际交流处联合提交学校审批;(二)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三)人事处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相关人才培养项目的遴选及派出,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四)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五)教职工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下者(含副处级干部6个月以下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审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因公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国(境)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审核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出访团组名称北京林业大学于畅1人赴香港参加国际会议团长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于畅、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出访人团组成员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具体分工于畅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团长,口头报告出访国家或地区香港拟出访日期(含离、抵京日期)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2日天数 5 人数 1出访目的及预期成果出访目的:赴香港参加清洁生产和可持续性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leaner Production and Sustainability, CPS 2019),在会上作口头宣讲。
预期成果:参加此次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提高研究成果质量,掌握环境管理领域的前沿动态,介绍中国在产业转型、区域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增强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有助于高质量地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
邀请单位情况介绍邀请单位为香港理工大学,土木及环境工程学院,该学院在环境科学领域有较强的研究成果,此次承办的会议亦为环境管理领域的顶尖会议。
经费来源及拟支出金额本次旅程所有费用由“林产品贸易学科团队自主创新和团队建设(2019XKJS0333)”支持,拟支出9910元人民币。
出访任务及日程安排(包括出访途经城市线路安排)●2019年10月29日。
拟于15:10乘坐中国国航CA115直飞香港。
办理会议注册手续。
●2019年10月30日。
上午与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主编见面讨论,关于组织一期“林业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特刊。
该期刊为生态环境领域重要学术期刊。
下午参加大会的分会议:与环境经济管理领域的多个SCI期刊的主编见面并讨论。
●2019年10月31日。
参加大会主旨演讲;分会场报告(本人将进行口头汇报);海报展示●2019年11月1日。
参加大会主旨演讲;分会场报告;会议海报展示及讨论;大会颁奖●2019年11月2日。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示出访团组名称孙向阳等5人赴韩国进行学术交流团长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孙向阳、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教授出访人团组成员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具体分工孙向阳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教授团长,全程负责学术交流聂立水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教授团员,讲座吴京科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副教授团员,讲座王海燕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副教授团员,讲座李素艳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副教授团员,讲座出访国家或地区韩国拟出访日期(含离、抵京日期)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24日天数7 人数 5出访目的及预期成果出访目的:赴韩国高丽大学和全南大学校,在生物炭、土壤碳固存、土壤污染防治、土壤养分和植物生产力等研究领域进行学术交流。
预期成果:通过此次学术交流,将有助于提高研究成果质量,掌握生物炭、土壤碳固存、土壤污染防治、土壤养分和植物生产力等研究的前沿动态,加强林学双一流学科建设,增强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邀请单位情况介绍高丽大学:韩国最大的私立研究型综合大学之一,世界大学100强之一。
目前在韩国大学排名第2位、私立综合大学第1位。
共设置了17个单科大学,83个学科,24个大学院,89个各种研究所等教学研究机构,是名副其实的“民族大学”。
全南大学校:在韩国国立大学以研究部门的评价中排名第4位,在韩国大学SCI级论文登载中排名第4名。
现有14个本科院系,8个大学院。
全南大学已和中国的多所名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包括南京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安徽大学等。
在2009年韩国国立大学中排名第3。
经费来源及拟支出金额本次出访所有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林学院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出,拟支出 9.43万元人民币。
出访任务及日程安排(包括出访途经城市线路安排)✓11月18日: 上午8:45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乘坐国航CA123航班出发;上午11:50抵达韩国首尔仁川国际机场(Incheon International Airport);下午前往高丽大学(Korea Univ.),参观学校,听取Prof. Yong Sik Ok对学校及相关院系的介绍和汇报。
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
Xxx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根据《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外〔2016〕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 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2015〕36号)、《yyyy部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外〔2013〕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作。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类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
第四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报批与执行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一)各单位要科学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国际处每年11月初开展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工作。
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访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根据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考察访问等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从事国际交流应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境)外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扩大学校的影响为目的;应有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为我校正式在册在岗人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二)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是近年来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职工,是学校各学科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人员。
(三)申请因公出国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语言交流能力。
凡出国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具备外语水平证书或外语培训合格证书。
(四)因公出访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严守国家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批准,不得带(寄)机要材料前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五)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
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相一致,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经费出处,邀请信需打印在邀请方的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及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出访者应身体健康。
第四条申报及审批(一)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填报《重庆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外事部门审核和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