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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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本条例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利用船舶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预警和监测、监视体系,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船舶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ECA)是指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设定的特定区域。

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对船舶排放的控制标准更加严格,且设有特定的监管措施和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个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的例子。

一、导言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本方案制定了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和管理措施,以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指引和标准,确定适当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

2. 确定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边界和划定方法,包括地理坐标和水域范围等。

三、船舶排放控制标准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排放限值标准,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颗粒物(PM)等。

2. 船舶排放控制标准应按照不同类型、尺寸和使用情况的船舶分类制定,并根据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可行性进行修订和调整。

四、船舶尾气排放监测与治理1. 建立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系统,监测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排放情况。

监测范围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等重点污染物。

2. 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船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包括检查、处罚、限制进出口港口等。

3. 鼓励船舶采用低排放燃料、尾气净化器等尾气减排技术,以达到或超过排放控制标准。

五、宣传与培训1. 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船舶排放的环境影响的认识和理解。

2. 提供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和技术培训,使船舶企业和船员了解和适应相关的排放控制措施。

六、合作与国际交流1.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和实施。

2. 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航运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分享经验和技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七、筹备工作1. 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

船舶排放控制区方实施方案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决定在部分海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船舶排放行为,减少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环境质量。

一、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划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我国将在部分海域划定船舶排放控制区,对于这些区域内的船舶排放将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

划定船舶排放控制区需要考虑海洋环境的特点、航道的繁忙程度、船舶排放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确保控制区的划定科学合理。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将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船舶使用高硫燃料、推广清洁能源船舶、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等。

同时,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排放行为,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空气和水质达标。

三、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宣传教育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船舶企业和船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船舶企业和船员对环保政策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四、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将加强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排放行为,保障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环境质量。

五、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效果评估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后,将定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通过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空气和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能够取得预期的环保效果。

六、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未来展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将有力减少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管理措施,推动清洁能源船舶的发展,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美丽的海洋环境。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

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船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大气和水体污染。

为了解决和控制船舶排放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引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和未来发展。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定义船舶排放控制区是指国际海域或国家海域内设立的特定区域,其目的是限制船舶排放物的排放量、种类和质量,保护大气和水体环境。

这些控制区通常位于人口密集地区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海域,如港口、繁忙航道和敏感海洋生态系统。

三、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的内容1. 污染物排放限制:船舶在控制区内的排放物种类和数量受到限制。

常见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船舶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料或进行排放控制技术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2. 监测与监管:船舶在进入和离开控制区前后需要接受监测和检查,以确保其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利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技术手段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排放限制。

3. 处罚与处置:对于违反排放限制的船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航行许可证等。

同时,需要建立良好的处置机制,处理船舶在控制区内排放引发的紧急情况和事故。

4. 合作与共享: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强调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排放限制措施,并分享监测数据、技术和经验,共同推动船舶排放控制的全球治理。

四、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的意义1. 环境保护: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有助于减少船舶排放物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 促进绿色航运:通过限制船舶排放,推动航运行业向低碳、绿色发展转型,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国际合作: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管理制度鼓励各国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船舶排放问题,提升全球治理水平。

4. 创新技术推广:为了满足排放限制要求,船舶行业将不断推动和采纳更加环保和高效的船舶排放控制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

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

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

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

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二是要精心准备,及时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宣贯11号令的时机,在海事系统内部进行一次系统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沿海渔港渔船污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一套全面的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一、加强渔船管理1. 建立和完善渔船管理制度,加强渔船登记、审批、检查等工作。

对渔船进行分类管理,区分船龄、船型等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2. 加强对渔船船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渔船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讲解有关污染预防、处理、处置等知识,提醒船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对于违规排放、超载、捕捞禁渔区等行为,严肃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二、加强渔港管理1. 完善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妥善的船舶停靠、装卸、补给等设施。

确保渔船在渔港期间不会因为设施不完善而产生污染。

2. 增加拦截措施,防止渔船在渔港内排放废水和废弃物。

加强渔港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渔船排放行为。

3. 对涉及国内外渔港运输的渔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渔船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渔船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1. 加强对渔船污染物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寻找适合渔船的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技术手段。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

2. 通过政府资金和企业自愿等方式,推广使用高效、环保的渔船污染防治设备。

鼓励渔船使用低排放、低能耗的动力设备和燃料。

3. 定期组织渔船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提升渔船船员的技能水平,加强他们对污染防治技术的了解和应用。

四、加强监管和评估1. 建立渔船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渔船和渔港的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2. 增加监测力度,定期对渔船和渔港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监控。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渔船和渔港,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沿海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注重渔船管理、渔港管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监管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PPT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PPT
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 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 船用燃油。
4、 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 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三)注重政策引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 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 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加执法装备、人员 培训等执法保障方面的投入,对使用低硫燃 油、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油气回收、岸 电、在线监测、提前淘汰老旧船舶等措施, 采取资金补贴、便利通行等鼓励政策和措施。
(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管 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 积极引导和支持相关科研单位、港航企业和设 备厂商等,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和监管技术 研究,组织制定技术标准,促进成果转化。
五、控制要求
•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 (四)其他
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 海船
•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 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 燃油。 • 2、 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 制 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 燃油。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区实施方案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
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 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 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 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二、设立原则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船舶运输行业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

随之而来的是船舶排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逐步建立了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保护海洋环境和人民健康。

一、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初步建立2009年,我国首次提出了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想。

当时,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船舶排放控制区,并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

我国政府认识到船舶排放对环境的危害,也开始考虑推行这一制度。

2013年,我国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率先设立了我国的首个船舶排放控制区。

这一举措,为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后,我国政府陆续在珠江三角洲、渤海湾、黄渤海海域等多个地区设立了船舶排放控制区。

这些区域都是我国船舶密集的交通区域,也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此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设立更是迫在眉睫。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国政府还不断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更严格的船舶排放标准,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促进了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现行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

监管不力,导致一些船舶违规排放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罚。

船舶排放控制区尚不完善,一些地区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不够合理,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环保效益。

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我国正在不断发展的船舶排放控制需求。

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执行力度也有待提高,需要更多的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来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应加大对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此政策的认知和支持。

政府还应该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加强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管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政府还应该与船舶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促进船舶排放控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为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落实提供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英文版Implementation Scheme of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Atmospheric Pollution from Vessels1by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30th Nov.2018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policies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evelopment,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to protect the blue skies,as well as to facilitate the green shipping development and the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of vessels,this Implementation Scheme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an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Scheme of 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Vessel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nd the Bohai-Rim Area(Beijing,Tianjin and Hebei) (JHF[2015]No.177).1.ObjectivesThe Domestic Emission Control Areas for Atmospheric Polluti on from Vessel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DECAs”)are designated to control and reduce emissions of atmospheric pollutants including SOx,NOx,particulate matters(PMs)an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from vessels and to improve the air quality of coastal areas and inland river port cities.2.PrinciplesThe DECAs are design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i)Promoting a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quality improvement and theshipping economy growth.(ii)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from vessels.(iii)Comply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domestic laws.(iv)Taking a phased-in approach and conducting pilot programs.3.Scope of ApplicationThe Scheme applies to vessels navigating,berthing and operating in the DECAs.4.Geographic Scope of the DECAsThe DECAs referred to in the Scheme include both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and 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The coastal control area covers the sea area enclosed by the60coordinates listed in Table1, and the sea area in Hainan waters is enclosed by the20coordinates listed in Table2.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 is the navigable waters of the main stream of the Yangtze River (from Shuifu,Yunnan to the mouth of the Liuhe River,Jiangsu)and the main stream of the Xijiang River(from Nanning,Guangxi to Zhaoqing,Guangdong),the coordinates of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are listed in Table3.Table1Coordinates of the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in the Coastal Control Area1This English version of Implementation Sheme for DECAs is only for refrence,whileas the documents issued by MOT should be used as the officail version.No.Longitude Latitude No.Longitude Latitude 1124°10′06.00″39°49′41.00″31112°50′52.80″21°22′25.68″2122°5 7′14.40″37°22′11.64″32112°29′20.40″21°17′12.48″3122°57′00.00″37°21′29.16″33111°27′00.00″19°51′57.96″4122°48′18.00″36°53′51.36″34111°23′42.00″19°46′54.84″5122°45′14.40″36°48′25.20″3 5110°38′56.40″18°31′10.56″6122°40′58.80″36°44′41.28″36110°3 7′40.80″18°30′24.12″7122°24′36.00″36°35′08.88″37110°15′07.20″18°16′00.84″8121°03′03.60″35°44′44.16″38110°09′25.20″18°12′45.36″9120°12′57.60″34°59′27.60″39109°45′32.40″17°59′03.12″1 0121°32′24.00″33°28′46.20″40109°43′04.80″17°59′03.48″11121°51′14.40″33°06′19.08″41109°34′26.40″17°57′18.36″12122°26′42. 00″31°32′08.52″42109°03′39.60″18°03′10.80″13123°23′31.20″30°49′15.96″43108°50′42.00″18°08′58.56″14123°24′36.00″30°45′51. 84″44108°33′07.20″18°21′07.92″15123°09′28.80″30°05′43.44″45 108°31′40.80″18°22′30.00″16122°28′26.40″28°47′31.56″46108°3 1′08.40″18°23′10.32″17122°07′30.00″28°18′58.32″47108°28′44.4 0″18°25′34.68″18122°06′03.60″28°17′01.68″48108°24′46.80″18°4 9′13.44″19121°19′12.00″27°21′30.96″49108°23′20.40″19°12′47.1 6″20120°42′28.80″26°17′32.64″50108°22′45″20°24′05″21120°36′10.80″26°04′01.92″51108°12′31″21°12′35″22120°06′57.60″25°18′37.08″52108°08′05″21°16′32″23119°37′26.40″24°49′31.80″5310 8°05′43.7″21°27′08.2″24118°23′16.80″24°00′54.00″54108°05′38. 8″21°27′23.1″25117°50′31.20″23°23′16.44″55108°05′39.9″21°27′28.2″2611 7°22′26.40″23°03′05.40″56108°05′51.5″21°27′39.5″27117°19′51. 60″23°01′32.88″57108°05′57.7″21°27′50.1″28116°34′55.20″22°45′05.04″58108°06′01.6″21°28′01.7″29115°13′01.20″22°08′03.12″5 9108°06′04.3″21°28′12.5″30114°02′09.60″21°37′02.64″60The end of the center line of the main waterway of the Beilun River towardthe sea sideTable2Coordinates of the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in Hainan Waters No.Longitude Latitude No.Longitude LatitudeA1108°26′24.88″19°24′06.50″33111°27′00.00″19°51′57.96″A2109°20′00″20°07′00″34111°23′42.00″19°46′54.84″A3111°00′00″20°1 8′32″35110°38′56.40″18°31′10.56″36110°37′40.80″18°30′24.12″37110°15′07.20″18°16′00.84″38110°09′25.20″18°12′45.36″39109°45′32.40″17°59′03.12″40109°43′04.80″17°59′03.48″41109°34′26.40″17°57′18.36″42109°03′39.60″18°03′10.80″43108°50′42.00″18°08′58.56″44108°33′07.20″18°21′07.92″45108°31′40.80″18°22′30.00″46108°31′08.40″18°23′10.32″47108°28′44.40″18°25′34.68″48108°24′46.80″18°49′13.44″49108°23′20.40″19°12′47.16″Table3Coordinates of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in the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 Inlandriver control area BoundarynameName of thelocationDescription of thelocationLocationNo.Longitude LatitudeMain stream ofthe Yangtze River StartingShuifuYunnanXiangjiaba BridgeB1104°24′30.60″28°38′22.38″B2104°24′35.94″28°38′27.84″EndingpointMouth of theLiuhe riverJiangsuLine connectingLiuheiwu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mouthof the Liuhe River and Shixin signal pole inthe lower reaches ofthe Shiqiao River Chongming islandB3121°18′54.00″31°30′52.00″B4121°22′30.00″31°37′34.00″Main stream ofthe Xijiang River Starting pointNanningGuangxiMinsheng Terminal of NanningB5108°18′19.77″22°48′48.60″B6108°18′26.72″22°48′39.76″pointZhaoqingGuangdongLine connectingTiexianjiao,Jinli andShangzui,Yongkou,Wudinggang on thetrunk stream of theXijiang RiverB7112°48′30.00″23°08′45.00″B8112°47′19.00″23°08′01.00″LegendControl points of coastal control areaControl points of the Hainan Water Area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 Locationsin Inland River Control AreaInland River DECA(Yangtze River MainstreamSection)Inland River DECA(Xijiang River MainstreamSection)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cope of coastal control area Figure1Geographic Scope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AreaLegendControl points of the Hainan Water AreaControl points of coastal control area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cope of coastal control area Figure2Geographic Scope of the Emission Control Area in Hainan Waters5.Control Requirements(i)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S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s.1From1January2019,the sulphur content of any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operating in the DECAs should not exceed0.5%m/m;the fuel oil compliant with the newly revised national standards for marine fuels should be used on board large inland waterway vessels and on board vessels engaged in direct voyages between the sea and the river;and the diesel fuel compliant with the national standards should be used on board other inland waterway vessels.From1January 2020,the sulphur content of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should not exceed0.1%m/m when operating in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2From1March2020,vessels that do not use the alternative arrangement for the control of SOx and PMs should only be loaded and use the fuel oil as required in this Scheme when operating in the DECAs..3From1January2022,the sulphur content of any fuel oil used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should not exceed0.1%m/m when operating in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in Hainan waters..4The feasibility study for vessels using the fuel oil with the sulphur content not exceeding0.1%m/m should be conducted in due course,so as to inform the dec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0.1%m/m sulphur cap for sea-going vessels when operating in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on and after1January2025.(ii)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NOx.5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installed on vessel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00 (according to the datethat the keel is laid,similarly hereinafter)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MARPOL) Annex VI..6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installed on vessel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11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I requirements in MARPOL Annex VI..7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installed on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domestic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March2015 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I requirements in MARPOL Annex VI..8Marine diesel engines with a per cylinder displacement at or above30litres installed on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domestic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 January2022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 should meet the Tier III requirements in MARPOL Annex VI when operating in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in Hainan waters and in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9The application of the Tier III requirements of MARPOL Annex VI should be assessed in due course,so as to inform the deci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ier III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diesel engines with a per cylinder displacement at or above30litres installed on Chinese vessels engaged in domestic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25or having the marine diesel engine that undergoes a major conversion.(iii)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 for vessels atberth.10The Chinese public service vessels,inland waterway vessels(except for tankers) and vessels engaged in direct voyages between the sea and the river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19should have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The Chinese container vessels,cruise ships,ro-ro passenger ships,passenger ships at3,000 gross tonnage and above as well as dry bulk cargo ships at50,000gross ton level and above engaged in domestic coastal 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12020 should have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11From1July2019,the existing ships(except for tankers)with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 should use the shore power when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3 hours,or inside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2hours without using other alternative or equivalent measures(including the use of clean energy,new energy,onboard UPS or auxiliary engine shutdown,similarly hereinafter).From1 January2021,cruise ships should use the shore power when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DECAs for more than3hours without using other alternative or equivalent measures..12From1January2022,the Chinese public service vessels,inland waterway vessels (except for tankers)and Chinese container vessels,ro-ro passenger ships,passenger ships at3,000gross tonnage and above as well as dry bulk cargo ships at50,000gross ton level and above engaged in domestic coastal voyages and installed with each marine diesel engine with a power output of more than130kW that does not meet the Tier IIrequirements of MARPOL Annex VI should be fitted with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and such vessels should use the shore power when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coastal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3hours,or inside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 for more than2 hours without using other alternative or equivalent measures..13The Chinese shipping companies and operators are encouraged to fit vessel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paragraph.12above with onboard devices for the use of shore power,and the shore power should be used when such vessels are berthing at a berth with shore power supply capabilities inside the DECAs.(iv)Others.14The clean energy,new energy,onboard UPS and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 can be used by vessels as alternative methods to meet the 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In case where the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is used,the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should be installed and any wastes and discharges should be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15The local governments are encouraged to develop requirements on fuel sulphur content for sea-going vessels when operating in inland river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this Scheme,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in the inland river emission control areas..16The Chinese oil tankers at150gross tonnage and above engaged in domesticvoyages constructed on and after1January2020should meet the oil and gas recovery requirements when operating in theDECAs,and the oil and gas recovery oper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whenever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are met.Vessels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n VOCs as provided in MARPOL Annex VI..17Vessels should strictly comply with the emiss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as stipulated in the existing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relevant rules and standards.6.Supporting Measures(i)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maritime administrations,the Yangtze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and the Pearl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should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coordination,mak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plans and assign duties,so as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supporting mechanis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cheme.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should assess the implementation results of the above emission control measures and develop amendments to the Implementation Scheme, if necessary.(ii)Enhancing the joint supervision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and the maritime administrations should follow the“Guidance on Strengthening the Low Sulphur Marine Fuel Oil Supply and the Joint Supervision by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and other12Relevant Departments”(JHF[2017]No.163),so as to set up the joi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to guarantee the supply of low sulphur marine fuel oils and to enhance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vessels.(iii)Focusing on the policy support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and themaritime administrations should coordinate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s to adopt incentives and relevant measures,increase inputs in the enforcement equipment and personnel training; Subsidies and facilitation arrangement can be made to vessels using the low sulphur fuel oil,clean energies,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s,the oil and gas recovery,the shore power,the online monitoring as well as the phase-out of old and outdated vessels.(iv)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iesThe transport authorit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maritime administrations,the Yangtze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and the Pearl River shipping authority should provide guidance and support to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s,shipping and port companies and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to conduct technological studies on the emission control and reduction from vessels,and to develop technical standards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ies.。

海上船舶环保实施方案范本

海上船舶环保实施方案范本

海上船舶环保实施方案范本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船舶运输量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减少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海上船舶环保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海上船舶环保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引导和规范海上船舶环保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一、环保意识的培养海上船舶环保工作的第一步是培养船员的环保意识。

船员是海上船舶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他们的环保意识直接关系到船舶环保工作的开展。

因此,船舶公司应该加强对船员的环保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让他们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船舶废物管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物,如油污水、生活垃圾、废水等。

船舶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废物管理制度,合理、科学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废物,减少废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船舶的燃油消耗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船舶的碳排放和硫氧化物排放,船舶公司应该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如安装尾气处理装置、使用清洁能源等,降低船舶的能耗和排放量。

四、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控船舶公司应该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保障船舶的环保运行。

五、建立环保奖惩机制为了促使船舶公司和船员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可以建立一套环保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突出的船舶和船员给予奖励,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船舶和船员进行惩罚,从而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六、加强国际合作海洋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船舶公司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遵守国际环保法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环保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七、加强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船舶环保工作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船舶和船员进行严厉处罚,督促船舶公司和船员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总结海上船舶环保工作事关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船舶公司和船员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介我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该《实施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在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的基础上制定。

《实施方案》主要要求如下:1、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沿海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

香港与台湾管辖水域限硫排放要求见技术保障部工作提示-25号。

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1、表2所列边界控制点坐标。

内河控制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

具体控制区范围详见《实施方案》表3所列起止点位坐标。

2、燃油硫含量限值控制更严(1)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2)自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3)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4)适时评估,确定是否2025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 m/m。

3、岸电使用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池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4、其它气体排放污染物除了SOx排放污染物以外,对氮氧化物(NOx)、油气回收(主要体现为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也提出了控制要求,其中对NOx和VOC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现仅适用于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中国及各省市船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

中国及各省市船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

中国及各省市船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
舶(boatsand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

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

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

另外,民
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
称为舰船或船艇。

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
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

外型一般是利
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
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国家层面船舶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中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制度。

推动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健全电子联单监管制度。

完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2015-2022年国家层面船舶行业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船舶行业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船舶行业发展,如天津市发布的天津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发挥租赁产业发展优势,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全球飞机租赁、船舶租赁、出口租赁、离岸租赁等租赁中心,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创新服务。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09•【文号】海船舶[2011]292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船舶〔2011〕292号)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专项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货物装卸、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所面临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船舶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问题,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船舶污染,制定和实施船舶污染控制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船舶的污染控制应从源头进行,即控制船舶的排放。

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应当考虑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如低硫燃料、尾气处理装置等,以减少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排放。

同时,加强对船舶建造和改装过程中的环保监管,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地区的排放标准。

其次,加强对船舶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船舶监测和排放数据记录系统,对船舶的废气和废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另外,加强对船舶污染控制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船舶污染控制技术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推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在船舶上的广泛应用,从根本上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船舶污染是跨国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船舶污染控制方案。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开展。

最后,加强对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船舶污染控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污染控制的良好氛围,推动船舶污染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船舶污染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控制、加强监管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才能有效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实现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船舶污染控制工作,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船舶污染控制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船舶排放控制区(ECA)与船舶进入ECA区域的措施

船舶排放控制区(ECA)与船舶进入ECA区域的措施
造 成 空 气 污 染 的主 要 原 因 。2 0 1 2 年,
氧化 物 ( No ) 排放 控 制区和 硫 氧化 水 、 海 水 或 化 学 品 等 对 船 舶 排 放 的废 际 海 事 组 织 大 会 上 采 纳 了M ARP OL 物基 本清 除的效 果 。 使 用 此 项 技 术 必
1 . 船舶 E C I A的 形成 背 景
. 1 %。 全 球 区域标 准 、 全 球 区 域 标 准 、排 放 含 量 必须 低 于 0
船 舶 造 成 的环 境 问 题 , 尤其 是在 控 制 区标准 ) 、 修 订 了燃 料油 硫 含量 港 口、内 陆 水 道 以 及 某 些 航 路 集 中 、 相 关标准 、 补 充 了关 于 船 舶 产 生 V OC 3 . 船舶进入E CA的 一 般 措 施 为满 足 公 约 附 则 vI 排 放 控 制 的 要
气 中 污 染 物 的排 放 , 各种应对 措施 陆
续 出现 , 总 结 起 来 主 要 有 以下六 种 。
E CA 定 义 为排 放 控 制 区 , 英 文 意 3_ 1 废气清理 系统 船 舶 废 气 清 理 系统 通 过 利 用淡
污 染 物 排 出总 量 的 4 . 5 %。 2 0 1 2 年 美 国 思 是 E mi s s i o n C o n t r o l Ar e a , 其包 括 氮 海 运 环 保 部 门 给 出 的研 究成 果 显 示 ,
染 问题 , 后 期开 始着 眼于其对 大 气环 限值 , M ARP OL 公 约附 .  ̄ l J VI 修 订 案 多 国外 航 运 企 业使 用 这 一方 案 , 对于 境 的污染 方面 的研 究 , 形 成 了水 空 一 2 0 0 8 要 求 自2 0 1 2 年 初开始 执行, 全球 船 舶 废气 清理 系统 而言 , 其黄金 时代 体 化 的 控 制 格 局 。M ARp oL 公 约 附 重 质燃 料 油 的硫 含 量 从4 . 5 % 下 降 到 即将到来 。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中国沿海设置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

中国沿海设置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

中国沿海设置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 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 B:针头岩外延12 海里处 C:佳蓬列岛外延12 海里处 D:围夹岛外延12 海里处 E:大帆石岛外延12 海里处 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 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 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 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 海里处D:海礁外延12 海里处E:东南礁外延12 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 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 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 海里处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 海里处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 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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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二、设立原则
(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航运经济协调发展。

(二)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遵守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标准要求。

(四)分步实施和先行先试并举。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
本方案所指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沿海控制区范围为表 1 所列 6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 2 所列 2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

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起止点位坐标见表 3。

五、控制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2. 2020 年 3 月 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规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3. 2022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4.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5.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 2011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
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7.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8.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9.适时评估船舶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10.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1.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卜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12.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13.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第 12 条规定之外的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四)其他。

14.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 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鼓励其他内河水域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内河控制区的要求,对海船进入本水域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16.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 15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

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17. 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保障机制。

部适时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 确定是否调
龙de船人
整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二)强化联动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7〕163 号)等文件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三)注重政策引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加执法装备、人员培训等执法保障方面的投入,对使用低硫燃油、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油气回收、岸电、在线监测、提前淘汰老旧船舶等措施,采取资金补贴、便利通行等鼓励政策和措施。

(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相关科研单位、港航企业和设备厂商等,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和监管技术研究,组织制定技术标准,促进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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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3NxcTCNvlq6f1UIRdh6kjg(第 11/11 页)2018/12/13 1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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