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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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船舶运输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和交流的重要纽带。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各国纷纷签署了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要求。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国际海上石油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和1978年通过的公约。

该公约通过了六个附则,分别针对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和防治。

其中,最为重要的附则包括第一附则(涉及废油的排放和储存要求)、第二附则(规定船舶在污水排放方面的标准)和第五附则(涉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等。

2. 废物从船舶转移受控规则(HME 2007)该规则规定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并对涉及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则主要涉及到船舶的垃圾管理、清洁船舶等方面,旨在降低船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要求1. 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而颁布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船舶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是美国政府为了减少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携带和处置废水、油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美国海域及沿岸环境的纯净。

三、结语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各国家的相应要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船舶运输企业和各相关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加强船舶环保措施,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力量。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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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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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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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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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 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 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 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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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 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 ,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 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 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 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 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 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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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
、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
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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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国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注册的船舶以及在其管辖水域内运营的外国船舶。

3. 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环境友好。

二、船舶污染预防措施1. 船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采用环保型材料和技术。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和应急处理装备,如油水分离器、应急拖带装置等。

3. 船员应接受环境保护和应急响应的专业培训,提高对污染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4.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等污染物。

三、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1. 船舶必须按照国际和本国的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船舶的污染物排放。

2. 船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污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排放污染物,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1. 船舶应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船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向最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蔓延。

3. 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对污染事故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证书、限制或禁止其运营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国家立法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也称为船舶防污染控制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公约,如国际公约防止海洋污染(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满足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船舶排放标准、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选择和使用要求、检验与监督要求等。

3. 船舶防污染管理体系:船舶运营者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防污染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和执行防污染操作程序、船舶污染防控措施的监督和改进、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4. 技术要求和措施: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还需要包括一系列技术措施和要求,如船舶污染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船舶运营中的企业排放控制、船舶废物管理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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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3日生效日期:2011年02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技术和法规要求的综合解读

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技术和法规要求的综合解读

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技术和法规要求的综合解读船舶污染防治是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船舶污染的有效防治,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技术和法规要求。

本文将综合解读船舶污染防治的技术和法规要求,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一、船舶污染防治技术1. 清洁燃料和低硫燃料使用技术船舶燃料的燃烧会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造成大气污染。

为了减少这种污染物的排放,使用清洁燃料和低硫燃料成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措施。

清洁燃料指的是天然气等非化石燃料,而低硫燃料则是指硫含量低于0.5%的燃料。

2. 排放控制技术船舶的尾气排放是海洋和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为控制船舶尾气的排放,采用排放控制技术是一种关键手段。

例如,安装排放控制装置、喷射混合氧化装置等都可以降低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量。

3. 污水处理技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其中含有废油、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必须对船舶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的处理。

常见的污水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二、船舶污染防治法规要求1. 国际海洋组织规则国际海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推行全球船舶污染防治标准的国际组织。

IMO颁布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包括国际海上油污损害防治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排污公约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要求。

2. 国家法规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和协议,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制定了《美国环境保护法》和《清洁水法案》,欧洲制定了《欧洲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规要求船舶必须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要求。

3. 港口管理要求为了控制船舶污染对港口环境的影响,各港口管理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港口管理机构要求,进入港口的船舶必须符合一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要求,否则将被拒绝进港。

三、船舶污染防治的挑战和前景1. 技术创新的挑战船舶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面临许多挑战。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是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态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排放标准:规定船舶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设备要求:要求船舶装备适合的污染防治设备,比如污水处理设备和废气处理设备,以确保排放的废物经过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

3. 储油设施:要求船舶安装储油设施,用于储存废油和残油,并规定了与储油设备有关的操作规程,以防止泄漏和溢油事故。

4. 垃圾管理:规定船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的方法和要求,并禁止在海洋中倾倒或排放垃圾。

5. 防污染培训:规定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接受相关防污染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其对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6. 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监督机构和检查制度,对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减少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和破坏,同时也提高了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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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布; 从事船舶油料供 受作业 的单位应 当向海事管理 机构备 案; 船舶修造 、水上拆解作业地 点应 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并公布等 。通过对作业单位 实施 备案管理 ,可 以掌握作业 单位 的作业安全 与污 染防治 能力和作 业情况 ,有效实现对 船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 。 2 实施作 业 申报 审批管 理。第九 条规定 船舶从 事相 .
安全与污染防治要 求 ,使船舶有关作业 更为规范有序 。 3 实 施作 业现 场 监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规 定 了污 . 染危害 性货 物集 装箱开箱 查验 制度 i第 三十九 条确 立 了
的安 全和 防治污 染保 障措施 。 5 明确 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 《 . 规定 》细
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 处理 ,避 免船 舶污染物造成 “ 二次
关作 业 活动应取 得 海事 管理机 构 的许 可 :第十 五条 规定
船舶 污 染物接 收单位 进行 船舶 垃圾 、残油 、含油 污水 、 含 有 毒 有害 物质 污 水 接 收 作业 ,应 经 海 事 管理 机 构 批 ; 隹;第 二十五 条 明确 了污染危 害性 货物适 运 申报和船 舶
三 、《 规定 》的主要规定 内容
《 定 》共分七 章 ,六十 二条 ,概括起 来 ,主要 有 规
以下七 方面 的规定 。
施 、作业结束后污染物 的清除处理都 提出了详 细要 求。 7 明确 了监 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 任 。 《 定 》第 六章 . 规 明确 了海事管 理机 构对 违反该 《 定 》行 为的船舶 和 有 规
舶 污染物接收、装卸 、过驳 、清舱 、洗舱 、油料供受、修 造 、打 捞、拆解 、污染危害性 货物装箱 、充罐 、污染清除 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 业等活动。 2 明确 了船舶污染防治 管理 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应 . 当持有规 定的证书和文书,船员和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 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港口、 码头和装卸站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 的单位应 当具备相应的污 染防治能力 ,船舶从事相关活动应 当取得 海事管理 机构批 准 ,并确 立了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可行 性研究制度。 3 建 立 了完善 的船舶 污染物接 收作业 管理制度 。船 .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

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船舶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也给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多种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油类污染物船舶的燃油泄漏、机舱含油污水排放等是油类污染的主要来源。

油类污染物会在水面形成油膜,阻碍氧气溶入水中,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光合作用。

此外,油类物质还会附着在水生生物体表,导致其生长发育受阻甚至死亡。

2、生活污水船员在船上产生的生活污水,如粪便、尿液、洗涤水等,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促进藻类等水生植物的过度生长,破坏水生态平衡。

3、垃圾船舶上产生的各类固体垃圾,如塑料、纸张、金属等,如果随意丢弃入海,不仅会影响海洋景观,还可能被海洋生物误食,对其生命造成威胁。

4、废气船舶燃烧燃油产生的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加剧酸雨和温室效应等问题。

5、压载水为了保持船舶的稳定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携带和排放压载水。

压载水中可能携带各种有害生物和病原体,如藻类、细菌、病毒等,这些生物一旦进入新的水域,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引发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

二、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政策为了应对船舶污染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国际层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对船舶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垃圾、生活污水、大气污染等方面的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规定了船舶应配备的防污染设备和操作要求。

在国内,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船舶污染的防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船舶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水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然而,由于工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海上交通,船舶水污染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国际和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污染及其影响、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技术手段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船舶污染及其影响船舶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油污和垃圾等物质,直接排放到海洋中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危害。

首先,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和微生物,会导致海洋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海藻大量繁殖,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其次,船舶排放的油污会形成油膜,不仅影响海水的透明度和渗透性,还会阻碍水中生物的呼吸和光合作用,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破坏。

此外,船舶排放的垃圾会对海洋生物的生长和繁殖带来威胁,甚至导致海鸟、海豚等野生动物误食垃圾。

二、国际标准为了控制船舶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油污防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措施。

根据该公约,所有船舶都应配备油污防治设施,如油水分离器、油污保存舱等。

同时,船舶必须按规定的航线和距离进行油污物的排放,不得在敏感海域和保护区域排放。

除了MARPOL公约,IMO还制定了其他相关公约和建议性措施,如国际船舶垃圾管理计划(ISWMP)和国际船用废水管理规则(MEPC.227(64))。

这些标准旨在促使船舶合理处理和处置垃圾和废水,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三、国内标准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中国在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

首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船舶水污染的禁止和处罚。

其次,在技术方面,我国制定了《船舶特殊成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暂行规定》和《船舶废水和废气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在排放废水和废气时遵守相应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除外)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

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其中黑水包括: 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 第6。

3条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物质的任何物质.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 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鲜鱼(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产品(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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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与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除外)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

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其中黑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有毒液体物质是指对水环境或者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会对水资源利用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 第6.3条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物质的任何物质。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 ARPOL)附则Ⅰ、Ⅱ、Ⅲ、Ⅳ、Ⅵ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鲜鱼(含贝类)及其各部分:a)航行过程中捕获鱼产品(含贝类)的活动;b)将鱼产品(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c)将捕获的鱼产品(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四)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营运中产生水污染物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处理与回用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关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优先、分类管控、船岸并用、以岸为主、强化监管的综合防治原则。

(六)推进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标准化建设,实现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及回用等污染防治设施的专业化配置,推动船舶绿色发展。

(七)逐步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体系。

二、源头预防(一)鼓励生产企业开展船舶的绿色生态设计,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水污染物的产生。

(二)机器处所油污水、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各自专用。

(三)燃油、滑油及其他油类装卸管路的甲板接头处,应设置封闭式泄放系统的滴油盘。

(四)燃油沉淀柜、滑油柜和其他日用油柜应设有高液位报警装置,防止溢流。

(五)除经型式认可能够同时处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黑水与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

(六)鼓励船舶采用真空便器等节水装置。

(七)剩余寿命较短的老旧船舶因空间限制、难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装船上污水处理装置,也无法安装收集装置的,应逐步淘汰。

(八)船舶垃圾应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九)清洗货舱、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时,应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清洁剂或添加剂。

三、船上处理与回用(一)一般要求1.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黑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政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2.船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的要求,建立船上水污染物处理与回用设备管理程序。

3.船舶营运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货物作业、设备操作和使用,做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处理、排放与回用情况的相关记录,以便备查。

4.船舶应定期对船上水污染物处理与回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含油污水1.逐步实现内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其他船舶或位于沿海水域时则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加快实现内河水域全部油船、沿海水域150总吨以下油船的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沿海水域150总吨及以上油船的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拟进行达标排放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宜安装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油水分离器,采用重力分离、聚合分离、吸附过滤或膜法过滤等处理技术及其组合工艺。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不应设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口。

鼓励在装置出水口安装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浓度计),当处理出水含油量不超过15 ppm时方可排出舷外。

3.拟进行达标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安装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

(三)生活污水1.船舶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运营特点、经济成本等因素对黑水自主选择“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或“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的处理方式。

2.船上收集岸上处理的方式适用于短程运营航线以及需较为频繁地停靠港口的船舶。

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的方式适用于吨位较大、载运人数较多、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运营航线停靠港口间隔较长的船舶。

3.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黑水,根据安装(含更换)船舶黑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和排放水域,应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相应排放控制要求。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达标排放;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含)海域,应经打碎、消毒并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条件下排放;在12海里以外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条件下排放。

严格控制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黑水,推进船舶黑水岸上处理。

4.船舶黑水处理宜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接触氧化法、电解法、膜过滤、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减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耐热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和总氯(总余氯)的排放。

推进新安装(含更换)黑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黑水时增加高效的脱氮除磷一体化处理工艺,达标排放。

5.应逐步实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处理宜采用模块集成处理装置。

6.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体化、占地面积小、耐冲击负荷、处理效果稳定等特点。

7.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污泥产生量少的技术,应将污泥及时排入接收设施或排至适用的船上焚烧炉。

8.应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作业程序,并对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进行详细记录。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水域内,应采取将生活污水收集储存在船上相应装置内并关闭排水阀等控制措施,防止生活污水进入环境水体,并按规定对相关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四)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1.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应达标排放。

根据污水中有毒液体物质类别(《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 第6.3条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每年发布的“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MEPC.2/Circ.XX通函)暂时被评定为X类、Y类或Z类的物质),分别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2.如不能免除预洗,船舶在离开卸货港前应按规定程序预洗,预洗的洗舱水应排入接收设施。

其中,X类物质应预洗至浓度小于或等于0.1%(质量百分比),浓度达到要求后应将舱内剩余的污水继续排入接收设施,直至该舱排空。

预洗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方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1.船舶垃圾不得向内河水域倾倒。

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范围,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宜采用液压打包等技术,利用船用垃圾压实机暂时收存船舶垃圾。

3.在距最近陆地大于3海里且小于等于12海里的海域,宜采用双轴破碎等技术,通过污物粉碎机粉碎或磨碎食品废弃物,当粉碎或磨碎后污物最大尺寸≤25mm时排放。

4.船舶应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设置船舶垃圾告示牌,按要求填写并保存垃圾记录簿。

四、船上收集与转运(一)对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实施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时,应在船上设置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和船舶垃圾收集、贮存点。

含油污水贮存舱、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应防渗防漏,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

船舶垃圾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持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和产生恶臭气味。

(二)向接收设施转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应设置相应的标准排放接头。

(三)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规定报告。

(四)应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五、岸上接收与处理(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

接收设施包括水上接收设施和岸上接收设施。

接收设施应设置标准接收接头。

港口应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

加强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严格执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二)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要求。

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接收设施或处理设施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执行间接排放标准或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预处理要求。

(三)岸上处理处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设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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