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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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

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

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既事关人类的健康与福祉,也影响着未来世代的生存环境。

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法治化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污染物的排放、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已经对地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规范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当务之急。

二、法治化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 促进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使环境治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同时,法治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不断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测与评估,实现环境治理的科学决策与精细化管理。

2. 强化环境执法力度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强化环境执法力度。

法律为环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依据,从而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

通过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企业与个人更加自觉地遵守环境法规,提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3.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还可以有效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和声音。

在法治化的环境保护体系中,公众有权利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合法渠道行使维权和监督的权利。

公众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强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可以促进与企业、政府的合作与共治,构建起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合力。

三、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的实践与展望1. 实践经验总结在实践中,各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例如,中国近年来推出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地规范了环境保护行为,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文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文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文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紧迫且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

以下是一篇关于如何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全文。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生态环境。

这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它们能够全面且有效地覆盖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

法律需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赋予相关部门足够的执法权力,以保证法律的执行和遵守。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管机制来监督和管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这包括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这包括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渠道,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这包括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同时也要对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和补偿。

补偿机制需要确保受损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让破坏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有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

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

总之,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

只有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补偿机制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并由此提出了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现状;环保法制宣传;执法权力和能力我市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现状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环境执法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强化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工作。

2001和200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六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产业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1.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

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

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

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一、问题分析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畜禽养殖粪便等污染物大量排放,导致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不足。

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滞后,导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影响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农村废弃物处理不规范。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等,处理方式单一,大部分采用露天焚烧或填埋等方式,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农村生态保护意识薄弱。

部分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度开发土地、砍伐森林等行为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不健全。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发投入相对滞后,制约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是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一些地区,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上,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这导致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为了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首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类环保培训班、讲座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为农民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农民真正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从而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治约束。

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要推动农村绿色发展,鼓励农民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等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03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及启示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实践
01
英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英国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空气质
量、水环境、土壤污染等控制措施,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02
德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德国注重环保科技创新和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实施循环经济
和绿色制造等政策,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社会组织 和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 氛围。
04
有效治理对策及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治理提供 科学依据。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素养。
鼓励公众参与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共同 参与的良好氛围。
强化政府管理和监管力度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强化政策引导
加强法治建设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企 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和行为的转变。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 供法治保障。
推动科技创新
增强社会参与
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与 应用,提高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科技水平 。
能的发挥。
生物多样性丧失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我们迫切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而法治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保护生态环境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关乎到人类的健康与生存,也关乎到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平衡和生态安全。

随着气候变化日趋明显,自然灾害也愈演愈烈。

因此,探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不仅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全球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举措。

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来指导和推动。

只有通过法规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这就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为:一、规范涉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现实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涉及面过广,涵盖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所有社会成员。

因此,法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规范,实现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到具体行动的无缝衔接和有效劝阻。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头戏,法治的作用也体现在此。

通过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加强监管和惩处,才能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合理保护。

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

除了政府部门之外,整个社会都应当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落实,能够构建一套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体系,框定社会参与和社会力量的边界。

只有让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规范,才能构建一个相互尊重、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有了上述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而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成了必然问题。

这也就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分别入手加强法治建设。

一、立法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符合国情的法规。

环境法治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法治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法治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环境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环境法治究竟是如何保护生态环境的呢?首先,环境法治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土壤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等。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法律明确规定了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各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从源头上减少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其次,环境法治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机制。

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种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行为。

同时,也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的红线。

例如,对于那些偷排污水、非法采矿、滥砍滥伐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执法部门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再者,环境法治促进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赋予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众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这种公众参与不仅增强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责任感,也形成了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压力,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一些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当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了更加环保的措施,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另外,环境法治推动了环境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为了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保标准,企业和科研机构会加大在环境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开发出更加先进、高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资源节约利用技术。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与生态系统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问题,以便可以针对性的实施生态系统保护措施,并可以有效提升目前的生态系统环境水平。

提升生态环境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当今社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这就决定了有关部门当前的任务重点应该放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解决方案上,以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质量,从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1、前言为了保证综合国力,保持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必须需要开发各种自然资源。

长此以往,将对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十九大以后,国家逐渐把工作重点放在生态保护上,但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效率没有提升到应该达到的标准。

因此,目前的工作进程中,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考虑到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活动展开了详细调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措施来提高环境保护活动的工作效率,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落实。

虽然近些年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纹,但其中一些条文不够详细,存在一定缺陷,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无法有效监督保护工作的落实。

现行立法内容笼统,企业在实行管控操作时,没有固定标准,在日后的工作中,也无法准确追责。

同时,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也是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相互制约,相互发展,想要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有一定经济基础,过度放任发展,反过来又会破坏环境,因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尤其注意总量控制。

2.2农业污染严重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农村污染相对于城市污染来说要小很多。

事实上,这些年在城市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经济也在飞速发展,甚至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了城市,随之而来的,便是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国家环保政策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国家环保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国家环保政策已成为全球性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国家环保政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环保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国家环保政策面临的问题1、法律法规落实不力。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利益之争及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导致环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2、环境污染治理面临挑战。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凸显。

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繁重,但是污染物排放控制还比较困难。

3、资金投入不足。

环保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对环保投入不足,环保项目建设难以启动或者难以落实。

4、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控不力。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些地方对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控重视不够,导致一些重大的环境灾害事件频发,例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5、环保法治建设亟待加强。

环保法治建设是环保政策的重要一环,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环保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法治观念淡薄等。

二、国家环保政策解决方案1、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环保法治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保护公民和企业环境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提高环保科技创新水平。

加大对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投入,推动环保产业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环保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3、完善环保产业体系。

加大环保产业的投入力度,优化环保产业结构,推动绿色能源、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形成绿色发展新动能。

4、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环境监测和数据发布力度,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建设重点有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建设重点有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建设重点有哪些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关乎人类的生存和未来。

而法治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保障。

那么,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建设重点有哪些呢?首先,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仍需不断加以完善。

一方面,要填补法律空白,针对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确保每一个环境领域都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法律条文不能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应当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让法律能够真正落地实施。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是关键。

有了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严格执法,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要建立健全环保执法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比如,环保部门与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

对于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此外,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透明、高效。

再者,强化环境司法保障不容忽视。

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培养专业的环境法官,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对于环境损害赔偿,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同时让污染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另外,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也是重要一环。

公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只有当公众充分了解环境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到环境监督中来,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关于用法治保护海南生态环境的建议

关于用法治保护海南生态环境的建议

关于用法治保护海南生态环境的建议如下: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海南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原则、目标和任务,为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海南应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推进,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同时,应加大对农业、林业、海洋等领域的生态保护投入,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四、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应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同时,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污染源等信息。

同时,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海南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和技术,提高海南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治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用法治保护海南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强化监管力度,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才能真正实现海南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摘要:本文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来表明综合执法改革的意义。

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明确执法的范围、并对队伍建设进行规范,甚至要完善执法队伍管理机制,以此来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应对措施前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过程中出现明显的问题,如立法不足、缺乏明确执法范围等,这样无法使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等需求得到满足,所以要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全面改革。

不单单要优化完善相关执法机制,还要对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甚至对执法管理力度持续加强,为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助力。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义从现实意义的层面来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构建现代化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的必然。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进行推进,这是改革的基本目标。

想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要构建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组织体系,并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有效明确,对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架构和权利配置等不断优化,有利于保证执行执法的科学有效性。

2、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2.1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缺乏针对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学科种类繁多,并且涉及各个方面,所以要明确执法范围,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但是从当前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可知,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执法范围,仅仅是对生态保护执法的概念进行强调。

换言之,海洋、土地以及森林等自然生态具备良好的经济价值,所以这些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护的重点执法项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执法边界缺乏明确性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例如:相关机构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执法职权缺乏明确性,所以无法直接严惩这些不良行为,以此来使相关问题不断涌现。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性。

而要实现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保护中涉及的法治问题,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对措施。

一、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宣传以及执行,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治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

首先,法治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

其次,法治能够维护公正和公平。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的分配常常引发争议。

法治能够在争议解决中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环境保护工作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法治能够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威胁到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因此需要依法打击。

法治能够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二、存在的法治问题及其原因在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法治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复杂。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解决新问题和新情况时可能存在不足,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法律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环境造成破坏。

第三,环境治理责任不明确。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常常出现多个部门、多个地方的责任交叉和争议。

由于责任不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受到一定的阻碍。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机制建设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治问题,需要加强法治机制的建设,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具体而言,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坏土壤生态环境。
03
有效治理对策
大气污染治理对策
减少污染物排放
控制交通污染
绿化植树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 能源,减少燃煤消耗,降低污 染物排放。同时,加强工业污 染治理,严格控制钢铁、电力 、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 放。
推广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 出行比例,减少私家车使用。 加强交通管理,减少交通拥堵 ,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
推广节水技术
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 农业用水消耗。加强工业节水 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完善排水管网
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实现 雨污分流,降低污水对环境的
压力。
土壤污染治理对策
控制农药化肥使用
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 肥的使用量,降低土壤中的农药残留 。
治理工业污染场地
加强对工业污染场地的治理,通过土 壤修复技术,恢复土壤生态功能。
针对现有治理对策的改进建议
推动社会共治
提升公众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如信息公开、听证会等,保 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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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重金属污染
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控,严格控制 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降低土 壤重金属含量。
完善土壤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 实现对土壤污染的全面、准确、及时 监测和预警。
04
未来展望与总结
未来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多元化参与: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将更加强调社会多元主 体的参与,政府、企业、社区、公众等将共同构建生态 环保的治理体系。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着力于立法实现跨越式转型、执法与司法逐步重整、发挥党领导下的公众参与。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1.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特殊性分析1.1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带来高消费,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严重,生活污染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比重加大,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呈现。

二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速度高于城市,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国家不得不采取强行关闭“十五小”等作法来扭转劣势。

三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受到限制等。

1.2社会人文因素层面的原因。

一是人口众多,环境资源压力大。

二是公众环境意识水平较低。

三是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困难得多。

我国的环境问题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1.3环境问题自身层面的特殊性。

与国外相比,环境问题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一直较受重视并得到较有效的防治,与一些发达国家同期相比,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基本上避免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相结合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我国则比大多数国家严重得多,特别是近年来这个差距更为明显。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抓生态环境保护,而且要抓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培育脆弱的原生环境并使历史遗留的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平衡恢复过来。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学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模式,不能只重环境的污染防治,而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予以同等的或更多的关注。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和修订,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例如,《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强化了企业的环境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针对大气、水、土壤等具体环境要素,也出台了相应的专门法律,使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

执法力度也在逐步加强。

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的执法行动,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些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得到了严肃处理,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力。

此外,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健全,环境监测网络日益完善,为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司法保障也在不断强化。

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提高了环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专业性。

通过司法手段,为受到环境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维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

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

随着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社会组织在推动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为保护环境贡献力量。

然而,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前瞻性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一些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

例如,在应对新兴污染物、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等方面,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

其次,执法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权衡中,仍然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导致环境执法受到不当干预。

同时,环境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手段和装备还相对落后,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全球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并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制定和实施、监管执行、责任追究等方面,探讨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法治问题。

一、法律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问题的重要方面。

首先,制定合理、科学的法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制定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定缺乏科学依据:有些法律的制定缺乏科学研究的支持,导致制定出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 法律与经济利益冲突:在一些地方,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与当地经济利益存在冲突,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实施。

此外,法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如执法力度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都使得法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监管执行监管执行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问题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执行面临以下挑战:1. 监管力量薄弱: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人员不足,导致监管力量薄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2. 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如滥用职权、动用暴力等,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3. 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

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监管执行的效果,使得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以起到震慑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责任追究存在以下问题:1. 违法成本过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

2. 责任划分不明确:有些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难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3. 处罚力度不足: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生态环境法的法治保障与效果

生态环境法的法治保障与效果

生态环境法的法治保障与效果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通过法治手段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法在保障生态环境中的法治作用及其效果。

二、法治保障法治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条件。

生态环境法的出台以及对其执行的要求,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

首先,生态环境法的出台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过去,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执行力度有限。

而生态环境法的制定,使得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确保了环境保护措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的实施能够约束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行为,使其按照法律规定对环境进行保护,从而有效地阻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其次,生态环境法的执行需要依靠司法机构的支持。

生态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通过司法机构的介入,能够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

特别是对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排污、野生动物交易等,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生态环境法的执行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法律的执行需要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

公众监督的机制以及环保组织的参与,都能够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企业和个人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法治效果生态环境法的出台以及执行的要求,取得了一定的法治效果。

尽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但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法在保障生态环境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首先,生态环境法的实施通过惩罚机制有效遏制了环境侵害。

生态环境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非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严重违法者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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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课程前言大家好,我们下面讲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是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这个主题,我们今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第一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

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先要有一个基本的估价,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这就涉及到一个大前提,我们如何来评估当前的生态环境的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早的法律。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是比较早的,经过了这么几十年来的辛苦与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生态环境的形势仍然也是遭到了很大的破坏。

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总的来讲还是严峻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估价,可以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我们今天主要是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现在随着工业化、科技水平、城镇化的发展,化学产品进入到了很多领域,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另外一个,现在由于企业经济活动搞得比较活,所以缺乏底线、缺乏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底线,如我们看到的,它自然产生的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东西,有一些偷排污水,过去环境执法人员不来,白天的时候他不排,到晚上他就把水全部排出来,排到河流、排到溪水当中,任其它去污染下流的人群。

还有一些把工业污水直接打入地下,排到地下水里边去,这就更严重。

对于这些现象,我们现在也是在不断地治理,也在不断地打击,但生态的脆弱性,由于现在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目前生态的脆弱性表现得比较明显,所以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

在这个严峻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点是各级领导对于当前生态环境的形势严峻程度的认识是否达到了这么高的高度。

如果还是漫不经心,以为天下无事,挺好的,那在执法和监管过程当中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所以值得注意,就像2012年到2013年冬季北方的雾霾污染一样的,整个北方地区很多,尤其是华北地区,雾霾的天气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很多人都蛮以为经过多年的环境治理,就像2008年的奥运会天气越来越好一样,结果没想到过了几年又出现这么一种状况,当然,与自然天气有关,如与风比较少有关,但首先是跟人有关,因为不是人创造了这些污染物,有风无风,它也没多大影响,有了污染物,再不来风,它就会形成雾霾,主要是人的因素,人为造成的这么一个结果。

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未可乐观,而是严峻的,这是第一。

(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法律原则第二,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方面,我们从法律上来看,认为是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这两个原则。

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方面到底谁为先?在生态保护和修复问题上以自然恢复为主。

现在我们来讲讲这个问题。

1、保护优先经济当然是要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农业化当然也是要推进的,但首先一个前提是不要破坏我们已经比较脆弱的生态环境,所以这句话讲保护优先,绝不是一句空话,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原则。

我们在衡量当地经济发展项目的时候,这是一个事先需要考虑的原则,我引进这个产业,我当地形成这个产业,它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会造成什么样的破坏,这个问题必须优先纳入考虑,先要想这个事,在这种利益需要平衡的时候,这个利益就是重要利益,所以,保护优先一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这是需要由法律固化下来的,这是第一。

2、自然恢复第二,自然恢复。

生态保护,是人去保护它,然后把它修复,在保护的手段、方法上,最好的方法是自然恢复,让它形成本来的状态。

所以,有一些破坏了以后无法进行自然恢复,无法进行自然恢复那只能人为地去恢复,如水资源的破坏,你肯定要通过各种方面促使它达到自然恢复的状态,就像过去济南号称“泉城”,泉城有很多地下水,作为旅游景点,人们经常去。

但有若干年当中,济南泉城里边从地下冒出来的水的力度越来越小,如果要是继续走下去,这个水将来会慢慢枯竭了,泉城之名也就慢慢会失去,后来政府采用强大的保护工程,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促使地下水,如停止开采,严格限制对地下水的开采,让它自我恢复,甚至有些地方还做一些措施,如水土涵养的措施,达到自然恢复。

现在再去看,你就看到济南泉城各地各个泉眼冒出来的水又能够达到甚至超过以前的程度,这种恢复状态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这是肯定的,如果没有人去保护,没有人去操作的话,地下水早就被开采光了,这家也要开采,那个单位也要开采,然后地下水位自然就下降了,下降以后过度使用,那自然形成的泉城的这些喷泉都没有了,这是第二。

(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第三,要利用多种手段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我这里讲的手段,尤其要强调的是行政手段,主要我们现在看。

1、保护第一个,保护手段。

不要让人为地去损害它,那我就把它保护起来,保护起来,有的是长期保护,有的是一段时间保护,有的是一个区域的保护,其中比较典型的,像禁渔期、封山育林。

禁渔期是一段时间禁渔,但有的地方是完全禁渔,如长江上游珍稀鱼类,那你肯定是不能去捕捞的。

有的地方,在一年当中有几个月是禁渔期,不能去捕捞的。

它就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同时也是保护生态环境。

封山育林也是这样,这座山你就是不能开采,谁也不能去采伐,我只要把它保护起来,把它圈起来,它自然就会生长,就会形成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这就是一种保护,所以我们讲第一种手段是保护起来。

2、修复第二,修复,保护是讲没有遭到损害以前,或损害还比较轻的时候,我们用这个手段是可以的,但有一个问题,保护有时候生态已经遭到了损害和破坏,那怎么办?不能说我把它圈起来,圈起来自然恢复不了,怎么办?那就有一个修复,这个修复包括两种修复,一个是政府去修复,一个是损害者去修复。

我认为政府尤其要督促损害者去修复,谁造成的损害,谁去负责。

损害修复,如盗伐林木,把林木给盗伐了,盗伐了以后,我们按照《森林法》的规定,那你应该同样的,行政机关做一个决定,你去种植相应的树木,这个制度非常好,这就是一个修复,谁损害谁去修复,而且将来还应持续下去,你要负责把你所栽的这些树的看管、养护的费用,你也得负担等等。

但有一些损害是当事人没办法的,有一些损害当事人没有办法去修复,如它负担过重,它就是负担不起,另外一个生态环境,我们找它的破坏,我们找不到破坏者、侵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不能失去它的责任,说那就不用管,那这个时候政府也应该承担起它的责任来,作为政府出面来修复,这是第二,修复的责任、修复的手段。

3、干预第三,进行临时干预,形成干预。

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措施,这种情况下,多半都是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采取措施,这个在以前很少涉及,就是2012年底和2013年初这个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说白了,像北京和华北地区的雾霾,就出现这个问题了,当雾霾天气非常严重的时候,政府可以采取手段进行临时干预来人为地立马减少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如在雾霾天气当中,有百分之多少,25%也好,多少也好,是汽车尾气的排放,政府可以出台干预措施,封存很多车辆不让上街,不让开路,这作为一个应急措施。

如施工工地,如果这个城市的雾霾天气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那这些有土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停几天,停到空气质量好转为止,如果空气质量一直持续恶化,那施工现场必须暂停施工。

这些干预措施虽然不是长期的,它不可能让你停十年、八年,它就是一个临时的干预措施,这种临时干预措施在以前我们是没有用的,所以到今天我们也看不到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这种干预措施。

但在地方已经出现这种规定,像北京、上海,还有一些地方,它就开始根据2012这几年来的生态环境的空气污染状况和当地的地方立法就开始出现这种规定,临时干预性措施,封车、现场施工停止,工业锅炉等给我暂停等等。

临时干预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措施,但显然作为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不可缺少的。

长期的是长期的,但临时的也是需要的,当雾霾天气PM2.5达到800、600、1000的时候,各地施工现场还在施工,各个工业锅炉还在排放,机动车还在排放尾气,在这两天能否给它关掉一部分,这是政府出台的临时干预措施,所以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长远之计,现在看来,它经常还会成为一个临时的应急干预措施的对象,这是第一,生态环境保护。

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第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按照全国人大的正式对外宣布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形成并不等于它已经建立了法治体系和法治现实,其中有一个关键环节是执法,所以我们要讲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墙上的法律如何变成地上的实践。

当前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现在梳理一下。

第一,它是责任过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是存在的。

责任过轻就意味着当事人违法的成本比较低,所以,违法的成本低,它因违法而获得的利益比较高,所以承担责任和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相匹配,这个对当事人的影响,对违法人的影响就很弱的。

所以,我们一直在谈到对于生态环境执法来讲,责任是否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大幅度地加重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路和方向。

责任太轻起不了作用,如偷排污水,它偷排污水,你抓了它以后,你罚它的那个钱,对于这个企业开工所获得的利润来讲是九牛一毛,这样一种制度设计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制度设计本身。

还有在执法过程当中,处罚过轻。

另外一个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在现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当中是一个备受大家病诟的一种现象。

并不是说执法机关不去治理,不去执法,它不是持续地,它不是所有的,它不是一贯地这么做,它对有的企业这样做,对另外一些企业它不这样做。

在一个企业,它在一个时间段里对你严格执法,它在另外一个时间段里,它对你不严格执法,这就叫选择性执法,这个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我们选择性执法说明我们的执法机关是有能力、有权力去干这个事情的,如果它今天干一干,明天不干,对你这么做,对它那样做,人们就会去琢磨,就会去选择,怎么样能够让你不执我的法,对我不要这么严厉呢?所以在执法过程当中就会出现一些徇私舞弊的现象,这自然就诱发了徇私舞弊,所以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这是一。

第二,要建立完善的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要有最严格的标准。

我们讲了一个“最严格的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我们现在面临着的是比较脆弱的生态环境,所以企业在生态环境上的准入门槛应该比较高。

对于排放污染,对于污染排放,对于环境造成(污染),我们对它的要求应该更高,所以要有最严格的标准。

第三,最严格的监管。

无论规定怎么严格,最后落到执法监管上来,所以必须是监管要严格,我们要剔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在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当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是选择性执法问题,所以日常监管大多数都疏于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说不过去了,如这个事情被媒体曝光了,那我去管一管,领导有批示了,我去管一管等等这些问题,或要闹事情了,我去管一管,如这个企业排放污水,当然附近的农民就身受其害,农民上访反映了多少年没人搭理,哪一天一个记者一报道,这个事一公开,好了,我去执法去了,在这种环境下,这个企业和这个执法机关是个什么关系?你明明知道它在那儿污染环境,但你就是不去治理它,你不去处罚它,你不去监管它,那这就叫疏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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