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资料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dc5414c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fa.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c126ffb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10.png)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全⽂颁布单位: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四号颁布⽇期:2014-11-14执⾏⽇期:2014-11-14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年10⽉30⽇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14⽇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款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为之⼀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动⼒装置⾮机动车上道路⾏驶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四)违反规定进⼊⾼速公路、城市快速⼲道的。
”增加⼀款,作为第三款:“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在履⾏职务过程中有上述⾏为受到⾏政处罚,企业⼀个⽉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增加⼀条,作为第⼗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将第⼗条改为第⼗⼀条,第⼀款第三项修改为:“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横道、黄⽅格停车的。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版)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8aa4d5a002768e9950e73879.png)
车辆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车队管理,明确司机岗位职责,提高司机服务水平,确保车队有效运行和车辆安全行驶,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队归属行政人事部管理,车队配备车队长及专职司机。
车队长负责司机的工作安排、检查和考核,负责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及办理车辆的年检、保险等工作,为公司所有车辆建立详细车辆档案。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车间因公用车应事前向车队长申请派车,车队长依工作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特殊情况需行政人事部部长审批。
第四条健全车辆管理台账,规范车辆使用程序。
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严格控制用车费用,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出车要申请、有登记,加强里程核算,杜绝浪费。
第五条公司所有车辆使用需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车辆使用记录。
公司外勤车辆装载卫星定位系统,记录公司车辆行程及使用情况。
第二章车辆的购置第六条车辆购置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行政人事部提出车辆购置方案批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购置车辆应遵循以下原则:适用原则、经济原则、配套原则、耐用原则。
第八条购置新车后,车队长负责给新车办理相关手续及建档,确保新车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车辆的调度第九条车辆日常调度归车队长负责,车队长本着“工作第一、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应根据公司车辆使用规定和当天用车量、行车路线、急缓程度有计划的安排车辆使用。
第十条车辆调度原则:1、原则性强,即坚持按制度办事,按车辆使用范围和对象派车,按制度规定办理,不派人情车、关系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调度合理,不在一条路线上重复派车,一般情况下车辆不能一次性派完,要留备用车辆,以备不时之需。
3、灵活机动,对于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而确实需要用车的、紧急的用车情况,要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恰当处理,不能误时、误事。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申请及调度程序:1、用车部门(人员)需要使用公司车辆时需提前申请。
XX市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模板】
![XX市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3307d453ba1aa8114531d937.png)
(二)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1.《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3.《XX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穗府规〔2017〕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适用范围
全市20kV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全市新建、扩建获得用水接入工程建设项目,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
3
实施依据
(一)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四十八条;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2.请在办理相关业务前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到“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核通过后提出业务申请。对未获取项目代码的在建项目,按上述方式进行历史项目赋码。”
(二)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1.施工组织方案已确定;
2.交通组织方案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施工工程必须委托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四)占用、挖掘公路审批:1.《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五、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全文;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5.《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6.《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6〕829 号)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九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XX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全文;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fffd9df16fc700aba68fca6.png)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驾驶非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抗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跨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灵活车道时不下车履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灵活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配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配的非灵活车未依法挂号,或者未按规定吊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二)不避让正在功课的门路养护车、工程功课车的;(三)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畴内吊挂、放置阻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灵活车道、非灵活车道和人行道的门路上行驶,不在门路中心通行的;(八)违抗警告标记、标线指导的。
第五十六条驾驶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抗依次瓜代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灵活车泊车列队等待或者迟缓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泊车等待的;(三)载运超限物操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刻经由过程的;(四)在单位院内居平易近栖身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吊挂灵活车号牌,未放置考查合格标记、保险标记,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六)违抗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简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八)违抗路口通行规定的;(九)违抗牵引故障灵活车规定的;(十)拨打、接听手持德律风,不雅看电视或者有其他阻碍安稳驾驶行动的;(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年夜商标的;(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应用灯光的;(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阻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四)非紧急情形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灵活车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在划分灵活车道、非灵活车道和人行道的门路上不按规定在灵活车道内行驶的;(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门路上,违抗规定应用专用车道的;(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跨过规定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阻碍交通安稳的超限弗成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刻、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吊挂明显标记的;(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七)跨过规准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违抗规定牵引挂车的;(九)不避让持盲杖的瞽者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吊挂物品的;(十一)拖沓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门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十四)灵活车在高速公路产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内人员灵敏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19f36383eefdc8d377ee3289.png)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版近十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成倍增加,虽然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
下文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___等 ___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2014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
![2014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c85bcb3c77da26925c5b04a.png)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4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
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4年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4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8b644a6c0b1c59eef8c7b45c.png)
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4年版)说明:1.《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124号令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5.《违法处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6.《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7.《事故处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8.《办法》是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9.123号令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0.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一、代码违法行为300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300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300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300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300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300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3007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3008行人扒车的3009行人强行拦车的3010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3013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3014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3015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3016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3017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3018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3021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3022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302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3024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3025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302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3027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3028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3029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3030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4001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2003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2004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2005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2006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2007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2008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2009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2010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2011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2012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201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2014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2015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201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2017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2018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2019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2020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2021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2022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2023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202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2025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2026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2027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2028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2029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2030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2031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2032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2033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2034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2035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2036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2037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2038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2039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2040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2041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2042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204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2044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2045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2046畜力车并行的2047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2048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2049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2050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2051随车幼畜未栓系的2052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2053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2055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7013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二、(简1013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14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1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16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1018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1019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102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102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1025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26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1031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1036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1037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代码违法行为4003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1038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103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040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1041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1043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44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1045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1046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47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104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1049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1050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1051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1052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1053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1054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1055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1056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1057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1058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1059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1060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1061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1062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1063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1064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1065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1066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1067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1068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1069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107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1073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1074不按规定倒车的1075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1076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1077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1082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8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1084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108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1086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108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1090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1091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1092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1093驾驶时观看电视的1094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1102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103不按规定会车的110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1109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111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111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111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1207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1208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209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1210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1211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1212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1223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1225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1228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124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1244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24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1248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1249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1250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1251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1252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125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125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1255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1256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1257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130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1304从前车右侧超车的1305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1306前车掉头时超车的1307前车超车时超车的1308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1309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1310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1311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131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131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131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131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316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1317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1318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1320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1322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1323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1324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1325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1326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1327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34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3441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345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348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134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349A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35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1350A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351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351A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334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133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135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352A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1355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35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1357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358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1617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1618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1619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622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 ,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1624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1625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626驾驶公路客运汽车、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1627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162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629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630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631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163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63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63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635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63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64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1641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1642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716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17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1718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1719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1720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72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172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1724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1725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173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731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4002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4005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4006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4007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4008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400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4010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4011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4012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401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401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401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420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4301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430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4303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4306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4306A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43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431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460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460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46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4611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4612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4613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4614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4615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470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4702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4703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470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4705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470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4707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4708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4709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5030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5035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5036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5037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5038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的6001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6002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6003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6004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6005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6006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6007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6008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6009牵引摩托车的6010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6011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6012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601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4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6017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8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6019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602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602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602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6026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6027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6028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6029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6031逾期不参加审验的6036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6037挂车载人的6038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39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6040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6041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6042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6043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6044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6045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6046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604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604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6049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605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7001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7002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7003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7004驾驶车辆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7005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7006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停车让行7008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7009未按规定喷涂或粘贴标识7010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7012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7601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路肩上停车的三、(一7007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未按规定让行代码违法行为702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后,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100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00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月1日生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月1日生效](https://img.taocdn.com/s3/m/561275e0102de2bd96058836.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基本信息(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4df6f993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58.png)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七四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b446c2802020740be1e9b8a.png)
广东省公路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1.11【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5号)《广东省公路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1日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国道、国道主干线以外的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省道规划的规定编制、审批。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6b38fa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6.png)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4fc2bd1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a.png)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粤高法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2004年12月17日)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e463fe9524de518964b7da2.png)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3ae7f4e1ed9ad51f01df2c4.png)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黄**行政处罚案(肇公(交)行罚决字(2020)4412002900064184号)
![黄**行政处罚案(肇公(交)行罚决字(2020)4412002900064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e037c9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d8.png)
黄**行政处罚案(肇公(交)行罚决字(2020)441200290006418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肇公(交)行罚决字(2020)4412002900064184号【处罚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1768102157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3041181040120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17681021610120【处罚日期】2021.06.07【处罚机关】肇庆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肇庆市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肇庆市【处罚对象】黄**【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4:57:47行政处罚肇公(交)行罚决字(2020)4412002900064184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处罚决定日期2021-06-07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于2021年04月09日20时12分,在肇庆市人民南路违反《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实施醉酒后驾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违法行为代码(6032,1110,1709A)。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罚结果处罚机关肇庆市公安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九条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条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
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十四条申请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跨地级以上市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运行评价报告,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钢筋混凝土、波纹钢防撞栏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
第十七条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道路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合理距离设置限速标志或者减速警示标志。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
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设施、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公路,确有需要设置缺口的,间隔不得少于五百米。
第二十二条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和国道、省道的收费站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并在发卡或者收费时对载货的汽车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
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和道路实际情况,确定施工作业路段和时间;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批准施工作业的部门、施工作业的路段、车道以及时间等在施工现场公布,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