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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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1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2企业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进口和出口工作。

3保证公司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和走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的生产专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招待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落

实解决方案。

7审定安全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目标,签发制度,批

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8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净化安全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净化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根据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完善修订公司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制度。

2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

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建立并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编制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计划。

4收集并保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技术资料。

5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3化验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1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强本部门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统计,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3负责组织培训本部门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管理知识,提高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能力。

4库房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遵守本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保管员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3专管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具备上岗资格证。

4负责对进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核对、数量、质检报告进行检测,查验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5仓库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进货前要检查仓库是否通风,干净,发料后也要及时地对地面进行清扫。

6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混存。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房内、贮槽周围使用移

动电话等。

8仓库内外及贮槽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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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XXXX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负责人履行工

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人,包括经理、党委书记、副经理、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六条公司应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公务用车管理按照《XXXX》(XXXX〔20xx〕号)执行。

第八条公司按照满足使用的原则为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使用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6万元以内的轿车。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配备公务用车。

公司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因自然、气候、道路条件较差确需配置越野车的,应经公司批准后,报XX审批,不得购置大排量豪华越野车。

第九条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

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负责人新配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

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

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对于超规定配备的大排量越野车,在继续使用期间,坚持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坚决杜绝作为负责人日常公务用车使用。现任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或新任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按照配备标准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配车辆的,按规定配备标准购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报XX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

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时,不得为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负责人使用。

第十三条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车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费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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