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七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时,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进行入厂检验,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把住的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如乳制品企业所需要的原料奶,多是从奶农那里收购来的,而奶农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所以需要乳制品企业对收购的原料奶进行检验,以保证所生产的奶制品的安全。
如果乳制品企业没有履行对原料奶的检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食品生产企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除了要把好入厂关,还要把好出厂关,确保产品合格才能出厂,否则就是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项具体规定和细化措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进行阐述,包括法律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生产经营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等。
首先,《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例如,对于严重违法安全生产行为,生产经营者可能会被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限期改正等。
此外,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罚款、刑事责任等法律惩罚措施。
其次,《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和监控,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评估,以及对于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升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防范危险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生产经营者必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程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能力。
这些责任的落实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
最后,《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监督的职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危险源的把控和预警。
这些监督措施的加强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确保安全生产法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从法律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生产经营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它的出台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遵守这一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over story封面报道辖的壁垒,为“双随机”制度增添活力,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加强职业化检査员队伍建设。
《条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査员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进一步规定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且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此外,完善内部举报制度,明确了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应加大奖励力度。
五、加大食品安全处罚力度一是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政罚款额度。
根据对《条例》罚则内容的梳理,罚款金额最低1万元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文/本刊记者李颖近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关注。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权威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
韩正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新《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罚款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本文将详细解读《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罚款的规定,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罚款概述1. 罚款的目的食品安全罚款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2. 罚款的范围食品安全罚款适用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3. 罚款的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罚款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具体罚款规定1.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 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赣州市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告(一)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告(2013年第1号)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药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完善行业进入和退出机制,推进本市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赣州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将赣州永康平价大药房等15家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谢树新等21名责任人员列入本市药品安全"黑名单",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赣州市药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
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8(0)4
【摘要】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167-16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节选)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上海市熟食送货单管理》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5篇)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药品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布。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五)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六)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八)其他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食品安全关
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法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法赔偿。
其中,对于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向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而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十倍赔偿的情形。
然而,对于某些不法生产经营者来说,即使面临着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却并
不足以真正对其构成威慑,因为十倍赔偿的上限却被规定在了1000元以下,这在
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惩罚力度。
这使得一些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入不够,导致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条款进行修订。
首先,应当提高十倍赔偿的上限金额,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当严格执行十倍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制裁力度,促使其真正承担起食品安全责任。
最后,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提高整个食品生产供应链的透明度和监管效力。
只有通过积极的立法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
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全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希望在未来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能够积极作为,加强立法修订,提高赔偿标准,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让人们吃得安心、健康。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制度不完善以及一些监管人员的不作为等原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效惩戒机制。
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可分为生产经营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两个方面。
1. 生产经营环节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劣质食材和添加剂、超范围生产、无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上市、超范围经营等。
2. 市场销售环节市场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无合格检验食品、销售来源不明食品等。
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罚款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进行确定,以达到震慑效果。
2.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吊销其生产或销售食品的许可证。
这种措施可以有效阻止违法企业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活动,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拘留或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使用禁用食品添加剂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拘留或刑事处罚,以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4. 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向公众公示,以增加违法行为的曝光度,倒逼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制止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5. 停产停业整顿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实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
此举可以使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违规问题,并在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机制为了更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处理机制:1. 增加人员配备和培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增加监管人员配备,提高团队的专业素质。
食品安全法126规定(3篇)
第1篇一、126规定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产业迅速壮大,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
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监管体制、法律责任等,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126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四)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六)伪造、篡改食品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等;(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八)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九)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126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若违反食品安全法,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警告: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提醒生产经营者改正。
2. 没收违法所得:将生产经营者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3. 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罚款数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4.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5.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126规定的意义1.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126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2. 维护消费者权益: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3.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提高食品质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一、概述二、产品质量责任1.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经营者要承担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确保销售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消费者要享受产品质量合格的权益,有权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4.政府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落实监督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产品质量监管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2.完善产品抽检制度,加大对关键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
3.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查处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产品质量投诉。
四、产品质量标准1.国家和行业有关部门要制订和修订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的要求。
2.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3.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国家质检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检验抽查。
2.经营者要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法律要求,接受国家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质检部门要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产、下架、召回等。
六、产品质量纠纷解决1.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者、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2.相关部门要依法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及时调查并解决纠纷。
3.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七、法律责任1.生产者、经营者在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或者提供虚假产品质量信息等行为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采取查封、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148条食品安全法
148条食品安全法简介148条食品安全法是指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
该法律共设有148条,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针对148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背景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发生了多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为了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益,中国政府决定修订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并引入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主要内容1. 食品安全责任制148条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许可。
148条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才能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3. 食品标签和广告根据148条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签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
4. 食品安全监管148条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等处置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148条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的风险提示信息。
实施情况自148条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食用等环节的管理,涉及水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施策”的原则,推动全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类别、不同质量要求的水产品,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五条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遵守本条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接受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的监督,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水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第八条水产品质量安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保证食品安全,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不得检出国家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超标物质;(二)明确产品标签表明产品名称、配料、原料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三)贴标签、标识、使用说明书和销售凭证,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生产加工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五)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确保水产品来源可以追溯到生产环节。
第九条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设备、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对水产品进行保鲜、加工、包装过程中,应当采取符合卫生要求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细菌繁殖。
第十二条未经合法审批,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
第十三条水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信息,并在销售环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十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当采取全程管控、全链条追溯的方式,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散装食品管理规范最新版
散装食品管理规范最新版一、总则1.1 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散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3 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散装食品的安全。
二、散装食品生产加工2.1 散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保持生产环境卫生整洁。
2.2 生产加工散装食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过期食品等。
2.3 散装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2.4 散装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应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内容。
三、散装食品销售3.1 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具备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保持销售环境卫生整洁。
3.2 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查验散装食品生产者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3.3 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等内容。
3.4 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定期对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自查,发现变质、超过保质期等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理。
四、散装食品储存与运输4.1 散装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类别、性质和要求的条件进行,防止食品受潮、霉变、污染等。
4.2 散装食品运输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和容器,保持运输过程中食品的完整、清洁、干燥。
4.3 散装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五、散装食品安全监管5.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2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散装食品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食品行业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
2019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首次修订。
《暂行办法》此次迎来“大修”,通过扩充列入主体类型、增加列入情形、强化惩戒措施、完善信用修复等条款,将食品行业纳入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将进一步升级对食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促进食品行业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发展,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暂行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促进食品从业企业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市场监管322019/08中国食品工业市场监管MARKET SUPERVISION食品行业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监管文/ 吴昕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中国人口众多,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巨大人力财力提高食品安全度,但仍屡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达到提高食品安全系数、改善人们饮食环境的目的,需从顶层设计到实施细则、从食品生产到食品销售等各方面出发制定规范,实现全方位监管。
《征求意见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针对食品行业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对于重塑食品安全保护与监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管理本次《暂行办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更之处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主体不再限于“企业”,而是扩大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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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0-2021.9.1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5)嘉刑初字第1698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案处字〔2016〕第2720140751号。
序号
相关责任人员姓码
严重违法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1
胡骏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原厂长
男,公民身份证号:330205*****0919
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
序号
生产经营者名称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严重违法行为
处罚/处理情况
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备注
1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陈宝公路58号马陆工业城内
David Gerard Mc Donald
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2
刘立杰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原计划主管
女,公民身份证号:152201*****2026
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柒万零陆佰伍拾柒元伍角。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柒万零陆佰伍拾柒元伍角。
2016.9.20-2018.9.1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5)嘉刑初字第1698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案处字〔2016〕第2720140751号。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
2016.9.20-2021.9.1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5)嘉刑初字第1698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案处字〔2016〕第2720140751号。
3
张晖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原质量经理
男,公民身份证号:310222*****0455
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柒万零陆佰伍拾柒元伍角。
2016.9.20-2021.9.1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5)嘉刑初字第1698号;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案处字〔2016〕第27201407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