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_14684-2011_建设用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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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砂的术语和定义、分 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 •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建筑工程)中混 凝土及其制品和普通砂浆(建筑砂浆)用 砂。(第二处修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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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第十三处修改) 8.1.1.1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 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密度。(颗粒
级配、细度模数、松散堆积密度、含泥量、泥 块含量、云母含量)
8.1.1.2机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石粉含 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 堆积密度。(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松散堆积 密度、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 、泥块含量、
1 钙质河卵石粉 0.25 0.5 0.6 0.75 0.75 1 0.25 1 1.25 1.5 1.75 1.75 2 硅质石粉 钙质山砂石粉 0.25 0.5 0.5 0.5 0.5 0.5 0.75
矿物种类及含量(%)
名称
钙质河卵石粉
石英 钾长石 斜长石 4.0 2.3 —
方解石 58.6
白云石 35.1
4.分类与规格
4.1分类: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第 五处修改) (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两类;天然砂:河砂、
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人工砂:机制砂、混合 砂)
4.2规格: • 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度 模数分别为: • 粗:3.7~3.1; • 中:3.0~2.3; • 细:2.2~1.6。 4.3类别:砂按技术要求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量损失应符合规定)
6.4.2机制砂除了要满足6.4.1中的规定外,压 碎指标还应满足表8的规定。(人工砂采
用压碎指标法进行试验,压碎指标应小于 规定)
6.技术要求
6.5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第十 处修改) 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 kg/m3;(大于) • 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 kg/m3;(大于 1350 kg/m3 ) • 空隙率不大于44%。(小于47%)
160 54.5 50.2 0.113 3.21 65.3
175
125 52 48.7 0.127 4.35 55.7
172
— 50 — 0.140 5.62 48.6
165
90 46.8 46.2 0.147 — —
坍落度(mm)
砂浆28d强度(MPa) 混凝土28d强度(MPa) 砂浆的28d干缩值(mm) C60混凝土125次冻融循环后 质量损失(%) C60混凝土125次冻融循环后 相对动弹性模量(%) C60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 (10-12m2/s)
6.技术要求
6.6碱集料反应: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试件 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 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6.7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第二处增加) • 当用户有要求时,应报告其实测值。
7.试验方法
7.1试样 7.1.1取样方法 7.1.1.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 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 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7.1.1.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用与皮带等宽的 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出料处全断面定时随 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7.1.1.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 和深度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 品。
检)后,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 应;类别规定时,可判定为该产品合格)
8 检验规则
8.3.2技术要求6.1~6.5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 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 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 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 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技术要求5.1~5.4条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
3.术语和定义
3.10亚甲蓝(MB)值: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 径小于75μ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 。(第 四处修改) (用于判断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μm颗粒含量
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 同的石粉。)
3.术语和定义
不同种类石粉含量与MB值的关系 石粉含量(%) 0 5 10 15 20 25 30
3.术语和定义(第三处修改)
3.1天然砂:自然生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 小于4.75 mm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 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由自然风化、水流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的) 3.2机制砂: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 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 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 砂。
粘土矿物 —
硅质石粉
钙质山砂石粉
60.9
3.2

0.3

0.4

81

15.1
39.1

3.术语和定义
• 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和MB值之间并没有相关性,即 决定人工砂MB值大小的不是其中石粉含量,主要 和石粉的矿物成分有关。 • 硅质石粉比河卵石和钙质石粉对人工砂MB值的影 响更大。 • 人工砂MB值受细粉中SiO2和Al2O3含量的影响, 即人工砂MB值与高岭土类矿物含量有关系。 • 石粉的细度对其MB值没有影响。 • 不同地区人工砂MB值不能完全反映出细粉的含量 和矿物成分,要想限制人工砂中粘土类物质的含 量需要用石粉含量和MB值两个指标共同控制。
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 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该项指标符 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该类产品合格;仍然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9标志、储存和运输
9.1标志 卵石、碎石出厂时,共需双方在厂内验 收产品,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9.2砂应按分类、规格、类别分别堆放和运输, 防止人为碾压、混合及污染产品 . 9.3运输时,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严禁污 染环境。
6.技术要求
6.3有害物质(第八处修改) • 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 物及硫酸盐、氯化物、贝壳(增加的), 其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均改为≤,原 来为<,增加了贝壳限量)
6.技术要求
6.4坚固性(第九处修改) 6.4.1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砂的质量 损失应符合表7的规定。(天然砂采用硫 酸钠溶液进行试验,砂样经5次循环后质
7.试验方法
7.1.2取样数量 7.1.3试样处理 7.2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 7.3颗粒级配 • 根据各号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采用修约 值比较法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 7.4含泥量
7.试验方法
7.5石粉含量与MB值 亚甲蓝粉末含水率测定(增加) 亚甲蓝溶液制备:称量亚甲蓝粉末[(100+W)/10]g 0.01g (相当于干粉10g), (将亚甲蓝粉末烘干至恒量,烘干温 度超过105度,亚甲蓝粉末会变质) 7.6泥块含量 7.7云母含量 7.8轻物质含量 7.9有机物含量 7.10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7.11氯化物含量
6.技术要求
6.1颗粒级配(第六处修改) • 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分别提出
了天然砂和机制砂的要求,其中差异表现 为150um筛的累计筛余量上,机制砂的累 计筛余量小,说明其中细粉可以较多); • Ⅰ区人工砂中150um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 放宽到100~85,Ⅱ区人工砂中150um筛 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100~80,Ⅲ区人 工砂中150um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 100~75.
建设用砂 Sand for construction (GB/T14684-2011)
2012年2月1日执行 朱荷维
前言
本标准主要变化 • 有15处修改内容(第一处修改:标准名称。 建筑用砂(Sand for building) —建设用砂 (Sand for construction )) • 有1处删除内容 • 有2处增加内容
6.技术要求
• 砂的级配类别应符合表2的规定。(原来三 类砂没有级配区的要求) • 对于砂浆用砂,4.75m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 应为0。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 600μ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 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5%。
6.技术要求
6.2砂的含泥量、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第七处修改) 6.2.1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均改为≤,原来为<) 6.2.2机制砂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时,石粉 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增加了MB 值要求)
坚固性)
8 检验规则
8.1.2型式检验(第十四处修改) •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6.1~6.5规定的所 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 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时; 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1.08
1.2
3.59
5.78

3.术语和定义
• 当人工砂MB值≤0.5时,石粉中吸附性的粘土类物质很少, 可以起到减水作用,用在混凝土中效果最好,可以用在 C60及以上混凝土中。 • 0.5≤ MB ≤1.0时,人工砂中会含有少量的粘土类物质,对 混凝土性能影响不明显,还能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可用 在C30~C55混凝土中。 • 1.0 ≤MB ≤1.4时,石粉中含有较多的粘土类物质,对混凝 土用水量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可以 正常使用,用于C25及以下的混凝土中,还能避免低强度 等级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较少和易性差的问题,使强度 和耐久性达到保证。 • MB>1.4时,石粉在粘土类物质含量很多,用于混凝土中 对其工作性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影响强度和耐久性。
人工砂:经除土处理的机制砂、混合砂的统称。 机制砂:由机械破碎i、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但不包括软质、风化岩石的颗粒。 混合砂: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3.术语和定义
3.3含来自百度文库量 3.4石粉含量 3.5泥块含量 3.6细度模数 3.7坚固性 3.8轻物质 3.9碱集料反应
Ⅰ类
石粉含量
• <3.0
Ⅱ类
<5.0
Ⅲ类
<7.0
机制砂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时,石粉 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均改为≤, 原来为<)
3.术语和定义
MB值
流动度(mm) 0.5 1.0 1.5 2.0 2.5
197
220 55.5 60.5 0.107 2.86 70.3
185
7.试验方法
7.12海砂中贝壳含量试验(盐酸清洗法) (新增加的) 7.13坚固性 7.14表观密度(第十一处修改) 增加了水温对砂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整系数 αt——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见表 10)。
7.试验方法
7.15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7.16碱集料反应 7.17放射性:按照GB 6566的规定进行 (增 加的) 7.18含水率(增加的) 7.19饱和面干吸水率 饱和面干吸水率图(第十二处修改)
4.分类与规格
删除内容:
用途: Ⅰ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 土;Ⅱ类宜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 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Ⅲ类宜用于强 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5.一般要求(增加内容)
5.1用矿山尾矿、工业废渣生产的机制砂有害 物质应符合6.3的规定外,并应符合我国 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 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性能产生有害 影响。 5.2砂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 建筑材料放 射性核素限量 )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1~5.4规 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 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 验: 1)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2)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8 检验规则
8.2组批规则 8.3判定规则(第十五处修改) 8.3.1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 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检验(含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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