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识别及监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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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源的识别

所识别的危险源,归纳为7类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重大危险源:

1、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3、机械伤害;

4、触电;

5、坍塌;

6、中毒;

7、火灾。

二、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1、高处坠落--凡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作业,建筑物四口五临边、攀登、悬空作业及雨天进行的高处作业,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作业点和工作面等。

2、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及水平崩溅物体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等。

3、机械伤害--机械运转工作时,因机械意外故障或违规操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机械损害的。

4、中毒--指化学危险品的气体、物体、粉尘、一氧化碳、电焊废气等,由呼吸、接触、误食及食用变质或含有有害药品的食物造成的中毒,并对人身造成伤害的。

5、坍塌--基坑开挖、脚手架、模板搭设与拆除,施工层超负荷堆放,机械使用不当,造成的坍塌,对人身或机械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6、触电--工程外侧边缘距外电高压线路未达到安全距离,用电设备未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保护设备性能失效,移动或照明使用高压,违规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对人身造成伤害或损害的。

7、火灾--电气设备线路安装不符合规定,绝缘性能达不到要求,未按规定明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对人体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三、危险源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要采取"两个控制",即前期控制、施工过程控制。

1、前期控制:工程开工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时,针对工程的各种危险源,制定出防控措施。

2、施工过程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

1、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一切人为事故的发生。

2、督促、加强对施工人员队伍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3、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专业知识培训。

4、严格加强各种危险源和管理工作,结合工程特点,针对确认的危险源实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现场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危险源

项目经理未持有效证件(含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到岗履责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持证在岗履责的;

总、分包施工单位无(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分包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各方审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发布后,原来的建质[2004]213号已经废止

其中涉及到施工现场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有关章节

重点:第一章二、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重点:第二章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重点:第二章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重点:第三章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重点:第三章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重点:第四章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02、工种类别代码表A

建筑电工01 建筑架子工02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03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0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05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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