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十章票据]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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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票据

一、票据

1.票据的含义

票据也称为流通证券,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票据的转让就是债权的转让。

2.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只要有健全的票据市场,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靠的,持票人就可将票据视同现金,或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2)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3)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根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来履行付款义务。

(4)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必要的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包括出票、提示、承兑、背书、保证、追索等行为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二、汇票

1.汇票的定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必备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在实际业务中,汇票通常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等内容。除上述必备项目外,汇票还可以有一些票据法允许的其他内容的记载。

3.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也是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中。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广泛用于各类经济交易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居多。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凡采用见票即付形式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当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票时应立即付款。

②远期汇票。凡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形式记载付款日期和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的,均为远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a.定日付款;

b.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

c.出票日后若干天;

d.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

(3)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①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②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①光票。光票又称净票或白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全靠出票人、付款人或出让人(背书人)的信用,一般仅限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

②跟单汇票。跟单汇票又称押汇汇票,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担保,体现了款项与单据对流的原则,通常作为国际货款的结算工具。

4.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即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与追

索等。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都是以出票所设立的票据为基础,所以统称为从票据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由填写、签字和交付三个动作组成。在填写收款人时,有以下三种方法:

①限制性抬头。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有指名的公司才有权收取票款。

②指示式抬头。指示式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持票人背书并交付给第三者进行转让。

③持票人或来人抬头。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除《英国票据法》外,一般不允许使用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2)提示

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提示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②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

按我国《票据法》,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1个月;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事后不得以诸如“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等理由来否认承兑汇票的效力,而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4)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即付;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由付款人付款。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消灭或结束。

(5)背书

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后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通称“贴现”。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限制性背书

限制性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仅付××公司”(Pay to…co.only)、“付给××银行,不可转让”(Pay to…bank,not transferable)等限制性词语。凡做成限制性背书的汇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②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略式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即不写明受让人。这种汇票可交付任何持票人,只凭交付即可转让。出于票据使用的安全性考虑,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③特别背书

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除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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