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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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50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603号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关于“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局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9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清理意见,以《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国质检法函〔2017〕580号)函报贵办。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我局自2011年起逐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7年度开展的第7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清理结果以《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向社会公布。

在开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我局组织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在清理基础上,现已废止规章7件(附件1),修改规章11件(附件2);拟废止规章17件(附件3),拟修改规章91件(附件4)。

同时,对涉及国内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7件规章(附件5),拟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清理意见后,统筹解决。

附件:1. 已废止规章目录2. 已修改规章目录3. 拟废止规章目录4. 拟修订规章目录5.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章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11月21日附件1已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废止文号废止日期备注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2016年1月20日由《进出境粮食检验督管理办法》替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2016年2月23日由《纤维制品质量监办法》替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2016年1月26日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构管理办法》替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2016年7月26日由《进境水生动物检管理办法疫总局令第44号疫总局令第183号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月18日全文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2017年12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代附件2已修改规章目录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规章名称原文号修改文号发布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6年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2016年1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2017年2附件3拟废止规章目录规章名称文号规章名称文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根据第124号令修订规章名称文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号,根据第166号令修订注:拟废止规章需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废止决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J 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RuIes of Metrological Testing for Net Quantityof Products in Prepackages with Fixed Content2005-10-09 发布 2006-0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录引言1范围2引用文献3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2 符号4计量要求4.1 总则4.2 净含量标注的要求4.3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4.3.1 单件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4.3.2 平均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5计量检验5.1 总则5.2 测量不确定度5.3 统计与控制准则5.4 检验实施5.4.1 总则5.4.2 确定检验批5.4.3 检索抽样方案5.4.4 抽取样本5.4.5 样本的检验5.5 原始记录与数据处理5.5.1 原始记录5.5.2 数据处理6结果评定与报告6.1评定准则6.1.1标注评定准则6.1.2净含量评定准则6.2 检验报告附录A随机抽样方法附录B除皮方法附录C以质量(重量)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D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E以长度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F以面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G以计数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H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格式附录I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原始记录格式附录J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格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引言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工作,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含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1997年版)的要求,制定本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是对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修订,本规则代替JJF1070-2000。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21•【文号】国家检量函[2001]551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国家检量函(2001)551号2001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要求,总局于2001年9月组织了第二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培训。

现将取得国家级考评员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附件: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序号姓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区号)性别年龄专业专业年限学历职称证书编号1李振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男55力学计量管理33研究生研究员041号2李成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女56化学计量管理29大学高工042号3曹文祺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男51分析化学17研究生副研043号4马钟焕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春市卫星路22号研究所(130022) ************-8519男51几何量25大学高工044号5王肇虹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春市卫星路22号研究所(130022) ************女41电学17大学高工045号6刘莉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安苑东里一区12号(100029)************女40力学9大学高工046号7于宝良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安苑东里一区12号(100029)************男37力学14大学高工047号8戚宁武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研究所村十七号(400020)************男38流量13大学高工048号9龚中字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研究所村十七号(400020)************男36力学15大学高工049号10丁跃清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十七号(400020)************男36力学15双本科高工050号11张少民宁夏计量研究所银川市公园街8号(750001)************男54计量管理21大专高工051号12胡匡生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沙市香樟路55号研究所(410004)0731-559354男43几何量17大学高工052号13刘岚松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沙市香樟路55号研究所(410004)************男37热工17大学高工053号14王炳甲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59光学37大专高工054号15魏志昂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杭州天目山路66号研究院(310013)************男49电学23大学高工055号16殷彤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男59电磁无线电32大学研究员056号17聂英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男50几何量22大学高工057号18齐湛谊河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石家庄友谊南大街175号(050051)************男46几何量16大学高工058号19金美峰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合肥市靶场路15号(230022)************女44长度20大学高工059号20田林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海口市海秀路34号工业大厦五楼(570206)************男47计量管理长度16大学高工060号21赵勇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810001)************男35光仪15大学高工061号22曹瑞基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250014) ************男38电磁15研究生高工062号23赵峰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研究所(210007)025-*******男37力学13硕士高工063号24王震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研究所(210007)025-*******男41电学18大学高工064号25廖宜水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研究所(350003)************男52几何量24大学高工065号26蔡晓平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36测试14硕士高工066号27王民学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47热工23大学高工067号28邹新洲新疆计量测试研究所乌鲁木齐北京南路40号(830011) ************男57电学28大学高工068号29宋学青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昆明市东风东路唐家研究院营(650041)************女38计量管理10大学高工069号30陆福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上海宜山路716号研究院(200233)************男42无线电19大学高工070号31薛润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上海宜山路716号研究院(200233)************女51长度25大学高工071号32周小波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武昌区东湖路3号研究院(430071)************男44力学热工19大学高工072号33时根火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武昌区东湖路3号研究院(430071)************男39声学19大学高工073号34陈传岭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郑州市花园路21号(450008)************男39无线电18大学高工074号35张耀国贵州省计量测试技术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研究所45号(550003)************男55热工33大学高工075号36吕文华国家气象计量站北京市白石桥路46号(100081) ************男45气象计量22大学高工076号37宋湛华国家纺织计量站北京朝外英家坟(100025)************男55仪器仪表11硕士高工077号38白胤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抚顺市长春街2号(113126)************男44大容量20大学高工078号39龚政明国家蒸汽流量计量烟烟台市上夼西路101台检定站号(264001)************男55长度27大学高工079号40闫凤霞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100081)************女43自控18大学副研080号41何小菊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100081)************女45计量仪器26大学副研081号42王勤国家高电压计量站武汉珞喻路143号(430074)************男44高电压电测24研究生高工082号43刘元敏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重庆市上桥三村(400037)************男37矿山安全10硕士高工083号44刘子达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锦州市和平路3段量站锦州分站17号(121000)139****0302男46力学电学19大学高工084号45孟艾立国家通信计量站北京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100083)************男39通信17大学高工085号46罗意承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30022) ************男45计量管理23大学高工086号47冯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350003) ************男47力学24大学高工087号48权小菁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广州市广园中路松柏东街30号(510405)************女45化学计量22大学高工088号。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

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 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 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 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 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天津12 ;河北13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江苏32 ;浙江33安徽34 福建35江西36 ;山东37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西藏54 ;陕西61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 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 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10个工作日⑵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名词解释计量标准考核【释义】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2考核内容”“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200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四类:(1)要求计量标准设备齐全配套,技术状态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手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押管理规定41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4.15 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3.15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2000.06.164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06.074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令第39号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7.03.0146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7号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1.2447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5号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184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2449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4.0950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185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6号令修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7.165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0853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115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355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2001.9.1756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2001.9.1778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12.29 79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8.6.11 80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9.178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4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8.258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7.58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4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6.248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285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286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7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4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8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5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9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290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0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1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2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9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2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4.395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5.3196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6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497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498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9.1799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9.17100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12.4101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12.4102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4.19 10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7.24 10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8.22105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1.6106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7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8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9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10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7.1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12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4.1611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4.1611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5.14115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8号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3.5.28116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7.18117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8.18118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4119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7120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9.4121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4.5.24122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512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1012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12 125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6.1 126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0.17127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2.31128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3.1 129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6.26 130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12.25131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6.18132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7.613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8.2713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8.27135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3.2136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6.14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6.14138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7.2013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8.21140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9.10 141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10.2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2006-5-8 16:30:53 2005年第145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

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20. 热能表:热能表;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45. 焦度计:焦度计;46. 验光机:验光机;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53. 测氡仪:测氡仪;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56. 电导仪:电导仪;57. pH 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62. 浊度计:浊度计;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71. 测汞仪:测汞仪;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26
•【文号】国质检认[2012]643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免疫规划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2〕64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经审查,现将《国境口岸结核病监测规程》等12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0月26日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1•【文号】质检特设函[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我局调整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编号方法,现予以公布。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中的《证件编号方法》和《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1号)中《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方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方法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二00四年三月一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办法一、基本格式×××××××××-××××有效期年份顺序号地区代码机构类型代号证书项目代号共14位,包括“-”。

二、代号含义(一)证书项目代号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7。

(二)机构类型代号由一个数字表示┏━━━━━━━━━━━┯━━━━━━━━━━━┓┃机构类型│代号┃┠───────────┼───────────┨┃质检系统检验机构│1┃┠───────────┼───────────┨┃自检检验机构│2┃┠───────────┼───────────┨┃行业检验机构│5┃┠───────────┼───────────┨┃无损检测机构│3┃┠───────────┼───────────┨┃气瓶检验机构│4┃┠───────────┼───────────┨┃型式试验机构│6┃┠───────────┼───────────┨┃水质检验机构│7┃┗━━━━━━━━━━━┷━━━━━━━━━━━┛(三)地区代码由两位数字表示,含义是审批机关所在省级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 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070 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 10 09发布
2006 01 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18.08.2022
2
目录
第一节 基本情况介绍 第二节 计量检验 第三节 结果评定与报告 第四节 除去皮重的方法 第五节 以质量(重量)单位标注
18.08.2022
34
(五)、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1、原始记录 检验的原始记录就是对检验过程中,所得到的有效数 据和信息进行的记载,以备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出具检验报 告之用。为了保证数据处理和检验报告的准确完整,每份 检验的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应使用规范的原始记 录格式,记录检验数据和信息。记录中列出的项目应准确 填写。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18.08.2022
20
3)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检验批中单件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不能有任何大于2倍
允许短缺量的商品,即不允许检验批中含有T2 类短缺性 的商品。这一规定是在检验批中允许存在个别T1 类短缺
商品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对检验批商品含量的进一步限定。 这一增加的限定可避免消费者因定量包装机的超大误差而 带来的损失,达到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同时, 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保持定量 包装机计量性能良好稳定,避免带病作业。
附录D体积标注净含 6.2以体积标注净含量 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 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法
附录E以长度标注净 6.3以长度标注净含量 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方法
附录F以面积标注净 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方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的公告》
2011-11-28
2007年第174号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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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2005年第32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48 36 24 17 14 ≥16℃56 42 28 20 17 ≥11℃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待IPPC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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