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视域下的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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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视域下的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

作者:徐琳黄先陈姝睿

来源:《商情》2020年第02期

【摘要】目前国内的許多法律已经较为完备,并对于多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已有的法条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的规定内容仍然较为抽象,当同一个事件适用于诸多的法律规范时,则会出现责任竞合的状况。众所周知,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属于违法行为,在这两种责任的基础之上能够生成不同的请求权,两种责任内部存在着排斥关系。为切实发挥已有诉讼制度的实际效用,本文就对于第三人侵权视域下的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分析,希望能够为应对相应的事件起到一定的参考性作用。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 ;侵权责任 ;客运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从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范畴当中,违约责任所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所侵害的也是民事权利。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当中所提及的违约责任将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从中去除,其构成要件既包括主体条件又包括违法行为。侵权责任则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主观上过错构成要件。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立足于主体行为的基础之上所出现的违约行为。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出现竞合时,意味着行为人的某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触犯了不同方面的法律,受害人虽然不能够同时行驶双重请求权,但却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逐步确立的基础之上,竞合现象也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起初我们并没有相应的依据来对于这两种民事责任进行区分,因此普遍认为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等同于侵犯他人的权益,从本质上看二者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第三人侵权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旅客在参与运输活动的过程当中,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运输合同,如果出现了第三人侵权而导致交通事故出现危害到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经过实际的调查之后,即便能够认定承运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操作失误,其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约责任的认定这一方面,承运人需要承担起客运运输过程当中涉及到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也存在着特殊情况,那就是旅客的伤亡是由于其个人行为导致的,如果能够认定违约责任来自于旅客方面,此时承运人无需

承担任何的赔偿。依据现有的合同法,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律规范当中对于承运人方面的责任有着更为明确的规定,承运人需要同时肩负起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换一种说法就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不管承运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是否存在着导致违法行为的主观意愿,承运人都应当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在对于第三人责任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明确的判定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明确承运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依据合同法当中已有的规定,承运人在客运运输的过程当中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定要求及时将旅客或运输物品运送到规定的地点,承运人在这一过程当中所承担的任务来自于结果性,无论是因何种原因未能达到约定的结果,承运人都必须肩负起相应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在客运运输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第三人对于受害者的直接侵权行为被我们称为直接侵权人。承运人在运输的过程当中承担着多种多样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救助义务。未能履行义务同样被视为侵权。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侵权行为会对于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影响,当出现侵权行为时,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出现了违反义务的情况,同样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肩负着在承运过程当中救助病患的责任,由此可以推断,这里所涉及的救助责任同样也包括在受到第三人侵权下的救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部分的规定并不要求承运人一定要与其他人进行搏斗,而是应当在不对于自身的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果并未进行救助,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竞合分析

运输合同的责任竞合同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违约责任发生的主体应当相同,当承运人由于第三人侵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时,就构成相应的责任竞合。但是在法律规定当中也明确提出当事人不能同时行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存在责任竞合,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涉及的主体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分别为承运人和第三人。而二者之间存在的违法行为也有较大的差异,违约责任代表的是为确保运输安全性所提出的违约行为,侵权责任则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二者之间并不发生竞合,不可以同时进行使用。必要时旅客可以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起诉。

立足于违约诉讼这一方面的内容,相关人可以提出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物质损失。立足于侵权诉讼,相关人则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物质损害赔偿两大方面的赔偿要求。我们通常认定同一方面的赔偿存在内部竞合,同时依据受害者提出的诉讼要求的不同,责任竞合也不抑制。如果受害者并未向第三人提出诉讼,反而是选择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此时则会涉及到责任镜和问题,受害者只能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对于一类行为进行诉讼。立足于受害者的角度上来看,在实际进行选择的过程当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综合分析举证责任的情况以及最终可能的赔偿情况等因素。而旅客在面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时,同时也能够对于第三侵权人进行诉讼,对于

责任承担这一方面的问题,物质损失的赔偿应当由承运人来承担。但如果从侵权责任的角度上进行判定,则需要由第三人来承担精神和物质两大方面的赔偿。总体来说,承运人并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承运人在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适当的赔偿。

参考文献:

[1]宋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模式的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10.

[2]丁建文,从案件实务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D].兰州大学,2012.

[3]张万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及处理方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4]金若逸. 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解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新思考[D].宁波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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