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政策文件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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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职工的工作经历进行认证和计算,确定其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认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着职工的工资待遇、享受的福利及社保权益等方面。

下面将对历年来的工龄认定政策进行汇总。

1986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开始出台时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定时间才可以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员工,工龄认定主要是以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199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开始重视社保缴纳的作用。

即只有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才能被认定为企业员工。

这意味着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时间才能获得工龄待遇。

200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开始将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工种设置了不同的工龄计算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工龄认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龄认定程序。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职工工龄认定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改。

首先,取消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依赖,不再要求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工龄待遇。

其次,开始重视对非正式就业人员工龄认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正式就业的职工,也可以认定其工龄。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的最新进展是在2024年,此次对工龄认定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更加公平合理地认定职工的工龄,并且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具体的调整包括将劳动就业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并重新定义工龄的计算标准。

根据新政策,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即可被认定为该单位员工,不再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龄认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最初侧重于劳动合同到后来重视社会保险缴纳,再到现在取消对社保缴纳的要求,工龄计算标准也逐渐趋于公平和合理。

这些变化都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龄待遇。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一、几个概念(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

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

(依据:中组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82〕干研字13号) (二)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工作年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依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四)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五)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对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或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或一年零六个月进行折算。

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

(川革发〔1979〕22号: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办理)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折算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

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 2012年7月1日,国家建立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对工龄折算办法作出了调整: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依据:人社部发(2012)64号 (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的关系。

从概念的最初含义看,连续工龄适用于企业人员,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从概念外延看,现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工作年限”等同于“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的概念大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国直发关于工龄的文件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重新计算法,对少数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工作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予计算,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做法。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
龄)。

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整理版]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工龄有关规定目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 (2)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 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3 六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4 七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4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5 九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5 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6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 6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7)十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7 十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六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七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9十八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 9 十九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10 二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 10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 .. (10)二十二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11二十三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11)二十四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1二十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2 二十六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 (12)(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关于工龄政策文件锦集

关于工龄政策文件锦集

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二)10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上述人员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在县办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但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或单位辞退而脱离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发[1992]62号101.六十年代初期因国民经济调整和“社教”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工作的我省六三、六四、六五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比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

其中国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1994]190号1994年12月28日102.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与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从“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转为公社半脱产干部(含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任半脱产干部(或经组织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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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政策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节工龄政策一、关于工龄及工龄计算的基本政策规定1.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64)中劳薪字第344号《劳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博士、硕士生的工龄计算。

(1)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硕连读,直博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店铺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计算工龄。

(3)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新人社发[2009]59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国有企业自行聘用或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大中专毕业生,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2)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出具证明的,其档案委托代管期间计算工龄;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满三年后,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规定将保留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保管,并继续保留身份的,经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可连续计算工龄。

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是按档案还是社保工龄认定文件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工龄认定文件”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95、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号96、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4]内人工字258号97、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中发[1966]91号98、“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劳人险[1983]61号99、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

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发[1986]73号100、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人资[1987]31号10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5]171号102、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1]讲解(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相关文件

工龄相关文件

各类人员的工龄的合并计算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

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后省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工龄认定文件汇编

工龄认定文件汇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pdf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pdf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一、几个概念(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

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

(依据:中组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82〕干研字13号) (二)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工作年限。

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依据:1955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四)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五)折算工龄。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对于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毒有害工作,或高海拔地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或一年零六个月进行折算。

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

(川革发〔1979〕22号:常年居住在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办理)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折算工龄可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

依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 2012年7月1日,国家建立了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对工龄折算办法作出了调整: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区的,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的,每在此工作满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和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折算的工龄不与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依据:人社部发(2012)64号 (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的关系。

从概念的最初含义看,连续工龄适用于企业人员,工作年限适用于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从概念外延看,现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工作年限”等同于“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的概念大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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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二)10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上述人员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在县办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但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或单位辞退而脱离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发[1992]62号101.六十年代初期因国民经济调整和“社教”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工作的我省六三、六四、六五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比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

其中国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1994]190号1994年12月28日102.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与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从“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转为公社半脱产干部(含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任半脱产干部(或经组织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从上述工作岗位上参军、复员、转业后直接安排工作的,其军龄和参军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1995]33号1995年4月5日103.按照陕人险发[1995]33号《关于参加“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更改了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人员,如何填写参加工作时间的问题,经研究,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间断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本人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之日起填写。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如有间断的,其本人原来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暂不变动,更改后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可在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履历表的“备注”栏中以记实的办法填写:“按照陕人险发[1995]33号文规定,19××—19××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建国后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间断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待国家新的规定下达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陕人险发[1995]146号104.计划生育专干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计划生育专干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继续从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计划生育专干(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所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函发[1996]02号该文章转摘榆林人才网- 详文链接:/e/HR/hr/127510824213433.html#105.参加“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人员,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顿农村基层关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成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要求更改本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从陕人险发[1995]33号发文之日(1995年4月)起执行。

——陕人险函[1996]04号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

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106.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其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便字[1980]41号107.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函[1982]32号108.轮换工回乡后,……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计劳业字[1973]7号109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42号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4]344号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劳人干局[1983]14号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6号113.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114.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校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3]15号115.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

——劳人险函[1983]37号116.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中简字132号、[1963]中劳薪便字185号117.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

——陕劳人险发[1984]310号、[1973]计劳业字7号、[1980]劳险便字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该文章转摘榆林人才网- 详文链接:/e/HR/hr/127510824213433_2.html118.已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函[1982]42号119.“文革”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配偶)下放到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㈦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120.按照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93]25号文件精神,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家行政机关中,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提前离岗。

到达离退休时,离岗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陕人发[1994]05号12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号122.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4]内人工字258号123.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中发[1966]91号124.“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劳人险[1983]61号125.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

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发[1986]73号126.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人资[1987]31号127.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5]171号128.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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