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提升机机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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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物料提升机租赁及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江西康新实业有限公司
现甲方生产需要,需租赁乙方施工物料提升机用于银三角实验学校新建项目。在乙方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对现场情况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及要求进行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在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银三角实验学校新建项目
1.2 工程地点:南昌县银三角银良北路与经三路
第2条租赁设备基本情况
2.1 租赁机械数量: 4 台
2.2 生产厂家:浙江东辰机械公司
2.3 品牌、型号:东辰S100
2.4 生产日期:2015.5.10
2.5 额定载重量:1T
2.6 安装最大高度:30m
2.7 其他:
第3条租期
3.1 按实际月计算。不足月的,按当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当月实际天数)。
3.2 租期计算从机械安装验收完毕,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终止使用机械之日止。
第4条租赁费用的计算
4.1 租金:机械高27 米内,每台租金包干为/ 元/月(包括按照施工需要增加标准节、增加附着等的全部费用)。月租金是指乙方提供能满足甲方正常使用机械所需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机械使用费、井架架体刷漆费用、基础预埋件、升节、附墙连接、附墙连接所需的配件、电缆、维修保养费、维修保养所需配件费及服务费。
4.2 物料提升机一切备案,月检巡查记录及保养记录等由乙方办理,费用包干1000元/台。
4.3 进出场费:每台施工电梯进退场费包干单价为/ 元/台(进退场费包含:进退场运输费、因场地原因造成的场内二次转运费、调试、验收费及取证等全部费用);安拆的吊机费,安拆费合计为120元/米。
4.4 如甲方现场原因造成附墙超过标准附墙时,应采用原生产厂家特制的附墙,如果由其他单位特制或安装时,其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指具有机械制作或设备维修或设备改造资质),并将其资质提交甲方备案,且设计图纸、计算书、制作工艺书及相关技术文件应有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以作为甲方验收确认的依据。
4.5 其他:
第5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租金的支付:乙方每月26日至30日提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的租金结算报告,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期乙方机械的运行情况评定进行结算并支付上月的70%租金。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含30%的累计租赁费)在施工电梯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30 天内支付。
5.2 进退场费的支付:进场出场各50%,在施工电梯进场安装经双方自检验收合格并取得特检所检验合格报告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场费500元/台;施工电梯离场,乙方向甲方提交退场费支付申请后10 日内支付的退场费500元/台。
5.3 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时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专用发票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证明资料。
5.4 若甲方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可推迟向乙方支付租金,但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
5.5 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帐户支付。如乙方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开户行:南昌市工商银行八一支行
开户名称:/
账号:/
5.5 其他:
第6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6.1.1 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机械基础施工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并将28天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和基础相关隐蔽资料一份交乙方备案。对于甲方基础的制作,乙方须提供相应的技术配合与指导,设备基础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机械安装。若因甲方施工原因出现基础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6.1.2 甲方提供乙方安装及使用时的施工电源。
6.1.3 甲方负责指导和监督乙方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及进场三级安全教育。
6.1.4 甲方负责工地的场地平整和道路通畅以及工地有关现场配合工作。
6.1.5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积极配合提供报装所需的甲方相关资料。
6.1.6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由乙方自理。
6.1.7 甲方委派张亮高为现场代表(电话:/ ),负责对乙方使用过程中进行质量、安全等监控和把关,并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
6.2 乙方权利义务
6.2.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物料提升机的档案资料,并确保一部物料提升机对应一份档案资料。
6.2.2 乙方提供的物料提升机必须经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等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所有机械使用的地脚螺栓、附墙配件、钢丝绳等均应有厂家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必须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设备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6.2.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机械基础制作的施工图及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对于甲方不合理的方案操作应及时提出,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6.2.4 乙方应在物料提升机进场前10天向甲方出具该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同时,乙方还应随出租的设备提供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以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6.2.5 乙方自行进行物料提升机安装的,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建筑机械安装资质(在所租赁地点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认可)的专业单位,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安装。在本合同签订前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和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6.2.6 乙方无安装资质的,严禁乙方安装物料提升机,乙方应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5天内出具乙方与第三方安装单位就物料提升机签订的委托安装协议,同时向甲方提供该第三方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第三方安装单位同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6.2.7 乙方或其委托的有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在安装拆卸前15日内,应向甲方提供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物料提升机性能要求编制的完整、合理、科学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该专项方案经甲方审批后按方案实施。
6.2.8 乙方应确保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该设备安装、顶升、附着,否则,每超过一天每台施工电梯应赔偿甲方5000 元,同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乙方应保证于自检验收完毕后15日内并取得特检所检测合格证明,否则,每超过一天每台设备应赔偿甲方5000 元,同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机械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25日内为甲方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每超过一天每台物料提升机应赔偿甲方5000元,同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若发生上述延误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2.9 乙方需保障物料提升机每日运作时间(含所需的操作人员)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包括赶工)需要,否则每停机一小时,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乙方应按200元/小时/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停机属于6.2.8条所列情形,则按6.2.8条执行。
6.2.10 乙方负责对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供甲方检查。乙方必须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确保甲方正常使用。如机械出现紧急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