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红薯(干)(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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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红薯(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烤红薯(干)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薯为原料,经原料挑选、清洗、分切或不分切、烘烤、冷凉、包装加工而成的烤红薯(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分类
按工艺不同分为:烤红薯、烤红薯干。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红薯
应选用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的原料。其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烤红薯烤红薯干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香甜适口、质地细腻、具有烤红薯
特有的风味、无异味香甜适口、口感筋道、具有烤红薯干特有的风味、无异味
组织形状块状、允许有少量糖结晶体存在条状、块状、片状
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烤红薯烤红薯干水分/(g/100g)≤85.050.0
铅(以Pb计)/(mg/kg)≤0.15
镉(以Cd计)/(mg/kg)≤0.1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g)≤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0
表4致病菌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50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5农药残留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7食品添加剂
4.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8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
4.9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检验
取100g样品放置在白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2理化指标检验
5.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镉
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样品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20袋,且总量不低于3kg。
6.2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厂品管部按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来源、设备有变化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当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当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验。当其它项目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可从原货批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