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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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变更办事指南
一、审批、变更范围
诸暨市幼儿园、托儿所和早教服务机构
二、审批、变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53条、第55条、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
三、审批条件
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舍设施等必须符合当地学前事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和诸暨市托儿所、早教机构开办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园舍选址必须确保安全,建筑不应与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楼层应为地上一、二、三层,不得超过三层或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建筑内。
4.幼儿园审批规模必须在六班及以上。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阶段
1.提交的材料
(1)筹设办园报告(交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单位举办的除负责人签字外,还须盖章),以及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教办(中心校)签署意见并盖章;(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单位举办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外地或境外举办者须提供暂住证及办学担保材料;(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验资报告、定期存款;(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5)周边
环境安全证明材料(交原件);(6)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交原件)。
2.程序
筹设报告经所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教办或中心学校签署意见盖章后,附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举办者必须在接到同意筹设的批复后方可按有关标准开始筹建(筹建期限为3年)或装修园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申请设立阶段
1.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复意见书(交复印件);(2)筹设情况报告(交原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教办或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3)民政部门的名称预审核意见书(交原件);(4)符合法规的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交原件);(5)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专业资格上岗证、健康证、聘任合同等资料(交复印件,由教办、中心学校负责验原件,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6)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7)提供“六证”(交复印件,验原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非厂房)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园舍安全鉴定报告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8)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交原件);(9)拟办机构的设施设备清单(交原件)。
2.程序
举办者需提交要求正式设立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审核,并组织实地踏勘验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五、变更程序
(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后新的章程;
2.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
3.举办者变更需附财务清算报告(验资报告),举办者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4.地址变更需附新场所房产证(租赁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非厂房)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园舍安全鉴定报告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以及周边环境安全证明材料。
(二)程序
申请人在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质、名称、举办地址、办学层次和办学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填写《诸暨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项目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诸暨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办公室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结论。
六、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学前教育办公室受理。
2.学前教育办公室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
3.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办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七、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申请筹设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
87113809
附:《诸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核登记表》(举办者自行下载,一式3份)
诸暨市教育局学前办
2013.5
附件2
编号:
诸暨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主办人)
填表人
所属镇乡(街道)
填表日期
诸暨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二、“幼儿年龄”一栏,应填周岁,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算周岁。
三、“办园学性质”、“园舍产权性质”、“办学形式”、“园舍状况”、“建筑结构与材料”以及“玩教具配备等级”在相应的选项后打“√”,如属于“其它”,则在栏目内写明相应的情况;“户外场地”栏除“生均面积”外,其余填“有”或“无”。
四、“经费”一栏中,“来源”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得以维持的、稳定的、经常性经费渠道。
五、“申报与审批”一栏中,审批机关应写明“经审核,同意核发办学许可证”、“经审核,暂缓核发办学许可证”或“经审核,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六、申报时应填写表格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