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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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高校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2)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 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限前5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 或2项省辖市、厅级一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项 目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附鉴 定材料),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 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学时以上;本、专科院校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成人高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 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4)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以及指导青年教师、硕士研究 生或进修教师的能力, 并根据工作需要全过程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合格硕士研究生, 或指导 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成绩显著。
(2)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课程。 组织课堂讨论, 指导实习、 社会调查, 承担课程的辅导、 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政治辅 导员。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学时、180学时以上;本、专科院校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成人高校教师, 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
(2)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3)校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研、工程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 (限前2名)。项目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
(4)参编正式出版的著作或省统编教材(本人撰写
(二)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及 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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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讲师职务: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本专业技能操作达到相应的要求,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 级合格证书;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第一项业绩成果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c.参加一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d.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e.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第二项论文著作a.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b.正式出版3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一部。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职务: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③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条:理工农医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c.参加完成重大应用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在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过程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2日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全面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试行)。

第二条本评审标准(试行)适用于我市技工院校已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资格,拟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技工院校正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两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基本素质和能力:(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创新;(二)具备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其中本科及以下毕业的须满15年,具有硕士学位的须满13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须满7年),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书育人成果显著;(三)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评审组织章程)年月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职称评定要求

职称评定要求

附件2: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立德树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较熟练掌握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参加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

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④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课程设计完整;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⑤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⑥能运用计算机和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天津市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⑦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相关经历;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⑧承担并完成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参与学生社团等教育活动;⑨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第一项业绩成果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c.参加完成局级以上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参加省部级以上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或参加省部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d.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建立健全大学师资队伍聘任制度,加强高级职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评聘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职务设置大学教师高级职务包括副教授、教授、讲师等级,职务设置应具体体现各个学科领域的特点,并考虑到大学教师职务序列的完整性和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要求。

三、职务条件(一)副教授1.在本学科领域拥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与同行业水平相当。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者攻关课题等,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子课题或者核心成员。

3.发表多篇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并拥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为学生提供质量高的教育教学服务。

(二)教授1.在本学科领域享有极高的学术声誉,在同行业内拥有广泛的学术影响。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者是参与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核心成员。

3.发表大量优秀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并被学术界广泛引用和点评。

4.居领导职务,负责学科团队的建设和管理,具有出色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讲师1.本人专业能力较强,身具较高的综合素养。

2.在所从事领域开展了一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并有良好的教学反馈和学生评价。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与本学科重大活动。

四、人才引进(一)直接引进1.具备高级职务条件的人选,经过职务评审合格后,直接聘任为相应职务。

2.能够为学科团队带来显著影响,且符合职务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以在相应职务名额内直接聘任,其申请程序和聘用程序参照大学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

(二)内部推荐1.已在本大学工作的教师,经过内部推荐符合职务条件的,可以申请进入相应职务序列,程序和具体要求参照本大学相关规定。

2.经过推荐入选为大学、学院、科研团队等重大事项,表现出色,且具备相应职务条件的,可以直接免试聘任合适职位。

五、评审程序聘任高级职务,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中外专家进行职务评审。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普通本科院校类)

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普通本科院校类)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普通本科院校类)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层级职称。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校开展服务等工作任务,近5 年(或任职年限要求缺乏5年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三)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的具体要求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结合教育教学(7)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定期举办的学术会议主会场作特邀报告或主旨演讲,学术成果得到同行的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公布实施。

(9)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

(五)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1.在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获得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以上、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铜奖以上。

2.在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

3.主持完成国家级工程。

4.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5.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教授资格条件(一)教学科研型1.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任副教授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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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立德树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较熟练掌握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工作,参加完成学校规定的对外培训任务,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

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④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掌握课程标准,课程设计完整;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能够在团队中发挥积极作用;⑤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能力;⑥能运用计算机和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天津市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⑦完成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校内工厂专业实践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平均每年不少于一个月,或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相关经历;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学校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⑧承担并完成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参与学生社团等教育活动;⑨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第一项业绩成果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c.参加完成局级以上科研、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参加省部级以上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或参加省部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d.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11号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11号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3 月3 日发,职改字〔1986〕第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凋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天津市职称评审条件

天津市职称评审条件

天津市职称评审条件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之一。

在天津市,职称评审是衡量人才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人才的发展和晋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帮助大家了解天津市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岗位职责;3、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要求;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5、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

二、具体要求1、学历要求: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要求: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

3、业绩要求: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提供近三年的工作业绩材料,包括工作总结、项目经验、获奖情况等。

业绩应真实可靠,能体现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论文要求: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发表至少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论文内容应与申报的职称级别相符。

论文应在中国知网等权威数据库中检索到,并经过专家评审认可。

5、其他要求: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还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如继续教育要求、身体健康状况等。

三、评审程序1、申报人员应按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论文等。

2、申报材料经过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3、专家评审环节包括会议评审和面试答辩两个环节。

会议评审主要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估;面试答辩则主要测试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公布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正式颁发职称证书。

四、总结天津市的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和评审程序三个方面。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3-3 0:0发文单位:国家教委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号:职改字国科发[1986]第11号发布日期:1986-3-3执行日期:1986-3-3附件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第五章聘任及任命第六章附则附件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

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

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

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

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

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

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

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

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现将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规定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师德。

任职期间业绩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标准,并能履行所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的职责。

二、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任教年限十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任教年限十二年以上。

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前后任教年限十五年以上;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前后任教年限十七年以上。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并具有追踪本学科专业知识发展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有研究和专长。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1)具有熟练地运用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能力。

(2)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理论,并能正确地运用于教学实践。

(3)能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切实指导中、初级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有较强的咨询答疑能力,效果显著。

3.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深刻理解、领会并全面掌握所任学科教学大纲要求,熟悉各年级的教材结构、地位、作用及其内在联系,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工作。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特色。

4.具有对本学科各种层次的测试题进行命题、评价及分析的能力。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和教研、进修活动,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1)参加过正式的本科后研究班学习或参加过市级在职定期的业务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参加市、区(县)组织的各类教学研究活动,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3)进行过校级以上的观摩课、研究课、示范课等教学活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效果好。

天津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天津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天津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年龄条件。

担任教授一职的应聘者一般不应超过50周岁,工龄不应少于12年;担任副教授一职的应聘者一般不应超过45周岁,工龄不应少于9年。

第二条,学历条件。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并能够体现其在学术研究、高级教育和实际工作中的成果和贡献。

第三条,学术成果条件。

应聘者应在毕业后具有4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至
少在省级和以上学术性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在国家级
及以上教育科研项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并获得肯定。

第四条,教学工作条件。

应聘者应具有良好的教师业绩,在教学过程中能熟练掌握教
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在学生中评价较高。

第五条,服务工作条件。

应聘者应在学校学科或工作领域中取得了较好的成就,积极
参加学科或领域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并取得了相应的业绩和声誉。

总之,天津副教授职称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学历、学术成果、教学工作和服务
工作等多个方面。

对于应聘者来说,只有在这些方面表现出色并获得认可,才能够被评定
为副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教授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外语:A级计算机:四个模块副教授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外语:A级计算机:四个模块讲师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1:《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修订说明一、修订目的《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于2001年制定,迄今已有14年。

这期间,成人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发展很快,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更高。

天津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发挥着示范引领的作用。

修订《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形成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天津市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二、基本原则1.与时俱进。

本次评审条件是在原文件基础上,根据提高职教师资整体素质的要求,并借鉴其他省份职业教育教师职务评审改革的先进做法,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不做整体结构性修改;2.坚持标准。

即修订后的条款总体标准不降低,注重原文件所体现的成人高校、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之间评审条件的相对平衡;3.兼顾特点。

修订后的标准既保证成人高校原则不受影响,又能够充分体现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特点;4.只增不减。

本次修订内容原则上只适当考虑增项,原则不做减项。

三、总体依据本次修订坚持“四结合”,即结合国家政策、天津市精神、各职业院校经验和教师的需求,强化政策研究,重视经验总结,关注教师成长。

修订依据主要体现在基于政策经验的理论研究和基于问卷访谈的实践研究两个方面。

(一)基于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政策经验的理论研究基于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政策经验的理论研究,紧紧围绕“推动天津市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修订目的,遵循“国家层面——天津市及其他省市层面——学校层面”的研究脉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及天津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通过对津人专[2001]31-39号文件、天津市各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以及其他省市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文件的解读,借鉴相关经验并初步确立天津市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修订标准。

2023 天津职称评定条件

2023 天津职称评定条件

2023 天津职称评定条件(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天津职称评定条件概述2.天津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及流程3.2023 年天津教师职称评审条件4.天津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5.2023 天津市晋升高级职称条件分享正文2023 年天津职称评定条件概述在天津市,职称评定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准,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定。

2023 年天津职称评定条件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关注天津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及流程。

根据规定,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博士、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 1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3 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工作满 5 年,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 2023 年天津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根据规定,原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津人专 200042 号)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标准》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016 年 3 月 25 日(此件主动公开)。

对于天津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助理级、中级和高级职称的评定标准和要求都有详细的规定。

助理级职称要求包括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等。

中级职称要求则需要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等条件。

高级职称则需要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等。

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 2023 天津市晋升高级职称条件分享。

根据分享,申报人需要提供随机抽取 5 份任期内非同期病案、心理治疗案例、诊断报告或介入报告;个人提交 5 份任期内主治或者主持完成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心理咨询评估报告、诊断报告或介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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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讲师职务: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②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本专业技能操作达到相应的要求,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 级合格证书;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第一项业绩成果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c.参加一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d.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e.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第二项论文著作a.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b.正式出版3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一部。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职务: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两年以上;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③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理工农医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c.参加完成重大应用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在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过程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

第二项论文著作a.一篇论文被《SCI》、《EI》或《IM》所收录;b.公开发表论文三篇,其中一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c.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较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文史财经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c.参加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

第二项论文著作a.两篇论文被《ssci》、《ISTP>>、《ISR》《A&HCI》所收录;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c.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较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公共(基础)课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校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c.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d.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三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第二项论文著作a.一篇论文被《SSCI》、《ISTP>>、《ISR》或《A&HCI》所收录;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一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c.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较高水平的教材、教学参考书、译著等)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教授职务:1.学历和资历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①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③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成绩显著;④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理工农医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二等一项(前二名)或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c.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二名。

第二项论文著作a.两篇论文被《scI》、《EI》或《rM》所收录;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c.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文史财经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二名)或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c.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二名。

第二项论文著作a.三篇论文被《sSCI》、《ISTP>>、《ISR》或《A&HCI》所收录;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三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c.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高水平的教材)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公共(基础)课类教师第一项业绩成果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一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二名)或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名);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c.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d.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历年优良,其中五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第二项论文著作a.两篇论文被《SSCI》、《ISTP>>、《ISR》或《A&HCI》所收录;b.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c.正式出版lO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高水平的教材、教学参考书、译著等)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鼓励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者,或对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在教书育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或越级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破格晋升条件①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教授职务:a.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b.获国家级成果一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国家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国家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完成人)。

②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a.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b.获国家级成果奖一项(额定人员)或省级成果一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完成人)。

③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讲师职务:a.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b.一篇论文被国际公认的检索工具所收录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c.获省级优秀教师称号。

④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条件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2.越级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条件①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越级申报教授职务: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并获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

②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越级申报副教授职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并获奖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两项。

第八条其它1.本条件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

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课时量要求: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少于2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40计划学时;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5.教学质量考核:系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6.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2]20号)。

第九条本条件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申报教授职务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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