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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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权利推定

物权法权利推定

物权法权利推定权利推定,是近现代物权法上颇具特色的一类规范,大陆法国家(地区)的民法典大多对此有所规定1。

它包括两种形态,即占有权利(所有权)之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之权利推定,其义大致为:不动产依其登记簿、动产依其占有而有权利之推定力。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之初,学者们曾建议借鉴德国法系的立法经验,全面确立权利推定规范3。

该建议虽一度得到立法部门的有限接受———认可了占有权利之推定4,但其后却完全被摈弃。

权利推定规范于今日世界仍遭受如此断然的“封杀”,不失为比较法上的有趣现象。

与立法者的冷酷相比,司法者对权利推定实则早已“温情脉脉”,虽然无实定法上的规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即明确接受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规则5;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对《物权法》的注释意见看,占有权利之推定仍为审判实践中深受重视的问题。

6鉴于权利推定规则于现代物权法上的不可或缺7,完全可预知的是,面临诉讼裁判压力的各级法院,仍会沿袭旧习采用权利推定规则。

文本无意于拾人牙慧重述物权法上权利推定的必要性,也不想逾越法学之门分析检讨立法机关弃绝权利推定规范的政治或社会原因,而旨在深入探讨权利推定于物权法上的基本功能。

该问题至今以如下两子问题的面目于中外学者间仍存有重大分歧:一是推定力与公信力之关系,二是占有权利之推定与善意取得制度之关系。

上述问题实际上既关涉着善意取得制度或公信力制度的规范功能,又与权利推定的性质、功能、依据等紧密相关。

为不使分析流于散乱,本文主要以权利推定规则为支点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权利推定的意义与类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有着这样的看法:推定力是公信力的基础8,或公信力是推定力的逻辑延伸9。

从立法上看,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分别确立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时,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定推定”(GesetzlicheVermutungen)与“有利于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EigentumsvermutungfuerBesitzer)规范。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关于“推定”这个法律概念,翻阅现有的资料可以发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我国学者龙宗智教授也曾说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更是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自说自话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对于到底什么是推定,它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分类,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与拟制,准法学法律推定以及法律推定的意义等在我国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通说观点,本文将就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一、法律上推定的概念“推定”是推断、假定的意思,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一事实被确认时,即应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被推断的事实在无反证或未被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案情予以认定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中包括“基础事实”和“推定的事实”,基础事实就是已经存在的一定事实,推定的事实就是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法律推定的特征:法律推定源于立法的规定,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推定根据三段论逻辑推导出结论事实;在表现形式上,法律推定既存在于实体法规范中也存在于程序法规范中。

适用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基础事实存在,且此基础事实必须经证明是真实的;适用法律上的推定还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法律推定有一定的分类:根据法律上的推定条款是否有“推定”二字,可以把法律上的推定分为明示的推定和暗示的推定。

按推定的作用来划分,包括相对推定和绝对推定。

二、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共性: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形式: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基础;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都具有被反驳的共性;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具有影响证明活动之意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知的事实作何种推断,需由办案的司法机关根据普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决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查明的基础事实,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一般是必然性的推理结论,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推定事实,才能作为案情予以认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却是或然性的结论,只不过法律将此或然性结论予以确认,并赋予等同于必然性结论的效力而已。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2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应有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4.习惯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外权利和义务。

5.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6.现实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亦称“实有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运行的重点,又是新权利和义务运行的起点。

因而现实权利和义务是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

7.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法律论证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论证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论证视角下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实裁判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以前,假定其无罪的法律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在案件终结时,如果法律事实裁判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则推定无罪。

从逻辑认知基础上来说,如果不能认定有罪,则事实上仍有无罪和有罪两种可能性。

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认定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这一推论过程具有非单调的逻辑特征。

文章将从法律论证的视角下,从证明责任和缺省推理两方面剖析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以期为法官裁判提供正当化的逻辑依据,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并推进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无罪推定;法律论证;证明责任;缺省推理一、引言前苏联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一书中说:“逻辑学对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

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

”①在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证中,基于过去发生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是否触犯了刑法,是否被证实有“犯罪意图”将是论证所围绕的中心。

由于刑事案件论证倾向于对人类过去行为的精神方面进行解释和理解,所以主张很难超越所有的合理怀疑而得到证明,所以刑法必须设定现实但公平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条件。

由此引出了如下推论规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想得到其行为的自然结果。

②而该种法律论证形式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则表现为:刑事案件中,所争议的行为已经没有任何物证和书证,也不存在知晓真相的证人,被告方拒不认罪,也没有任何证据能与原告方所陈述的案情相印证,然而,法院也必须基于某种方式形成判决。

由此,便引出了众所周知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囡圈圈■l墼一竺竺!型圭!f叁整!圭塾垒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曲妍摘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真实受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无法对每一个要件事实都了如指掌——真伪不明的情况必然存在。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的适用。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推定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

正确认识推定和证明责任理论有助于指导司法审判的各项工作,从而防止裁判的随意性,使裁判更加客观公正。

由于审判方式不同,本文仅探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关于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英美法系则不在研究之列。

关键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36—02一、推定的基本原理分析关于“推定”的概念,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版本的定义,通说认为推定是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将推定从内容上大体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两种,但在细微之处又有所不同。

本文以下将简称法律上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1.法国的分类方法《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得出的后果。

”依该条规定,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

前者是指,为特别法所加于一定行为或一定的事实的推定。

下列情形为法律上的推定:一是法律根据某种行为的性质,推定其有违法律的规定而认为无效;二是法律规定在某种特定情况发生时成立所有权或解除债务;三是法律对于确定的裁判所规定的效力;四是法律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或宣誓所规定的效力。

后者是指,卣审判人员根据学识与智慧定之,但审判决人员只得为真诚的、正确的、而且前后一致的推定,并且只于法律许可用人证的情形始得为之,但在欺诈为原因而提起取消证书之诉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释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的;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 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④其他知道或应当
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 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立法上的事实推定
法律上作出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推定,允许受到不利推定一方当事人提出 证据来推翻推定事实。它不是证据,而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 A.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 •非法所得的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 •非法持有的推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 第282条第2款] •明知的推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B. 能否用反证推翻:
推定允许对方当事人使用一个反证来推翻推定,而拟制不得推翻。
C.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
拟制中,双方争议的只是前一项事实,由主张人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前一项 事实被确定,后一项事实自然确定。 而推定只是转移了举证责任,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
2. 有关证据效力的规定:
的评价,转移的是举证责任,是反证。 •能否推翻不同:立法的有不可反驳的推定,而司法推定不存在 不可推翻的 推定。
就本质而言,司法推定就是一种法官做出的推理。
就基础事实与推论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确定。
这种逻辑关系主要有: •因果关系 •附随关系 •排斥关系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则由经验法则加以限定。
司法推定的运用: 1. 前提事实得到确认: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论法律适用中权利推定的影响因素

论法律适用中权利推定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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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 用的实 践描述和理 论预 设的差距 一再表 明 ,
在权 利保护 的司法实践 中 ,或多或少都存在权 利推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0 7
宣布 法律后 果。
但 更为真实 的法律实 践描 述却是 , 法律人适用
基金项 目: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 H B 1 2 F X 0 2 7 ) 阶段性成 果之一 作者简介 : 霍宏霞( 1 9 7 7 . ) , 女, 山西大同人。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 : 法理 学、 司法学 。
第5 卷 第 3 期
2 0 1 3 年 0 9月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H e b e i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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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适用 的理论假 设与实践 描述的差异性决定着权利推定的存续


法律适 用的过程就是发现体现在 一般 的抽象性 的 “ 法律规范” 中并 由法律渊 源学说来定义 的有效 的法 ,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 于法 院需要解决 的案
件 纠纷 中 。
司法环节——而言 , 明确预示了司法权负有—种
关键词 :法律 适用;权利推定 ;法律体 系 ;审判运行机制; 法官良知 中图分 类号 :D 9 0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1 6 7 4 . 7 3 5 6( 2 0 1 3 )0 3 . 0 0 4 3 . 0 5
权利推定是 从一定的已知的法律资料这—基础的

立法推定的概念是

立法推定的概念是

立法推定的概念是立法推定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运用一定的推理和逻辑推论方法,推断和预测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该概念主要用于法律学领域,旨在帮助立法者克服制定法律时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立法推定的出发点是认识到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推断性的过程,并且法律规定的后果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需要通过推论方法来推测和预测法律规定的可能效果和适用情况。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未来的实际应用中尽量减少法律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的效果。

立法推定的方法和技巧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经验:立法者通过观察和总结以往的法律案例和实践经验,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规律,用以指导今后的法律制定工作。

这样可以借鉴先前的经验,避免重蹈覆辙。

2. 类比推理:立法者通过对不同情况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出对实际情况较为准确的预测。

例如,立法者可以通过对类似情况的法律规定效果的研究和分析,预测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

3. 统计分析:立法者可以通过运用统计学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推断法律规定可能引发的结果。

这需要立法者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一定的能力,以便从中发现相关规律和倾向。

4. 科学实验和模型构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能会采用科学实验和模型构建的方式来推测法律规定的可能效果。

这样可以通过对实验和模型的控制和观察,获得更加准确和客观的预测结果。

总之,立法推定是一种在立法过程中使用的推理和逻辑方法,用于预测和推测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立法者通过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以便在制定法律时主动地预见并规避可能的问题和负面效果,从而达到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的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推定并非万能的,它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可能的预测,而真正的实践效果还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进行验证和评估。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种推理方式,它们在不同的情境下用于确定法律关系和事实真相。

虽然它们具有不同的定义和应用范围,但它们都是通过推演和逻辑思维来推断结论。

首先,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或法院根据经验或常识在特定情况下认为是真实的事实。

它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基于社会规范和法治原则的一种推理方式。

法律推定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根据经验推断得出的。

法律推定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法律上的倒置责任。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人在绿灯下行走,法律推定他们行为合法;而如果司机在红灯下发生事故,法律推定他们对事故负有责任。

这是基于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律规定的推定,以维护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而事实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证据和推理来推断未知的事实,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真相。

它是从逻辑推理和证据角度出发,用于判断案件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的可信度。

事实推定需要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推论和判断,以达到合理的结论。

事实推定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法庭审判中的证据推定。

法官和陪审团在判断案件时,需要根据被告人和证人的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的推断。

但事实推定并不等同于事实的确认,它只是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推理来进行合理的推论。

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在实践中常常结合使用,共同作用于法律领域的各个环节。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可能规定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从而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而法庭则通过证据的收集和推断来进行事实推定,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民事案件中,法律可能推定某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而法庭则通过证据推定来判断事实的真伪,确定各方的法律权益。

总的来说,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推理方式。

法律推定基于法律规定和经验的推断,用于确定法律关系;而事实推定则基于已有的证据和推理,用于确定案件中的事实真相。

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相互配合,有助于确立合理和公正的法律判断。

论法律权利推定

论法律权利推定

论法律的权利推定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80-02摘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

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

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

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

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法律关系证明责任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一)概念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

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

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

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

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

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

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

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

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笔记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笔记

第一章法律本质要求:比较重要。

掌握法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的基础。

本质和本质属性。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法的本质属性。

(法的外观特征参见初阶-7)⒈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a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反映的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自由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这就体现为法律的意志性。

b法的意志性并不是说法的制定完全代表立法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在遵守立法程序的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的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

(c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

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因为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因此法律是通过人创造出来的、符合并反应客观规律的规范。

d否认法律的客观规律性的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即否认人的理性认识,一切凭经验或按需要办事,不尊重法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唯意志论,即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⒉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a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法律正是调整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需求之间关系并予以确认的工具。

因此法律的利益性是意志性的逻辑延伸。

b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c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

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权利推定——概念梳理与概念重塑

权利推定——概念梳理与概念重塑

[ 关键词] 权利推定;双重事实;隐含权 利
[ 中图分 类号]D 0 [ 献标 识码 ]A 9 文 [ 文章编 号]10 —6 2 (0 20 3 —4 0 92 9 2 1)0 —0 40 1
则 作出权利推定 , 者是依据法律 原则和法律 理想 后 来 作出权利推 定。H 尽管我们 容易基于权利 与义务 的非同质 性 、 权 利与利 益 的非 等 同性 以及 权 利对 负担 的更 为 深刻
权利推 定 。
种 古典 的 自然 法原 理进行 的权利 推定 。 18 7 9年 法 国 《 人权 与公 民权利 宣言》所展现 的权利推定就是 这种 先验式权利 推定 的典范 。 这是 一种从对人之 为 人的 “ 应有权 利”的诉求到应 有 的 “ 定权利”确 法 立 的权利推 定 。 这在某种 意义上也 说明 了如果考 察
隐含权利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692201102003404尽管我们容易基于权利与义务的非同质性权利与利益的非等同性以及权利对负担的更为深刻的论证性在强调权利推定的必要性方面达成一致尽管我们也容易基于人类理性的限度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空缺结构角度在权利推定的必要性方面达成一致进而最终在权利推定的必要性方面达成一致
们往往 并不是在 同一概 念层面上使用 这个语词 , 这 在某种 意义上也反 映了权 利推定 问题 的复杂性 。
权 利 、 实权利之 间有着 内在 的联系 。 现 权利 推定可 分为形式 的权 利推定和 实体 的权利推 定 。 前者是指
在 形式上 由一种权利推定 出其它权利 的形式 , 这种 推 定强调逻辑 上的合理 。 后者 是在司法 实践中 以何
释 义 () 1:权利推 定就是 指从 既有 权利 出发 , 对应有 权利所进行 的确认或认可 , 是从权利角度对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的定义: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一整套服务于法律适用的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发生(一)事实与规范不对称1、实施可与规范相适应。

这种情形指对至今查明的实施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可应用。

2、实施可与规范相对适应。

即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3、事实与规范不能相适应。

指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

4、事实缺乏标准规范。

要么不应对该事实进行法律评价,要么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

5、事实与规范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

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忍受的实质不公的程度。

(二)事实与规范不对称的原因(只有不确定的规范,没有不确定的事实)1、客观不能说(1)理性有限,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2)词不达意。

①核心明确,边缘模糊;②语言多义;③旧语新用2、主观不能说(1)主观故意①避免法律停滞不前。

立法者有时故意含糊其辞,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预见性、普适性。

法律的不完善是先天的和必然的。

②无奈含糊。

立法者缺乏准确的判断,又非立不可。

(2)可以避免的含糊。

(《刑诉法》第58条)(三)立法的问题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立法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缺乏法律论证。

(预先制作好裁判书)(2)泛道德化倾向。

(3)判决不统一二、法律方法及其体系(一)法律方法是法律应用中的方法1、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

判断就是断定失误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形式。

2、法律应用是一种适法性判断。

这里说的“适法”不是指对实施做正当不正当的价值判断,而是指事实是否被规定在法律中,或受法律调整。

3、适法性判断经由法律方法获得。

无方法的判断不能免于任意。

4、法律方法既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续造法律。

法律应用不仅是按图索骥,实现预设的法,不仅是一个将事实与规范相对接的法律推论活动,还是一个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的过程。

(二)法律方法的体系目前已知,法律方法效命于法律判断的形成,依判断形成的过程:构建小前提、大前提和得出结论,来重新划分方法,安排体系。

哈贝马斯商谈论语境下的权利推定

哈贝马斯商谈论语境下的权利推定

推定 能力 , 仅有权利推定能力 的人只是权利 推定 的可 能 主体 , 而欲成为 权利 推定 的现 实 主体 , 必 须从事 则 法律权利 实践 活动 。这 种法 律权 利实 践活 动包 括立 法、 行政 、 司法 、 法律 监督 、 守法 等各 个 法律 权利 生成 的法律实 践环节 。 同时 , 权利推定 的主体处 于 复杂 的社会 关 系 中。
第1 2卷
第 2期
黄河科技 大学学报
J OURNAL OF HUANGHE S &T UNI VER I Y ST
21 0 0年 3月
M a . Ol t2 O -
V0 _ 2 No 2 ll .

法 学研 究 ・
哈贝 马斯 商谈 论 语境 下 的权 利 推定 木
马 俊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3

要: 贝马斯是哲学领域 的“ 哈 对话、 商谈理论” 的代表人物 , 所倡导 的商谈理 论影响甚远。在哈 贝马斯商谈论语境 下对
权利推定进行重新解读 , 图发掘权利推定背后更深层次的内涵和价值。权利推 定的主体具有 多元性 , 试 包括普通 民众、 立法机 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 关等一切参与权利 实践的社会主体。权利主体具有 多元互动, 即主体之间存在一个权利诉 求、 权利讼证 , 权利确
、权利推定主体 的多元性 度和法律制度对权利推定主体之资格正当性的要求。 他们在 不 同的层 面或 不 同的时 间介入 到权 利 推定过
程 的不 同阶段 中 , 承担着 不 同 的推定 角 色和 任务 , 共
同促成 了最终 以法律文 件 的形式 表达 或表 明 的推定
舒炜光教授认为 , 之所 以成为主体有 两个条 主体 件 :第一 , “ 主体不 能 与客体 区分 开 的时候 , 主体 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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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摘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

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

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

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

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法律关系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

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

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

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

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
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

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

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

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

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

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

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

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

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
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

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

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
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

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

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

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

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

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

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
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

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

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

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
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
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

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
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

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

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

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

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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