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房屋登记簿

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

【条文】第二条【不动产确权争议中登记的证明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条文主旨】本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是否可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中的证明力所作的规定。【要点提示】在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如一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终局证明效力,则既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又有违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承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不实这一点在内部关系中

尤为重要。而在外部关系中,则需协调好真实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之间的关系。【条文理解】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有证据证明”。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事项真实性的一方应苛以更多举证证明责任,并无异议。但在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才可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这一问题

上存在争议。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一是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二是主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明显大于登

记簿的证明力;三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对此问题也存在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截止到2014年7月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意见稿为止,本条的文字表述都是“有证据证明”。但在随后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送审稿中,“有证据证明”的表述已经修改为“有充分证据证明”。也即,该稿对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证明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最后定稿中,又回到了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意见稿的表述,也即删除了“充分”二字。至于本条中所述“有证据”,则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来分析。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公文书证其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效力。进而,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本身既有形式证据效力,又有实质证据效力。也即:一方面,以不动产登记簿举证证明其有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不必再

举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本身的真实性以及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基于《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物权归属和内容推定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很强的证明力。换言之,这就意味着要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当事人不但要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而且其所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本条中“有证据”这一表述时,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高度可能性”的表述看齐。这里的高度可能性,在理论上

与“优势证据”基本一致。所谓“优势证据”,是指能证明对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高度盖然性,强调的是一种存在可能而非存在必然,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民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1]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为在不能拒绝裁判的前提下,认定高度盖然性的事实发生,更接近于真实。如果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参照,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应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另一种标准则应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直至接近或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2]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即为登记内容对善意第三人推定为正确或真实,意味着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被推定为真正权利人。这种推定真实或正确不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不动产权属

的介入,而且还维系交易安全,勾连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因此,在否定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物权归属的证据证明力这一问题上,应秉持审慎态度,不宜轻易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真实性。特别是在不动产物权归属处于真伪不明情形时,一般应维持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归属方面的证明效力,而不通过证据之间证明力的比较,采信证明力较大的优势证据方式,来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只有在相对方

所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其为不动产物权权利人具有高度可能性且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确有错误等待证事实方面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让法官产生逻辑必然性的心证时,才能确认其享有物权。具体而言,可通过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形式证据力和不动产登记簿实质证据力两个角度着手:1、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并非有权机关依职权制作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则不动产登记簿本身就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此时,已无需再进一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实,即可直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本身的真假性问题,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制作不动产登记簿的机关对该登记簿的真实性予以说明。[3]2、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亦可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虽然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但其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者,仍难完全避免,王泽鉴先生认为,其主要发生原因有四:(1)地政机关的错误或疏漏:例如将A地误登记为B地,张三误登记为李四。(2)土地登记簿外的法律变动:例如甲死亡,由乙办理继承登记,但真正继承人为丙。(3)物权行为无效或撤销:例如通谋虚伪设定抵押权,让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被法院以诈害债权为理由撤销之。(4)依法律规定取得不

动产物权,但迄未办理登记;例如征收土地手续已毕,但未为所有权移转登记等。[4]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形引发的争议经常发生。对此,如当事人主张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关于不动产权属记载事项的真实性,是否能得到支持,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应记载登记原因,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或限制的方式。因此,对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异议者,只需证明该权利产生、消灭或限制要件不存在即可。例如,房屋登记簿上必须记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如究竟是因为买卖、互换、赠与、继承还是其他原因而取得所有权。因此,主张房屋登记簿不正确的人只要证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那个特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如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如合同没有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即可认为登记簿确有错误,登记簿的推定就被推翻。此时,登记名义人即便提出其他能够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或继承等),也无法继续维持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当然,要最终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主张登记簿错误之人仍须就此等权利发生要件之不存在负举证责任。[5]除了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权利状况不真实之外,本条还规定当事人必须证明

自己对特定不动产享有物权。这是因为,即使当事人能提交证据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真实性,也不能必然得出自己就是登记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真正权利人的结论。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为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就可能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规定,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由上,当事人还需证明自己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该物权。至于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在所不问。例如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中,凡是记载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文件或文书,即可能成为本条所指证据。这些文件或文书主要有遗嘱、遗赠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当然,基于以上书面文件公示效力的有限性,当事人在举证时往往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满足本条所指的“高度可能性”条件,最终实现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目的。二、如何理解本条中“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一)“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是确认之诉一般而言,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法律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

诉讼行为。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

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给予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证明文书(书证)真伪之诉(参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6]具体到本条规范对象,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并主张其为不动产物权权利人只是手段,其目的则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特定不动产享有物权。因此,本条属于上述确认之诉中的积极确认之诉范畴。至于确认的对象,固为可登记的物权无疑。但在早期的草稿中,并未作进一步区分。从2011年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稿第五条[7]表述来看,当时规范的对象为登记了的物权,包括不动产物权,但并没有将特殊动产物权(例如机动车)明确排除在外。但在其后的征求意见中,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至于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则在坚持交付和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前提下,采理论上所称“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特殊动产而言,登记并非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效力。例如:甲将汽车卖给乙,乙取得汽车后,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甲又将汽车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由实际占有汽车的乙获得汽车所有权。[8]既然对特殊动产而言,登记不产生物权推定效力,那么本条笼统用登记物权来定义,容易让人误以为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特殊动产也属于本条的规

范对象范畴。故建议对本条中的物权登记作进一步明确和限定。我们认同该观点,并在2014年7月的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意见稿中,将本条表述中规范的对象已经限缩到“不动产物权”范畴,而将特殊动产物权(例如汽车)

排除在外。[9] 因此,本条只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确权之诉。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条适用的具体案由主要为物

权确认纠纷,包括(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

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不同考量,起诉时既有可能将请求确认其对特定不动产享有物权作为独立的诉

讼请求,提起确认之诉,也有可能不单独提出确认其对特定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诉讼请求,而只是通过主张其享有不动产物权,从而请求相对方返还不动产或实现担保物权。此时,当事人并没有单独提出独立的确权的诉讼请求。此时,能否适用本条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起诉要求相对方返还不动产,属于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即原告主张对于被告有特定的私法上之请求权,被告有给付之义务,求法院为判决之诉。例如请求命被告为

一定金额之支付、特定物之交付、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一定之意思表示等是。[10]给付之诉在法律关系存在争议之时,一般需要以确认该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但该确认并不意味着在给付之诉之外还存在一个独立的确认之诉。这是因为给付之诉的目的仍然是要求被告履行给付,而不是仅仅为了确认。由上,根据同样的情形同样处理的原则,在返还不动产等给付之诉中,既然还需要以不动产物权权属的确认为前提,那么在需要通过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来证明自己为不动产物权权利人时,仍应适用本条确定的“具有高度可能性”证据标准。(二)“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不适用于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情形。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情形;第二,借名购买不动产,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主要是房屋)情形;第三,作为遗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名下情形;第四,不动产共有人未按约定分割并登记不动产份额情形;第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第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

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等。以上情形中,如果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该不动产物权,

则可能因为该登记权利人构成善意取得,而使得当事人不能通过依据本条文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不动产物权。例如甲死亡后,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或申请人提交的是虚假资料,从而导致乙办理了房屋继承登记,并已按合理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了丁且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如果丙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将丁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能因丁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并不能通过引用本条规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丁关于其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抗辩一旦成立,则其就因为善意取得已经成为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由于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基于转让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善意购买人的的特殊保护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善意取得更多地被归类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类别。这一点也可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中得

到印证。既然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故丁已成为该房屋真正权利人,相应地,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丁为权利人的记载就已属于真实权利状态,也就不存在本条中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可能。类似情形,通常也多见于因不动产的连环买卖引发的确权纠纷中。在此不再赘述。由上,本条所规定的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确权请求适用情形应有所限定,至少应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形。如果您觉得本文:哎呦,还不错哦!请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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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五条【确权争议中登记的非终局性】物权归属争议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物权登记确有错误并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另一方当事人仅以其为登记权利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意见稿中,本条曾表述为“第二条【确权争议中登记的非终局性】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

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并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另一方当事人仅以其为登记权利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0]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

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那么,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相关的范文吧! 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一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xx 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

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此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二原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加工的全部护栏板。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在*****有限公司所采购的一批护栏板的镀锌加工业务,该批护栏板共计***件,净重****吨。*****年*月**日中午,被告负责人******将*****吨的护栏板从******有限公司拉走。当时约定要尽快加工该批护栏板。****年*月**日,被告负责人*****给原告打电话说“你的活干不成了”,并扣留了该批护栏板。经过双方及中间人的多次协商,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并扣留该批货物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沈玉潮律师:房产确权案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区**号,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区**号,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区**号,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在拆迁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房屋后,所置换的一套75.38平方米和68.29平方米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251225.40元为原告赵**所有;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位于北京市**区**路**号的南房是原告在1969年修建的房屋,后因1980年当时的甘家口房管所认为该房屋属于危房,所以原告又于1983年对该房屋进行了重新的翻建,也就是现在被拆迁的南房三小间。原告及其家庭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后因原告生活所迫,为了改善家里生活状况,就在密云区承包土地进行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后因被告要求才把空闲下来的房屋借给被告李**居住。所以,位于北京市**区**路**号的南房三小间为原告所有的合法房屋,针对该房屋拆迁所得的所有置换房屋及补偿款都应该属于原告所有。但是,被告李**在2014年4月1日与

**地区综合整治腾退搬迁工作指挥部私下签订了原告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房屋的《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并且将把应属于原告的一套68.29平方米的置换房屋及相应补偿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2月14日诉讼资料清单: 1、民事诉状原件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原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 4、《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三份; 5、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三份。

一件公房确权纠纷案件

一起公房确权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及的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本文为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简介: 张世星的父亲生前在某国企分有一套承租的公房,1998年一个多事之秋,一场突如其来的飞来横祸夺走了他父母的生命,时年仅12岁的张世星瞬间成为了孤儿。经过家人的商议,张世星的叔叔主动承担了照顾张世星的义务,刚好叔叔张红莲家有一个女孩,名叫张欣欣,与张世星年龄相仿,一起照顾也比较方便一些。张世星父亲单位分的房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生活和上学各方面都比较便利,为了更好地照顾张世星,叔叔一家搬进了张世星父亲承租的公房。因叔叔一家三口的户口不在东城区,张世星的妹妹张欣欣不能迁入东城区,若是张世星父亲名下的公房能变成叔叔的名字,户口自然就可以迁入。在此,张世星的叔叔专门找到张世星亡父的单位协调。单位考虑到张世星当时年幼,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需要人照顾,单位便同意暂时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世星的叔叔。其后,妹妹张欣欣将户口迁入,与张世星就读于同一所小学。2007年,单位依照房改成本价面向其单位内部职工出售公房,张世星的叔叔在张世星不知情的状况下,从张世星父亲的单位买下了产权,而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世星叔叔的名下。2014年,张世星相与相处多年的女友结婚,女方向他提出要有一套房子,张世星找到叔叔商量,请叔叔与婶婶搬回他们自己的房屋居住,父亲留下的这套公房用来准备作为婚房使用。可是,令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叔叔拿出来一个房产证十分激动地说:“这个房子已经是我的了,你让我腾房门儿都没有!我要把这套房子卖了,谁都别想住!”看到眼前的一幕,张世星可是傻眼了,父亲留给自己的唯一住房,怎么变成叔叔的了?叔叔还扬言要卖房,这可怎么办?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咨询。经过靳双权律师的专业讲解,张世星决定委托靳双权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世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靳双权律师协助张世星持原审意见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张世星的叔叔张红莲与单位签订《共有住宅买卖合同》侵害了被监护人张世星的合法权益,依法改判: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二、张红莲与某国有单位于2007年9月11日签订的《公有住宅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确权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纠纷,诉争房屋系小命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早期大部分都是承租的公房,张世星的父亲是承租人。现在小命的父母因车祸离世,这所房子就是小命的父母留下的唯一财产。张世星的叔叔张红莲在张世星父亲去世后主动承担起照顾张世星的义务,其作为张世星的监护人,应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当时,单位考虑张世星年幼且需要人照顾的实际情况,在张红莲的再三要求下,单位才予以通融,同意将承租人登记在张世星的叔叔名下,但张世星父亲的单位始终认为房屋仍旧是张世星父亲留给张世星的,只是张世星年龄太小,不宜登记为公房承租人,实际上该财产应是属于被监护人张世星的合法个人财产。再者,张世星的叔叔张红莲与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侵害了被监护人张世星的利益。张红莲购买诉争房屋是在2007年,当时张世星已经年满18周岁,张红莲购买诉争房屋前应首先征求张世星的意见,但根据张世星所述其对此事一直不知情,直到今年准备结婚时要求叔叔、婶婶腾房,才知晓叔叔已经背着他买下了公房的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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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起诉状书写说明 打民事官司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 关于追讨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2006年3月5日

借名买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8868681.html, 借名买房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今天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 住址:×× 被告: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地址:×× 被告:朱××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

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 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合计60万元。 事实和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职工。2017年3月1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原告以第二被告的名义认购第一被告开发的××中价房,原告支付购房款,因该商品房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同日,第二被告依约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原告依约缴纳了商品房认购款30万元(见收据)。该协议书载明第一被告应于2017年10月31日按约定的交房标准交付该房屋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时至今日,第一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该房屋。据原告了解,第一被告承诺交付的房屋根本没有开发建设,其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原告以第二被告名义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中价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被告没有依据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一被告应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且依约向原告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两项合计60万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于×× 2017年×月×日 以下房产纠纷起诉状整理,更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主要应写明下列事项:

2018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X-03-10 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 1017次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1X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 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

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 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 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 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 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 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 电 [201X]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 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 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 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 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 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 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 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201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 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 (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 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 明珠(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 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 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

土地纠纷案例

案例一:陈小勇诉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审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4-17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陈小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蒋家坪村4社。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 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鱼洞新市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维,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陈勇,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单石村老林湾社。 原告陈小勇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陈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4年6月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长明,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维、梁勇,第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陈勇因遗失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补办。2003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勇补发了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小勇起诉称,自己于1995年与建房人张长明签集资协议购得巴南区鱼洞镇大同村一社综合楼2-2-1号住宅房一套,因该房所用土地的购买人红旗机械厂拖欠土地出让金,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房所占土地拍卖给石昌织。原告又与石昌织签订协议,由于石昌织不按协议约定给原告等八人办理产权证,原告等八人为此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巴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判决时,由执行法官王玉叶亲手将从石昌织处取得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售房人张长明,再由张长明转给原告。原告从小学到初中毕业一直姓名都是陈勇,只是1994年填户口簿时填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确权之诉起诉状范本

确权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 ,性别: ____ , _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出生, ____ 族, 住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 ,性别: ____ , _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出生, ____ 族, 住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 _____ 房屋________ 分之 ______ 份额归 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 ________________ 房屋[榕房权证______ 字第_________ 号,建筑面积 ________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_______ 平方米](以 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 _____ 的夫妻共同财产。_______ (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分之的份 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 ______ 、子女_____ 、父母____ 法定 继承讼争房屋 ______ 享有的份额。原告和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 讼争房屋 ___分之___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 ______ 的夫妻共同 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___分之___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

___分之___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此致 __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________ _____ 年__ 月___ 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 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 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 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房屋确权民事起诉状

房屋确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联系电话: 被告一:,女,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二:,女,汉族,住址: 被告三:,女,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榕房权证R字第1024656号,建筑面积86.57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8.96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年12月24日出生)于200。年6月4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原告。。。)、子女(被告。。。、。。。、。。。)、父母(先于。。。去世)法定继承讼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原告和三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讼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 年月日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1.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 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 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 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 信息,联系方式等。 4. 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 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 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 权。

物权纠纷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

物权纠纷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高杉LEGAL 物权纠纷实务问题司法观点整理 作者: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微信号:Lenas131,微信公众号:法治地平线,邮箱:lijiajun@https://www.360docs.net/doc/521886868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公报,用于刊载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本文系从与物权纠纷有关的五十多个公报案例节选出十四个案例,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 1、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是否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公报案例: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裁判观点: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公报案例: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 裁判观点: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3、埋藏于公民祖宅内的文物,法院应如何判定其归属? 公报案例: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民事上诉状格式是怎么样的,民事上诉状格式又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供大家参考。 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1】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xx)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

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 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 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 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 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确权之诉起诉状

确权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址: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址: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_______房屋_______分之_______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房屋 [榕房权证________字第

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________的夫妻共同财产。 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________分之________的份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______、子女______、父母______法定继承讼争房屋______享有的份额。原告和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讼争房屋___分之___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______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___分之___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___分之___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月_____日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摘要】 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 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纠纷的诉状怎么写

土地纠纷的诉状怎么写 很多人都知道发生了土地纠纷之后应该去找人民政府进行解决。可是,如果双方或一方对解决的结果不满意,由该怎么办呢?这时,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要起诉,就必须有起诉书,那么,土地纠纷起诉书又该如何写呢?今天,律伴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 一、土地纠纷的具体含义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二、土地纠纷起诉书 原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07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 2008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敬礼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4月14日 三、土地纠纷的分类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房产确权的诉讼流程

房产确权的诉讼流程 房子的问题总是能牵扯出很多方面的问题,买卖房子有一系列的问题,房子的赠与、继承也都是会涉及很多相关的问题,另外还有房子的确权纠纷的问题。因此,今天,就将关于房产确权的诉讼流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房产确权的诉讼流程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讼,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三百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

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庭递交,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二、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1、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房屋确权的好处 1、农村房屋使用权一般不需要,房屋的矛盾都是侵权引起,房屋早已与分配时就已经完成确权行为,村里应有原始分地记录,如发生矛盾,调取房屋原始记录,都有尺寸位置的详细说明,对方是否侵权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确权; 2、农村房屋确权一般是村集体统一申请确权,政府和法院都不会受理单个村民房屋确权,法律没有规定单个村民确权条例,因为在分房屋时已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户确权好了,并且都登记造册,所以原则上不再受理细部划分的确权申请; 3、农村房屋使用权,如果受理了是因为办事员不懂政策法规,所以也不会有结果,遥遥无期。但是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断是否成立,并做出公正裁决。 房产确权的诉讼流程在文中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了,并且对于房产的确权纠纷所需要的材料也比较多。对于不同的主体要交的材料自然是不同的。在文中,就将所需要的材料的主体分为了法人所需要的

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是无偿的吗

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 是无偿的吗 离婚时因房子产权问题而提起的诉讼当然不是无偿的,房产分割属于财产类纠纷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财产标的额收取的。类似于房子的价格在50万到100万元的话,就是按照超过部分的1%交纳诉讼费的,超过2000万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收诉讼费。 一、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是无偿的吗? 离婚对方不配合析产房产确权诉讼不是无偿的,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析产的概念是什么?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三、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 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 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 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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