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权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概况:原被告双⽅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份,约定将系争房屋的物业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持有⼈为原告,且原告可要求被告⽆条件协助将房屋过户⾄原告或原告指定的⼈名下。
同⽇,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之后⼜与买⽅再次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成交价提⾼为1100万,并与第三⼈办理了银⾏贷款⼿续。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原告名下,均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有义务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但是代持协议中并未约定房屋总价款,亦未对⽀付⽅式进⾏约定,就现有证据看,原告所提供的⼤量资⾦流⽔账⽆法直接证明原告曾⽀付过系争房屋价款,也未能对后续贷款⽀付情况作出说明,故原告诉请难以被⽀持。
2、主要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是⼀起⽐较复杂的所有权确权纠纷,也即“借名买房”案。
(⼀)借名买房所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不违反上述五种情况的合同⼀般是有效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所签订的代持协议普遍情况下都是具备法律效⼒的。
(⼆)如何证明借名⼈为房屋实际出资⼈?虽然多数情况下,当事⼈双⽅之间的代持协议能够被认定是有效的,但是如何证明系争房屋的⾸期房款等相关款项是由借名⼈实际⽀付的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果当事⼈想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记载,就需要证明登记在出名⼈名下的房产具备代持有性质,⾃⼰才是房屋的实际出资⼈。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房产代持协议是有效的,但就现有证据看,协议中并未约定房屋总价款,也未对款项⽀付⽅式进⾏约定,原告所提供的⼤量资⾦流⽔账也是在双⽅之间的⾮法往来中产⽣,故现有证据⽆法充分证明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范本(三篇)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范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确权问题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矛盾之一。
为了化解土地确权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我提出以下方案。
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地1.修订完善土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2.建立土地确权的信息公开制度,使民众了解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
3.制定相关执法规定,对土地确权纠纷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推进土地确权的普遍实施1.开展全面土地调查和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2.加强土地登记信息的完善和共享,建立全国统一土地登记系统,便于信息的查询和验证。
3.落实土地确权的权益保护措施,对存在争议的土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三、加强土地确权的异议处理机制1.建立健全土地确权异议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理程序,确保异议的公正和公开。
2.积极推动土地确权纠纷的调解和调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减少因纠纷导致的不良影响。
3.加强土地确权纠纷的预防工作,提高土地确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的财政支持1.增加财政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保障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2.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的立法进程,加大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土地确权的自愿性。
3.建立土地确权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长期稳定性。
五、加强土地确权的宣传教育工作1.加大土地确权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对土地确权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
2.开展土地确权的培训活动,提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土地确权能力和专业水平。
3.加强土地确权的宣传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推动土地确权政策的传播,促进社会的共识与理解。
以上所述为____年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过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地、推进土地确权的普遍实施、加强土地确权的异议处理机制、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的财政支持、加强土地确权的宣传教育工作等措施,可以有效化解农村地区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房屋确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确权是指对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权利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过程。
房屋确权案件是指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权利的确认和登记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对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建造等方式取得。
(2)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
(2)房屋登记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登记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证房屋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对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确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权的取得。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如何确权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在现实⽣产中房屋权属争议是经常产⽣的,特别是农村房屋权属争议,发⽣房屋权属争议后,就需要解决房屋权益争议纠纷,确定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怎样确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发⽣争议如何确权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以⽣争议的,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房屋产权取得⽅式有哪些1、购买取得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通过建设⽽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应注意建设⽤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应注意有关⼿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项、规划、开⼯等⼿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有问题,则建设者不⼀定能取得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式是指原产权⼈通过赠予⾏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
在办理房屋赠予⼿续时,赠予⼈与受赠⼈应签订书⾯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续。
但如果赠予⼈为了逃避其应履⾏的法定义务⽽将⾃⼰的房屋赠予他⼈时,如果利害关系⼈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为⽆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所有权确认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问题提⽰: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确定物权归属的根据,是否具有绝对的证据效⼒?【要点提⽰】《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因此具有⽆可争辩的权威性。
当某项不动产发⽣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来确定真正的权利⼈。
但这并不等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定是“真实的”,其仅具有“推定的证据效⼒”。
如果异议⽅提出充分的反证,法院应当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案例索引】⼀审:福建省厦门市湖⾥区⼈民法院(2009)湖民初字第3219号(2009年11⽉5⽇)【案情】原告:安钢被告:黄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爱关系。
为结婚和共同⽣活所需,2009年5⽉29⽇,原、被告⼀同前往厦门溢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湾营销中⼼”选购住房,并选定位于厦门市环岛路南侧、枋钟路东侧的源昌鑫海湾(三期)8#楼9跃10层10单元的住宅⼀套,当⽇,原告通过其银⾏卡转账交付了定⾦4万元,另由被告以现⾦⽅式交付定⾦1万元。
2009年6⽉13⽇,被告黄婧与厦门溢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购买上址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9年6⽉15⽇办理了备案登记,由被告缴纳登记费80元。
2009年6⽉13⽇,原告通过其银⾏卡转账⽀付了购房款465240元。
同⽇,被告与福建省源昌⼯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对房屋平⾯格局进⾏修改。
2009年6⽉26⽇,被告与中国农业银⾏厦门市分⾏签订《个⼈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该银⾏借款118万元以⽀付购房款,并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厦门市分⾏以作为还款的担保。
上述房屋的购房发票记载的付款⼈为被告黄婧。
根据中国农业银⾏厦门市分⾏提供的还款清单,截⾄2009年9⽉15⽇,通过被告的银⾏卡已⽀付2009年7⽉、8⽉的借款本息,合计14498.38元。
2009年7⽉间,双⽅终⽌了恋爱关系,后因讼争房屋权利归属问题发⽣争议。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通过⽹络相识并确⽴恋爱关系。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样本(四篇)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样本土地确权矛盾纠纷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于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个关于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的范文,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依托,也是农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土地确权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被侵占纠纷。
这些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农村社会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问题分析土地确权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问题:现行土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争产纠纷的不断发生。
2. 规划问题:土地利用规划缺乏科学指导,导致土地使用冲突,增加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 执法问题:土地执法不严格,监管不到位,使得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绝,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纠纷。
4. 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权益认知不足,容易受到他人的欺骗和侵占。
三、化解方案针对土地确权矛盾纠纷问题,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化解方案。
1. 完善土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确权制度,构建统一的土地登记和权属证明系统,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统筹考虑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合理划定农村土地用途,减少土地使用冲突,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土地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果,杜绝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4. 增加信息透明度:建立土地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受到他人的欺骗和侵占。
5. 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设立专门的土地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和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案例
案例背景土地确权纠纷的背景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发生争议和冲突的案件。
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完善,土地确权纠纷问题一直存在。
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旨在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化和确权登记。
然而,由于改革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程序繁琐、利益分配不公等,导致了一系列的土地确权纠纷。
案例选取理由本案例选取了中国湖南省某县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作为研究对象。
该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能够展示中国农村土地确权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案例过程纠纷背景该案例发生在某县农村,涉及到一块面积较大且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土地。
该块土地原本属于当地集体所有,用于农田和农村居民的建房。
然而,在土地制度改革前,由于缺乏明确的土地产权证书和登记,导致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不明确。
在改革后,政府开始推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然而,在该县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该块土地存在多重所有权主张。
一方面,一些农户主张自己有使用该块土地的长期习惯性权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主也声称已经购买了该块土地,并且拥有合法的产权证书。
纠纷解决过程为了解决这个纠纷,当地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
调查组首先对涉案土地进行详细勘测和测绘,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随后,调查组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会,并邀请相关专家出席会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技术支持。
在听证会上,各方当事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通过听证会,调查组了解到以下情况:•农户主张自己在该块土地上种植了多年的农作物,并且一直居住在该块土地上的自建房屋中。
•企业主声称他们在几年前已经购买了该块土地,并且取得了合法的产权证书。
针对这些情况,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研究和分析。
他们发现,在改革前,由于缺乏明确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导致了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确。
因此,调查组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对涉案土地进行重新测绘和勘测,以确定其实际边界和面积。
汽车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
汽车所有权确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2年4⽉购买了夏利2000型轿车⼀辆,同年6⽉刘某将车辆⽆常借⽤给被告杜某,被告承诺⼀个⽉内归还轿车。
使⽤期届满后,被告并未将车辆归还原告,直⾄起诉之⽇车辆仍由被告占⽤。
原告主张返还原物,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头约定原告已将车辆以五万元价格卖给被告,并且被告已经⽀付价款。
【争议焦点】
1、⼝头约定的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得到认定
2、机动车的交付能否认定为转移所有权的⽅式
【法院裁判】
1、驳回被告杜某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机动车作为⼀种特殊的动产,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式,登记只是产⽣对抗第三⼈的效⼒。
经双⽅合意后⼝头约定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性规范合同当然有效。
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头约定已将车辆以五万元价格购买,并提供了转账凭证。
结合举证责任来看,买卖合同中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主张买卖合同存在并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双⽅已完成买卖合同。
该证据并不⾜以能够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且⽆法证实转账系⽀付合同价款,因单⼀转账凭证⽆法证明其转账⽬的,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土地确权纠纷案例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质量等方面进行认定和确认的过程。
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某县农民小王和小李是邻居,两家人的土地相邻。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小王家的一块耕地被确权部门判定为小李家的,而小李家的一块耕地则被判定为小王家的。
这一判定结果让小王和小李都感到不满,双方因此产生了土地确权纠纷。
小王认为自己的土地是祖祖辈辈留下来的,他们家世世代代在这块土地上种地,而小李家的土地则是后来才开垦的。
他认为确权部门的判定是错误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测绘和确权。
而小李则认为确权部门的判定是合理的,他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土地确实是祖祖辈辈留下来的。
在这个案例中,土地确权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权属的确认。
双方对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祖祖辈辈的种植证据等方面存在不同的主张,因此出现了纠纷。
解决这样的纠纷,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测绘和确权,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客观的判定。
在实际工作中,确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测绘和确权工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确保确权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确权结果出现争议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复核和调查,找出问题所在,做出合理的判定。
此外,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只有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确权纠纷的发生。
总之,土地确权纠纷案例的出现,反映了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确权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土地确权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村和谐发展。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模版(四篇)
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模版____年土地确权矛盾纠纷化解方案目前,我国土地确权问题矛盾纠纷仍然较为严重。
土地确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土地确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方案,以期解决土地确权矛盾纠纷问题。
一、法律制度建设1. 完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
加强对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簿册、土地权属证等制度,确保土地权属信息的准确完整。
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体系,实现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登记,为土地确权提供依据。
2. 健全集体土地确权制度。
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的政策支持,健全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3. 精简土地审批程序。
简化土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成本,提高土地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4.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机制,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主体。
二、政策支持和措施1. 支持农民参与土地确权。
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确权过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农民的土地确权意识和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2. 加大政府投入。
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土地确权的资金保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土地确权的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贫困地区土地确权问题。
3. 多部门协同合作。
强化不同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土地确权工作的合力。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资源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等的协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4. 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
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入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权益,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土地确权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地确权发⽣纠纷怎么处理⼟地确权产⽣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关于⼟地确权发⽣纠纷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地确权发⽣纠纷怎么处理1、⼟地确权产⽣纠纷的,按以下⽅式处理:(1)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2)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确权证拿到后要注意什么⼟地确权证拿到后要注意的四个问题:1、基本信息⼟地确权证书增加了承包户户主情况、家庭情况、地块编码、地块⽰意图等内容,⽽且全部⽤电脑打印登记。
拿到证书之后,⾸先要仔细看清楚上⾯的基本信息,确认准确⽆误。
例如确权证书的发包⽅、承包⽅、代码、承包⽅式等等,避免因证书的基本信息有误⽽导致证书⽆效等后果。
2、⼟地⾯积由于农村的⼟地确权⼯作是依据⼆轮⼟地承包经营进⾏确权登记的,当时的测绘条件⽐较落后,⽽且中间⼜经过了那么多年的使⽤,⼟地⾯积可能会出现⼀定的变化,证书上的⼟地⾯积与实际承包的⼟地⾯积可能会有误差,这个问题⼤家也⼀定要注意。
如果证书上的⼟地⾯积⽐实际的少,农民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3、⼟地位置⼟地确权证书上会详细地记录承包地的地块编码和地块⽰意图,农民朋友也要确认信息准确⽆误,不然可能会给后期的⼟地使⽤带来⿇烦。
4、家庭成员农村⼟地采取的是家庭承包制,所以证书上应该记录着每⼀个家庭成员的信息,如果出现缺失登记,记得⼀定要及时补上。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方法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技巧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
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人民政府调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
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的程序是: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
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②地权纠纷的调查。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
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③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
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④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
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案例
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案例一、背景介绍土地确权纠纷是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农村改革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产权的不完善确认和保护,导致了许多土地确权纠纷的产生。
这些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针对土地确权纠纷,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面将介绍一个成功解决土地确权纠纷的案例。
二、案例分析2.1 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山西省一个农村村庄,涉及到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这块土地原本由一户农民家庭所有,但近年来,周边的几户农民陆续声称对该土地有主张,导致了土地确权纠纷的产生。
村委会接到了相关举报,并成立了一个土地纠纷调解小组。
2.2 调查取证调解小组首先对该土地的历史权属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查阅了相关的土地登记档案、合同协议和农民家庭的家庭证明等材料,并进行了家访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土地确实是该农民家庭自始以来就拥有的。
2.3 调解过程调解小组随后召集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首先,小组主持人耐心听取了每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和主张,并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意见。
然后,小组对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就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证据等进行了逐一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组指出该农民家庭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并提醒其他当事人不得侵占。
2.4 解决方案为了保证该农民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得到有效保护,调解小组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其他当事人需立即停止对该土地的占用和侵占行为;2.村委会将对该土地进行重新登记,确保其所有权的合法性;3.村委会将建立土地确权的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加强监督和管理;4.对于那些非法侵占土地的当事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2.5 结果评估经过调解和解决方案的落实,该案件最终成功解决。
农民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合法保护,其他当事人也意识到了侵占土地的风险和后果。
村庄的社会秩序得到了恢复,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调查取证是解决土地确权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2.在调解过程中,应当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解释对于解决争议非常重要;3.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措施,让争议各方知道应该如何行动;4.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公共集体土地私有化在县农村,由于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利益,将集体土地私有化,导致了一系列纠纷。
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许多家庭生计受到了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土地确权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解决方案:1.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确权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农民了解其权益和义务,并主动参与土地确权过程。
2.建立健全土地调查评估制度,确保土地确权的公正和透明。
3.设立独立的土地确权监督机构,监督土地确权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处理土地确权纠纷。
案例二:农民集体土地占用在乡镇,有些农民为了生计,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导致农民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这些农民涉嫌非法侵占土地,同时又要求确权,此案例涉及集体土地权益和个体土地权益之间的权益冲突。
解决方案:1.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2.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土地确权,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保护农民的个体土地权益。
3.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机制,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避免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
案例三:土地确权程序繁琐在地,土地确权程序繁琐,需要农民提供大量材料和证明,办理时间较长。
一些农民由于缺乏相关材料和证明,导致土地确权无法完成,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解决方案:1.简化土地确权程序,减少农民的办理时间和材料要求,尽量降低农民的办理成本。
2.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材料和证明能够得到妥善保存和使用。
3.支持技术手段在土地确权中的应用,如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提高土地确权的准确性和效率。
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起诉状
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起诉状尊敬的XX法院:
原告:(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告:(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原告,因与被告存在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特向贵庭提起起诉,并陈述如下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8年,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售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屋。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签署了相关过户手续。
然而,被告无故拖延房屋过户时间,并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原告无法合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约定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应在支付房款并过户完成后转移给原告,而被告未按照该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我谨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2. 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3. 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附:相关证据清单
1. 《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
2. 过户申请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3. 相关通讯记录和函件。
请贵庭依法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
原告:(甲方签名)
日期:年月日。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要判例要点摘要等办案依据
一、案例(一)房屋所有权确认1、顾锡炎诉哈哈餐饮美食有限公司未经过同意使用其房产要求迁让案件——4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22页1、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2、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李贵兰取得换出的承租房所有权后诉换入人刘绍清返还该换住的房屋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97页3、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30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为:立达集团与立达公司解除置换协议后渤海公司依合同入住讼争房屋的行为是否转化为侵权行为。
4、大连曙光精密铸造厂、大连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维发、大连房地产开发集团信和地产总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6集),第265页5、如何认定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6、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38页〖要点提示〗:开发商违反规划建造的社区服务用房,被规划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后,开发商将该用房产权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将该用房登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因涉及行政处置行为,该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54页〖裁判摘要〗:一、房屋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
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确权纠纷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确权纠纷,是指因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确权纠纷日益增多,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 土地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土地所有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土地所有权确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土地使用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房屋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房屋所有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2)房屋使用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房屋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专利权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其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2)商标权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
(3)著作权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著作权人请求保护其著作权的,应当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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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
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原告:胡田云,女,39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被告:汤锦勤,男,44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
被告:王剑峰,女,40岁,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后畈村。
原告胡田云因与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田云诉称:被告王剑峰系被告汤锦勤的前妻,二人于2000年1月份离婚,双方对位于兰溪市黄龙洞曹家路13号房屋及子女抚养约定如下:房屋两间三层,第一、三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
婚生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
如折迁赔偿,王剑峰分割三分之一。
原告离异后与汤锦勤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
2006年7月份,曹家路13号房屋因道路拓宽改造被拆除,共计获得各类补偿款270 000余元,按照离婚协议,王剑峰从兰溪市拆迁办领走拆迁补偿费90 000元,其余由汤锦勤领取。
后原告与汤锦勤共同出资建造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房屋一幢,并与汤锦勤、汤弘波及原告儿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中。
2009年10月份左右,王剑峰以原告建造房屋属汤弘波与汤锦勤共有为由,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分割属于汤弘波个人所有的房产。
原告此时得知汤锦勤与王剑峰已就新建房产进行了协议分割。
因原告认为协议损害了其权益,调解未能成功。
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汤弘波所有。
原告认为,汤锦勤与王剑峰的房产已被政府拆迁掉且王剑峰的补偿款也已经领走,无权对属于原告与汤锦勤共有的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房屋进行处分。
请求法院确认汤锦勤与王剑峰于2006年7月8日签订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和房产分割协议中的第三条条款无效。
原告胡田云提交了如下证据:1. 原告胡田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2. 结婚证,证明原告胡田云和被告汤锦勤于2004年登记结婚。
3.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2000年离婚及双方离婚时关于房屋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
4.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已被拆迁及所得补偿款280 498元。
5. 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关于新建房屋分割的约定。
被告汤锦勤辩称,汤锦勤与被告王剑峰于2000年离婚,当时双方约定二间三层房屋中的第二层归王剑峰。
汤锦勤与原告胡田云于2004年结婚。
房屋被拆迁前汤锦勤与王剑峰在村里签订了协议,约定新建房屋的第一、二层归汤锦勤所有,第三层以上归儿子汤弘波所有。
因怕被责怪汤锦勤未将协议事项告知胡田云。
汤锦勤领到的补偿款180 000元,其中20 000多元用于归还老房子遗留债务,其余均用于造房,新房子造价约300 000元。
被告王剑峰辩称,按照离婚协议,对被拆迁房屋原告胡田云没有所有权份额。
按照离婚时王剑峰与被告汤锦勤口头约定,因儿子汤弘波由汤锦勤抚养,被拆迁房屋第一、三层归汤锦勤,其中一层是归儿子所有。
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
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儿子也有一份,二间三层的老房子是与别人拼起来造的,确实借了一笔钱。
在2006年房屋列入拆迁后,王剑峰要求把儿子份额单独列出,否则由其自己建造房屋,汤锦勤不同意。
双方后在村委会盖章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权益分配协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原为夫妻,原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房屋系其二人的共同财产。
200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汤弘波由汤锦勤负责抚养。
共同财产房屋二间,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第一层、第三层归汤锦勤所有。
楼梯间双方使用。
房屋如拆迁,经济补偿费分三分之一给王剑峰。
2004年3月,汤锦勤与原告胡田云登记结婚。
2006年7月,因曹家路拓宽需拆迁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房屋。
当地村委会安排地基建造新房,王剑峰要求参与建房,汤锦勤不同意共建。
双方经过协商,二人于2006年7月8日,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签订协议。
第三条关于住房分割约定:如安排地基新建住房由汤锦勤造(此房不能低于三层),建成后的住房不准出售、抵押和转让。
一至二层归汤锦勤所有,二层以上归汤弘波所有。
楼梯间供双方共同使用。
如汤锦勤百年后汤锦勤的一至二层归合法继承人汤弘波所有。
2006年7月21日,兰溪市建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汤锦勤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按双方约定,王剑峰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90 000元。
汤锦勤在村安排的土地上建造现位于兰溪市莲花新区福兴村27幢1#房屋一幢。
2010年6月份,汤锦勤儿子汤弘波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区福兴村27幢1#的房屋三至四层归其所有。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坐落在兰溪市曹家路13号房屋共二间三层是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共同财产。
房屋拆迁后所得的补偿金及由村安排地基新建住房是物的形态转变。
汤锦勤、王剑峰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所签订的协议是汤锦勤与王剑峰真实意思表示。
讼争房虽系原告胡田云与汤锦勤婚后建造,但胡田云未能提供建造房屋的出资证据,认为汤锦勤与王剑峰所签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
据此,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10年10月27日判决:驳回原告胡田云的诉讼请求。
胡田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被拆迁的曹家路13号二间三层房屋中仅有第二层2间和第三层1间属被上诉人汤锦勤与王剑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属汤锦勤的婚前财产,两人在离婚时一并予以分割,已有利于王剑峰。
二、王剑峰已如数领到属于自己份额的拆迁房屋补偿款和地基复建费合计90 000元,无权对上诉人与汤锦勤共建的新房提出任何要求。
三、汤锦勤与王剑峰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系王剑峰一手炮制、借用村干部参与迫使汤锦勤签字,完全剥夺了上诉人合法的房产权益,是违法的、无效的。
四、原房屋和拆迁后新建房屋是两个不同组合的房屋所有权,原房屋按离婚协议论属汤锦勤与王剑峰的共同财产,但该房屋拆迁后的新建房屋属于上诉人与汤锦勤的夫妻共同财产。
五、上诉人在二审中将提供建设新房的出资证据,总共支出款项达人民币322 351元。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人胡田云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 何林书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拆迁前房屋中的三间系何林书于1996年3月以38 000元价格出让给被上诉人汤锦勤与王剑峰。
2. 借贷凭证、借条、付款收据等共计14份,共同证明上诉人胡田云与被上诉人汤锦勤建新房投入人民币322 351元,其中上诉人投入104 797元。
3. 门牌证一份,证明上诉人胡田云与被上诉人汤锦勤共建新房的坐落位置。
被上诉人汤锦勤在答辩中提出:被拆迁的曹家路13号二间三层房屋中仅有第二层2间和第三层1间属汤锦勤与被上诉人王剑峰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层2间与第三层1间系其与母亲共建的,在与王剑峰离婚分割时,未征得母亲同意。
被上诉人王剑峰在答辩中提出:因其对于老房子有三分之一份额,根据拆迁政策,有权重新获得地基建房。
按照与被上诉人汤锦勤有关拆迁安置的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并未参与到建房,但是汤锦勤与上诉人胡田云的建房行为涉及到了其土地使用权。
王剑峰与汤锦勤签订有关拆迁安置的协议完全是处于维护双方共同婚生子的利益。
被上诉人王剑峰在二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汤锦勤哥哥汤建华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拆迁房屋属于汤锦勤与王剑峰所有,与母亲童秀莲无关。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兰溪市黄龙洞村曹家路13号二间三层房屋的权属;二、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与分配;三、上诉人胡田云可否依据房屋建造行为主张房屋所有权。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上诉人胡田云提供的证据1与被上诉人王剑峰提供的证据均涉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问题,涉及到的案外利害关系人为被上诉人汤锦勤的母亲童秀莲,与作为上诉人的胡田云无关,且童秀莲对汤锦勤与王剑峰于1999年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分配至今未提出异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由汤锦勤出面签订并履行完毕,因此在本案中应以离婚协议作为认定被拆迁房屋权属的依据,可认定坐落于兰溪市黄龙洞村曹家路13号二间三层房屋属王剑峰与汤锦勤两人共有。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根据不动产所有权的固有法律属性和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普遍性的政策规定,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
因被上诉人汤锦勤与王剑峰于1999年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兰溪市黄龙洞村曹家路13号二间三层房屋属两人共有,故源自该房屋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权益属于汤锦勤与王剑峰共有,其两人有权就安置权益的具体落实和分配进行协商确定。
分析有关安置权益分配协议的签订过程,王剑峰起先虽主张独立享有安置权益特别是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但在共同将安置后新建房屋作出了维护共同婚生子汤弘波利益的处分后,其同意由汤锦勤单独享有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安置权益中的其他部分则以三分之一为基本原则予以享有。
故汤锦勤与王剑峰达成的有关安置权益分配的协议总体利益平衡,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因由被上诉人汤锦勤独自享有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即被上诉人王剑峰退出新房建设,上诉人胡田云作为汤锦勤的现任妻子,必然参与其中,但因胡田云与汤锦勤对拆迁安置各项补偿款160 000余元被投入安置房建造的事实无异议,结合黄龙洞村村书记和村主任在一审法院调查笔录中对安置房每平方米造价的陈述,安置房建造无需显著追加投入,且决定安置房权属的关键因素在于土地使用权而非建造成本,追加投入之一半亦属汤锦勤有权处分,故胡田云对本案诉争房屋虽有一定贡献,但据此不足以作为其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依据,且该贡献与其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基本相当。
故汤锦勤与王剑峰达成的有关安置权益分配的协议并未损害胡田云的合法权益。
综上,对于被上诉人汤锦勤与王剑峰于2006年7月8日达成的有关拆迁安置权益分配协议中的第三款,上诉人胡田云主张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1年1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