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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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黑政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1]13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涉农、涉企和涉民负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严格审核,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5项:1、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2、计算机办理出生;3、计算机办理分户、并户;4、计算机办理死亡注销;5、计算机办理变更、更证。

上述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1(略)。

(二)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2项:(1)户口迁移证;(2)居民户口簿。

2、农机部门1项:农机驾驶员初训费。

3、税务部门1项:税务登记证。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其它各部门均无权确立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

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各省(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0 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费 91 飞行技术专业体检费 92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 93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工本费 94 体能测试费、面试费 95 收费票据工本费 9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97 珠算技术鉴定费 98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费 99 转业军官培训费 100 就业训练费 101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102 铁路货场有偿使用费 103 公路占用补偿费 104 《航行签证簿》工本费 105 《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 106 济南市狼猫山水库堤坝养护费
65 业余大学安徽分校学杂费 66 安徽足球学校学费、住宿费 福 建 江 西 67 侨胞土葬管理费 68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69 测量标志维护费 70 种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1 警犬血统证书工本费 72 准予繁殖犬资格证书工本费 73 警犬DNA鉴定费 74 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 75 干部医疗保健证工本费 76 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费 77 有线电视统一供片节目收费 78 节目复制工本费 79 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80 密码干部专业岗位培训收费 81 社科院研究生班收费 82 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83 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收费 84 投资评审费 85 证照费
鲁价费发[2005]106号 鲁财综[2006]5号、鲁价费发[2006]251号 鲁政办发[1999]6号、鲁信办字[1999]15 号、鲁价费发[2000]44号 鲁财综[2007]37号、鲁财综[2008]83号 鲁财综[2006]35号、鲁价费发[2006]145 号 鲁财综[2008]74号、鲁价费发[2010]207 号 鲁价费发[2002]246号 鲁价涉字[1994]68号、鲁价费发 [2002]247号 鲁价费发[2010]208号 鲁财综[2007]6号、鲁价费发[2007]171号 鲁价涉发[1995]124号 鲁财综[2006]1号、鲁价费发[2006]74号 、鲁财综[2011]74号 鲁政字[2007]184号 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 [2010]177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价涉发[1995]115号 鲁财综[2007]36号、鲁价费发[2007]207 号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 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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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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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1〕4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

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

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

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序号主管部门项目名称文件依据 1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检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房涉字〔1996〕12号 2 省建设厅城市房屋动迁管理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吉省价房涉字〔1999〕63号3 省水利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省政府吉政发〔1991〕53号 4 省人事厅自费赴俄留学生管理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6〕116号5 省劳动保障厅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劳力字〔1991〕8号6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工本费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吉劳就字〔1991〕1号7省教育厅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省政府吉政发〔1989〕4号8 省教育厅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省政府吉政发〔1993〕48号9 省教育厅教育补偿费、违约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字〔1996〕282号10省交通厅出租车高速公路营运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1997〕29号11省旅游局对外宣传推广费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物价局、税务局旅管理字〔1989〕59号12省农委种子调运手续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字〔1995〕149号13省卫生厅医院分级评(复)审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联函〔1994〕7号14省粮食局居民粮食证工本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15省粮食局粮食关系迁移证明工本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16延边州外来人口教育发展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延边州物价局延州价费〔1996〕14号17延吉市全民统筹优待金延吉市政府延政发〔1992〕35号18敦化市在乡老兵康复优待金敦化市政府敦政办发〔1999〕8号——结束——。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啦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鄂州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鄂州政发〔2008〕20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收费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停止征收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应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杜绝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的作法,对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涉及相关收费项目的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收费项目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被市人民政府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四、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取范围以及利用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1项)一、水产局1、水生动物及产品检疫费二、卫生局2、儿童接种免疫金卡费3、婚前健康检查费4、卫生许可证证框工本费三、教育局5、少儿康复中心收费四、工商行政管理局6、个体营业执照塑框工本费7、“12315”消费者警示牌工本费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医保重症慢性病评审费9、养老基金手册工本费10、劳动争议仲裁费(受理费)11、劳动争议仲裁费(处理费)附件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64项)一、工商行政管理局1、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省级广告经营单位)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县级广告经营单位)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5、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兼营广告业务的副业单位变更登记费)6、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费)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8、特种劳防用品生产许可质检费9、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注册费三、公安局10、治安联防费11、计算机打印《户籍证明》工本费12、驾驶员教练证工本费13、报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14、经济民警统一训练费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申请照顾生育二孩手续费五、教育局16、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工本费17、聋哑学校学杂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8、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19、医疗保险结算表工本费七、旅游局20、星级标牌工本费21、合格证工本费2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费八、农业局2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费24、农机推广鉴定审定费九、水产局25、渔业水域闲置费十、国家税务局2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工本费十一、文化体育局27、图书证工本费(借阅证)28、图书证工本费(临时借阅证)29、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30、新闻出版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1、演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本费3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4、内部刊物资料准印证工本费十二、质量技术监督局35、安全使用证工本费3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工本费37、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费十三、民政局38、离婚调解费39、伤残儿童寄托费十四、司法局40、公证管理费十五、法院41、档案复制工本费十六、人事局42、求职人员调入调出手续费43、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个人申请)44、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单位申请)45、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费46、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费十七、卫生局4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工本费4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十八、经济委员会49、食盐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十九、科学技术局50、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二十、商务局51、证明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费)52、证明费(装船证费)53、证明费(手工业口证书费)54、证明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5、证明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6、证明费(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57、证明费(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工本费)二十一、机要局58、代购设备服务费59、机要设备维修费60、技术合作项目收费61、计算机软件使用费62、密码电报费二十二、烟草专卖局63、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二十三、保密局64、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和停止征收以及需进行规范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2008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物价部门(1项)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新闻出版部门(1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法制部门(2项)1行政执法证工本费2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公安部门(2项)1微机办理户籍收费(手续费、查询服务费)2超限物品运输管理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项)《生育证》工本费交通部门(5项)1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2水运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教育部门(7项)1高考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2报到证补发手续费3中师毕业生学历提高班培养费4成人中专高考免试生报名费5成人专科二学历招生费6学历文凭认定考试报名考务费7教学仪器站损耗运杂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民政部门(3项)1老年优待证工本费2骨灰安放证工本费3火化证工本费农业部门(2项)1农作物种子管理费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收费人防部门(2项)1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收费2人防工程建设费人事部门(2项)1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2公务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费、工本费卫生部门(3项)1医学鉴定收费2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计算机临床技能测评考务费3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报名考务费建设部门(1项)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广电部门(1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知识产权部门(1项)专利纠纷调处费测绘部门(1项)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发展和改革部门(1项)铁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0项)公安部门(3项)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2暂住证卡工本费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2项)1社会团体登记费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财政部门(3项)1珠算证书工本费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人事部门(1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4项)1劳动合同鉴证费2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水利部门(1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项)1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4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4项)1疫情处理费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4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机构编制部门(1项)事业单位登记费税务部门(地税)(1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项)1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含临时经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项)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收费2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收费3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收费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收费5计量授权证书收费6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收费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收费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费统计部门(1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林业部门(3项)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林权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项)1已生产药品登记费2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3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5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建设部门(4项)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3工程定额测定费4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已收取污水处理费的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国土资源部门(2项)1地质档案资料使用费2土地证书工本费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计量收费降低30%建设部门(1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石家庄、邢台、廊坊、沧州)降低50%税务部门(地税)(1项)普通发票运杂、损耗费降低23%公安部门(1项)驾驶员考试收费降低30%铁道部门(1项)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降低30%卫生部门(2项)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降低25%2临床检验质控成本费降低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项)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降低50%国土资源部门(1项)征地管理费降低50%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卫生部门(1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红十字会(1项)卫生救护培训费财政部门(1项)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粮食部门(1项)信息咨询服务费农业部门(1项)农机服务费建设部门(1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费环境保护部门(1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文物部门(1项)文物鉴定费规范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教育部门(2项)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2教育干部培训收费人事部门(1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项)企业流动人员档案保存管理费。

财税2014 101

财税2014 101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4-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2)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相关政策——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国税函[2012]6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4•【字号】豫政[1998]65号•【施行日期】199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豫政〔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1997〕15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目见附件),分别涉及劳动、建设、卫生、水利、公安、文化、民委7个部门。

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本通知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

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停止发放或核销收费票据。

凡不按规定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出,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font size=+1>┌─┬──┬─────────────┬───────────────┐│序│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文件││号││││├─┼──┼─────────────┼───────────────┤│1 │劳动│待业职工管理费│省政府豫政〔1986〕106号│├─┼──┼─────────────┼───────────────┤│2 │卫生│眼镜质量监督服务费│省政府豫政〔1986〕72号│├─┼──┼─────────────┼───────────────┤│3 │水利│行滞洪区防洪保护费│省政府豫政〔1990〕25号│├─┼──┼─────────────┼───────────────┤│4 │建设│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省政府豫政〔1994〕83号│├─┼──┼─────────────┼───────────────┤│5 │公安│安全防范审查费│省政府豫政文〔1994〕236号│├─┼──┼─────────────┼───────────────┤│6 │公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费│省政府豫政文〔1994〕236号│├─┼──┼─────────────┼───────────────┤│7 │公安│消防设施配套费│省政府豫政〔1996〕23号│├─┼──┼─────────────┼───────────────┤│8 │文化│大遗址维修保护费│省政府令〔1995〕18号│├─┼──┼─────────────┼───────────────┤│9 │民委│清真食品经营牌证工本费│省政府豫政〔1997〕36号│└─┴──┴─────────────┴───────────────┘ </font>。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字号】菏政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菏政发〔200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同时要求:一、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收费。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三、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将实行目录管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执行。

凡未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收费项目取消后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缴销有关收费票据。

五、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公示牌(栏)的内容及时变更,确保公示牌(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准确有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具体涉及到的事宜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34项)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8]112号 1998年10月1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 ]1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第二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文化、公安、建设、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口岸7个部门。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2017-03-15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 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财综[2013]40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财综[2013]40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冀财综〔2013〕40号)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贸促会,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打好“四大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有关要求,经对我省正在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我省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和票据缴销手续,及时做好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在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收费收入,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三、本次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助力打好我省“四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鲁政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鲁政发[2002]2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坚决制止“三乱”,省政府决定取消、合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部分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收费项目98项。

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一律不得再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合并收费项目43项。

收费项目合并后,执收部门要按合并后的收费项目执行,原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5项。

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纳入《山东省定价目录》,其资金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五、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凡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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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1项)
外交部门
1、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船舶证明签证费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装船证费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绿化费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项)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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