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怀柔县、昌平县、平谷县、房山区、海淀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现将《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试行中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收费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时,同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
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批准方案规定的数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区(县)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其中,中央、市属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7.01.17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联系电话:339201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一条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不断变化,土地资源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一种土地资源保护的费用,旨在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因为采取了保护措施而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费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土地价值计算。
按照土地面积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面积×补偿费率按照土地价值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价值×补偿费率其中,补偿费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具体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纳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具体依据。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费用减免”原则计税。
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将其纳入成本中,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其列入费用抵减范围。
3、财政部门的规定财政部门的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土地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
同时,财政部门也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
4、环保部门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规定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25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宁夏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取土挖砂采石等每立方米1元
宁夏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取土挖砂采石等每立方米
1元
日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文,对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于1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要求,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
■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
■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等,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或弃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委托税务部门代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记者裴云云)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
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
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收费标准(一)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对于没有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下列规定中的某一种收费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不得重复收费。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防治费0.5~1.0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每立方米收取防治费1~3元。
广西水土保持费的计算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桂价费〔2007〕2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247号)下发以来,对防治生产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我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区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下同)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要的费用。
浅析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标准
浅析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标准简介:请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必须给予补偿,水土保持功能是持续有效的发挥,应该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上考虑时间的因素,区别对待.1监测及科学试验设施和原地貌。
2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2.1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概念。
解释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释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水土流失(waterandsoilloss)在《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第一卷》(1990.12)中定义为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亦称水土损失。
水土保持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卷》(1990.9)中的定义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
3米1—2元,新疆最底每平方米0.5元,河北最高每平方米3元;工程措施补偿费:对损毁的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坝、护坡、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征收.从本人多年的实践中来看,目前的收费标准不科学、存在许多弊端,对从事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来讲也不合理,比如输电线路的架设、石油物探等工程,虽然损坏原地貌,但损坏程度底,经过及时的治理,马上可以恢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
而公路、房地产等建设属于永久性占地,永远不可能恢复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
而它们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一样的。
如何克服这种缺点呢?本人觉得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持续有效的发挥,应该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上考虑时间的因素?分别对待。
480%,气输气工程(靖边至银川)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中可以看出,种植的柠条,杨柴等植物在前两年长势缓慢,在第3年才可以发挥正常的防治功能,对于此类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缴的标准进行加倍收缴。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08-02-2008-000007鲁价涉发[1995]11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开矿、探矿、采石、采油、挖沙、取土、垦荒、筑路、修渠、烧窑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对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给予补偿,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防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毁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使其丧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所称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根据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和产生的废弃土、石、沙、矿渣、尾砂等,按规定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统一,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中央、省所属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市(地)、县(市、区)所属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地)、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上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下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代收。
第五条水土流失责任明确,地形条件适合独立或联合治理的,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或联合治理。
第六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情况计收,对林草地等水土保持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2元。
对树木、试验场地、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及其它治理成果,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280号文规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计收。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6】14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06]5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土流失的治理,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现就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放、乱倾倒废渣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符合上述几种造成水土流失情况的同一生产建设项目,按其中单项最高收费项收费,不重复征收。
己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的生产建设项目业主不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但没有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或治理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征收。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属行政性收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资金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XX省水土保持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第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
国家及省属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代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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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审批类型
即办件
许可依据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1条;
2.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393号;
3.福建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办法(试行)闽水保监[1997]23号;
4.《泉州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泉财综[2005]165号;
5.收费许可证:证号闽价费C06SL003。
办理பைடு நூலகம்序
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银行缴款——银行出具《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票据专用票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间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1.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每平方米1-2元;
2.弃土、石、砂碴和堆弃物,每立方米1-2元;
3.已缴纳矿产资源环境保护费的矿种,每立方米0.5。
窗口单位
晋江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科
窗口电话
85611659
监督电话
8568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