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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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序号 1 房地产开发建设 2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 3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 4 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 5 修建宾馆、饭店、办公楼、培训中心、厂房、停车场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6 零星弃土、弃石、弃渣 征收名称 征收标准 2.0元/m2 2.0元/m2 2.0元/m2+销售额×列
1.0元/m2 4.0元/m3 0 0 免征系列 0 0 0
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 7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 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
8 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9 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 10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11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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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来确定的。

具体的征收标准会根据地区、土地利用性质、工程项目类型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水土保持工程的投资费用:包括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通常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项目建设者承担。

2. 灾害防治费用:如果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自然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那么还需要考虑灾害防治费用。

3.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果水土保持工程涉及到的区域有生态环境破坏,那么还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4. 生活和生计补偿费用:如果水土保持工程涉及到居民的生活和生计变动,比如迁移、失业等,那么还需要考虑生活和生计补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并且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因此,具体的征收标准需要咨询相关部门或者参考当地法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征收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皖价费〔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60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生态强省”目标。

(二)考虑不同生产建设项目(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的水土流失状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四)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和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4月18日)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或委托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及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梯田、小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5~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或以恢复上述设施之造价计收。

(二)对水保设施造成破坏的,已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中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联系电话:3392011。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25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10-10-27
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为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水土资源,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27号),现对我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因开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地形、地貌植被改变的,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的补偿费;弃土、弃渣和堆倒物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的补偿费。

二、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按照治理水土流失方案中确定的治理工程造价,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交纳收取补偿费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治理费用,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对已经缴纳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矿、铝锌矿、铁矿、铜矿、锰矿、金矿、花岗石、高岭土、石英沙、石灰石等矿种,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

四、福建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地水土保持收费执收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应专款用于水土保持和水土保持治理,并随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西水土保持费的计算方法

广西水土保持费的计算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桂价费〔2007〕26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247号)下发以来,对防治生产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我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区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下同)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要的费用。

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标准水土保持是指在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农田生产力和生态环境的一种综合性保护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是针对具体地区的土地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条件,制定的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具体措施和规划。

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田生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标准。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公司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收费标准如下:1. 项目调研阶段,根据项目规模和地理环境的复杂程度,收取5000-20000元不等的调研费用。

2. 方案制定阶段,根据项目的土地利用状况、水土流失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收取10000-50000元不等的制定费用。

3. 方案实施阶段,根据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工程量,收取相应的实施费用,具体费用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4. 方案评估阶段,对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收取10000-30000元不等的评估费用。

以上费用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

因此,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是得到保障的。

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利于保障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也能够激励专业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三、服务承诺。

我公司承诺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达到。

总之,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需要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

我公司将以合理的收费标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务,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厦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8月2日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复发布)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损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本办法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应当负责治理,不能自行治理的,须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治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县(区)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收缴。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五条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1.损坏地貌、植被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1—2元。

2.属农村生产性开发而损坏地貌、植被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1元,确有困难的可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免。

水土流失区(以1984年普查确定的流失区域为依据)开发性治理的免交补偿费。

3.属开采沙、土、石等矿产资源而损坏地貌、植被的按损坏面积一次性交纳补偿费每平方米4元。

4.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一次性交纳补偿费。

二、水土流失治理费:单位和个人应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5月19日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地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

国家及省属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或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代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吉林省单位元/米西藏目前还没有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福建省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 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 1.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 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 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贵州省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广东省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 兀;(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 —0.7元;(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 3〜1.0元计收。

(二)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

(三)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

如下表:(四)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项目的,按开采的矿石、砂、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的2〜5%计收。

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水土保持费是指为了补偿因土地开发、利用和改变而带来的水土保持功能损失,保护和修复水土资源而征收的费用。

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是指水土保持费的征收金额和征收范围的规定,对于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水土保持费的意义、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应用中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水土保持费的意义非常重大。

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流失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征收水土保持费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土地开发者和利用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水土资源的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其次,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该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地区的自然环境、土地利用方式以及水土资源的敏感程度等因素。

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体系,确保水土保持费的征收金额与水土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成本相适应,既能够发挥经济调节作用,又不至于给土地开发和利用带来过大的负担,从而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在水土保持费的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征收标准的不合理、征收资金的使用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加强对征收资金的使用监管,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用于水土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杜绝滥用和挪用。

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水土保持费的征收和应用,建议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费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建设美丽中国。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费的调节作用,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为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作出更大的贡献。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7.01.17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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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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