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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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保[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浙水保〔2009〕6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2009年6月9日,水利部在京召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视频会议,全面部署了该项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省能力建设活动,推动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按照水利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遏止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也是水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我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地区和行业推进不平衡、制度体系不健全、机构人员配置不到位、队伍素质不过硬、监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水利部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水利部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努力使全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

二、明确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五年(2009~2014年)左右时间,分期分批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基本达标。

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体系,扎实推进水土保持审批、监督、验收全过程管理,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三达标”。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浙价费[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

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等工程,现就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通知如下:一、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单位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组织方案编制,加强方案编制质量审核,对方案内容真实性和结论可靠性负责。

方案编制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方案编制,切实提高编制能力和水平,建立质量内控机制,确保方案内容完整、客观,对编制的方案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

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水土保持工作应避免附件1所列情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与项目立项建设内容相匹配,重点提出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方式,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措施,科学划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生产建设单位可对照附件2质量自检清单开展自检,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自纠。

三、强化审批单位服务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建设等部门加强联系,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求动态管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优化布设弃渣场(堆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摘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梳理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发现当前征收工作存在部分项目征收困难、计征标准不统一、缺乏处罚手段等难题与不足,提出加强水土保持宣传、统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明晰免征范畴、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相关部门协作共享机制等对策,以期为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借鉴,全面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正文近年来,浙江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水土保持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

浙江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尤其是在园区类和矿山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畴、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项目处罚等方面还存在难题和不足。

因此,开展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以期为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借鉴。

1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现状2014年,依据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浙江省制定了本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2015年,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流程、提高征收效率,浙江省组织研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省级直收系统,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审核单、缴纳通知单、一般缴款书等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省水土流失面积比10年前减少了6000平方公里。

但是,当前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还不强,水土流失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导致新的水土流失,不仅强度大,而且危害严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

各级政府必须从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依法治省、执行基本国策的要求,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水土保持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列入各级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继续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各地都要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统一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要加快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的水土流失情况,依法划定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予以公告。

同时,要把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综合防治。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1—7 14:33:40浙财综〔2012〕1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征收管理政策中有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称谓根据本通知规定统一规范调整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27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

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

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第五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各地可采取按月(季)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季)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办水保〔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4〕54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现将《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8日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2024年水土保持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在健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构建“大水保”工作格局上下功夫,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强化预防保护和人为水土流失监管1.划定水土保持重点区域。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及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工作,1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并按要求将划定成果报送水利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0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0]30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0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0]30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0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0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0〕3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防止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2007~2009年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具体信息见浙江水利网,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栏)。

市、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各地实际开展检查,按统一格式填写检查记录表,建立项目档案。

二、检查主要内容1、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包括后续工程设计是否包括水土保持内容、水土保持投资是否计列、变更备案或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现场是否有违法弃土弃渣行为等。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监理是否纳入主体工程监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明确要求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测的是否已落实。

3、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体工程已交工的,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三、组织形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水利局组织和协同辖区内有关县(市、区)水利局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水利局要认真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分解落实检查任务,明确检查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2.06.07•【字号】〔1992〕浙价费联51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审查核定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浙价费联51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电)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关于发布管理的水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核处理,现将审查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达后,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各地需增设行政事业笥收费项目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除国家、省一级授权的外,必须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或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地区“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的具体收费办法,要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由市(地)水利(水电)局、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并报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水资源费”、“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在省未统一制定前,各地的收费暂行标准,都必须经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试行。

四、水利系统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1991)48号、(1991)财综118号《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财综字〔2004〕14号
40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209号
4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德清大闸收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7〕57号
4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长太浦河(浙江段)枢纽过闸收费年限的复函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加快农村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水政〔1998〕422号
2
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水电〔1999〕14号
3
浙江省小水电站编制定员暂行标准
浙水电〔1999〕17号
4
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水电〔2000〕2号
5
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18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效益农业农田水利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1〕23号
19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水农〔2009〕73号
20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09〕48号
浙水电〔2007〕9号
11
关于建立浙江省农村水电站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水电〔2007〕11号
12
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浙水电〔2007〕13号
13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
浙水电〔2008〕10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20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21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

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

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

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22 —中秋最美是思念。

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

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

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3月12日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印发)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和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都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进行防治,不能自行防治的,要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防治。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因从事生产和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降低所应当为此补偿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情况确定:一、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覆盖度大于0.3),按占用或损坏的设施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1-2元;二、对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实验场地、谷坊、塘坝、护坡、梯田等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规定定额计算)征收。

第四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对因生产和建设等活动而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征收标准: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和建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防治的生产和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防治措施投资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规定定额计算)加10% 管理费征收。

三、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和建设等项目,先按其排弃的废渣、废砂等排弃物每立方米3-5元预收,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四、挖砂(不含河道采砂)、挖药材、烧木炭、采伐林木及乡镇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等生产和建设活动,由于所进行的生产和建设活动比较零星分散,有的则是季节性或间断性的进行,缺乏必要的防治技术,一般不能够自行防治,不便按上述条款征收,可根据产品产量按下表规定征收:产品名称征收单位 征收标准 备注 石料、砂元/吨 0.2-0.6 非金属矿 燃料矿 金属矿 烧石灰元/吨 0.5-1.0 水泥 元/吨 1.0-2.0萤石、铁矿 元/吨 1.0-2.0煤 元/吨 0.5-1.0铜矿石 元/吨 2.0-3.0采伐林木元/立方米 2.0-4.0 采伐毛竹元/百斤 0.15-0.2 烧砖瓦 元/千块 0.6-1.0上表未包含者,可按产品销售收入0.5-1%征收防治费。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浙水办保[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浙水办保〔2013〕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水土流失,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明确重点,有的放矢生产建设项目将废渣倒入江河、湖库及其他水利设施,造成的水土流失,淤积江河湖库,将影响行洪安全;弃渣场、料场、挖填边坡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可能引发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本次检查的重点部位为江河湖库周边、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型取弃土(渣)场。

(二)举措有力、务求实效对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同级防汛部门。

对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要及时上报上级水利部门,进行重点督办。

为保证度汛安全,整改措施必须在主汛期前落实到位。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和诚信问题的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交由水土保持资质管理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三)认真总结,规范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机制,促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并取得实效。

二、具体安排(一)监督检查范围凡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工程(包括完工未验收项目)均应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其中,中央和地方审批的线性工程(包括铁路、公路、航道、桥梁、输变电线路和输油气管道等),以及水利水电、风电等扰动范围广、动土量大的工程项目,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发改价格〔2014〕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总页数】2页(P5-6)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3
【相关文献】
1.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探讨 [J], 袁冬立
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J], ;;;
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J],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制定浅析 [J], 刘宇;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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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再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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