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491号)精神,7月16 日,我厅召开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等四项规划编制工作视频会议,启动和部署我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是我省今后10~20年实现水供求关系协调、实施供求双向调节的重要依据,我厅按照水利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以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提高用水效率为前提,确定用水需求调控方案,制定水中长期供给方案和保障措施,提高重点区域、重要城市等的供水保障能力,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促进我省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主要目标研究提出解决2020、2030年浙江省水资源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水资源配置与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我省重点区域水资源供求关系调控措施的具体安排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
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
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
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
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人[2012]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2.12.11【实施日期】2012.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浙水人〔2012〕5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村级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村级水利工作,攸关“三农”大事,事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
村级涉水事务管理缺失、村民用水管水组织缺乏、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缺位的现状,直接影响农村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农田灌排、村居环境等民生问题。
村级水利工作是当前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落实有效措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组织村集体和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自主有序地协调、处置村内涉水事务,管理和维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二、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充分激发各地实践创新的主动性。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总目标,加强村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为契机,明确村级水利工作事权、健全村级水利工作制度、规范村级水利工作程序、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组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巩固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加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引入村级水利工作市场机制,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到2013年底,基本建成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程序规范、队伍稳定、经费落实、运转长效的村级水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和谐自主用水管水治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浙水政[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资质单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
同时,水资源论证工作还存在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格式要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注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称、上岗培训证书号、负责章节,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者论证资质专用章。
同时,须附具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影印件、论证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备案机关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或第三者的承诺书(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原则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相关规划,体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考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规模,结合水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要求,突出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
要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已建、在建及拟建建设项目的综合影响;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以及取退水影响的分析。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浙水党[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的通知(浙水党〔2013〕1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现将《浙江省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2013年4月9日浙江省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推进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水利部门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水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或为请托人承包水利工程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打招呼;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烟票”和商业预付卡;三、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设立“小金库”,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不准利用职权投资入股水电站、供水企业、砂场等涉及水利的企业;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六、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水利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廉洁从政。
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制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
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成。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
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请省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改制范围和方式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省属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对监督管理类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
省属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
对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
在改制时,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二、妥善处置国有资产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股本设置与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法[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水法〔2009〕1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的会议精神,根据新时期我省水利发展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拟定了《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水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督。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与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夏玉立;联系电话:*************。
二○○九年八月三日关于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科学发展的体制优势的精神,根据新时期浙江水利发展实际,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改进水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有关项目审批权限1、下放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省水利厅不再审核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新建小(一)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市级审核或审批,新建小(二)型水库建设项目由县级审核或审批,分别出具审核或审查意见。
水库建设涉及到省级补助资金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市或县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复核,按有关规定确定省级补助资金。
2、下放中型以下水库和水闸安全鉴定审定权限。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监管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水库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大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由省水利厅组织审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水利厅。
原浙江省围垦局并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水利部门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河道采沙的管理职能,归省水利厅承担,采沙许可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河道管理部门核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浙委办[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3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水人[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浙水人〔2010〕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研究制定《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四日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4、组织厅宣传信息、新闻发XXX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信息工作。
5、组织协调厅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浙江水利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组织协调网络咨询答复及监督工作。
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负责厅机关后勤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
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8、承担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
9、组织协调省党代会、省人大和省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一、主要职责1、编制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水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1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
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
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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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人〔2012〕7号)
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2〕27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根据省编委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额。
我厅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思路,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的精
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把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到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
2、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法定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
省编委正抓紧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进行实时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各单位空编使用和人员入编的基础平台。
今后,各单位机构调整和人员入编,都将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为依据。
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将逐步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库实行联网联控,数据信息共享。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维护,确保首次入库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确定专人,对单位机构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