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近年来,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取水户取水计量装置安装管理的通知》(浙水政〔2001〕68号)、《关于开展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政〔2006〕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政〔2008〕48号)精神,积极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和取水实时监控终端的安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计量装置安装不到位、表计不规范、设施运行不正常,甚至表计损坏较严重、实时监控终端安装严重滞后等问题。
为加强需水管理,提高各地水资源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终端安装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对象所有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单位(不包括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计量设施及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许可单位(不包括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企业)和所有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实时监控终端。
二、普查内容1、取水计量设施取水户是否按照浙水政〔2001〕68号文件的要求,按取水类别分别安装了相应的取水计量设施、表计类型、计量设施安装断面是否符合浙水政〔2008〕49号文件要求、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参数率定,取水计量装置有无可供数据采集设备采集的数字量(模拟量或脉冲量)接口,取水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原因及生产厂家,今后安装(或改造)计划等。
2、取水实时监控终端取水户是否按照浙水政〔2008〕48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终端、实时监控终端是否已接入省平台,今后安装计划等。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浙水办人[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2〕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总量及素质状况,完成水利部、省委人才办等组织的水利系统各类人才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我厅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范围。
截止2011年末,共有112家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累计收集人员信息11821人。
在此数据基础上,《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年报》连续2年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为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做好信息数据填报维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更新范围此次信息采集范围为隶属关系不在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的全省民营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有工种技能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隶属关系在市、县水利部门的水利建设单位信息,已由所隶属单位报送)。
非水利主项的企业只需填报水利专业相关人员。
2011年底已纳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各单位,做好本年度数据更新后,上报我厅系统管理员;尚未纳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的单位,需通过数据库收集填报本单位人员信息。
二、信息更新维护内容按照全国水利普查对水利工程建设企业的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数据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内容,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具体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资质的变化情况。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6]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6〕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浙人发〔2009〕66号)规定,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由考试和评审两个环节组成,目前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已组织完成。
为顺利开展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凡符合国家、省有关职称申报条件和《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规定,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
其中,厅中评委负责厅属单位和在杭省直单位(含省人才市场委托)申报人员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评审和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推荐,厅高评委负责全省(除宁波地区外)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水利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含)以上,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得水利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含)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未达到规定学历、资历的申请破格的人员,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学历、资历两项仅可单破其中一项,破格条件详见《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浙水建[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3〕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的通知》(安委〔2012〕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使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面实现“五个一百”目标,即: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保〔2015〕6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保〔2015〕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效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总量统计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内容用水总量统计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用水总量统计按照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用水户抽样统计的方式,获得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综合分析和推算区域分行业用水量。
用水总量统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详见《用水总量统计方案(试行)》(办资源〔2014〕57号)。
各地分行业统计调查对象名录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1.各地要高度重视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有关信息上报。
我厅已成立用水总量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由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中,农业灌溉用水统计由省农水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业和生活用水统计由省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生态环境补水统计由省水文局负责业务指导;省水科院承担全省填报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等技术工作。
2.所有分行业统计调查对象用水户要建立月度用水台账,依据用水台账进行统计,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由县水利局报市水利局汇总,市水利局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复核上报厅用水总量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统计汇总成果市水利局在次年 2 月底前上报厅用水总量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浙水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监〔201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省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全省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水利系统“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权力阳光运行,做到部门全覆盖、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着力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工作机制,为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积极拓展公开范围和内容认真落实《浙江省水利厅政务公开方案》、《浙江省水利厅实施政务公开办事制度有关规定》、《浙江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在厅属系统基层党组织中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入推进“阳光水利建设”的意见》等制度规定,围绕水利规划、工程立项、行政审批、建设管理、干部人事等重点内容,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信息量,着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浙水建[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水建〔2013〕35号)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7日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浙水人〔2010〕2号)和《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规范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浙水办建〔2014〕18号各市水利局: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主要内容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2.在建项目工程是否严重滞后,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采取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叉检查。
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地市和单位安排1.受检地市:杭州市检查单位:衢州市水利局2.受检地市:宁波市检查单位:绍兴市水利局3.受检地市:温州市检查单位:台州市水利局4.受检地市:嘉兴市检查单位:湖州市水利局5.受检地市:湖州市检查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6.受检地市:绍兴市检查单位:嘉兴市水利局7.受检地市:金华市检查单位:丽水市水利局8.受检地市:舟山市检查单位:宁波市水利局9.受检地市:台州市检查单位: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10.受检地市:衢州市检查单位:金华市水利渔业局11.受检地市:丽水市检查单位:温州市水利局(二)时间安排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有关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检查单位由各市建设处领导带队,抽调精干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1]3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1]3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全省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规范性文件和监理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和日常的各项专业检查工作,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某些问题。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水利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强化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
为此,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
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明确监理工作岗位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和预期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努力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浙财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3月5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浙水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4〕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纵深推进省委“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级监管权限。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监管,各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到县(市、区)。
跨设区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省水利厅指导协调。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水人[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浙水人〔2010〕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研究制定《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四日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4、组织厅宣传信息、新闻发XXX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信息工作。
5、组织协调厅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浙江水利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组织协调网络咨询答复及监督工作。
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负责厅机关后勤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
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8、承担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
9、组织协调省党代会、省人大和省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一、主要职责1、编制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水利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2〕58号)要求,现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92号)部署,我省被列为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重点开展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两项改革。
为顺利推进全省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我省水利管理服务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重点围绕两项改革试点任务,着力推进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大规模水利建设管理能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和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力争到2013年,基本建成制度健全、集约高效、市场规范、监管全面、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权责明确、管理长效、经费落实、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使水利管理服务更专业、更规范,逐步向现代化迈进,努力实现我省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4.12•【文号】办建管〔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2018年04月12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开发建设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做好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监管平台是水利部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托,是水利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平台。
水利部以往文件中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有关要求,转适用于监管平台。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并督促各市场主体在监管平台自主填报信用信息。
各市场主体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将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做好信用信息自主填报和复核工作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及时登录监管平台,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已有信息进行核对、完善和及时更新,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各市场主体应于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信息填报、核对等工作,在今后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中提交的相关材料须与监管平台信用信息相一致。
填报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将会同部信息中心加快监管平台与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浙水建[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9〕5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09〕4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二、切实加强招标投标交易的行政监管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要求,全省所有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浙水建[2010]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建〔2010〕3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解决全省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四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的精神,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上报、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遏制和防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现就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应由省级查询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方式可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一)项目法人直接向我厅提出查询申请;(二)项目法人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二、项目法人提出查询申请时,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介绍证明和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为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项目法人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申请查询,同时项目法人和办理人员开标前应做好潜在投标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查询受理工作,并及时向我厅联系查询结果。
四、项目法人应当提供具有以下内容的申请材料:(一)潜在投标单位名称(全称)、单位资质等级;(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编号;(三)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编号;(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编号;(五)有效的项目法人签章;(六)项目招标公告。
五、我厅负责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
我厅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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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4〕18号)
各市水利局:
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