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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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淳化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行监处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密切协助、公正监督、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学习、教育,提高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淳化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与监

督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劳局、工会、团委、妇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刘万宏担任,工作人员由公、检、法、司各确立一人组成。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由乡、镇人大主席任组长,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干警。社会志愿者主要是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法律、医学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综治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工作范畴,督促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指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主

动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减刑或处罚措施。

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

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配备和充实专职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研究和启动现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配备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所)要对生活困难,并主动到居住地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进行登记,且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免费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

教育、卫生、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作用,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和接收

第八条下列五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1、被依法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九条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在矫正对象判决、释放前,要与矫正对象签订责令书、保证书,要求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在接到判决、裁定后7日内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书和保证书送达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再移交司法所。

第四章社区矫正执行

第十一条司法所要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填写好相关表格,指定责任人与其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二条司法所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

第十三条司法所要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制度。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第十四条司法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与12小时。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对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内容包括政策形势、

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

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由司法所根据本人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区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资料,并由公安机关履行审批和材料转递等工作。

第十八条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在指定医院就医,如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过批准。

第十九条司法所要将《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登记簿》、《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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