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二)九、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如何确定,变更居住地如何进行审批?《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各地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经验作出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个月以上。
.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以居住地为执行地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一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征。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要求严格监管,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社区安宁。
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
不管是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本地人口还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其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
如果以户籍地作为执行地,对于大量流动人口来说,由于没有生计来源,仍然要外出就业。
目前,部分地区采取异地委托的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执法权与执法责任分离,执行机关与实际开展矫正工作的机关分离,存在脱管失控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分清责任。
以居住地为执行地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二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情况日趋普遍。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我国已经提出按照居住地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将公共服务与人口居住地挂钩。
部分地区已经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提上日程。
以居住地作为执行地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司发通〔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今天主要学习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涉及矫正对象信息检查核查,一个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管理。
从内容上来看,似乎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什么,但是从细节上来看,区别和变化还是很大的。
一是这两部分内容都涉及到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的问题,结合前面提到的委托情况,到目前为止,明确规定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的工作已经有四项了。
二是在2012版中,针对情况调查是这样表述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这段文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变成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三个关键词的先后顺序的排列肯定是道理的,我个人认为这就意味着,接下来,我们对于矫正对象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将更加侧重于信息化手段,而实地查访将成为万不得已的手段,轻易不用。
所以,在2020版中将定期到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的要求去掉了。
还有就是,在2012版中,调查只是掌握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增加了行为表现。
这个要求的增加,可以说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人去了哪里,还要求掌握去干了什么。
这四个字背后的工作量是巨大的。
三是在2012版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要求,就是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对矫正对象进行办公场所点验。
简单来说,就是临时检查矫正对象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
但是,这一条要求,在2020版中没有进行说明。
四是2012版中,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一个项目是社区服务,而在2020版中,则改成了公益活动。
根据百科解释,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数字社区等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而公益活动的内容则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点问题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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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 收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告有哪些具体规 定?
七、为什么要规定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 矫正小组,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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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八、如何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 方案,如何实施?
矫正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 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 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 以调整的方案。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 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 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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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 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 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 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 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 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 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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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Fra bibliotek二是在日常监管环节,除了遵守报告自己遵纪 守法情况等一般性监督管理规定外,保外就医 罪犯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 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 除了定期检查、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 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还要定期与 其就医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 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 关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居住地变更则是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 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居所变动,且居所位于另 一个县(市、区、旗)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发 生变更。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PPT课件
❖ 3.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
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5.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 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6种情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
理的暂行规定》,重点考核认罪伏法、遵纪守法、
服管服教、完成教育、社区服务任务,体现在行
2021为/6/7规范遵守的表现。只扣分,不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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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奖惩和变更执行
❖ 建议减刑 ❖ 条件: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间隔时间;悔改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细则》解读
2021/6/7
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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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法律: ❖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出入境管理法等。
❖ 《刑法》对管制、缓刑、假释进行修改; ❖ 《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修改,明确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 构负责执行; ❖ 《监狱法》修改7条,3条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实行社区矫正的修改;ຫໍສະໝຸດ 2021/6/75
❖第一章 职责分工
❖ 人民法院:启动调查评估,做好交付执行,缓刑、假 释、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审判,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收监执行。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 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 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指针对一定社区感化对象,通过教育、临床心理治疗、劳动防范等手段,进行感化教育、家庭矫治、劳动矫治等强制行为矫治,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持社会安定、提高犯罪感化对象内在素质等目的的一种犯罪惩处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使犯罪感化对象能够改正错误、坚守法纪、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社区矫正的原则是基于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进行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尊重犯罪感化对象的人权和尊严,注重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设置矫正目标和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相关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分别承担着监管、协调和执行的职责。
相关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对犯罪感化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矫正计划。
各个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再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矫正前评估、矫正计划制定、矫正过程跟踪和矫正效果评估等环节。
矫正前评估要全面了解犯罪感化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背景和个体差异,为制定矫正计划提供依据。
矫正计划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综合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内容和矫正措施。
矫正过程跟踪要及时掌握犯罪感化对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矫正效果评估要对犯罪感化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
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点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
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8专题———社区矫正与检察职能延伸责任编辑:郭冰THECHINESEPROCURATORS《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文◎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炼社区《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矫正试点试行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监等主要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法环节,是一个程序操作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制度和工作程序作出了全面规范。
主要内容有:行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各政法部门职责表述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表述,《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目前从全国的实践情况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来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实战单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位,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正日常工作。
截至2019年10月底,目前全国共有238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个地(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局、室)、1739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局、股),分别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占全国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1%、61%。
正方式,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广泛动员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司法部政府网]2015-12-31字号:T | T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
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通过对正文前这部分说明文字的前后比较,个人学习之后,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收获:一是2012年四部委印发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2020年四部委印发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这就意味着,2020版的《实施办法》不再只是对四部委有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效,任何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这个《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二是2020版的《实施办法》有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
可以说,这是《社区矫正法》的各项要求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是否能够发挥这部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关键所在。
个人认为,在具体执行《实施方案》的时候,必须时刻不忘《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与思路,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思考、汇总、上报,从而为《社区矫正法》的平稳运行和不断完善做出贡献。
三是2020版的《实施办法》不是对2012版的《实施办法》的修正,而是修订。
在这里,我们必须弄清楚修正和修订的区别,才能正确理解前后两个《实施办法》的关系。
我国法律文件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
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一)修改的内容不同。
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
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
(二)审议的内容不同。
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
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
(三)表决的内容不同。
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
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
(四)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生效日期。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对原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亮点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亮点解读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 顺应了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将有力地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客观、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个人理解,梳理分析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十大亮点,供参考。
亮点一:社区矫正人员的管辖原则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中,各地对社区矫正人员管辖的划分,有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管辖,有的规定社区矫正经常居住地管辖,有的规定居住地管辖为主户籍所在地协助,没有统一的原则。
由于管辖标准不一,实践中法院、监狱等部门往往将罪犯原户籍地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机关,加之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因经商、学习、生活等原因导致户籍地、居住地频繁更换,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流动性与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的固定性形成了冲突。
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 明确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对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
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规范内容本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
二、适用社区矫正前要开展调查评估1、扩大调查评估范围——所有社区矫正人员2、调查内容: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三、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与接收1、管辖原则——居住地管辖十日内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社区矫正人员(管制、缓刑、假释)三日内到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查找,一个月内未找到的,撤销缓刑、假释。
由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暂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法院决定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3、入矫宣告宣告文书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4、矫正小组3人以上,组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可以是助理员、社工;成员: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四、矫正实施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监管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报告义务及时报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外出需审批: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变更居住地需审批:2、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在日常管理中,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下面是整理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保障非监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5、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6、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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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
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始终鲜明地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成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是连续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始终与社区矫正实践同步推进。
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方案,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立法任务。
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执行效果和质量,则是更为迫切的立法任务,也是建立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重大课题。
《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
《实施办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突出了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主要问题,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
《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近年来,为了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认真全面地总结各地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提炼概括,形成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贯彻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既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又积极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基层组织、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贯彻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大任务相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创新教育矫正方法,实现刑罚执行与特殊人群管理的有机结合。
《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它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
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经过几年的实践,各地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原则要求,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方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试点模式和矫正方法,为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特别是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长,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对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提高矫正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实施办法》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了调查评估、分类管理、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规范了接收、矫正、奖惩、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了社区矫正执行制度。
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承担牵头组织实施的职责。
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明确了司法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号)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有27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处,75%的地市司法局、6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从组织实施层面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答: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各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2003年,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就提出“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工作思路。
上海市的每个区、县司法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一般是2人,每个街镇(乡镇)司法所都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立了民办非企业的社工组织机构。
政府出资向社工组织机构购买服务,按照与社区矫正人员1:50的比例配备社工,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