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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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电价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保证公司财富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1.2为了加强电价管理、保证国家电价政策的准确执行,电费管理中心设电价电费专责(专职或兼职)一名,负责国家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电价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客户用电价格的核定等。电价电费专责的工作接受本部门行政领导和上级部门业务指导。
2.客户电价核定与调整
2.1全公司所有客户电价的核定、变更决定均应由电价电费专责做出,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私自变更客户电价类别。
2.2如遇下列情况,电价电费专责需对客户电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2.2.1国家新的电价政策出台。
2.2.2新增客户用电。
2.2.3客户变更用电,且其变更内容将会引起客户电价类别发生变化的。
2.2.4经普查发现客户用电性质与申请用电性质不符,或用电比例发生变化的。
2.3新增客户电价的核定:业扩专责在审查客户用电申请时应调查客户用电性质,用电检查员在进行业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核实客户用电性质,并在验收报告上做出明确记录。电价电费专责接到新增客户验收报告后根据客户用电性质,核定应对客户执行的电价类别,并将结果填在验收报告上转核算员计算电费。
2.4客户电价的调整
2.4.1电价电费专责接到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文件后应在2日内,制定出我公司电价调整实施方案报主管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我公司属各有关单位的电费核算人员,变更相关客户电价标准。
2.4.2客户业扩或变更用电手续应通过电价电费专责的审查。电价电费专责在审查业扩专责为客户办理的变更用电手续时,应对随之引起客户电价类别的变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标注在变更用电手续上后转核算员执行。
2.4.3电价电费专责在接到用电检查人员营业普查时发现并转来的客户电价不符的书面报告或客户要求调整电价的书面申请后,应会同用电检查人员到客户用电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处理意见。对确需进行调整的,电价电费专责要制定出调整方案报科室领导批准后交核算员执行。
3.电价检查:公司主管营销的领导组织、电价电费专责负责每年对全公司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配电中心负责对高压客户的电价日常管理工作,台区中心负责对低压客户的电
价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客户私自变更用电性质应及时上报领导,并立即纠正。否则将给予管理人员处罚,处罚标准按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50%。
4.电价资料的收集、上报、分析及测算由电价电费专责负责、公司有关单位配合进行。
4.1电价电费专责负责每月向业扩专责收集与电价有关的资料。然后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时分析电价的执行情况、全县客户电价结构的变化趋势以及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并将电价分析结果作为营销分析会的一项主要内容向与会人员通报。
4.2电价执行基础资料的上报由业扩专责负责。
4.3电价电费专责负责参与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公司购销电价的测算工作。在每次电价测算的过程中应及时将电价测算进度、存在的问题及测算结果向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总经理通报,以便公司领导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5.违反规定的处理
5.1电价电费专责负责协助电费管理中心营销差错调查处理人员对违反电价纪律行为的进行调查和处理。
5.2凡违反本规定的原则、权限及程序,擅自变更电价的均为违反电价纪律的行为。对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方法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