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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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01 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自身体质导致损害结果扩大,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

02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车牌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指导案例19号

03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要旨: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04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05 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侵权人不可以此为由请求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侵权人不能

基于此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15民初5756号

06 受害人遭多辆车先后碾压后死亡,除最后一名肇事者外,其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况下,应由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肇事者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需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检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号

07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

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02民初1002号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不可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

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

09赔偿期限20年届满后,受害者可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前,

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损司法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

10 户籍为农村的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在企业工作的工资,可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受害人主要收入是来源于在企业工作的工资而非农业生产,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方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其死亡给家庭收入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例检索:(2015)安市民再终字第4号

11 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4)宿中民终字第1346号

12 雇员因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严重损害,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苏民再提字第0116号

13 公路管理部门因未尽到管理养护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发生具有

关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通过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或者及时剪伐修护公路绿化等方法,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围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养护职责与损害发生有一定关联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4)宁民终字第847号

14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汽车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人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检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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