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最新版】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以下为您提供一些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一、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不能案例1. 案例详情- 甲驾驶机动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
乙受伤严重,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经法院判决甲应赔偿乙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 在执行阶段,发现甲本身经济状况极差,甲所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足额保险,且甲除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房屋(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甲本人也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
2. 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甲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查询和调查核实。
虽然乙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但由于甲客观上确实缺乏履行能力,法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甲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用于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告知乙,如果发现甲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这体现了执行程序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循法定的执行界限,避免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权益的不当侵害。
二、民间借贷执行不能案例1. 案例详情- 丙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借款到期后,丙未能按时还款,丁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丙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 在执行时,发现丙在借款之前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借款后不久就因经营不善企业破产。
丙名下的房产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剩余价值可供分配给丁。
丙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也没有车辆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2. 裁判要旨-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执行程序对丙的财产进行清查。
由于丙的财产在其破产等一系列情况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以偿还丁债务的部分,尽管丁享有合法的债权,但基于丙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只能裁定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处于极度匮乏且没有恢复偿债能力的可能时,执行程序只能暂时停止,等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改善后再行恢复执行。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侵权责任纠纷
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侵权责任纠纷1. 指导案例19号:赵某等诉某市汽车运输公司、卫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2. 指导案例98号:张某福、张某凯诉朱某彪生命权纠纷案裁判要点: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案例文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3. 指导案例99号:葛某诉洪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裁判要点: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4.指导案例140号:李某等诉广州市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第25批)裁判要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粤01民再273号5.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等诉北京市某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第25批)裁判要点: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2023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一一为你解答!0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今年年初以来,项目部严格遵守我处“十项管理制度”,《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0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0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关键词】受害人体质;损害后果;过错责任【裁判规则】交通事故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但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无过错,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
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
因此,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使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规则日期】2013.06.21【法宝引证码】CLI.C.21251002.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套牌;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裁判规则】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且为其提供方便,纵容套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01:保险赔偿责任(一)
交通事故裁判规则:保险赔偿责任(一)01、机动车车主放弃对个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不构成保险免赔事由。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机动车车损由机动车自负并无实际意义。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非机动车、行人并不是机动车车损的赔偿义务人,亦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车损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故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就机动车车损拒绝全额理赔的主张,应认定与事实不符。
02、临清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永诚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悔罪表现,是人民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被害人身份及其近亲属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侵权人以向人民法院交纳赔偿款的方式表达悔罪,则会与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相悖。
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后,即发生了因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
交强险设立目的之一为分散风险,在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于责任保险限额内提出理赔请求,且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文号:(2016)鲁民再82号03、事故后的车辆检验不合格结论不属于免除保险责任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沪0106民初53557号04、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相关损失;至于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情审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案例文号:(2020)豫0882民初1507号0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潘某祥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在没有撤离现场的紧迫性时,自行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直到事发离开现场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和报警,导致事故现场无证据证实案发的实际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的约定。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关裁判观点集锦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关裁判观点集锦1.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可以进行调整——冷炜诉张红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核心提示:在满足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三个条件时可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
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381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14期2.具有农村户口的学龄前儿童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陆屏诉朱何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核心提示:农村学龄前儿童在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儿童相比已无甚区别,有着同样的心理期待和消费付出,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个“准城镇居民”,其在生命健康中受到的损失也理应享受到与城镇标准同步的赔偿数额,而不能单纯片面地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适用标准。
案号:(2011)安少民初字第002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3.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农村七旬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核心提示: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号:(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审理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4.因治疗影响选择终止妊娠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振兰诉华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核心提示: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完整版)无讼阅读|最高院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10个最新难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汇总,推荐文档
无讼阅读|最高院法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10个最新难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汇总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如何认定责任归属是关键。
汇聚以最高院专家型法官领衔的百位法官心血、凝练数千真实案例和裁判要点,超牛作者、超多干货的民商事审判宝典——“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之《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分册将全面解读,现撷取以下部分以飨读者。
文/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微信号:EmpireLawyers)”一、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控制人与车主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实际控制人对造成事故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车主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邓某甲等与邵某某、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池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二、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李某与宏达公司、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三、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裁判要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不一致,不能对其一律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因为这样做不符合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交通事故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
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
一、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事故形态:直接事故、倒车事故、逃逸事故等;
2.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施工人员等;
3.事故责任比例:根据双方责任来定具体比例,如全责、主责、同等
责任等。
二、机动车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2.误工费:对受伤人员的工作时间损失进行赔偿;
3.伤残赔偿:对受伤人员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赔偿,包括生活自理能
力损害、工作能力损害等;
4.死亡赔偿:对死亡事故中遗族进行的赔偿,包括丧葬费、丧失赡养
费等。
三、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证据的收集和审核
1.直接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2.间接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
3.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交通信号控制记录等。
四、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
1.追究时机: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2.追究方式:确定犯罪事实后,依法进行检察和审判;
3.相关程序:依法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刑事审判。
总之,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的裁判要点与依据主要包括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证据审核、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
通过严格依法处理此类
案件,可以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同时,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能有效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当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时,法院需遵循一定的思路与要点,以确保公正裁判并维护法律秩序。
道路交通事故复杂案件85个司法观点汇总
道路交通事故复杂案件85个司法观点汇总1.雇员擅自驾驶雇主车辆、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由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若非因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雇主、用人单位只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2.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3、连环购车若为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所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 “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指的是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没有环保标志、证照不全而转让的车辆,由于不会放大交通事故的风险,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4.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5.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车牌出借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而不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
6.驾考学员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人已取得驾照,为熟练驾驶,陪练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承担责任,陪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8.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未付清全款前卖方保留所有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9.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0.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因修理人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修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指示、选任过失的,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11.车辆融资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或者维护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12.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因保管人、质权人驾驶或者交给第三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过错引起,承运人与乘客均无过错时,乘客依据承运合同要求赔偿的,承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交通事故司法观点集成(人民司法·案例)1-10
1.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司法·案例》2014.6——指导性案例19号2. 沈忠华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
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人民司法·案例》2008.23. 江繁玉等与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农机管理站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问题,鉴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与国外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两者之间差距过大,应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以及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利益衡量和价值标准,发达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应参照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人民司法·案例》2012.224. 王德钦诉杨德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其本身的血缘关系根本地、不可改变地存在,并不因被扶养人出生的早晚或是否婚生而发生实质性变化。
被扶养人应当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由死者抚养,但因被抚养人出生前抚养人发生死亡事故未实际抚养的子女。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5. 刘洪喜等诉徐州市公交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司法平等原则,在同一事故中,既有提起侵权之诉的受害者,又有提起违约之诉的受害者,法院对受害者应当按照同一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做到同案同判。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刘某诉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某诉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者:王莺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裁判要旨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案例索引一审:〔2011〕金婺民初字第某号。
三、案情2010年12月7日17时50分至18时03分许,行人姜某在某市婺城区虹戴公路1KM+400M郑岗山村路段被不明车辆碰撞并被碾压,后被告郑某驾驶浙GTU80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将姜某碾压。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金公交直[2010]第某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驾驶浙GTU80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虹戴公路自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将倒在虹戴公路南侧慢车道内的姜某碾压,当时郑某未停车报案,驾车逃离现场;郑某驾驶浙GTU80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轮制动不良;姜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金公交直[2010]第某号事故认定书认为行人姜某无责任,但对肇事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
事故发生后,郑某支付原告10000元。
郑某驾驶的浙GTU80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原告刘某分别系姜树香的丈夫,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13740元、死亡赔偿金54718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2697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53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62092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郑某答辩称:1.姜某的死亡并非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费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及是否必要,没有证据证明。
因原告不能证明姜某的死亡是被告行为所致,所以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中认为姜某是被被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碾压致死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无事实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分歧针对该案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未认定被告郑某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姜某的死亡系被告行为直接所致,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个交通事故司法观点及赔偿标准与鉴定文件汇编
100个交通事故司法观点及赔偿标准与鉴定文件汇编各种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涉及法律法规汇总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K12教育文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全部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一、道路交通事故几个要素的确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道路的含义。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运输物品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几类特殊交通事故类型的简单分析。
(一)违法超载机动车上的物品坠落致他人受损害.机动车一方对自己车上货物负有保证在运输途中安全稳固的义务,若违反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甚至有重要意义.比如,超载货车在前行使,掉下货物,紧跟在后的客车为了躲避而与另一侧对向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种情形下,认定超载货车的责任就很有意义了,因为多了一个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就多了一份保障。
实践中甚至有的交警都没注意到这个问题,只认定直接相撞两车的责任,实在让人为受害者握腕痛惜.(二)违法停靠客运车辆的下车乘客将经过的非机动车撞倒而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01 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自身体质导致损害结果扩大,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02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车牌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指导案例19号03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裁判要旨: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04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05 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侵权人不可以此为由请求适当减轻赔偿责任裁判要旨: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侵权人不能基于此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15民初5756号06 受害人遭多辆车先后碾压后死亡,除最后一名肇事者外,其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况下,应由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裁判要旨:肇事者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因此,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需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检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号07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02民初1002号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不可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
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09赔偿期限20年届满后,受害者可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裁判要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
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损司法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10 户籍为农村的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在企业工作的工资,可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裁判要旨:受害人主要收入是来源于在企业工作的工资而非农业生产,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方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其死亡给家庭收入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例检索:(2015)安市民再终字第4号11 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
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4)宿中民终字第1346号12 雇员因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严重损害,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裁判要旨: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苏民再提字第0116号13 公路管理部门因未尽到管理养护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发生具有关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要旨:公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通过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或者及时剪伐修护公路绿化等方法,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围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公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养护职责与损害发生有一定关联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4)宁民终字第847号14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汽车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人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检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2号15 行为人焚烧秸秆导致路面可视度降低,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烧秸秆被相关规章所禁止,上诉人焚烧秸秆紧靠路边,其应当对自己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有所预见,但其仍违反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在公路边焚烧秸秆,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确定20%责任并无不当。
(笔者注:该案例可拓展到其他领域,如路面晒粮作物导致路面行使不畅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检索:(2014)淮中民终字第0004号16 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炸致行人受伤的,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炸致行人受伤,虽车辆静止且双方未发生碰撞,公安机关亦未就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该事故因发生在交通参与之中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处理。
案例检索:(2013)淮中民终字第125号17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造成碾压的,驾驶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已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的碾压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但是,这一碾压行为会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精神损害,后续车辆的驾驶人存在过错。
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造成碾压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注:北大法宝编写)案例检索:(2013)常民终字第234号18 投保交强险的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保险公司仍应对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厂区内等非道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未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此类事故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该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比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2)扬商终字第0228号19 行为人在公路上违规倒车,致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受害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属于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公路上违规倒车,致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受害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双方虽未碰撞接触,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为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2)宿中民终字第0694号20 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与车辆发生二次造成人身伤亡的,其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要旨:在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机动车内的乘坐人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但乘坐人员在下车着地之间或其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其人身伤亡的,其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淮中民终字第0251号21 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与投保人终止责任强制保险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对第三人的保障性质,故车辆不得脱保。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在尚无续保且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该合同,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金民初字第0073号22 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裁判要旨: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事故是在主、挂车行进过程中发生还是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当事人请求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检索:(2011)新民初字第332号23 雇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如该雇员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有权要求该雇员的单位赔偿损失裁判要旨: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无证据证明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雇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