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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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1993年国务院提出的文件
目录
01 温馨提示
02 条例细则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 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本法规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五章
第七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 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中英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负责税务机关按规定对企业税务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后确定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所得税负责人,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职责,负有支付企业所得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财务承办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支付企业所得税的负责人。

第四条纳税人依法自行提出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在导致其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或者修改已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充或者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各类企业,以其所得税法规定的条件为界限划分的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提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按年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自行提出每月、季度预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纳税人在各项损益科目实际发生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核算制度自行提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公示利润总额与净利润的账面和实际余额,以及税务机关对其上月末的财务状况与财务收支等情况。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应当提交企业所得税费明细表。

第八条对采取现代技术手段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技术,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和课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抽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纳税人发送审核结果。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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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针对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内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投资境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法人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分别综合所得税,以及特殊类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得税也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地方税、非正常经营额外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制度,促进各类纳税人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为政府财政支出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积极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 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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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 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 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 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1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1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1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主旨本条是关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以低税率优惠,主要是考虑到要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其发展水平关系到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工业发达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和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高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等。

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继续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样有利于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月01月0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月01月0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三章应纳税额 (3)第四章税收优惠 (3)第五章源泉扣缴 (4)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4)第七章征收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实施条例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的,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充分贯彻“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强化调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将对企业改革、产业调整有深远的影响。

现将新税法的变化之处作一解读,供广大纳税人阅知。

一、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二、“合理”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在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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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100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文章来源:/Content-100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文章来源:/Content-100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文章来源:/Content-100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文章来源:/Content-100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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