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执法案例 薛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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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执法案例
薛献杰
交警小李在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因认定工伤需要,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事故处理民警在未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引起当事人单位的投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的核查。
一、案例经过
某日,××交警支队某中队事故处理民警小李接群众报案称,其亲属顾某前几天在××路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上班途中)与对方向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顾某倒地受伤,摩托车驾车逃逸,要求中队事故民警处理该事故。民警小李当即受理了此案,认真地将事故情况记录,询问了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后交给事故科。数天后,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家属到中队事故科要求事故处理民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便作工伤认定之用。民警小李在当事人提交了情况陈述、填好验伤通知单及出具《事故认定书》申请后,开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同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了顾某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规定,对工伤事实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到中队事故组调取相关事故资料。期间,发现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只有当事人简单的几句陈述,而事故的重要事实(例如事故具体时间,当时车辆的行驶方向和车辆的相撞部位以及相撞在道路的具体位置以及肇事车辆的特征和逃逸方向以及有无相关证人)当事人都没有阐述,事发后报警的证人的询问情况也没有,而事故的车辆(电动车)碰撞痕迹也没有用照相加以固定等等。为此,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当事人顾某所在的单位也到中队事故组对顾某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在阅取相关事故材料后也提出异议,并到支队进行了投诉。为此支队事故科又重新对该事故进行大量费时费力的调查,终于获取了重要人证物证,交通事故事实才予以确认。
二、案例评析
(一)可取之处
1、群众报案,民警及时受理;
2、接待群众态度较热情,方便群众,在短期内作出事故认定。
(二)错误教训
1、调查取证不到位。交通事故受理后,没经过认真调查事故事实,仅对当事人调查(当事人陈述),在没有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没有对当事人所骑的电动车进行静态勘验(碰撞痕迹)、没有及时调取报警记录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
2、适用程序错误。当事人所报交通事故是逃逸事故,并且有人员受伤(较重),不适用简易程序;
3、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对于交通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应当要求当事人十天内提供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结论。
(三)值得改进方面
1、加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不能因事故处理工作量大,对应该调查取证的工作忽视不做,简单马虎了事。
2、加强民警执法规范,防止民警执法随意性。民警不因仅仅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为工伤认定之用,而把事故处理想得简单化,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意断随意下事故处理结论
3、事故处理民警要加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事故处理业务知识。
4、加强对民警的执法监督,落实事故处理审批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
三、工作提示
(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一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二是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除了上述二种情况外,其它交通事故都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根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四)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程序》对此类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作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规定,变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无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新《程序》突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未报交通事故后的调查取证的职责。
友情贴示
民警在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如遇群众情绪激动怎么办?
接待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民警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请来人简要说明事由,不能因为群众情绪激动或表达能力差,表述不清事由,而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全过程,只听其中一点,就擅自打断群众讲话,引起群众不满。在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作出说明,建议其到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