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执法案例 薛献杰
我大队7日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
我大队7日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
2月28日上午8时40分,交警大队事故科院内锣鼓喧天,我市马家庄乡白庄村村长保良及其家人,将一面写有“神速破案显警威,好公仆百姓平安”字样的锦旗送到事故科交警的手中,以示感谢。
事情原委:2011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六)22:10分,在我市南环路文安铁厂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绿色面包车将一名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白女士撞倒后逃逸,致使骑车人重伤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正值春节期间,引起了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薛洪彬的高度重视,立即抽调主管事故工作的精兵强将组成侦破“2.18事故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副队长王海滨也多次调度案件侦破程度。
当日事发勘查现场的事故科侦逃民警连军安、张建平、王满意、李兴龙更是感到责任重大。
从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走访目击人,提取道路监控资料,查找破案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2月23、24日,事故科交警张建平、李兴龙从邯郸青红高速管理处调阅道路监控,查找由邯郸永年、武安、涉县等5处高速出入口,上下高速的车辆,获知重要信息,一辆牌照为冀DV1751东南牌面包车纳入警方视线,确定为肇事嫌疑车辆,事故交警通过车管所查档信息和技侦手段,终于与嫌疑车车主取得联系,获知车主李红超的妻子胡平目前使用这部车,由于其家庭关系复杂,扑朔迷离,同时也把玩警方的压力,冀DV1751面包车于2月25日被事故交警扣回,经做痕迹比对,此车确系肇事车辆,肇事方交5万元用事故款,至此案件得以告破。
目前,肇事司机还未到案,此案在进一步侦破中。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目录1. 内容简述 (2)2. 违纪违法案例概览 (2)2.1 案例选取原则 (3)2.2 案例涉及领域 (4)2.3 案例数量及分布 (5)3. 典型案例分析 (6)3.1 违规操作案例 (7)3.2 贪污受贿案例 (8)3.3 渎职失职案例 (8)3.4 其他违纪违法案例 (9)4.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 (10)4.1 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监管漏洞 (12)4.2 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13)4.3 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缺失 (14)4.4 其他关键性问题 (15)5. 案例的启示与防范对策 (16)5.1 加强内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 (17)5.2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 (19)5.3 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20)5.4 其他启示与防范对策 (21)6. 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2)6.1 违规操作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4)6.2 贪污受贿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5)6.3 渎职失职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7)6.4 其他违纪违法案例详细列表及解析 (28)7. 总结与展望 (30)7.1 总结交通运输系统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和危害 (31)7.2 对未来交通运输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33)1. 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系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以便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引以为戒,严守党纪国法,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交通运输系统的廉政风险点,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而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的健康发展。
案例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涵盖了交通运输系统的各个领域。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监管不力等,从而为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档还将对这些案例进行详细的剖析,揭示案件背后的违纪违法原因,以及对交通运输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
黄丽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丽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林轶李建锋李小菲【审理法官】吴林轶李建锋李小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丽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当事人】黄丽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当事人-个人】黄丽华【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代理律师/律所】牛玉亮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玉亮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玉亮【代理律所】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黄丽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本院观点】首先,关于交警十大队在本案中管辖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管辖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交警十大队在本案中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黄丽华非法将车辆停放在互助路段的人行道上,交警二大队有权对辖区内的车辆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郑公交通(2013)47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交警十大队为郑州市非现场处罚的管辖大队,在市区各大队设立便民服务执法点,集中处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发生在郑州市的机动车违法行为。
故交警十大队具备本案行政主体资格,其依据上述文件,在便民执法服务点代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本案处罚证据采集的问题。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由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的、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
下面将详细介绍10个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醉酒驾驶人在喝酒之后驾车返回家中,在行驶途中突然失去控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并导致双方受伤。
经查,该驾驶员酒后驾车,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判处刑事处罚。
2.超速行驶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及时减速导致与前方车辆追尾,造成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连环事故,需要严厉打击。
3.机动车违规变道一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打灯,违规变道,导致与旁边车辆相撞。
机动车违规变道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事故。
4.行人闯红灯行人在红灯亮起时闯过马路,被一辆行驶中的车辆撞倒,造成自己受伤。
行人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险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5.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一辆汽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与一辆骑自行车的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自行车骑手受伤。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追尾事故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
6.盲区事故一辆卡车在右转弯时未及时观察盲区,撞上一辆正驶过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骑手重伤。
卡车司机未及时观察盲区是常见的交通事故原因。
7.驶入逆行车道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失误驶入逆行车道,导致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
驶入逆行车道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
8.停车位停车时相撞在停车场内,一辆车在不注意观察情况下倒车,与另一辆正在后退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伤。
停车时注意观察是防止停车事故的重要因素。
9.疲劳驾驶一辆卡车司机由于连续驾驶时间过长,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偏离车道并与前方车辆相撞。
疲劳驾驶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反应能力,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
10.路口违规行驶一辆车在路口违规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路口违规行驶是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结: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有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机动车违规变道、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追尾、盲区事故、驶入逆行车道、停车位停车时相撞、疲劳驾驶以及路口违规行驶等。
为救人醉驾触刑,司法如何处置
私家车擅自 “油改气” 虽能省钱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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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 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 ! 许多 私家车主为节省开支乃至出于 节 能 %环 保 的 考 虑 !将 爱 车 加 装 ( 油改气 ) 装置 ! 使其可在烧汽油 和烧天然气之间自由转换 " 我在 请教朋友之后 ! 于一周前也给自 己的轿车加装了一套天然气装 置 " 不料刚上路便遭交警拦截 ! 被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 另 罚 款 "$$ 元 "请 问 !私 家 车 主 能 否 自 行 选 择烧油还是烧气 # 读者 刘妍莉 刘妍莉读者 ! 交警部门的处理并无不当 % 一方面 $ 私家车主擅自 # 油改气 ' 违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 条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0 一 3 拼 装 机 动 车 或 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 构 ) 构造或者特征 40 二 3 改变机 动 车 型 号 )发 动 机 号 )车 架 号 或 者 车辆识别代号 40 三 3 伪造 ) 变 造 或 者使用伪造 ) 变造的机动车登记 证书 ) 号牌 ) 行驶证 ) 检验合格标 志 ) 保险标志 40 四 3 使用其他 机 动 车的登记证书 ) 号牌 ) 行驶证 ) 检 验合格标志 ) 保险标志 %' 公安部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第 "- 条也指 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 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 并处警告或者 "$$ 元以下罚款 % 正因为车辆在 # 油改气 ' 时 $ 要在原来的燃油管道附近增加 钢瓶 ) 调压阀等 $ 必然会使车辆 结构发生改变$ 决定了该行为 如果未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 即 属 于 #擅 自 改 变 机 动 车 已 登 记的结构 ) 构造或者特征 '$ 也 属 于 #擅 自 改 变 机 动 车 外 形 和 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 该 行 为为法律所禁止% 你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 $ 擅自将轿车进行 # 油 改 气 '$ 根 据 *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 第 "- 条规定 $ 交警部门对你的 处罚是正确的 % 本报法律组
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皖03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法邰永林李艳【审理法官】王胜法邰永林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赵虹【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夕虎【代理律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赵虹【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市交警支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市交警支队以联网查询发现车辆有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颁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车管所系市交警支队内设机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市交警支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市交警支队以联网查询发现车辆有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颁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市交警支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作出谁是被告”和“谁委托谁是被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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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段K581+100m 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3.5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
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河南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抢险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 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1-271、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情】2012年8月5日凌晨3时19分左右,焦某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苏A97G37号小型车辆,以实际车速173公里/小时,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路口,与被告高某驾驶的超载运输的苏A166D6号货车相撞,造成苏A97G37驾驶人员焦某,乘车人葛某1、葛某,行人吴某四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葛某1、葛某、行人吴某不负责任。
苏A97G37号轿车所有人为恒乾公司,焦某系恒乾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
该车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共有22 条违章记录。
事故发生后,葛某1、葛某的父母均起诉要求恒乾公司、高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A97G37号汽车属恒乾公司所有,焦某系实际使用人;苏A97G37号汽车在短期内有多次违章记录,恒乾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车辆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因焦某死亡,恒乾公司应当在焦某应承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内负担4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葛某1、葛某明知焦某酒驾仍愿意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恒乾公司分别赔偿两受害人父母148255元、156491.39元,保险公司与高某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四位受害人均为80后、90后,其中一位还是未成年人,涉案的焦某酒驾、闯红灯、超载、遮挡号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以致酿成事故发生,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肇事轿车系被告恒乾公司所有,但购买后长期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焦某驾驶,该车在两个月时间内有22条违章记录,此时恒乾公司理应有所警醒,加以规束、教育,但恒乾公司作为车辆所有者未及时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焦某进行教育、管理,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交通执法廉政警示案例
交通执法廉政警示案例一、案例一:“超载背后的猫腻”小张是一名交通执法人员,负责在一条重要的货运道路上检查过往车辆是否超载。
有一天,他拦下了一辆明显超载的大货车。
司机是个老油条,一看到被拦下,立马满脸堆笑地凑过来。
司机偷偷地对小张说:“兄弟啊,你看这天儿多热,大家都不容易。
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我过去呗。
”说着就往小张手里塞了几百块钱。
小张当时心里就有点动摇了,这几百块钱对于他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而且他想着就这么一次,应该不会被发现。
于是,小张假装严厉地训斥了司机几句,然后就放行了。
可是,好巧不巧,这一幕被路边一位热心市民用手机拍了下来。
市民把视频发到了网上,一下子引起了轩然大波。
小张所在的交通执法部门很快就接到了举报,展开了调查。
小张不仅被辞退了,还面临着罚款和可能的法律责任。
而那个司机呢,也因为超载和行贿受到了更严厉的处罚。
这就告诉我们,在交通执法中,可不能被一点小利益就冲昏了头脑,以为能瞒天过海,群众的眼睛可是雪亮的啊!二、案例二:“酒驾检查的陷阱”有个交通执法大队负责酒驾检查的老李,工作多年一直都还算认真负责。
但是,有一次他就栽了个大跟头。
那天晚上,在一个酒驾检查点,一辆豪车被拦了下来。
从车上下来一个穿着很体面的男子,浑身酒气。
老李正准备按照程序进行检测的时候,这个男子悄悄地对老李说:“大哥,我是某某大企业老总的朋友,今天就是和朋友多喝了几杯。
你要是能放我一马,我肯定不会亏待你。
”说完就拿出一张卡,暗示里面有不少钱。
老李看着这豪车,又听着男子的话,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
他想,这么个有身份的人,估计也不会出什么事儿,自己要是帮了他,说不定还能攀上点关系呢。
于是,他就没有对这个男子进行酒精检测,直接放行了。
可是没过几天,这个男子因为酒驾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情一查起来,很快就查到了老李的头上。
老李的行为不仅让他自己丢了工作,还让整个交通执法大队的声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这就像在玩火啊,以为能走捷径,结果是把自己给“烧”得精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公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薛大鹏。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
委托代理人朱秀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为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800号第四层A03、A04、A05室。
负责人蒋怀松。
上诉人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为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山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为来一审诉称,2013年7月18日,德邦公司职员孙海港驾驶该公司苏E×××××重型厢式货车途经南通市青年东路通州区先锋镇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左侧后部与由东向西李为来驾驶的三轮机动车碰撞,致李为来等五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孙海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为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李为来所受伤害经司法鉴定,其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六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因苏E×××××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请求判令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德邦公司赔偿李为来各项损失248470.25元,其中太平洋财保平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德邦公司赔偿。
审理中,李为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至97882.65元,主张总赔偿额为271250.25元,并明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进行赔偿。
德邦公司一审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李为来伤残等级的鉴定均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依法赔偿。
处置一起故意撞车警情的几点体会
处置一起故意撞车警情的几点体会作者:陶遵臣丛鸣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12期近年来,交警系统转到派出所的故意撞车警情越来越多。
面对这样的警情,不能只听一面之词,简单地接受,也不能简单地拒绝,造成交警、派出所两个警种当着报警人的面相互扯皮。
这既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也容易造成报警人的投诉。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置。
作为基层民警必须明确哪些是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置;哪些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协商或诉讼解决;哪些是案件,应当由派出所依法立案。
下面笔者就结合近期参与处置的一起涉嫌故意撞车的警情谈几点感受。
一、警情回顾不久前,山东省威海市民向某报警称,在统一路索菲亚酒店南约20米处西道侧,发生3车相撞事故,自己的车辆被前面的车倒车时碰撞。
交警先期到达处置。
在警方处置过程中,中间的车主黄某坚称是最前面的车故意倒车冲撞自己的车,才导致自己的车撞坏最后面的车。
因涉嫌故意撞车,交警把警情转到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北沟街派出所处置。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查看,在统一路与花园南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北面南向行驶的内车道,3 车连环相撞,最前面的吉利轿车后保险杠严重凹陷,中间的大众轿车前后保险杠有明显撞击痕迹,最后面的也就是报警人向某的别克轿车的前保险杠有明显碰撞痕迹。
经现场询问,报警人向某一脸无辜,说自己停车等红绿灯,不知为何前面的车就撞向了自己的车,不清楚撞车原因;而中间车主黄某坚称,是最前面的吉利轿车故意倒车冲撞自己,才导致自己的车撞到后面的车;最前面的车主殷某称自己不是故意撞车,是操作失误。
因现场车辆及围观人员较多,派出所民警与现场交警协商,先把最前面车的驾驶员传唤到派出所落实情况,现场勘查及对车辆的处置暂由交警负责。
处警现场得到妥善解决。
二、案情处置嫌疑人殷某被依法传唤到派出所后,拒不承认是故意撞车。
民警调出事发地的监控录像查看,发现殷某有明显的3次倒车行为。
而在殷某倒车之前,黄某还下车走到殷某车前有过交涉行为。
薛红恩交通肇事逃逸案(宁公(交)行罚决字[2021]02651号)
薛红恩交通肇事逃逸案(宁公(交)行罚决字[2021]026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宁公(交)行罚决字[2021]026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
正)3523221590140
【处罚日期】2021.11.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宁海县
【处罚对象】薛红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4:0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0日20时25分许,薛某某驾驶浙BN5862号小型轿车沿气象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信银行公交车站牌附近处时,与由吴某某驾驶的浙B11BD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薛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薛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海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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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国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义国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冀08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松平祁春梅闫鸿【审理法官】刘松平祁春梅闫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义国;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王义国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王义国【当事人-公司】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义国【被告】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本案从上诉人的诉求及诉讼理由来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处罚依据《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大货车限行绕行的通告》不服,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该绕行通告属于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虽没有向当事人释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但一审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1:32:30王义国与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处罚纠纷上诉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冀08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国,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胡祥峰,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中兴东路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402118802J。
法定代表人侯伟,男,该警察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王义国诉被上诉人河北省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孔召同与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召同与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建霞戴立国黄文波【审理法官】宋建霞戴立国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召同;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孔召同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个人】孔召同【当事人-公司】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孔召同【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时根据上诉人违法停车行为张贴了违法通知告知单,并对违法停车点现场抓拍,被上诉人提供现场抓拍的照片及现场周边环境的状况图片,能够反映出2020年5月26日上诉人的车辆停在非机动停车位内。
被上诉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关于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孔召同将机动车车停在了禁止机动车停车标志的路段,并离开现场,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属于违法停车。
被上诉人根据违法停车的事实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因此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当场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200元以下行政处罚,是合法行政行为。
徐厚佳、秦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厚佳、秦玉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2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勇【审理法官】张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厚佳;秦玉年【当事人】徐厚佳秦玉年【当事人-个人】徐厚佳秦玉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厚佳【被告】秦玉年【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该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第340111420190016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秦玉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应当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对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的综合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该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第340111420190016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秦玉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徐厚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耿华钟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耿华钟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村秦广林李星星【审理法官】李村秦广林李星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耿华钟;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当事人】耿华钟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当事人-个人】耿华钟【当事人-公司】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耿华钟【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上诉人交警一大队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原审法院可以根据查明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将叶仁飞追加为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明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上诉人交警一大队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点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薛继然(130929202201283)
薛继然(130929202201283)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130929202201283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7810000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正)333878450110
【处罚日期】2022.01.20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献县
【处罚对象】薛继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50:26
决定书(通
知书)文号
130929202201283
相对人名称薛继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
名
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无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十二时四十五分,薛继然驾驶的冀J5E565福田在G307淮镇路段经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薛继然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事由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案违反的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律条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处罚款壹仟元人民
币
实施机关
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
队
决定(通
知)日期
2022年01月20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01月20日
全文公示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焦作公开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焦作公开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王纪昌
【期刊名称】《汽车与驾驶维修:汽车版》
【年(卷),期】1995(000)008
【摘要】5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在东方红广场召开万人大会,对"4·20"交通肇事逃逸案的10名涉案人员和10名严重交通违章人员依法进行公开处理。
4月20日晚11时左右,焦作市化工机械厂工人司宇鹏酒后驾驶豫H—00998号桑塔纳轿车在市区解放路群英厂门前,连续撞翻两辆自行车和一辆摩托车,造成5人受伤后,驾驶肇事车逃离现场,并先后潜逃于郑州、珠海等地。
【总页数】1页(P20-20)
【作者】王纪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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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执法案例
薛献杰
交警小李在处理一起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因认定工伤需要,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事故处理民警在未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引起当事人单位的投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的核查。
一、案例经过
某日,××交警支队某中队事故处理民警小李接群众报案称,其亲属顾某前几天在××路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上班途中)与对方向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顾某倒地受伤,摩托车驾车逃逸,要求中队事故民警处理该事故。
民警小李当即受理了此案,认真地将事故情况记录,询问了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后交给事故科。
数天后,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家属到中队事故科要求事故处理民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便作工伤认定之用。
民警小李在当事人提交了情况陈述、填好验伤通知单及出具《事故认定书》申请后,开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
同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了顾某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规定,对工伤事实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到中队事故组调取相关事故资料。
期间,发现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只有当事人简单的几句陈述,而事故的重要事实(例如事故具体时间,当时车辆的行驶方向和车辆的相撞部位以及相撞在道路的具体位置以及肇事车辆的特征和逃逸方向以及有无相关证人)当事人都没有阐述,事发后报警的证人的询问情况也没有,而事故的车辆(电动车)碰撞痕迹也没有用照相加以固定等等。
为此,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当事人顾某所在的单位也到中队事故组对顾某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在阅取相关事故材料后也提出异议,并到支队进行了投诉。
为此支队事故科又重新对该事故进行大量费时费力的调查,终于获取了重要人证物证,交通事故事实才予以确认。
二、案例评析
(一)可取之处
1、群众报案,民警及时受理;
2、接待群众态度较热情,方便群众,在短期内作出事故认定。
(二)错误教训
1、调查取证不到位。
交通事故受理后,没经过认真调查事故事实,仅对当事人调查(当事人陈述),在没有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没有对当事人所骑的电动车进行静态勘验(碰撞痕迹)、没有及时调取报警记录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
2、适用程序错误。
当事人所报交通事故是逃逸事故,并且有人员受伤(较重),不适用简易程序;
3、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对于交通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应当要求当事人十天内提供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作出事故认定结论。
(三)值得改进方面
1、加强民警的工作责任心。
不能因事故处理工作量大,对应该调查取证的工作忽视不做,简单马虎了事。
2、加强民警执法规范,防止民警执法随意性。
民警不因仅仅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为工伤认定之用,而把事故处理想得简单化,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意断随意下事故处理结论
3、事故处理民警要加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事故处理业务知识。
4、加强对民警的执法监督,落实事故处理审批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
三、工作提示
(一)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一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二是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除了上述二种情况外,其它交通事故都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根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四)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程序》对此类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作了相应的修改,删除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的规定,变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无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新《程序》突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未报交通事故后的调查取证的职责。
友情贴示
民警在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如遇群众情绪激动怎么办?
接待群众过程中,群众情绪激动,民警要态度热情,以礼相待。
请来人简要说明事由,不能因为群众情绪激动或表达能力差,表述不清事由,而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全过程,只听其中一点,就擅自打断群众讲话,引起群众不满。
在接待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属于管辖范围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要作出说明,建议其到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