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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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02_2014年_机动车类型__术语和定义

GA802_2014年_机动车类型__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802_2014年_机动车类型__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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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802-2014 -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14 -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一、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普及,机动车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为了规范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方便管理和监管,国家出台了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

二、标准内容1. 机动车:指用于公共和私人道路上行驶的用机械动力设备的车辆。

2. 机动车类型: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机动车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一般按照结构、用途、动力方式进行分类。

3. 摩托车:指两轮、三轮或者四轮摩托车。

4. 电动自行车:指使用蓄电池或者其他方式驱动的自行车。

5. 小型汽车:指载客量不超过9人的、整备质量不超过3.5吨的汽车。

6. 大型汽车:指载客量超过9人或者整备质量超过3.5吨的汽车。

7. 货车:指用于载运物品的机动车辆。

8. 牵引车:指用于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辆。

9. 混合动力车:指同时具备燃油动力和电力动力的车辆。

10. 商务车:指用于商务用途的车辆,一般具有舒适的座椅和空间。

三、标准的意义ga 802-2014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机动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准的制定可以统一机动车类型的命名规则,避免因不同地区、不同厂家的叫法不一致而引起的混乱。

标准明确了各种类型机动车的定义和特点,对于管理部门具有指导意义,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各类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管政策。

再次,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促进汽车行业的发展和升级,引导企业生产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机动车产品,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提升。

四、标准的应用1. 政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a 802-2014标准对机动车进行规范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2. 汽车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标准对产品进行定位和研发,满足市场需求。

3. 汽车销售企业可以通过标准对销售车辆进行分类,方便用户选择。

4. 汽车维修和保养企业可以根据标准对维修服务进行细分,提高服务质量。

五、结论ga 802-2014标准对机动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统一规范,为机动车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1]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1]
6.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ﻫ
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ﻫ 6.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
2.5.2 ﻫﻫ半挂车semi-trailer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ﻫ
2.6ﻫﻫ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 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 purposeﻫﻫ轮式自行机械车
ﻫ由动力驱动的,400kg的三轮车辆;
ﻫb)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ﻫﻫ c)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ﻫﻫ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ﻫ
2.2.3 ﻫ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vehicle
ﻫ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ﻫﻫ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5。ﻫ
2.3
ﻫ有轨电车tram
ﻫ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ﻫﻫ2.4
摩托车motorcycle
2.2ﻫﻫ汽车motor vehicleﻫﻫ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最新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

最新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 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是中国国家标准,从2014年开始实施,目的是对机动车类型进行统一规范和定义,以便在交通管理、行业标准、市场监管和统计数据等方面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比对依据。

本标准共分为三个部分:机动车类型的一般术语和定义、道路运输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无轨电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机动车类型的一般术语和定义:1.机动车:指通过机械力驱动、用于陆地道路运行、不依赖于固定线路的车辆。

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2.汽车:指用于载送人员和货物的非轨道的道路车辆。

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等。

3.摩托车:指用于载送人员或者货物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等。

4.电动车:指以电力驱动的车辆,不依赖燃油供给。

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

5.四轮电动客车:指以电力驱动的四轮车辆,用于载客的电动车辆。

6.电动客车:指以电力驱动的车辆,用于载送人员的电动车辆。

7.运输车辆:指用于运输人员或物品,用于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或道路客运等活动的车辆。

8.特种车:指以特殊用途为主,用于专门性工作的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车等。

二、道路运输车辆类型的术语和定义:1.货车:指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的非轨道运输车辆,包括载重汽车、特种用途车、轻型货车等。

2.客车:指用于道路客运的非轨道运输车辆,包括轿车、面包车、大中型客车等。

3.挂车:指由车辆牵引的,用于道路货物运输或道路客运的非自行的车辆。

4.半挂车:指一部分负载通过牵引车支撑,一部分负载通过自身支撑的挂车。

5.特种用途车:指用于非货物运输的特殊用途的道路运输车辆。

三、无轨电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1.无轨电车:指以电能供给为主,通过无轨电车线路在特定区域内运行的电动车辆。

2.有轨电车:指通过有轨电车线路在特定区域内运行的电动车辆。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团队,争创洛阳专业交通律师行业标杆!法条释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电动三轮车。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

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

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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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2.2汽车motorvehic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GB7258-2004的3.22.2.1载客汽车passengervehicle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2.2.2载货汽车goodsvehicle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2.2.3专项作业车specialmotorvehicle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2.3有轨电车tram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2.4摩托车motorcycle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b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c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2.5挂车trailer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5.1全挂车draw-bar-trailer牵引杆挂车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2.5.2半挂车semi-trailer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2.6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purpose轮式自行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GB7258-2004的3.82.7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tractorrunningontheroads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2.8特型机动车specialsizevehicle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2.9车辆类型vehicletype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3 机动车规格术语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表1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4 机动车结构术语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表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6 车辆类型6.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6.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6.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参考文献1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21)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1给出的规那么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21?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2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标准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21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21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21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21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21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21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21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21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21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假设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21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21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GA 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条2.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团队,争创洛阳专业交通律师行业标杆!法条释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3、关于特殊车辆的性质认定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会对某些特殊车辆性质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电动三轮车。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归入了‘非机动车’行列,人们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也产生了争议。

⑵.非机动车改装,增加了动力装置。

如自行车、手动轮椅车上加装小动力发动机。

⑶.外形尺寸大、质量重、最高时速快的电动二轮车。

对于电动三轮车,可以参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电瓶车列入机动车的规定,认定其为机动车。

对于加装了发动机的自行车,如果最高时速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可认定为机动车。

ga802-2019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19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19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分类和界定。

根据该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其定义:
1. 普通小型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8米,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6升的载客汽车。

也可以称为轿车。

2. 小型新能源汽车:车长小于等于
3.8米,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1.6升的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主要指使用电力、混合动力等非传统燃料的汽车。

3. 中型车:车长大于3.8米,小于等于6.0米,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3.0升的载客汽车。

也可以称为中型轿车。

4. 大型车:车长大于6.0米,发动机排量大于3.0升的载客汽车,包括大型轿车、大型面包车、大型客车等。

5. 越野车:专用于越野旅行、野外探险等的车辆,具有较好的越野能力。

6. 特种车:用途特殊的车辆,包括工程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

7. 半挂牵引车:用于挂接半挂车的牵引车辆。

8. 摩托车:有两个以上的轮子,用于牵引挂车的车辆。

9. 电动自行车:由电动机辅助驱动的自行车。

10. 自行车:由人力驱动的双轮脚踏车。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术语和定义,例如特定地区的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对特定用途的车辆进行更为具体的分类和定义。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类型、术语

机动车类型、术语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 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GB7258-2004的3.2)。

2.2.1 载客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GB7258-2004的3.2.1和3.2.2)。

2.2.2 载货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2.2.3 专项作业车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GB7258-2004的3.2.5)。

2.3 有轨电车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 摩托车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GB7258-2004的3.5和3.6)。

2.5 挂车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

(GB7258-2004的3.3)。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3.5.2.1、3.5.2.2、3.5.3);1的注c)——增加了——修改了2,2008年版的表2);+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3.5.2.1、3.5.2.2、3.5.3);1的注c)——增加了——修改了2,2008年版的表2);+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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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
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 GB7258-2004的3.2]
2.2.1
载客汽车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1和3.2.2。

2.2.2
载货汽车goods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2.2.3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5。

2.3
有轨电车tram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
摩托车motorcycle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 的三轮车辆;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

2.5
挂车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

2.5.1
全挂车draw-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

2.5.2
半挂车semi-trailer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

2.6
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GB7258-2004的3.8]
2.7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tractor running on the roads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8
特型机动车special size vehicle
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2.9
车辆类型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4 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

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6 车辆类型
6.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6.2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6.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参考文献
[1]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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