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

合集下载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沪残联〔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各区残联,市残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1月4日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部署要求,2017年本市残疾人工作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深入推进残联系统群团改革和市委巡视整改工作为抓手,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全面落实中国残联《“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阶段目标任务,推动本市残疾人事业再上新台阶。

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如下:一、聚焦民生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覆盖对象、保障标准、实施效果。

开展残疾人临时救助政策调研,研究残疾人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救助对策及途径。

适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

继续推进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城乡困难残疾人危旧房改造,及时消化存量改造任务。

社会保险方面,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险种。

社会福利方面,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察,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8]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3.23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1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7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06元/月,致残三
1 / 1。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残联〔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残疾人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核定的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直接向承办核定的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报名,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3.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享受了相关部门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6.12
•【字号】沪民规〔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
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0号令)等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按如下标准调整: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3566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2852.8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调整为2139.6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14•【文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全面了解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规划,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残疾人职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培训与职业指导的科学工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服务,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自2009年起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统计纳入残疾人事业基层业务统计台账。

各级残联要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厅[2009]117号)的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2009年度统计任务统一部署,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本级数据收集和软件填报工作,并配合本级残联统计主管部门做好下级数据的汇总和审核。

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国残联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附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号:残统台就02表制表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9]123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此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填表说明填报范围说明:凡是负责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信息分析、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就业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开发、失业登记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及机构和部门领导均需填报此表,本机构中除负责以上列明的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不需填报此表。

1、机构级别: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级别。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3.05•【文号】民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4〕46号)精神,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2018年3月5日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沪残联〔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0.24
•【字号】沪人社就〔2021〕390号
•【施行日期】2021.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
分就业社区名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评估和第五批国家级、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1〕227号)的要求,经各区评审复核,现认定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等16个街镇为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见附件)。

各区要认真总结、学习、推广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巩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成果,不断提升就业工作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4日
附件
第五批上海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名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2•【字号】沪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2日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本市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任务目标,为推动本市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制定本市行动方案如下:一、任务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残疾劳动者是就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残疾人就业关系到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关系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

2023-2024年,实现本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贴合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二、主要举措(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第一章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1.1 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 对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的,在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种类和雇佣人数确定。

1.2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项目和残疾人残疾程度确定。

第二章残疾人教育优惠政策2.1 残疾人入学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申请入学的,提供特殊录取条件和优惠待遇。

- 优惠内容:包括降低分数录取、增加名额等。

2.2 残疾人教育经费资助政策- 残疾人就读普通学校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定比例的教育经费资助。

- 资助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学习成绩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残疾人医疗健康优惠政策3.1 残疾人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在达到一定金额后可申请报销。

- 报销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2 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政策- 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的,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补贴。

- 补贴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辅助器具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残疾人交通出行优惠政策4.1 残疾人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公共交通一定比例的票价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交通工具类型等因素确定。

4.2 残疾人出租车乘车优惠政策- 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可享受出租车一定比例的乘车费用优惠。

- 优惠标准:根据残疾人残疾程度和乘车里程等因素确定。

附件:1、残疾证明样本2、申请补贴/优惠的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 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指有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残疾,特别是因为先天缺陷、疾病及伤残导致的行动、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障碍,需要得到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照料和社会保障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 就业补贴:指对雇佣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沪残联〔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的通知沪残联〔2019〕1号各区残联,市残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4日2019年上海市残疾人工作主要安排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中国残联明确的“深化残联改革年”。

全市残疾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一届市委六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上海残疾人事业发展放在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中、放在上海经济社会的总体格局之中、放在对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分析应用之中来思考和谋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更好地扩大助残服务供给、深化助残服务内涵、提升助残服务能级、打造助残服务品牌,继续当好全国残疾人工作的排头兵、先行者。

一、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更多体现在增进民生福祉上,不断提升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民生保障水平。

坚持“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全覆盖”原则,全面落实重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代缴政策。

开展星级“阳光之家”评选活动,以网络投票等方式扩大影响面,放大头雁效应,提升“阳光之家”服务能级。

研究对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开展社会救助,建立残疾人精准救助“一人一档”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预[2000]5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预[2000]5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
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2000]53号)
各市级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后,有些单位来电询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如何填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买的《上海市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一书中,在科目编号为“5”的“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下,增设“其他社会保障费”节级科目,科目编号为“9”,用于核算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00年,在“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报表中,将“其他社会保障费”节级科目暂列在“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之间的空格内。

三、2001年始,“其他社会保障费”按新报表填制。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结束——。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度决算目录第一部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是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中心主要承担着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承担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盲人按摩、“阳光之家”等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的研究与实施,为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统计财务科、培训就业科、社会工作科、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阳光之家”指导中心。

第二部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单位:万元单位:万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21,171.10万元、支出总计为21,171.10万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残联下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残联下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残联下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1.15
•【字号】沪社标联办〔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调整市残联下沉事项的通知
沪社标联办〔2018〕1号
各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事项管理,适应“全市通办”工作要求,根据市残联申请(沪残联〔2017〕199号),经研究决定,同意市残联对现有20项下沉社区事项进行调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纳入受理中心前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视力残疾人固话优惠申请等12个事项纳入受理中心前台目录,并实现“全市通办”(详见附件1),具体通办时间另行通知。

二、退出受理中心前台事项
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申请等
8个事项退出受理中心前台目录。

上述8个事项中,之前已纳入受理中心前台窗口的,退出前台目录后,办理地点及流程维持不变。

个别尚未纳入受理中心或前台目录的,维持现状不变(详见附件2)。

以上业务调整自2018年2月9日起执行。

请各区联席办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沟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前台事项清单
2.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前台事项清单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5日。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岗位调查报告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岗位调查报告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岗位调查报告
佚名
【期刊名称】《社会观察》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残疾人的就业是改善其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的主要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残疾人就业岗位分布及特点分析——以哈尔滨市为例 [J], 石开铭;李庆华
2.残疾人就业岗位特征分析及对策建议--以上海为例 [J], 张爽
3.互联网背景下残疾人就业岗位调查研究r——以肢体残疾和听力言语残疾人为例[J], 张磊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J], ;
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

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

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根据《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7〕482号)、《关于<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职鉴中心(2017)13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7-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中的培训项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予以公布,凡与本通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根据《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7〕482号)、《关于<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职鉴中心(2017)13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关于公布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2017-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中的培训项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2018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予以公布,凡与本通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