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之用人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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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之用人单位服务

一、用人单位服务的概念、作用

1.用人单位服务的提出与进展

1.1 用人单位服务的提出。

用人单位服务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的必定要求,是国家建设服务型机关、服务型组织理念贯彻落实在残疾人事业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治理创新、服务创新的重大成果。

公共服务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服务出现还不到十年的时刻。从我国进展残疾人事业的第一个中长期打算——《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到后来的“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残疾人事业进展纲要,关于残疾人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都将指导与服务对象明确为残疾人,没有提及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作出规定和要求。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打算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进展纲要》都有规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进展”的表述,但这一规定是站在政府治理的角度而不是服务

的角度来作出的安排,采纳的方法是税收减免、项目扶持、场地安排,属于政府治理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服务。《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进展纲要》提出“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也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服务”,联系上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治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能够看出这一规定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求的扩展和延伸,不是专门就对用人单位服务作出的要求。

最早提出用人单位服务概念的是《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这一规定极大丰富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内容,使残疾人就业服务由过去单一地面向残疾人,拓展到同时面向残疾人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尽管法条对什么是“必要的服务”,既没有内涵的阐述,也没有外延式的例举,留下了遗憾,但仍不能否定这一规定的现实价值和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义。在同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

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打算,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1.2 用人单位服务的进展

在《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家、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文件涉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要紧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 号)、《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进展纲要》国发〔2011〕13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从就业方针、方式方法、途径、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就用人单位服务这类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2010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

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托付下,综合治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公布等支持性服务”。第一次对用人单位服务的外延进行了例举,即“提供就业信息公布”。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进展纲要》,提出:“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要“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公布和推举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在“残疾人就业信息公布”的基础上,新增加“推举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拓展了用人单位服务的外延。

2013年8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公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举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又一次对用人单位服务进行了新的阐述。

2.正确理解用人单位服务

从国外情况来看,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差不多上是从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对象角度来加以分析,而不是把用人单位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项目。如美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服务对象分为学生、求职者、职业顾问、企业。对企业的服务内容是:为企业提供人员信息 , 依照企业的业务需要关心其找到合适的职员。(《美国公共就业网络服务体系初探》),这与我国“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公布等支持性服务”的描述大致相近。

有意见认为是否能够象对残疾人创业指导一样,将“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命名为“用人单位指导”,或者还有其他的名称。但假如我们深入比较“服务”(Service,侍侯、效劳、关心)与“指导”(guide,指引、导向)的不同含义,再综合考虑国内外目前关于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要求(如美国),发觉用“用人单位服务”这一概念更能真实反映“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这项工作的实质要求。

尽管至今为止,仍没有一个概念能作为对“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科学命名,更谈不上给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仍不阻碍我们使用“用人单位服务”作为概念来表达意

思,并作出以下的推断,以关心读者加深了解:

①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更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和开展的服务活动,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责;

②用人单位服务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既区不于政府的社会治理活动,也区不于私人服务活动;

③用人单位服务和对残疾人的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两个方面,缺少其中任一项,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不是完整的服务;

④用人单位服务关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支持性、辅助性的活动,内容仅与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

3. 用人单位服务的目标

3.1 扩大就业。由中国残联公布的《2011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2011年度,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3.2%”,农村为50.3%”、“2011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9.9%”。我国8500万残疾人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有3200万人,在城镇中,每三名残疾人中只有一位处于就业状态。关于走“劳动福利型”残疾人事业进展道路的中国而言,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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