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
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 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 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 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 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 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五、各地要以职业病危害申报为契机,建 立健全辖区的职业病危害企业数据库,加 强对职业病危害形势的分析研究,积极探 索职业病危害企业分级监管方式方法,提 高监管效率,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作 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 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一○年二月四日
2019年2月4日印发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是指企业或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一种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控工作的管理,促进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
一、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的准备、编制、审批、备案等具体环节。
申报流程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二、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的相关资料、实施方案、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等。
这些材料对于项目的安全性和职业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审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申报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除了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评估等方面。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项目才能够被批准和备案。
四、申报审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部门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和意见反馈。
只有通过了审批,项目才能够正式实施。
五、申报备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过审批后,还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促进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认知,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其次,它可以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增强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它可以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一些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申报流程不规范、申报材料不全、申报要求不明确等。
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明确相关的流程、要求和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中国EHS法例法规
卫生部新三定方案 ……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广东情况: - 2007年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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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卫生部门管理,但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 处理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卫生部门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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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范围
新建项目 卫生预评 价 辐射卫生 与监测评 价 职业危害 因素监测 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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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追踪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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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EHS承诺是―100%遵从法规要求‖,如果不了 解法规要求,就不能兑现承诺。 在中国,新的EHS法规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及时了 解这些变化,随时会有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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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新的法规也会带来商机(例如:能源法)
为了―100%遵从法规要求‖,法规追踪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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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EHS法规意味着什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 142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3) 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7)
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GBZ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 示标识(GBZ158-200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有毒作业分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2002-10-171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⑷振动危害个体防护 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手套 防寒服装
⑸高频电磁场的个体防护 远距离防护 ⑹微波辐射个体防护 辐射最小位作业 防微波专用衣帽和防护眼镜
热水浸手
⑺电离辐射个体防护 ①外照射防护 距离防护 时间防护 缩短每个人的连续暴露时间 ②内照射个体防护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放射性核素进入机体内
核心是把工作的重点不断前移,发现病因,找出规律, 从源头上加以严格控制
仅依靠临床被动治疗 疫情不能有效控制,只会迅速蔓延
传播蔓延
SARS
易感人群
传播蔓延
SARS
易感人群
SARS
……
临床治疗已发病例 + 预防措施阻止新病例 快速控制疫情
密切接触者 预防措施 临床治疗 SARS 临床治疗
SARS
新发SARS
2.执法 ⑴预防性卫生监督 以职业卫生法规为依据,运用预防医学和相关学科技 术,对厂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续建的建设项目中 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所进行的卫生监督,保证投产后的劳动环境符 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 康
内容 ①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进行审查 ③监督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④监督建设单位进行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 接触限值 诊断标准 检验方法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份标准清单更新时间: 2022 —6 —25序号一法律12345发文/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会议修订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修订实施日期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修订日期法律法规名称2022 —12 —292002 —06 —292022 —05 —012002-11 —012005-12 —012004-08 —282022 —04-24 2022 —04-242005 —08-282004-12 — 1备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2001-10 —271983-09-021992-11 —071994 —07 —051996 —08-291994 —10 —272022-02 —281991-09 —042001-10-272022-10-282001 —10 —271984-01 —011993 —05-011995-01-011996 —10-011995 —06-012022-06 —011992 —01-012002 —05-012022 — 05 —019 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7 号主席令第 65 号主席令第 28 号主席令第 73 号主席令第 33 号主席令第 9 号主席令第 50 号主席令第 60 号主席令第 6 号16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04-03 —26 2004 —03 —26 国家安监局1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22-3-23 2022 —11-1 卫生部令第 55 号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22 —7 —27 2022-7 —27 卫生部令第 49 号1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2002-5 — 1 卫生部令第 24 号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5 号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 —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3 号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15 2002 —5-1 卫生部令第 21 号23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 —24 2000 —1—1卫生部令第 8 号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 — 3 1987 —12-3 国务院发布2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1988-9-1 国务院颁布26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2005-9-3 2005-9-3 国务院令第446号2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 —4 — 30 2002-4 — 30 国务院令第 352 号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11 —24 2004-2 — 1 国务院令第 393 号2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1 安全色32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33 安全色卡3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35 控制器普通人类工效学要求36 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2022-2-72022-4-212002 —06 —011993 —12 —241986 —06-211994-05-241993 —12-241999-09-012022 —5 — 12022 —6 —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2022 版将于2022-10 — 1 实施2022 版将于2022 —10-1 实施GB6527.1-86GB15081-1994GB/T 14775-1993GB 17585 —19981987-04-011995 —02 —011994 —07 —011999 —09 —011994 —07 —01 GB 14778-1993GB2893-20012002-06-0137 大爆破安全规程1992 —05-01 1992-05-01 GB13349 —9238 低温作业分级1993-10-27 1994 —01-01 GB/T14440-199339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份1997-10-16 1998 —11-01 GB/T17045 —199740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1991 —12-07 1992-10-01 GB13318 —199141 防护屏安全要求1987 —09-21 1988 —05-01 GB8197-8742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22 —6-22 2022 —12 — 1 GB 12158 —20222022 版将于1999 —11-29 2000 —8 — 1 GB/T 17919 —1999 2022-10 — 1 实43 粉尘爆炸危(wei)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施2022 版将于44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999 —11 —29 2000-08 —01 GB17918-1999 2022 —10 — 1实施45 高处作业分级2022-6 — 1 GB 3608 —202246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2022-4-22 2022-11-1 GB16543 —202247 高温作业分级2022-6-1 GB/T4200-202248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1991 —05-01 1991 —10-01 GB/T 12903 —199149 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1993-03 —01 1993-10 —01 GB/T 14163 —199350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05 —05 —01 2005-10-01 GB6222-200551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1997 —03 —01 1997-10-01 GB6389-1997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06 —03 2003 —12 —01 GBZ158-200353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2022 —7 —16 2022 —1—1GB /T16251 —202254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27 1994-07 —01 GB4053/2-9355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12 —27 1994-07 —01 GB4053/1 —9356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 —27 1994-07 —01 GB 4053.3-199357 滑石粉加工防尘技术规程1992-12-10 1993 —03 —01 GB/T 13910-19922000 —07-24 2000 —12 —01 GB12265 。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水泥厂,粉磨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评)报告书
泸州赛德水泥有限公司46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评价单位:四川中环康源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八年九月目录1 总论 (4)1.1项目背景 (4)1.2评价依据 (5)1.3评价目的 (7)1.4 评价范围 (7)1.5评价内容 (8)1.6评价方法 (8)1.7评价程序与质量控制 (8)2 工程分析 (11)2.1工程概况 (11)2.2生产过程中拟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用量 (17)2.3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 (17)2.4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 (19)2.5建筑卫生学 (29)3 类比调查 (31)3.1类比调查目的 (31)3.2类比调查现场选择 (31)3.3类比调查方法及内容 (32)3.4类比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37)3.5类比小结 (53)5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55)5.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55)5.2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6)5.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66)6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 (69)6.1拟采取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69)6.2拟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72)6.3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72)6.4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73)6.5拟设置的辅助用室 (74)6.6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概算 (74)7 职业病危害评价 (75)7.1选址 (75)7.2总体布局 (75)7.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77)7.4建筑卫生学评价 (79)7.5职业病危害因素 (79)7.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 (81)7.7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2)7.8应急救援 (82)7.9辅助用室 (82)7.10职业卫生管理 (82)8 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83)8.1组织管理 (83)8.2工程技术 (84)8.3个体防护 (89)8.4卫生保健 (90)8.5应急救援 (90)9 结论与建议 (92)9.1结论 (92)9.2建议 (93)附件:1、项目委托书2、立项批复3、项目周边关系图4、矿山总平面图5、水泥生产线和余热发电总平面图1 总论1.1项目背景中国是水泥生产大国,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水泥工业发展迅速,水泥产量已连续23年位居世界第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职业病的危害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与健康水平,本文旨在介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内容,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在于:1.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申报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管;2.确保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减少职工患职业病的风险;3.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水平。
三、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消除职业病危害源,减少职工的暴露风险;2.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依法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决策,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3.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申报制度公开透明,程序公正公平,提高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4.分级管理,协同作业。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应分工合作,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程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书。
申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预期目标、工作方案、工作周期、工作责任等内容。
申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
2. 评审审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书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审核。
评审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和科学性,评审结果应尽快通知申报单位。
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考察或听取专家意见。
3. 审批批复经评审审核合格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书,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批复。
审批部门应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作出批复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4. 实施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实施应由申报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5. 结果评估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报告,并及时进行效果评估。
2011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知识》习题精选(5)
一、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
)第1题: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不包括()。
A.劳动组织不合理B.劳动制度不合理C.车间位置不合理D.照明不良E.真菌感染【正确答案】:CDE第2题:与作业环境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
A.厂房狭小B.不良气象条件C.劳动制度不合理D.车间位置不合理E.传染性因素【正确答案】:ABD第3题:生产过程中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分为()。
A.化学因素B.地理因素C.物理因素D.环境因素E.生物因素【正确答案】:ACD第4题:常见的职业中毒有()。
A.铜中毒B.铅中毒C.铝中毒D.汞中毒E.苯中毒【正确答案】:BDE第5题: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
A.中暑B.风湿病C.减压病D.高原病E.关节炎【正确答案】:ACD第6题:职业致癌物分为()。
A.致癌物B.一般致癌物C.确认致癌物D.可疑致癌物E.潜在致癌物【正确答案】:CDE第7题:属于确认致癌物的是()。
A.铜B.锌C.石棉D.氯乙烯E.芳香胺【正确答案】:CDE第8题:不属于可疑致癌物的是()。
A.镉B.铁C.亚硝胺D.砷E.铬【正确答案】:DE第9题:属于潜在致癌物的是()。
A.钴B.芥子气C.锌D.炼焦油E.铅【正确答案】:ACE第10题:我国已将()列为法定职业病。
A.炭疽B.森林脑炎C.哮喘D.传染性皮肤病E.布氏杆菌病【正确答案】:ABE第11题: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
A.粉尘B.病毒C.劳动制度D.辐射E.振动【正确答案】:ABDE第11题:我国已将()等职业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A.石棉B.铜C.苯D.砷E.氯乙烯【正确答案】:ACDE第12题:职业病的发病过程主要取决于()。
A.有害因素的性质B.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C.生产过程D.生产环境E.人体健康状况【正确答案】:ACDE第13题:职业卫生调查可分为()三大类。
A.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B.调查C.事故调查D.定期调查E.不定期调查【正确答案】:ABCE第14题:《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知识试题(附参考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知识试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B、20C、5D、8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 )起施行。
A、1日B、C、1日D、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C、企业、政府单位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B、卫生C、国务院D、国家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 )种。
A、100B、110C、115D、120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 )”。
A、职业安全无小事B、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C、要职业,更要健康D、工作•健康•和谐7、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区组织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4月16日,( )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全国总工会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8、(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职业病危害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预防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流程,确保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必要的危害评估和防护措施的制定,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三、管理标准1.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流程(1)项目识别阶段•职业病防护责任人负责对潜在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识别。
•制定清单,明确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工种、工序和岗位。
•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部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汇总。
(2)项目评估阶段•职业病防护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需调查现场,进行取样检测,并编制评价报告。
(3)防护措施制定阶段•根据评估报告,职业病防护责任人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措施建议和防护方案。
•防护措施建议和防护方案报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查并确认。
(4)项目申报阶段•职业病防护责任人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评估报告、防护措施建议和防护方案报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批。
•企业法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供给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1)相关部门的职责•人力资源部门需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纳入招聘、培训、转岗、离岗的管理流程,确保员工了解职业病危害情况和相应防护措施。
•安全环保部门需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生产管理部门需积极配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措施的实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与评估•职业病防护责任人需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与评估。
•检测内容包括工作场所环境、员工健康状况等。
•基于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护措施。
(3)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培训管理•企业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确保员工了解职业病危害项目及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主要内容汇总
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主要内容一、防治机构1、煤矿企业是否落实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2、是否设置和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六条、二、职业危害申报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 号)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三、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职业危害相一致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岗位是否建立了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进行职业危害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条、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五、煤矿企业负责人是否接受了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企业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检查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劳动者培训纪录及内容)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六、是否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是否按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再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所查出的职业病病人是否进行公布并告知本人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及时治疗、安排疗养(检查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职业病普查、复查资料)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744条、745 条。
附:煤矿常见职业危害种类劳动者健康体检要求1、煤工尘肺尘肺病患者复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员工的伤害,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单位,包括生产、加工、制造、施工等。
2.申报内容:申报单位需提交详细的申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名称、危害程度、员工数量、防护措施等。
3.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需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并在新增职业病危害项目出现时及时进行补报。
三、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负责人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给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
2.职业病防治机构对申报表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申报内容,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等级。
4.职业病防治机构向申报单位颁发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申报证书管理1.申报单位需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书,且必须张贴在明显位置。
2.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随时进行核实和检查,申报单位需积极配合,如有不配合情况,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3.申报单位需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内重新进行申报,否则,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1.申报单位需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求,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措施。
2.申报单位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并将结果报告给职业病防治机构。
3.申报单位需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对申报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职责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六、处罚措施1.申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职责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于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2010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课后练习题-中大网校
2010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八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课后练习题总分:92分及格:0分考试时间:120分一、单项选择题(共32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3)高温作业通常分为()。
(4)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5)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
(6)我国卫生部门公布的法定职业病中有()种尘肺(7)《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款。
”(8)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9)对高温作业分级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EEP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级,级别越高表示强度越大。
(10)原国家劳动人事部于()年间先后公布了粉尘、毒物、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11)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重量超过(),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的作业。
(12)生产性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道、()和消化道。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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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申报登记号:(省市简称)卫职申(年度)第号数据库编号:申报日期:年月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主管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一、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填报。
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12个可加页续填。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或装置名称。
〖作业方式〗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序的密闭化、自动化程度。
可按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隔离操作等情况填写。
〖应急救援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处划√。
三、其他资料〖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方框标明工艺、装置和设施的名称;用线条标明生产工艺全流程;文字注明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产生或存在部位。
四、申报登记号和数据库编号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附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省市简称)卫职申字(年度)第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申报日期:申报主要职业病危害内容及存在的作业场所:卫生行政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的权利、义务,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14条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2001年8月,起草小组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起草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初稿。
在此基础上,邀请了职业卫生、卫生管理、企业管理、卫生工程、卫生法学领域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2001年12月4日—6日《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审稿会上,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又进行认真讨论,结合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在2002年1月17-18日召开的各有关部委和大型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上,对此草案没有提出原则的修改意见,为此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关于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范围的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因为职业病的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
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关于申报受理机关的问题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管项目是哪级审批的,也都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的要求,按统计年度逐级上报汇总。
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有利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的问题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本办法规定这些项目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这是既考虑职业病法实施的要求,又考虑到申报实际情况,用九个月时间是可以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申报登记号:(省市简称)卫职申(年度)第号数据库编号:申报日期:年月日附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省市简称)卫职申字(年度)第号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申报日期:申报主要职业病危害内容及存在的作业场所:卫生行政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中的权利、义务,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14条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2001年8月,起草小组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起草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初稿。
在此基础上,邀请了职业卫生、卫生管理、企业管理、卫生工程、卫生法学领域的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2001年12月4日—6日《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审稿会上,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又进行认真讨论,结合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在2002年1月17-18日召开的各有关部委和大型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上,对此草案没有提出原则的修改意见,为此形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关于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范围的问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因为职业病的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
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关于申报受理机关的问题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管项目是哪级审批的,也都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的要求,按统计年度逐级上报汇总。
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有利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