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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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

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

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

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

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

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2.0.2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

项目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

(升/分*平方米)

作用面积

(平方米)

喷头工作压力

(帕斯卡)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 9.8×10000 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

轻危险级 3.0 180 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 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

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

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 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

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

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

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 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

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分类

每只喷头

最大保护面积(米2)

喷头

最大水平间距( 米 )

喷头与墙、柱面

最大间距 ( 米 )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8.0 2.8 1.4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 5.4 2.3 1.1

中危险级12.5 3.6 1.8

轻危险级21.0 4.6 2.3 第 4.1.2 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 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 4.1.3 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

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

排喷头。

第 4.1.4 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4.1.5 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 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

第 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第4.2.3 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和 4.2.2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6 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4.3.1 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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