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二)大众传媒;(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不良行为的惩戒,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不良行为,多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和惩罚的名单。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中。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行为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2. 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3. 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4. 不良行为的限制措施;5. 不良行为的期限;第五条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1. 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经营活动;2. 取消或限制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和证照;3. 罚款,追缴违法所得;4.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查,加强监管力度;5. 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进行改正和整改;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信息的公开和公正,确保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九、 严 禁培训 不合格 人员 和无相 关资质 承包 商
进入油气罐区作业 , 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
不得进 入罐 区。 十、 严 禁 油 气 罐 区设 备 设 施 不 完 好 或 带 病运
有关证 据 的 ;
改革委 、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 人 民银行、 工商总
( 三) 存 在重大 安全生 产事故 隐患 、 作业 岗位 职业 局 、 证 监会 、 保 监会 、 银 监会 等部 门和单位 ( 以下统称 病危 害 因素 的强度 或浓度严 重超标 , 经负有 安全监 管 国务 院相 关部 门和单位 ) 通报纳 入管理 的“ 黑名单 ” 相 监察 职责 的部 门指 出或者 责令 限期整改后 , 不按 时整 关信息 , 并通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
施、 工 器具和 电子器材 。
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 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 、 切罐、 装卸车时
作业人 员离开 现场 。 三、 严禁 关 闭在用油 气储罐 安全 阀切 断 阀和在 泄压排 放系统 加盲板 。 四、 严 禁停 用 油气 罐 区温 度 、 压力 、 液位 、 可燃 及有毒 气体报 警和联锁 系统 。 五、 严禁 未 进行 气 体检 测 和办 理作 业 许可 证 ,
( 一) 发 生重大及 以上 生产安全 责任事 故 , 或一 个 总本级 采集 的纳入 “ 黑 名单 ” 管 理 的生产 经营 单位信
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 1 0 人及以上的; 息, 符 合本 规定 第 三条 规定 情形 的 , 逐级 上报 至 国家 ( 二) 发 生生产安 全事故 、 发现 职业病病 人或 疑似 安 全监管 总局 。 职业病 病人后 , 瞒报 、 谎报 或故意破 坏事故 现场 、 毁 灭 ( 四) 信息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向国家发展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
所有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前,需明确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黑名单建立1.1 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设立黑名单。
1.2 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违规黑名单和一般违规黑名单。
1.3 重大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行为,一般违规黑名单用于记录一般违规行为。
1.4 黑名单的建立需经过企业法务部门的评估与审批。
2.违规行为认定标准2.1 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意隐瞒、虚报安全隐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安全;•多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累计违规超过三次。
2.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黑名单处理程序3.1 违规行为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
3.2 调查完毕后,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法务部门。
3.3 法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将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3.4 黑名单制定人员应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登记并保存,确保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
3.5 违规行为涉及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并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机会。
3.6 根据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结果,法务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7 相关部门按照黑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示教育、禁止担任特定职务、降级或辞退等。
4.黑名单管理措施4.1 黑名单应定期向企业内部公示,供全体员工查阅。
4.2 企业内部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黑名单上的从业人员不进行提拔或晋升。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的定义及范围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列入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2)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或个人;(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5)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依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三、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1. 列入黑名单:(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2)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
2. 解除黑名单:(1)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2)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建议;(3)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黑名单中解除。
四、黑名单的管理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黑名单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解除等。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黑名单内容。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制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是指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个人纳入黑名单,并对其实施一系列限制措施,以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黑名单库:政府部门建立一个集中管理的黑名单库,对违法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管理。
2. 限制市场准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以约束其行为。
3. 信用信息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应当在特定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4. 联合惩戒措施:政府部门可以与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撤销资质等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规,保证安全生产,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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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信息采集。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紧要举措。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努力探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了一些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必要的。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理解为一项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
对于存在重点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安全标准等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之中,并受到一系列严格惩罚。
实在来说,订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进行全程监管,包括建设、维护和使用全过程的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和精准,让“黑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和有效。
二、实行公开透亮制度。
公开透亮可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可以加添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订立规定,将“黑名单”公示于企业官方网站、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多个渠道。
三、严格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应受到以下一系列的惩罚措施:1、限制信用;2、禁止参加招投标;3、通报批判等。
同时,还应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四、建立“红名单”制度。
通过建立优秀企业安全生产“红名单”制度,既可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表彰,也可以起到激励诚信企业的作用。
五、加强培训和宣扬。
通过各种培训和宣扬手段,让企业了解这一制度,并且知道本身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培训和宣扬应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以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形成联合惩治机制。
通过企业联合惩治,将违法违规企业置于“黑名单”名单之中。
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安全生产阅历交流和合作,相互促进安全生产的不断提升。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削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等多个方面的作用。
因此,必需引起政府和各行业的高度重视,切实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然而,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我国决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震慑效应,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社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三、制度内容1. 黑名单定义: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是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列入的黑名单。
2. 黑名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企业;(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用工、拖欠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的企业;(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3. 黑名单发布与公示:(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提出异议;(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黑名单。
4. 黑名单管理:(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黑名单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3)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除,但如发生新违法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黑名单。
5. 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2)限制或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等;(3)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证照;(4)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以便于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制度目的:1.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促使各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力度:通过公示,使得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促使其及时整改和改正,并对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3. 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
二、制度内容:1. 形成机制:由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机制,确定黑名单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程序,并明确相关的管理要求和权益保护措施。
2. 纳入范围: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范围。
3. 记录和公示方式: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数据库,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以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4. 整改和改正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或改正,确保安全生产问题得到解决。
5. 处罚和惩戒措施:对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三、制度实施:1. 监督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要建立健全黑名单的更新机制,及时记录和公示新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2. 增加公众参与:要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3. 保护权益:要加强员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列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处罚合理。
第二章黑名单范围第五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三)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决定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发布、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列入黑名单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三)其他依法可以发布黑名单的渠道。
第十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三)有特殊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延长黑名单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各类承包商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 两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调查取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其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
2. 审查认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涉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
3. 公示公告:对审查认定符合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列入黑名单: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公开曝光:将黑名单信息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2. 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3. 惩戒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活动。
4. 信用约束: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约束。
六、黑名单退出机制1.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1)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整改到位的;(3)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黑名单”,实施惩戒、通报、曝光等管理活动。
二、列入条件和程序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的;(3)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安全生产标杆企业等级的;(4)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5)被行政拘留的;(6)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下列情形可以列入“黑名单”:(1)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安全生产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行为。
三、惩戒和修复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材料。
2.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法定公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移出条件和程序1.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黑名单”:(1)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2)作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3)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移出的情形。
2. 符合移出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项目、承包商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或个人。
三、黑名单管理对象1.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2. 因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3.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或个人;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四、黑名单管理制度1. 信息采集(1)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所属企业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上报。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有关企业或个人信息。
2. 事前告知(1)安全监管部门在确定企业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 审定备案(1)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信息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 信息公布(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布黑名单信息。
(2)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5. 信息删除(1)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黑名单届满前一个月,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组织检查。
(2)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3)经审核,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五、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瞒事故、阻挠调查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S)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或者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A)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_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为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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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
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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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大型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相对独立的基层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省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管理期限届满时,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
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其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每月须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对于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集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省直新闻媒体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