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全国电力建设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 …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14•【文号】国能函科技〔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国能函科技〔2023〕23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来《关于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请示》(中电联标准〔2022〕2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编号、职责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请根据《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1〕9号)有关要求,对新成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指导和管理。
要充分发挥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自主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设开放式的标准化工作平台。
三、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科技〔2020〕54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电力市场领域的新型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各类标准的属性定位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要避免标准之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之间交叉重复,确保标准体系协调统一。
四、请组织相关领域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一体化推进本领域技术创新、工程示范和标准化,加强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标准质量并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推广应用,切实发挥标准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附件:能源行业电力市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能源局2023年8月14日。
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依据现行的国家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电力工程调试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企业所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由中电建协批准的调试等级认证资格。
第五条为使电力调试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规定调试企业能力资格数量:特级电源工程类调试企业25家;特级电网工程类调试企业23家。
特级、甲级调试企业数量不超过调试会员单位总数的40%。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
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资格管委会下设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力工程调试企业人员的评审、备案、变更、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第三章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九条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分为电源、电网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
标准如下:一、电源工程类(一)特级必备条件1、调试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7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0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国能综科技[2012]191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国能综科技〔2012〕191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报来《关于报送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材料的请示》(中电联标准函〔2012〕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编号为NEA/TC25,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二、同意第一届标委会由36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郭剑波任主任委员,蒋锦峰、王利群、牛保红和杜灿勋任副主任委员,陈希任秘书长。
三、标委会主要负责能源行业电力应急预案、电力应急指挥中心、电力应急培训演练、电力应急物资、电力应急平台、发电厂应急、电网应急、电力应急能力评估和电力应急产品等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四、请你会按照《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负责管理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及标准立项、报批等工作。
附件:第一届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25)委员名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2年8月8日附件:第一届能源行业电力应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25)委员名单序号姓名标委会职务单位职务职称1郭剑波主任委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院长/教高2蒋锦峰副主任委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局长/教高3王利群副主任委员国家电网公司副主任/高工4牛保红副主任委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教高5杜灿勋副主任委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6陈希秘书长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所长/教高7朱朝阳副秘书长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副所长/高工8党黎军副秘书长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监督部副总工程师/研究员9苑舜委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处长/教授10王理金委员国家电网公司高工11贾小铁委员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12蒋琨委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处长/高工13温振举委员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运河发电厂副总工/高工14王博委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处长/高工15王力光委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高级主管/高工16刘穆轩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处长/高工17潘宏委员国电大渡河公司龚嘴水利发电总厂主任/工程师18闵聿华委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一级职员/高工19胡振华委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处长/高工20张祥全委员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处长/高工21张小涛委员江苏省电力公司副主任/高工22游仁敏委员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主任/高工序号姓名标委会职务单位职务职称23倪建立委员陕西省电力公司副主任/高工24郝宗良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处长/高工25龚波涛委员上海市电力公司副主任/高工26贺鸿委员河南省电力公司副主任/高工27王肃委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副主任/高工28沈国栋委员江西省电力公司副主任/高工29吴濡生委员安徽省电力公司主任/高工30杨绍群委员广东电网公司科长/高工31周海委员云南电网公司副主任/高工32李庚银委员华北电力大学副院长/教授33葛秦岭委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处长/高工34徐荥委员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主任工程师/高工35高克利委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所长/教高36严剑峰委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室主任/高工——结束——。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10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家。
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
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资格管委会下设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力工程调试企业人员的评审、备案、变更、复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
第三章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九条电力工程调试企业的能力资格分为电源、电网工程两类,并12364过两台10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10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2机组3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4、调试企业具有10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3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600MW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6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
89”12、调试企业内部锅炉、汽机(从事水电厂调试的须配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00MW级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企业具有调试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二级及以上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余技术人员具有调试员资格。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别扣 坦 调零物 狡 袅落窦 偏 二以 扣 尝戮 日招泪州洲 窦翠拭 化 捆拭只召娜 令泥创 侧侧概州斗 椒 部 琴 洲 欺咚裸熟协二 握 牢 确 训 肇众窦段吸 洲 摇 你 今已一内小忆 忿 拭 拭 州 倒
一一一:一
犯
洲赚黑倒招亚洲洲斌 呼理塑仁也旋侧
理理,吊
铆城众 怅 跪 蜘众
圳
侣 由
二卜
里庄户
邢邢邢邢用用邢邢即用邢部邢邢印
书书
准准)比准准)比)比半)比)阵准)比准)阵)片 台智智智智智智智智智档智智台咎
画画画画画画画困画画画画画画画 曰画画画画曰画画画画画画画画困
徐徐 卜卜
邢邢
净率率净净率净净净净净净冲冲率
爵买买爵爵配买买买爵买爵爵爵沉
准)阵 韧八翎人 r二上二
曰画
命今伞命今令今命今伞令令命今今 豁戮瓣豁歌歌歌歌歌戮歌歌歌瓣瓣 东众鑫龙色岂岂毖毖毖驾罗岂器韶令令
衬琴 分争
一抢
裁续耸 号特 小 共串
试找拭城帐拭拭城拭
主盆宝盆玄当出它它
拭只拭只只只只只只
黔黔黔黔黔黔黔黔黔
子晋于于于于于于母
圈旺买聋留
图阁丽耸铃倒
丰裂绷坦例由特
旺
叫
冥 长
裸
扮汁扮片汁特扮汁汁 斌理垦理吞邑息叁龚鑫口口
一旧蒸 冷唱 刃润共
履
母丹丹丹母母母丹丹母母丹丹丹丹洁架
徐摇摇徐徐徐徐拾侬侬徐桩徐徐枯孚口 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卜
异异 谕请谕请请请请请请团寒寒寒寒召叉日 甲甲甲异甲异甲甲弃目异甲甲罕目
汁汗茹汁汁茸冷毋毋汁毋毋毋毋脚毋毋 毋剑新毋日器豁汁辞毋卜汁匕廿卜暴廿
阱醚阱汁策日 陇黔 毋疥派汁郊 望路箔型耸深风咖羊兰咖疥疥娜毋洽冷 彗排湃圈瓮日)旨路舟路蛛阳茄 日分路日
全国电力建设行业
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统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北京目录一、关于成立电力建设行业统计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二、关于印发电力建设行业统计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4)三、电力建设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7)四、调查表式 (11)(一)上报国家统计局报表 (11)(二)行业统计报表 (21)(三)电力监理、调试报表表式 (24)五、电力建设行业统计总则 (31)六、建筑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34)七、行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87)八、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网上申报学习指南 (96)九、布置电力建设行业统计年报工作 (108)十、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统计网络体系 (109)一、关于成立电力建设行业统计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各会员单位:根据中电联《关于委托开展电力建设企业统计工作的函》(中电联统计〔2011〕64号),电力建设行业的统计工作由中电建协负责。
为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中电建协研究决定成立电力建设行业统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力行业统计工作由中电联归口管理,中电建协负责电力建设行业统计体系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统计数据整理汇总、统计报表备案上报和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服务等工作。
二、管委会主要职能是审查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备案、上报和重大统计工作方案、计划的审定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主任委员:尤京薛静副主任委员:陈景山刘伟涛吴云喜方森华委员:中电建协尤京中电联薛静中电建协陈景山中电联刘伟涛国家电网公司吴云喜南方电网有限公司方森华甘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周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李国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田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魏泽黎中国电力投资公司熊建明中国水电集团公司郝维华郑英于颖中国葛洲坝集团许卓胤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项正军北京国华电力公司闫子政浙江能源集团公司贺贤坤中广核集团工程公司宁小平中电建协火电专委会蒋林弟沈夫林胡建军郭广强中电建协水电分会李福生严四海郑桂斌中电建协送变电专委会袁小超齐观庆张瑶华中电建协监理专委会陈进军尹展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顾红柏刘庆鑫中电建协企业部徐文中电建协办公室冯珊珊中电建协行业部陈渤中电建协行业部石玉成中电建协行业部孙世杰中电建协行业部李计东四、管委会下设行业统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行业部,负责行业统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统计咨询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发改能源[2015]2236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
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
•【公布日期】1998.12.02
•【文号】国电人劳[1998]654号
•【施行日期】1998.12.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的通知
(国电人劳[1998]654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部合署办公。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和跨大区、跨独立省网的联网工程以及关系到全国联网的大型送出工程的建设管理;从事与此相关的电力工程咨询、监理、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
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部据此办理分公司的有关注册登记事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电人资[1999]771号【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发布日期】1999.12.31【实施日期】199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国电人资[1999]771号)现将《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办法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国电人资[1999]433号)的精神和建立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机制的有关要求,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评审质量的高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中级、高级(含正、副高)和专业分别组建成“评委专家库”;每次评审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选取组成当年度评委会。
“评委专家库”暨评委会,由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含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中心,下同)负责建立和管理。
初级资格一律采取认定的办法(另文),国家电力公司及公司系统各单位不成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
二、“评委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按隶属关系推荐评委专家候选人,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组织遴选,进入“评委专家库”的人选由国家电力公司发文确认并颁发聘书。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中电建协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为中电建协下设机构,由中电建协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常委会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组。
常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若干人。
各专业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电建协任命,副秘书长、常委和各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推荐,由中电建协审定。
第六条中电建协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通过专家委员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常委会主要职责第七条常委会负责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审核专家资格,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四章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一、配合协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参加全过程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三、参加达标投产复检工作。
四、参加工程质量评价、安全标准化评价等工作。
五、参加行业评先和工程评优等工作。
六、参加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七、参加电力建设标准制修订,以及科技成果、工法、QC 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八、参加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评审,以及岗位培训、安全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专家入选条件第九条专家入选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热爱电力建设事业。
二、熟悉电力建设程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精通电力建设某一专业。
三、逻辑思维敏捷,语言表达能力强,有一定的文字能力。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0•【文号】建设[1994]707号•【施行日期】1994.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的通知(建设〔1994〕7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08号)精神,成立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专家组成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有关注册建筑考试注册管理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经两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注册建筑师有关工作。
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建设部人事部1994年1月20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主任:吴奕良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长副主任:刘宝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副司长张钦楠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高级工程师窦以德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委员:陈为邦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杜云生总后基建营房部计划管理局局长毛文中机械部行业发展司处长石学海建设部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伊玉成辽宁省建设厅设计处处长宁亚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处长张子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处长孙国城新疆建筑勘察设计院总建筑师高级建筑师谷葆初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设计院高级建筑师辛静如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副处长张启成建设部规划设计院高级规划师张仲孝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副处长赵春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处长姚莹首规委办公室副主任姚策君四川省建委设计处副处长秦兰仪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巡视员梁永霖广东省建委设计处处长潘金华兵器工业总公司第五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建筑师秘书长:修璐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处长c60070--010524ljk。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1996年12月7日)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企分开等原则组建。
该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由该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
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部应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保证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质量评价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是指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力建设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从事相关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在所确认的专业或类别范围内从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资格管委会下设质量评价资格办公室,挂靠中电建协企业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及执业第九条质量评价师专业设水工、金结、机电、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输电、调试、质量、安全、档案等。
高级质量评价师工程类别设发电、水电水利、输变电、新能源工程四类。
第十条质量评价师可从事各类电力建设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质量评价活动;高级质量评价师可从事相应工程类别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活动。
第四章岗位资格条件第十一条质量评价师(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2.取得中电联、中电建协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中级)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者。
(二)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评价工作,年龄在62岁及以下者。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电建[1995]36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电建[1995]36号)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起草说明一、目的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一)国发[1992]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行发布的有关文件:国计施字[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计施字[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三)国务院批转的电力部主要职责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通过贯彻原能源部1990年5月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在总结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今年全国电力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作出了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决定。
会后,广泛收集了意见,经1994年8月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全国各质监中心站代表参加的“修编会”上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报批稿。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2.05•【文号】电建[1997]79号•【施行日期】1997.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2月5日电建(1997)79号)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评价师管理办法
2021/7/1
2
二、质量评价的依据: 建设部工程质量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GB /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整体质量评价标 准》 。
质量评价是2011年工信部、质监总局、国资委、中质 协共同发起“深入推广质量方法年”活动的重要内容, 为实现“重视、学懂、会用、有效”的目的。
DL/T5210-2009系列标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 及评价规程》(1-8)。
即将发布的达标投产规程火电 DL5277—2012、水 电 DL5278—2012、输变电 DL5279—2012、风电 NB/T31022—2012
国优、鲁班奖游戏规则要求
2021/7/1
3
三、质量评价的实施: 工程质量评价是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
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配置相同的情况下,管理 方法是取得成功决定性因素。
学习、实践、研究、思考
2021/7/1
4
规范不同:
(1)施工技术规范:规定最基本的方法和基本 要求。
(2)验收规程:比照、确认(就事论事,不讲 关联因素)。
(3)评价规程:对结果优劣程度定量定性结论 (系统的全面的)因此实施工程质量评价是体 现大质量概念,是大趋势,是质量管理创新。
(一)取得《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 书》三年;
(二)取得《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培 训证书》;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工 程建设工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的 人员;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021/7/1
12
四、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简介
高级质量评价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五)担任过电力工程大中型电力工程项目工程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电建协企〔2012〕8号
关于公布2012年第三期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培训、考试、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胡殿金等90人取得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名单见附件1);张文昕等158人取得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名单见附件2)。
现予以公布。
附件:1、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人员名单
2、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人员名单
二О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1:
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人员名单
附件2: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人员名单
- 11 -
主题词:公布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通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