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序后面的文件跟前面的文件不一致时以-为准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解释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各方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设备供应、工程付款、保修等方面。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解决合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核心部分,明确了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应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2. 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达成合同的正式文件。
中标通知书明确了承包人中标工程的情况,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中标通知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 投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是承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和承诺,附件包括承包人的资质证明、业绩材料等。
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定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约定的条款,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专用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5.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规定,包括工程付款、保修、违约责任等方面。
合同通用条款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基本遵循。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是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明确了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应以这些文件为准。
7. 图纸:图纸是建筑工程的视觉表现,明确了工程的外观、结构、布局等方面。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图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8.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工程量和造价的文件。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工程量清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承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和成本分析。
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是在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详细规定了工程的施工内容、进度、质量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文本通常较长而复杂,当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就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论述,以期为解决合同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1. 解释顺序的重要性合同是工程交付的法律凭证,各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确定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显得尤为重要。
解释顺序的先后次序决定了当合同中存在矛盾、模糊或不完善的条款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依据。
2. 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常常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多个文件。
如果这些文件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将是解释顺序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后签订的文件在解释上具有优先权,因为其内容可能对前面签订的文件进行修正、解释或补充。
3. 合同中的主条款施工合同中常常设有主条款,这些主条款通常可以明确工程的关键要求和条件,如工期、质量、支付条款等。
在解释合同时,主条款通常具有较高的解释权,即主条款的规定对其他条款的解释具有指导性。
因此,在合同文件中,主要关注主条款的规定,以确保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主条款进行解释。
4. 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是施工合同中两个重要的附件。
工程量清单详细列出了施工工程的各项工程量及计价单位等内容,技术规范则规定了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标准。
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常常被视为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因为它们对工程的实际实施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5. 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会达成补充协议。
这些补充协议通常是为了弥补合同缺陷、明确合同条款或应对特殊情况而订立的。
在解释合同时,补充协议的内容也需要被纳入考虑范围内,特别是针对特殊情况下的约定、变更或调整。
6. 口头协议和实际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内容可能不仅限于书面文件,还可能包括了双方的口头协议以及实际行为。
当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哪份文件算工
当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哪份文件算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
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1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如何结算价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
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时,需要全面评估合同文件的内容和条款,以达到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构成和解释顺序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构成1. 合同正文部分: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工期、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2. 合同附件部分:包括图纸、技术规范、施工计划、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等与合同正文有关的补充内容。
3. 合同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就某些具体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这些补充协议也构成了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1. 合同正文部分优先:合同正文部分是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其条款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首先参考合同正文部分的相关条款。
2. 合同附件部分次之:合同附件部分作为对正文内容的补充和解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如正文部分具有优先性。
3. 合同补充协议再次之:在没有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明确规定时,可以参考合同补充协议进行解释,但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过程中,关键在于全面理解和把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和有效执行。
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原则,并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慎重考虑各项条款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合同的稳妥和可靠性。
总结回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取决于对合同文件的深入理解和正确解释。
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正文部分、合同附件部分以及合同补充协议的顺序进行解释,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合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建设合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当合同内容出现模糊或冲突时,应以何种文件为准。
本文将详细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核心文件,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解释和履行合同的基础。
2.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中标结果的正式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3. 投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是承包方对发包方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响应,附件包括了投标书中提到的相关技术文件、报价单等。
4. 本合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针对特定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内容。
5. 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施工合同中适用于大多数工程项目的通用规定,如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了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所涉及的专业技术文件,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7. 图纸:图纸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它详细展示了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规格。
8.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列出了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和相应的单位工程造价,是计算工程总价款的基础。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承包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技术文件编制的工程总价款明细。
除上述文件外,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的意义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履行过程顺利进行,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
当合同内容出现模糊或冲突时,按照优先解释顺序,以后置的文件为准,可以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招标文件等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是在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的基础上,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上游又进了一步,目的在于追求真相,在于寻找最接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
最高院认为,在招投标阶段,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这时候制作的文件内容最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能接近合理、公平的民事原则。
当然,这样也有利于保障招投标制定的实施,最大程度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
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随着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随着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我们完全可以把备案合同等同于招标合同。
除中标合同外,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常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都把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阴合同”,把招标合同或备案合同称之为“白合同、阳合同”。
现在,不能把所有实际履行的合同都称之为“黑合同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立的合同,就不属于“黑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合同本就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签订,这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就是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再体现。
所以,即便是招投标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已经成立,依据招投标文件内容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
有一点需要明确,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前提是整个招投标行为合法。
如果有任何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导致招投标无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招投标无效。
这样的话,招投标文件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招投标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纠纷?如果工程还没有开始建设施工,双方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如果已经开始建设施工了,那么就首先要确定所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施工合同范本中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
施工合同范本中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嘿,你知道吗?在施工合同范本里,文件解释可是有个超级重要的
优先顺序呢!就好像一场比赛,每个文件都想争个第一名。
比如说,合同协议书那绝对是老大呀!它就像是球队里的核心球员,统领着全局。
要是协议书和其他文件有冲突了,那肯定得听协议书的呀!这不难理解吧?
然后呢,中标通知书也很牛啊!它就像赛场上的一阵欢呼声,告诉
你“嘿,你中标啦!”。
当它和别的文件意见不一致时,那它的地位也
得凸显出来。
再看看投标书及其附件,这可是咱精心准备的“武器”呀!那也是相
当重要的。
接下来就是合同专用条款啦,这就好比是给比赛制定的特别规则,
有它自己独特的地位。
还有通用条款,就像比赛中的基本规则,大家都得遵守。
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等,也都有它们自己的重要性呢!
咱就说,这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不就像是一个团队里的角色分工嘛!每个都有自己的职责和重要性。
要是乱了套,那可不行!这可不是闹
着玩的呀!
在实际操作中,咱可得把这个优先顺序牢记在心,不能马虎。
就像走迷宫,得知道哪条路是最主要的,不然不就迷路啦?这施工合同范本里的文件解释优先顺序就是我们的指南针,指引着我们在工程建设的道路上顺利前行,可不能小瞧了它!我觉得呀,只有清楚明白地理解和遵循这个优先顺序,我们才能让施工过程顺顺利利,不出岔子,你说是不是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顺序一、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解释的公正、合理和准确。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 一致原则:合同应当按照各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整体精神来解释,要保持合同各条款在解释上的内在一致性,不得相互矛盾。
2. 文本原则:关于某项事项的约定,首先应当以书面合同文本为准,只有在文本无法确定具体含义时,才可以考虑其他证据来解释合同。
3.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以公平互惠的原则来约束双方,不得歧视或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4. 诚实信赖原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使用欺诈手段或违反承诺。
5. 合同目的原则:要根据合同的目的和意愿来解释合同,以实现合同的目标和效果为最终目的。
以上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双方应当在解释合同时充分考虑这些原则,以确保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方法为了更好地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文本解释法: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的书面文本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的文字表达是最直接和明确的表达方式,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
2. 意思表示主义:在合同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条款时,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来解释合同的含义,以双方的真实意图为准确解释合同。
3. 习惯解释法:可以按照当地或行业的习惯做法来解释合同条款,当合同无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业界的惯例和惯例来解释合同。
4. 合理解释法:在解释合同时要合理,要考虑合同的整体性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不能偏激或误解合同的真实含义。
5. 解释革新法:当合同中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悖,应当优先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解释方法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三、问题解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合同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施工需要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页眉可删)施工需要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导读:施工需要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在我国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为法律效力,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进行认定。
一、施工需要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施工需要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备案的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二、施工备案的有关要素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且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施工合同与中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施工合同与中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一、问题有人咨询我,因为工作失误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款项结算方式,与当时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约定的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下浮率在招标文件写的是5%,签订合同时写的15%,都没细看就过了,工程竣工结算时才发现不一致,相差几十万,施工单位不肯让步,发包单位是国有企业不敢随意让步。
二、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在民法典生效前,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也是这么规定的。
三、结论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案例案号:(2020)闽08民终1146号案由:甲建设工程公司与乙镇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乙镇人民政府2010年9月20日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须知》(建筑面积约632平方米,砖混结构二层,工程造价47.4万元,主体工程按中标价总价包干,附属工程按商定价格结算),2010年11月22日与甲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算为47.4万元,结算造价以招标人核实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项目造价按招标文件有关计价规定乘以(1-7.1%)再加上其他项目造价之和;附属工程按商定价格结算;设计外工程量按实签证;工程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质量保修金(3000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给予退还”。
工程一层、二层施工期间,双方约定将建筑层数变更为三层,补充协议约定:第三层主体建筑施工图内按双方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结算,施工图以外的工程数量按甲方签证为准,按国家定额及费用标准按实结算;考虑建材价格等物价上涨因素,对主体工程建筑给予9万元补价差。
工程合同条款前后矛盾以哪个为准
工程合同条款前后矛盾以哪个为准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条款可能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给项目的执行带来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当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出现矛盾时,应以哪个为准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范本作为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相互矛盾,那么首先要做的是尝试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
这通常需要回顾合同的起草过程、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尽可能地还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共识,从而解释和解决矛盾。
当合同条款的矛盾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时,可以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有多种解释可能,应当采取对双方公平的解释。
还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专业标准来辅助判断。
再次,如果合同中有专门的解决矛盾的条款,例如“如有任何冲突,以XX条款为准”等类似表述,那么应当遵循这一约定。
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可能出现的矛盾,并提前做出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应以哪个条款为准,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专业的法律顾问和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当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出现前后矛盾时,应先通过理解双方真实意图、参照法律规定、考虑合同约定和寻求专业帮助等方式来确定应以哪个为准。
下面提供一个范本供参考:---工程合同条款前后矛盾以哪个为准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现就合同条款可能存在的前后矛盾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确认,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应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和执行。
二建公路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例题
二建公路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例题一、合同文件组成① 合同协议书② 技术规范③ 设计文件④ 施工图纸⑤ 施工组织设计⑥ 质量保证书⑦ 保修书⑧ 其他相关文件二、合同文件优先顺序2.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 合同协议书② 技术规范③ 设计文件④ 施工图纸⑤ 施工组织设计⑥ 质量保证书⑦ 保修书⑧ 其他相关文件三、合同文件解释3.1 合同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优先顺序排列的文件为准。
3.2 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四、合同文件修改4.1 合同文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4.2 修改后的合同文件应按照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列。
五、合同文件生效5.1 本合同文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甲方应在合同文件生效后,将合同文件送达乙方。
六、合同文件保管6.1 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泄露合同文件。
七、保密条款7.1 双方对本合同文件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文件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7.3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解除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9.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十、其他10.1 本合同文件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0.2 本合同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2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序的确定,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概述1. 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概念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优先级。
法律效力次序的确定,有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发生。
2. 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依据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行业标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等。
(3)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效力次序。
三、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具体内容1. 甲方权利义务的优先级(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2)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度调整等进行监督和决策。
(3)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验收。
2. 乙方权利义务的优先级(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优先级(1)设计单位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提出意见。
(2)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整改。
(3)其他相关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适用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效力次序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解决;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可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序后面的文件跟前面的文件不一致时以-为准
篇一: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局部。
〞假设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首尾不一致如何确定效力
合同⾸尾不⼀致如何确定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第三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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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尾不⼀致如何确定效⼒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民法典规定予以解释,还是⽆法达成⼀致,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解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本采⽤两种以上⽂字订⽴并约定具有同等效⼒的,对各⽂本使⽤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本使⽤的词句不⼀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两份合同不⼀样有效吗签订合同需要双⽅在协商⼀致后签字即可⽣效,也可以是⼀式两份,如果两个合同是不⼀致的,那么应该以哪⼀份合同为准呢?两份合同内容不⼀样,⼀般都是以后签时间的合同为准。
如是同时签订,⼀般不⼀样的内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合同⽆效。
在合同双⽅缔约过程中,对于内容⼀致的⼀式两份的合同,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但两份合同出现内容不⼀致的,则需要对合同不⼀致的条款或内容进⾏解释,从⽽判定哪份合同条款或内容才是双⽅的真实意思表⽰。
对合同作解释时,根据双⽅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的通常⽤语以及合同上下⽂来进⾏判断。
当双⽅就合同解释⽆法协商⼀致时,起诉⾄法院的,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认定。
如果出现两份合同签署后,两份合同条款不⼀致的,建议尽快起草补充协议进⾏补充说明或进⾏重签,以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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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备案合同不一致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生合同内容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实际签订的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那么,为什么要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呢?首先,中标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产生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招投标过程是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标合同的产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以此为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备案的中标合同是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体现了国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力度,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为准,有利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遏制违法合同的产生和蔓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出现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候,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了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当实际签订的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总之,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内容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当出现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遏制违法合同的产生和蔓延,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
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
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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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
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
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
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⑴招标的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
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一)合同主体资格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