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_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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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通知行通知
订立基础合同
申请人
受益人

⑥ ① ②
③ ④

担保行
④ ⑤
通知行
②开出保函 ③通知保函
①申请开立保函
④申请人违约,受益人通过通知行索赔 ⑤担保行赔付 ⑥担保行索赔 ⑦申请人赔付
通过转开行转开
订立基础合同
申请人
受益人

⑧ ①
③ ④ ② ⑥ ⑦

反担保行/ 指示行
①申请开立保函
担保行 /转开行
• 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 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 控制。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 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 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 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 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转开保函
• 本案例涉及的是转开保函的问题。国际经济交易中 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 于某些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 解和不信任,有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 行开立的保函。然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 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 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 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 时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 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 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这样不仅 可以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 裁。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
• 银行保函的概念: 是银行(担保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 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 务的书面证明,保证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承 诺的义务时,由银行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 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例如
• 一、P与B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应P要求, G银行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保函规定: 如果P未能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契约责任, 我行保证赔付你方之损失,最高金额不超 过1000万欧元。 • 二、案情同上,但保函规定:我们保证凭 首次书面要求文件向你方支付索款要求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欧元。
•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驳斥了 乙银行的索赔理由:保函已于5月10日 到期,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 且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 合要求的索赔单据。因此,受益人无权 得到赔付。
• 此后,乙银行未再索赔,该保函业务顺 利结束。 • 问题: • 转开保函业务中如何防止无理索赔?
• 分析
备用证
1、什么是备用证(备用信用 证)? 2、相关国际惯例 3、备用证的类型 4、备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5、备用证与保函的异同
一、什么是备用证?
(即: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 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 什么是备用证(备用信用证)
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 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 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 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 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 (4)使用的可能性:信用证用于履约收款, 保函用于违约赔偿。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内容和种类
• 银行保函的内容: – 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 开立保函依据的基础合同 – 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和保函的种类 – 保函的金额和货币 – 保函的有效期:包括生效日和失效日 – 延期条款 – 索偿条件 – 减额条款 – 其他条款
②开出反担保函并要求转开行转开
③转开行开出保函 ④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向转开行索赔
⑤转开行赔付 ⑥转开行向反担保行索赔
⑦反担保行赔付 ⑧反担保行向申请人赔付 ⑨申请人赔付
五、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
1、申请开立保函
申请人提交保函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证明
2、担保行审查
审查申请人资信及财务状况,要求提供反担保函 或财产抵押
• 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约规定装运货物并议付 单据。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保 函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丙银行征求申请 意见,申请人对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经 履行了合约,因而其合约责任已经解除,保函没 有必要展期。丙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 行的展期要求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实 甲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注 销保函,乙银行对丙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 • 5月15日,乙银行又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 受益人已经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且申请人没有 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 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 故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银行保函业务案例——担保行开 立借款保函的风险
• 甲银行于某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 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 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 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 行贷款。 • 两年后的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 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 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 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 息。
• 问题:
• 本案中甲银行应汲取怎样的教训?
• 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 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所谓借款保函,是 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 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 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 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 责任。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 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 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 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导致银行对外 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 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 1、乙公司在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 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12月底 还清; •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 责任。 • 至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 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 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 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 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 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
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 • • • • • • 1、申请人 2、担保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保兑行 6、反担保行 7、转开行
四、银行保函的开立
• 直接开给受益人
• 通过通知行通知
• 通过转开行转开
直接开给受益人
订立基础合同
申请人


受益人




担保行
①申请开立保函 ②开出保函
③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 ④担保行赔付 ⑤担保行索赔 ⑥申请人赔付
银行保函的常用种类
• 出口类保函:以出口商为申请人的 保函。适用于国际承包业务和商品 出口业务。
– 投标保函 – 履约保函 – 预付款保函 – 质量保函 – 维修保函
• 进口类保函:以进口商为申请人 的保函。适用于货物进口、技术 进口、补偿贸易及来料加工等业 务。
– 付款保函 – 留置金保函 – 补偿贸易保函 – 加工装配保函 – 租赁保函
第三节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
• 两种类型的担保 • 直接担保 • 间接担保
直接担保
• 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径向受益人 开立保函,以直接向该受益人承担支 付担保责任。
• 直开保函的传递方式: • 直交 • 转交
间接担保
• 也称为连环担保。间接担保下的保函为 “转开”。 • 其中,指示行有两重身份。转开保函是 对原保函的转开,所以在转开保函业务 中有两个银行保函,即原保函和反担保 函。指示行是原保函中的担保行,又是 反担保函中的反担保行。
保函的主要条款
• • • • • • 1、担保责任 2、索偿的条件 3、见索即付条款 4、担保的期限 5、责任递减条款 6、利息条款
保函的附加条款
• • • • • • • 1、鉴定条款 2、自动延展条款 3、担保责任不变条款 4、责任连带条款 5、不可转让条款 6、保函转让或权益让渡条款 7、保函的归还条件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函类型
• 从属性保函
• 独立性保函(见索即付保函)
从属性保函
• 又称为从属性保函,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 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当受益人索 偿时,担保人要调查确认申请人违约,担 保人才负责赔偿。 • 银行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性的偿付责 任。
见索即付保函
• 因此,转开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但是在本案例中,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 为了满足其客户A国进口商的要求,向反担保 行丙银行提出了无理的索赔要求,这是违反 国际惯例和银行操作规范的。 • 转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包括申请 人、受益人、反担保行和担保行(转开行), 受益人和担保行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 当受益人提出开立转开保函时,申请人和反 担保行必须仔细调查了解受益人和转开行的 资信状况,以免其相互包庇提出无理索赔。 在委托转开行开立保函时,必须小心谨慎, 特别是对保函的有效期和索赔条件作出明确 指示。在发生无力索赔时,应该据理力争, 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3、担保行开立保函
电开与信开
4、保函的修改
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由申请人书面申请
5、保函的索赔
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提交索赔声明及相关 单据,担保行审查并赔付
6、保函的注销
保函在到期后或在担保行赔付款项后失效,担 保行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受益人退回保函
六、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
• 1978年,《合约保函统一规则》 • 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 Publication 458, URDG)
• 中国甲公司与A国的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电视机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A国进口商开立了以甲公司为受益人 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是A国进 口商收到A国乙银行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为此,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丙银 行经过审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 等相关情况,向A国乙银行开出了保函,保函到期日 为某年5月10日,委托乙银行以丙银行的保函为反担 保,向A国进口商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 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 后付款。
第十二章 银行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L/G)
银行保函
1、什么是银行保函? 2、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3、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4、银行保函的开立 5、银行保函业务的处理 6、银行保函的国际规则 7、银行保函的内容和种类 8、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第一节 银行保函概述
(Letter of guarantee, L/G)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 (1)付款责任:前者的开证行既可能承担 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可能是第二性付款责 任。而后者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 (2)付款依据:银行保函支付的既可能是 合同款,也可能是赔款或退款。而后者凭 单据付款。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 (3)使用范围:前者使用范围大于信用证, 后者仅限于正常履约的合同。
• 保函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案例
• 甲银行应A的请求开立一张以B为受益人的 见索即付保函。B在索偿时提交了保函规定 的书面声明,说明A未在合约规定的完工日 完工。A认为B提供的书面声明内容不正确, 但又拿不出证据。问甲银行会如何办理?
银行保函的总类
• 付款类保函 • 信用类保函
银行保函的作用
• 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 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 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能得到应得的合同价款 的权力。 • 银行保函既可以作为合同的支付手段,也可以作为 其他义务履行的保证手段;它既可以是国际贸易项 下的结算方式,也可以是国内贸易项下的结算方式, 更可以是非贸易项下的信用工具。其应用范围远远 大于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支付工具。
• 根据基础合同开出但不依附于基础合同, 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受益人提 交书面索赔要求和保函规定的单据时,担 保行必须赔付,而无须调查合同履行的情 况。 • 注意:我们所称国际结算中的银行保函特 指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 开立保函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信用担保。 • 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 担保行付款的惟一条件是单据,承担第一 性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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